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复员军人退休待遇军人死亡国家有没有抚慰金

贵州省惠民政策明白卡
教育惠民政策
民政惠民政策
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惠民政策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扶贫惠民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民政策
烤烟生产及基础设施惠民政策
卫生计生惠民政策
农业局惠民政策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
林业局惠民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
兴仁县开展SYB创业培训事项办事指南
兴仁县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事项办事指南
职业技能就业培训政策解读
职业技能就业培训政策解读
兴仁县职业技能培训事项办事指南
环保局惠民政策
文体广电旅游局明白卡惠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异议登记
林业惠民政策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1.资助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等。
2.资助项目: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子女及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在全省65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
2.补助标准:国家试点县中央财政提供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800元。
3.申请程序: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日进行供餐。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子女及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优先补助条件
(1)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农村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6)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4.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寄宿生进行评审;
(3)学校公示拟补助寄宿生名单;
(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寄宿生名单;
(5)学校发放。
5.发放方式: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金或等额价值饭票(卡),并组织学生填写《兴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发放的补助金或饭票(卡)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补助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饭票(卡)未用完者,学校应向其退还等额补助金。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子女及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组评审;
(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
(4)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5)学校发放。
发放方式:银行制发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我省户籍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外省户籍学生免费对象为: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资助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涉农专业、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除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子女及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4.申请程序
(1)学生具有身份证;
(2)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5)学校发放。
5.发放方式:银行制发的中职资助卡。
  五、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社会捐资助学: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实施。“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学前教育及小学阶段参考式样)
“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初中、高中及中职阶段参考式样)
民政惠民政策
  民政惠民政策一、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麻疯病、艾滋病、重度精神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和其他特困人员(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合并症、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
2.医疗救助内容:(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统筹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按仁府办发[2015]29号文件予以“一站式”即时救助。(3)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仁府办发[2015]29号文件予以救助。
二、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城乡低保政策
1.低保对象:持有本县农业或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为2580元/年.人、城市低保标准为440元/月.人),均可享受城乡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街道)、村组织人员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标准随城乡生活水平、物价调整等因素逐年进行调整(每年提标比例不低于10%);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
四、优抚对象补助
1.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残疾军人、“三属”、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上人员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
2.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标准(2015年):
(1)在乡老复员军人年人均标准为11195元;(2)参战退役人员现按照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发放;(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每人每月410元的标准发放(4)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每月20元计算(如服役三年,每月可领取60元)。
3.申报程序
(1)参战退役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战依据、退伍证到所辖乡镇民政办办理。
(2)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需持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到所辖乡镇民政办办理。
(3)其它对象的申报请到所辖民政办咨询并办理。
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惠民政策
一、大中型水库直淹移民从搬迁次年算起,核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资金,连续补助20年。
二、大中型水库纳入后期扶持人口的移民,子女上学补助,购置农机具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二)补贴标准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了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三、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搬迁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复员退伍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符合下列经济困难条件并且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出具民政部门有关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
3.农村五保户,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由国家救济部门出具证明;
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该提供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法律援助管辖: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无论其户籍及住址在何地区,均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如案件处于申请复议、仲裁等阶段尚未进入诉讼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将进入诉讼后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处于二审、申请再审或者申诉阶段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刑事案件中受理案件时不能确定管辖的,暂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向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七)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八)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涉及老年人赡养等法律援助的,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九)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管辖规定向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转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六、法律援助的形式:
