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义务兵退伍安置费什么时候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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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义务兵入伍待遇规定优惠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间除享有军人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1.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3.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制人员)的,保留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4.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5.参观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经济补偿1.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家庭每年享受罗城县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我县元)。2.部队津贴:义务兵阶段,第一年列兵津贴7200元,第二年上等兵津贴8400元,两年合计约15600元。3.退役金和退伍补助:义务兵退役时,部队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退役金4500元/年,退伍补助费2000元/年,两年合计13000元,外加发放1个月津贴、粮油补贴、服装费等1500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总计25000元。4.就业经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照4500元/年标准发放,两年共计9000元。5.学费资助: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以本科应届毕业生为例,4年最多可申领学费补偿款32000元。报考军校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军队院校专升本的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 6个月任职;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2016年参军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解读&&&&征集时间4月10日至8月5日网上报名(报名网址:),8月6日起体检政审,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结束。在征兵结束前,将继续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征集对象1、男兵招收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在校大学生、大学新生),年满17至22周岁(日-日出生);大专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2、女兵招收对象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大学新生),年龄为17至19周岁;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体格要求(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cm-1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四)心电图:1.正常心电图。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2.大致正常心电图。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五)其它问题。1.面部、颈部文身直径不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分直径不超过3cm视为合格。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胆囊壁息肉直径不超过5cm为合格。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各,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直径不超过1cm为合格。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直径不超过1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为合格。其余标准以征兵体格检查标准为准。&&&&征兵流程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政治――预定兵员――批准入伍&&&&入伍后相关待遇(一)津贴、工资一是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00元,两年津贴约18000元。入伍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另有补助。二是士官工资。下士(服役第3-5年),平均每月3500元;中士(服役第6-8年),平均每月4600元;上士(服役第9-12年),平均每月5500元;四级军士长(服役第13-16年),平均每月6500元。三是义务兵退役金及就业补助(21200元)。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生活费约5000元;退役金0元;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7200。(二)伙食、服装待遇。伙食费按照最低不低于18元/日的标准,目前部队一般都是午餐和晚餐为6菜一汤;服装都为免费发放07式军服。(三)医疗待遇。士兵在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按规定安排特殊岗位士兵进行疗养。(四)保险待遇。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现役士兵目前享受的保险主要有:退役养老保险、军人职业年金补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失业保险等。&&&&优惠政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 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云南省2016年出台有关政策一是义务兵优待金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从日起,云南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2015年我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78元。二是大学生士兵奖励。从2016年起,云南省对大学生进行一次性奖励。专科奖励3000元,本科奖励4000元。澜沧县2016年入伍奖励措施一是艰苦边远地区奖励。2016年,澜沧县将对我县入伍到新疆、西藏的士兵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是大学生士兵奖励。自2016年起,对本科及以上学历一次性奖励4000元,专科一次性奖励3000元。以上大学生范围为经批准入伍的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已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但未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大学新生、往届毕业生不在奖励范围之内。#2楼2016年大学生征兵入伍主要政策规定一、经济补助补偿凡从西城区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2年义务兵期间,按标准本科生不低于20万元,专科生不低于19.2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一)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我区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6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81万元,共7.62万元),且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对象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交大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我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6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5.25万元),且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约39500元。其中,列兵津贴7200元,上等兵津贴8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费、1个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4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二、学业优抚政策(一)交大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有条件的可以参加交大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二)放宽退役在校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我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交大原专业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三)免修军事技能类课程。我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类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四)提高奖学金等级。交大在校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五)研究生专项招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交大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六)考试升学加分。交大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七)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含在京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在京外就读的本市生源)或在校生(含在京就读的外省市生源、不含在京外就读的本市生源),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含)“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进藏兵不受限制),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八)成人专升本免试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报名,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免试录取。(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加10分,其他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就业优抚政策(一)就业服务。我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交大的就业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二)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三)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我校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四)交大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2.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3.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4.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五)定向招聘政策。人员范围: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义务兵为2年,直招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表现良好。7.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6.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5.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3.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2.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1.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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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复员军人待遇是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对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详细内容,欢迎参考查看。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相关推荐: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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