国家规定的合理磅差绝对免赔率是霸王条款还是合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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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专家称细则尚需完善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饭店收取包间的最低消费、开瓶费,以及预付卡超期余额不退……这些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对此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直争议不断。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三包制度”、“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对于什么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法律只做了三大原则规定,即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原则规定下,各方对于霸王条款的具体内涵还是存在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开瓶费、包间费,就是霸王条款。  刘俊海:开瓶费、最低消费、包间费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什么是契约精神?有三个层面,一是契约自由,第二契约正义,第三契约严守。过去说你签了字不得不履行,那只注重履约自由,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形式上的自由,而没有注重消费者内心的自由,理性状态下的自由。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却认为,这些不能简单地归为霸王条款。  朱剑桥: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我自己带瓶二锅头,我非得要一个包间,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这个最低消费怎么去判断,法条给了非常明确的条件,第一,它必须得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个要件,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就需要具体的个案来判断了。  参与法律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也指出,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还需交由司法机关判断。  杜涛:我们立法最终没有对这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做列举,还是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碰到具体的案件的情况下、具体的一个纠纷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定的这些原则结合具体的事实、实际来判断它是不是不公平、不合理。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包括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新消法进一步完善”三包规定,不仅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还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原来我们搞了几批“三包”的具体产品,比如第一批涉及到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这类的,第二批我们搞了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第三批我们搞了台式电脑和电脑笔记本,第四批又有汽车了。这是国家规定的,但是它毕竟是针对特殊的品种具体的规定。现在等于是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7日之内,只要是有的就可以退货。  黄建华还强调“三包”的免费原则,也就是因为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都应由经营者承担。  再来看看“召回制度”,我们所熟悉的“召回制度”可能是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开始的,其实此前,召回制度还涉及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而此次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到基本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新消法从三个方面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刘俊海:违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5条规定了赔偿制度,和第19条产品召回制度,这两者是有机衔接起来了,消费者让你召回你不召回,你依然销售,这说明你就是明知或应知了,这就构成欺诈了。所以这样一个违法事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产品召回制度不光是道义上的倡导,更是法律上的严格要求,是沉甸甸的责任。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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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日报道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
车险中不少霸王条款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示范条款)近日对外公发布,车险行业一直存在的顽疾被大起底。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对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较多修改,令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大保护。保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预计将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明年有望被正式实施。变化一:按实际价值投保,增加代位赔偿以往,无论多少年限的车辆均参照新车价格投保,如果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不足额投保,理赔额度因此大打。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承保车辆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为准,而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有效解决了以往保险公司比较典型的“高保低赔”现象。此外,对于理赔过程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规定也有新条款进行约束。在保险示范条款中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解读:这两条一直是保险理赔中被消费者诟病最多的地方,参照国际保险行规的改进办法非常合理,成为保险示范条款中最大的亮点。高保低赔实现后,由于投保金额降低,保费额度也将相应降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理赔仍然参照新车标准,可能造成“按实际价值投保”后,赔付率会显著上升。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考虑变更保险费率,这将提高保费。尽管这项条款更加合理,但对保费的影响可能并不大。保险公司可以帮助车主“代为求偿”的条款,有效解决了保险公司“无责不赔”原则下的消费者和维修店的许多困扰,令理赔环节更加简便和轻松。变化二责任免除减少,提高保障范围车主往往在理赔时才,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会如此之大,也因此在理赔过程中常常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多争议。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与车辆使用无关或关系并不大的14条责任免除条款。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此外,以往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也有一定的免赔率,如今协会条款将此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 解读:以往这些项目的免赔率是相互叠加的,如果几项条件同时未满足,免赔额度往往会非常大。14条责任免除的删除,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但同时也引起了较多争议。例如,无证驾驶原本就属于不合法行为,保险公司对此是否会同意?给予赔偿是否会滋生不良习惯造成负面效果?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如实告之,是否会令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加大?条款修改后伴随着费率的上涨?在盗抢险中,除了20%的绝对免赔外,还有许多项目有相应的免赔额,对一些责任免除项目的删除后令盗抢险免赔率基本没有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公司才拒赔。对未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以及来历凭证(如,机动车购车发票)的车辆有1%的免赔率,大大降低了免赔额度。变化三:理赔流程简化,强化投保“如实告知”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金额均参照保监局相关规定,因此车主选择不同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范围往往只是大同小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考验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不再是保险产品本身,而更多体现在保险公司在投保、理赔等方面的效率,因此简化理赔手续也成为保险行业的必然趋势。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减少了与事故关联度不高的、被保险人难以提供的单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解读:在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的时候,必须对现有冗长的理赔资料进行精简,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也提高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率。