提供法律援助形式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七、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核实后,终止该法律援助。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报酬或者财物。
八、兴仁县法律援助热线:
兴仁县法律援助专线电话:12348
扶贫惠民政策
 一、圆梦行动和助学工程
“圆梦行动”:每人补助4000元。支助条件:1.当年考取二本及以上的贫困学生;2.学生本人必须在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中。
“助学工程”: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其中春季学期补助800元,秋季学期补助700元。支助条件: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低保)户子女和农村孤儿接受省内外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育及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技能培训(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除外)的在读贫困学生;2.学生本人必须在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中。
二、贴息贷款
1.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发展产业有经济困难的,可凭信用评定等级和风险补偿担保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为50000元以内;2.凡是贷款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财政扶贫资金给予5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
三、有偿无息借款
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发展产业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村委会申请有偿无息滚动发展借款,借款金额由村委会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民政策
一、申请危房改造:
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向户籍地村居申请危房改造。经相关部门核定隐患等级后,确定补助标准和改造措施。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无车、无房,人均月收入低于1800元、人均住房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所属村居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或乡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按相关规定按季度予以核发。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本地及外地在我县务工人员,户口性质不限,凡无车、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以下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所属村居乡镇提交书面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仁政家园2015年廉租住房、在水一方和仁智家园二期廉租房,购房户首期交50%以上购房款,即可购房,且先交钱先选房,后交钱后选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可优先选择第一层住房;军人、军属劳模等购房,一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房屋申请房产登记,在产权无争议的条件下,只要具有土地使用证,村居出具同意建房证明,若计生对象持有诚信计生证明等即可申请办理房产登记,并免交工本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办理房产登记,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若具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许可证即可申请房产登记。
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申请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放线费。
烤烟生产及基础设施惠民政策
 一、烤烟生产物资补贴
复合肥基肥购进价格160.30元/包,供应价格120.00元/包,补贴价格40.30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复合肥追肥购进价格103.26元/包,供应价格72.00元/包,补贴价格31.26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硝酸钾肥进价格195.00元/包,供应价格150.00元/包,补贴价格45.00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硫酸钾肥购进价格162.50元/包,供应价格150.00元/包,补贴价格12.50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油枯购进价格86.70元/包,供应价格30.00元/包,补贴价格56.70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油菜籽粉购进价格95.25元/包,供应价格30.00元/包,补贴价格65.25元/包,补贴方式为暗补,对象为全县烟农;
二、烤烟生产新技术推广补贴
按上等烟70元/担进行补贴,随烤烟交售金额一道补贴到户,补贴对象为全县烟农;
三、烤烟生产结构调整下部不适用烟叶田间处理补贴
按50元/亩进行补贴,直接补贴到户,补贴对象为全县烟农;
四、烟田机耕路
机耕路补贴标准,15万元/公里。补贴对象为村民委员会,为区域普惠制。
五、基本烟田土地整理
基本烟田土地整理补贴标准3500元/亩以内。补贴对象为村民委员会,为区域普惠制。
六、水源援建工程
烟草援建水源性工程为地方项目,国家烟草专项审批,地方配套资金系统工程。补贴对象为县、乡(镇)人民政府,烟草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审批。实施主体为地方独立水务公司。
(一)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鲁皂水库,工程规模为小(1)型水库,烟草援建补贴资金1.3304亿元。
(二)烟草援建水源工程响水水库,工程规模为小(1)型水库,烟草援建补贴资金5336.48万元。
七、农机具配置
农机具配置补贴标准为专用机型全额补贴,通用机型补贴50%,补贴对象为规划基地单位成立烤烟专业合作社,为区域普惠制。
卫生计生惠民政策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内容: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奖励制度。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少生快富”金6000元。2.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计生“两户”奖励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2.农村计生“两户”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年满16-22周岁、未结婚和未读书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按最低档次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3.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2.节育并发症对象救助。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领取3600元、二级领取2400元、三级领取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1.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升学加分照顾制度。①本县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参加全州中考报考本县公办高中时给予加10分照顾;②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照顾。2.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接兼容制度。县直各单位部门按照自身工作的职能特点,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县卫生计生划生育局的意见,注重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在实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对政策外生育户实行暂缓或者降低标准执行。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各级各相关部门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直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二、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八项制度”内容:
(一)独生子女户办证和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制度。1.独生子女户主动落实节育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次性奖励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划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利益导向专项经费中兑现。2.对夫妇户籍是本县的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自愿主动落实长效避孕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用县财政补助的二女户绝育工作经费中自行兑现。
(二)农村计生“两户”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夫妇双方户籍在本县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年起和夫妇双方户籍在本县的二女户从落实绝育措施次年起,按每户每月补助350元基本生活费(该项资金由农村低保、节育奖和县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按每月农村低保和节育奖领取情况给予补助,不足350元县财政补足350元;农村低保超出350元的,县财政不予补助,但节育奖励仍然兑现),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奖励扶助为止;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另一方未满的,按减半计算(仍按农村低保、节育奖和县财政补贴方式计算补足)。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划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利益导向专项经费中兑现。
(三)基本免费医疗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18岁以下未结婚的)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低保的,按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局给予代缴参合金,未享受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全额给予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术后并发症住院就医实行基本免费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由当地合管中心或医院直接报销,符合新农合报销的自付部分由县合管中心从新农合基金中全额给予报销。
(四)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学优惠制度。1.本县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在县内公办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每学年补助900元,县外就读的不予补助;就读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补助住宿费400元;就读公办学校高中(职中)阶段的,每学期补助1000元学杂费,并按贫困生补助标准每年给予补助1500元生活费;在县外就读公办学校的,按本县同类标准补助学杂费、生活费。以上补助,在县内就读的,由县教育局和就读学校组织落实补助;在县外就读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的,由县财政划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利益导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助。就读私立学校的,一律不予补助。2.本县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考入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考取一类本科奖励10000元,二类本科奖励6000元,三类本科奖励3000元,大专奖励1000元(就读职业技术院校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就读期间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教育局承担。3.本县户籍入住廉租房的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学实行绿色通道,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原则,由县卫计局出具证明,县教育局协调,县城各公立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其子女入学,自愿到私立学校就读的除外。
(五)农村计生“两户”就业优惠制度。县直部门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业园区及厂矿企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农村计生“两户”就业;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在参加全县事业单位或公益性岗位招考时,给予加5分照顾。教育局和兴仁县职业技术学校负责对农村计生“两户”就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负责对农村计生“两户”就业人员优先进行工作联系、协调和安排,卫计局负责对农村计生“两户”人员资格审查。
(六)农村计生“两户”住房优惠制度。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愿意转为非农业户口进城居住的,按城镇低收入家庭同等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优惠政策,原在农村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在农村居住的优先安排危房改造。住建部门负责对计生“两户”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供房源分配、房产及相关手续办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计生“两户”购买廉租房者户口“农转非”办理,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家庭情况审定和相关手续办理,计生部门负责对农村计生“两户”条件及相关资料审定。
(七)农村计生“两户”诚信贷款优惠制度。农村计生“两户”经信用评估后,有贷款意向的可在户籍地金融机构优先办理诚信贷款。由各金融机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组织实施。
(八)农村计生“两户”夫妇死亡安葬补助制度。本县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夫妇死亡,年满60周岁死亡的,给予1200元安葬费补助;未满60周岁死亡的,给予2400元安葬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划拨卫计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专项经费兑现。
■【卫生惠民政策】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兴仁县农村户籍孕产妇在医院住院分娩可享受一次性补助400元。补助条件:1.必须是本县户籍的农村孕产妇;2.必须到医院生产;3.在本县医疗机构住院生产的产妇,凭户口册、发票、疾病证明在住院分娩的医院领取补助;4.在县外住院分娩的产妇凭户口册、发票、疾病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办事处的卫生院领取补助(如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持发票和疾病证明复印件加盖兴仁县农村合作管理中心的印章并注明农合报销的金额);5.无论平产、难产、剖腹产,一律统一补助400元;6.该补助项目不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
农业局惠民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玉米、水稻每亩保额50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4元,农户自筹6元。早熟马铃薯每亩保额500元,费率为4%,每亩保费为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6元,农户自筹4元,保险期限1年
3.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4.育肥猪饲养保险政策: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每头自付6元,保险期限1年。
5.农机具购置补贴:(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1大类34小类104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根据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个人。(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
 高速公路,营运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林业局惠民政策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惠民政策明白卡“升级版”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惠民政策信息整理如下:
一、退耕还林项目
兴仁县第一轮退耕还林于2002年开始实施,按退耕还林政策,退生态林补助8年、退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3年,第一轮补助周期到后又延长一轮补助周期,现补助标准减半,即134.00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
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于2014年起实施,补助标准为1500.00元/亩,其中种苗费300.00元/亩、现金补助1200.00元/亩(分三次发放:第一年为500元/亩、第三年为300.00元/亩、第五年为400.00元/亩)。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公益林(重点公益林)现补偿标准14.75元/亩.年;地方公益林现补偿标准8.00元/亩.年(资金由省、州、县三级按4:3:3匹配),因州、县未匹配资金,现只兑现省级资金为3.20元/亩.年。
四、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补偿标准为350.00元/亩(中央资金200.00元/亩、省级植被恢复费150.00元/亩)。兑现给造林户补粘资金332.50元/亩,工作经费17.50元/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
 兴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卡
●什么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解决“三农”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而推出的一项惠农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今后随政策调整可适当提高筹资和保障标准。
(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个人)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四)实行统筹制度。实行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增强基金的互助和共济能力。
(五)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从而提高城乡居民整体健康水平。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享受我县重大疾病住院进一步补偿,即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二次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再按90%给予报销。大病病种如下:(1)恶性肿瘤(皮肤癌、肝癌、肺癌、宫颈癌、乳腺癌、直肠癌、结肠癌、脑癌、恶性淋巴瘤、胃癌、食管癌、脑癌、鼻咽癌);(2)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3)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4)冠心病合并症(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5)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瘫、脑栓塞、脑梗死);(6)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7)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高渗综合征、糖尿病并发眼部疾病);(8)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谁?怎样参加?