而“强化如实告之”的内容将为保险理赔中的核心,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更多的信任,对遵纪守法、真实出险的消费者更多权益上的保护。此外,将车险条款通俗化的表达,也令更多投保者对车险条款加深理解。变化四:简化产品体系,扩大理赔范围&针对原来商业车险产品多样,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情况,该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此外,此次修订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规定一致。以往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目前投保人在车下发生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其中,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而且施救费用的上限也可以达到保额费用;主车和挂车的限额是以两辆车的总限额来赔付,以往是只按照主车的限额来赔付。被保险车辆出了事故,没有会同保险人共同核定损失,自行维修了,以往拒赔,如今只能对无法证明的损失拒赔。车辆盗抢后找回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往已经赔偿的车归保险公司所有,未赔偿的归被保险人所有。对于部分区域车牌消费者对车牌更看重,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解读:将更多附加险并入主险,对简化了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帮助消费者理解了保险保障的范畴,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车辆使用需求有选择性地购买并不太多的附加险。同时,对保险条款的优化,更多体现了理赔过程的人性化及实用性。例如,施救费用目前在保险公司都有额度限制,无论远近、无论难易,最高上限只有230元,这就意味着实际过程中消费者通常要为施救费自行“买单”。新条款令施救费另行计算,上限可以达到保额费用。而在以往商用车保险中,主车与挂车同时投保,理赔中只能选择主车限额作为赔付最高标准,令理赔中纠纷较多。示范新规则允许主车、拖车的投保额度累加,大大提升了理赔额度的上限。此外,对于自行维修的车辆保险公司拒赔的霸王条例也有所改进,只要消费者能提供有效的维修费用证明,保险公司也不再进行拒赔。南方日报记者 邵玉梅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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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这些条款可能很多消费者在生活中都碰到过,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那么还有哪些规定是霸王条款呢?本期我们罗列了一些霸王条款,希望引起广大消费者注意。
1.禁止自带酒水;
2.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3.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4.电影院谢绝外带食物;
5.消毒餐具收费;
6.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7.收取酒水开瓶费。
租房买房篇:
1.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2.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3.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4.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5.如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
1.维修更换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2.维修造成损失,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3.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
4.逾期未来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5.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1.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2.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3.金银饰品、内衣制品概不退换;
4.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5.存包丢失概不负责;
6.充值卡过期作废。
1.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卖方;
2.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品以到店实物为准;
3.若买方不购买指定保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
4.消费者改装汽车不能享受保修;
5.汽车有缺陷消费者须自己索赔。
电信通讯篇:
1.手机充值卡过期作废;
2.设置最低消费;
3.固话与宽带绑定后,一项业务欠费,另一项也立即停止服务;
4.套餐流量和通话时间不能累积;
5.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
1.绑定旅行套餐,退改签费用由代理商决定,价格高昂;
2.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景点进行调整的权利;
3.行李、财产的损失概不负责;
4.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1.无责不赔;
2.不计免赔;
3.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4.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5.高保低赔。
如果遇到以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一是拨打12315热线电话;二是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三是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刘翔 马童)
【责编 金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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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十余项被叫停
  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险改革,再往前迈一大步!3月14日,如传闻预料的一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在3·15前夕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引人注目的是,此次《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预计各家公司新的车险条款有望在年内与客户见面。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示范条款》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高保低赔”是备受指责的车险“霸王条款”之一,指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投保,但是在发生理赔时,却按照使用后旧车的价格进行理赔。所以对于新条款的设立,消费者十分欢迎。
  《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针对无责不赔的问题,《示范条款》允许车主能直接向自身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的沟通索赔之累。
  十余条“免责”条款被删除
  目前的盗抢险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此次的《示范条款》废除了上述条款。《示范条款》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称,《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条款,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此外,《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
  在车损险方面,《示范条款》称,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这个免赔率比原来的规定要高。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方面,《示范条款》除了在次要责任方面保持8% 的免赔比例外,其余责任项下的赔偿比例作了一些调整。
  纯风险损失率测算中
  不过,《示范条款》的公布并不意味着车险市场化即将一蹴而就。
  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中保协负责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
  “费率在条款确定、责任完全明确后,才能有个比较好的测算依据。”车险改革小组专家、人保财险精算部总经理陈东辉表示,目前行业协会正要求各家公司搜集数据,进行风险损失率的测算。
  他指出,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将遵循“费率充足”和“费率公平”两个原则。“费率充足,是费率要和风险成本匹配,确保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收到的保费能覆盖各项成本。”
  “费率公平,是不同类别要根据实际的风险状况,该高的要高,该低的要低。各家公司参考纯风险损失率制定费率,奖优罚劣 、高风险车主要体现在费率当中。”陈东辉指出。
  至于大众对费率市场化是否会带来新一轮车险价格战的担忧,他认为,“整体情况将会比较平稳。大规模的变化各家公司都不可能承受。”
  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透露,除测算行业纯风险损失率外,下一步中保协还将进行包括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行业平台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承保理赔单证印制发放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宣导。
  此外,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表示,目前除西藏外,各地的车险信息平台均已搭建,接下来将实现全国范围内打通。
  据《每日经济新闻》等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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