答:(一)参保对象:凡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均可参保。
(二)缴费申报和参保登记: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缴纳(非本县户籍的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缴纳)。缴费时间从上年10月起至次年2月底。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保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当年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参保父母其中一方合并计算。未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可补办参保手续,凡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怎样管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门诊及门诊慢性病的基本医疗待遇支付,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审核支付,报销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按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禁出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
●居民基本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如何?
答: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分两档,第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政府补助320元。第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20元。2016年统一实行一档缴费,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380元。以后根据省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何?有哪些特殊待遇?
答: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缴费档次享受,2015年报销政策如下:
(一)普通住院、慢性病报销标准
注:(1)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金额按次计算,每次报销均扣除起付金额;(2)慢性病门诊起付线金额按年计算,一年多次报销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线金额,但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3)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4)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住院的起付线为上述标准的50%,其他医疗报销待遇不变;(5)慢性病起付线为2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
(三)门诊报销标准
(四)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保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实行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先执行“降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住院分娩定额补偿标准:
(四)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保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实行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先执行“降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住院分娩定额补偿标准:
(五)注射狂犬疫苗的,凭有效发票和疾病证明给予100元定额补助。
(六)重大疾病保障。
1.儿童两病、尿道下裂、苯比酮尿症
0-18周岁的儿童(含18周岁,以填报申请救治时间为止)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尿道下裂按单病种定额付费,不设起付线。
(1)符合救治条件的儿童白血病,在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控制标准内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支付20%;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或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符合救治条例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支付20%,超出定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经省合医办审查通过的合理性超临床路径的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支付20%,未获通过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经转诊到省外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执行单病种限额报销,即: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的80%支付,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的80%支付。
(5)治疗儿童两病使用的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限制。
(6)因主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普通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7)苯比酮尿症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支付20%。
(8)儿童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预拨代付制,由各县医保经办部门代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进行审核支付。民政部门按季度对医保经办部门予以预拨,预拨资金的同时,医保经办部门将上一季度救治患者审批资料及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2.终末期肾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手术、化疗、放疗)、食道癌(手术、化疗、放疗)、胃癌(手术、化疗、放疗)、结肠癌(手术、化疗、放疗)、直肠癌(手术、化疗、放疗),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溶栓、介入治疗)、脑梗死(药物治疗)、1型糖尿病、甲亢(手术、I131放射治疗、药物治疗)、唇腭裂16类重大疾病及重症手足口病
(1)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一疾病过程(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再次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2)终末期肾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90%的比例支付,其他病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享受此报销政策,剩余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限制,不受封顶线控制。
(4)因主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分别承担80%,20%。
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
(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特殊药品维持治疗,地中海贫血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输血、袪铁维持治疗或/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初次入院(门诊)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其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患者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特殊药品维持治疗,地中海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输血、袪铁胺维持治疗或/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在每一个治疗年度内或每个治疗周期内,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
(2)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0%,民政医疗救助承担15%,贵州省慈善总会承担5%。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限制,不受封顶线控制。
4.老年性白内障实施复明术,按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印发的黔卫发〔2013〕84号文件给予定额补助,由项目资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共同支付。
●申请办理慢性病需提供哪些材料?怎样报销?
答:申请办理慢性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出具的检查化验结果、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本人一寸照片1张。慢性病报销需提供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簿、患者本人贵州省内信用社存折或卡(未满18周岁可提供监护人的)、处方、发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哪些?
答: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遵照《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执行,具体如下: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甲减、血友病、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等23种疾病。
●参保人员怎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州内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原则,逐步实现分级诊疗,遵循基层首诊制。参保人员经县(市)、义龙试验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能转入州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州医保中心同意后方能转出州外定点公立医院。对于符合转诊转院要求但是未遵循基层首诊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20%,降低的20%的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符合转诊转院要求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对危急诊住院的特殊情况,应在入院五日内电话报备,报销时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出院后务必于90日内(以《出院证明》上的日期为准)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兑现补偿。
(二)住院报销所需提交材料如下:(1)住院发票;(2)疾病证明书;(3)医药费用清单;(4)出院小结;(5)医保本;(6)身份证或户口簿;(7)患者本人贵州省内信用社存折或卡(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人的);(7)外伤住院还需提供病住院历复印件和受伤证明,受伤证明需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政府出具并签字盖章。
●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危、急、重病人抢救)报销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人员因探亲急诊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除提供以上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出原因证明(务工单位证明或经商证明或暂住证等,探亲者可提供其家属外出原因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州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支付的除外)、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兴仁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竭诚为您服务!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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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宗旨:管好用好参保人员的“救命钱”,保证参保人员医保报销待遇,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兴仁县开展SYB创业培训事项办事指南
SYB是StartYourBusiness的缩写,含义为“创办你的企业”。
SYB创业培训的与众不同:
1.SYB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国际标准U型教室,30人/期);
2.课堂训练采用高度创新的参与性互动培训方法;
3.完全模拟创业实际过程演绎;
4.学员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创业计划书的同时演绎自己的创业计划;
5.强烈感受未来创业的真实世界;
6.结业后即可按自己的创业计划书进行成功创业。
SYB创业培训内容:
SYB是一套简明、通俗、易懂、实用的创业培训教材,已经在全球80多个国家广泛推行和使用。整套SYB创业培训分十步完成。
第一步将你作为创业者来评价;
第二步为自己建立一个好的企业构思;
第三步评估你的市场;
第四步企业的人员组织;
第五步选择一种企业的法律形态;
第六步法律环境和你的责任;
第七步预测启动资金需求;
第八步制定利润计划;
第九步判断你的企业能否生存;
第十步开办企业。
SYB创业培训对象:
1.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已创业或经历多次创业的人士;
3.进城务工(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4.应、往届大学毕业生、中职中技毕业生和社会有志创业青年;
5.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县复员退役军人;
学员培训后的收获:
1.整体提高创业素质;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实际的企业构想;
2.对企业即将面临的市场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且能够正确对市场进行评估;
3.学会对企业员工科学的管理方法;
4.掌握开办企业所需启动资金的计算方法;
5.学会如何有效地制定企业的利润计划;
6.学会创业计划书的撰写;
7.塑造创业者成功心态,培养决策思维模式,帮助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战略经营方案。
培训时间:
常年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灵活开班;每期培训10天。
培训费用:
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务工(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培训报名办法:
常年招生,城镇失业人员凭本人一寸近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和就《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凭本人一寸近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可直接到兴县人社局工业园区工作站、兴仁县人力资源市场、各镇(街道)人社中心报名。
咨询电话:
兴仁县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事项性质:服务事项
三、承诺期限:即办
四、是否踏勘:否
五、是否审图:否
六、能否网上申报:否
七、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八、申领对象:
1.就业登记对象:
(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
2.失业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7)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县户籍失业人员;
(8)省、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所需材料:
(一)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市场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我县居(暂)住证明复印件。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市场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3)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兴仁县人力资源市场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7.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凭我县居住证明登记;
8.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十、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是否数量限制:否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职业技能就业培训政策解读
 1.技能培训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2.培训对象是哪些?
答: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3.目前我县开展培训的工种有哪些?
答:电动缝纫工、电工、焊工、厨师、计算机操作工、种植、养植、GYB(产生你的想法)、SYB(创业你的企业)等培训工种。
4.技能培训时间是多少?
答:GYB培训3天、SYB培训10天、其他培训至少15天。
5.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合格的是否发证?
答:是的,参加培训合格的发全国通用的技能等级证书。
6.培训费用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规定,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只要参加学习完的,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名列支,除GYB、SYB培训的学员只需要自行解决吃、住问题,其他培训工种,学员均不出任何费用。
7.拿到技能证书后外出务工,待遇如何?
答:通过培训后,领取技能培训证书的,外出务工要比无证人员待遇均高,且容易就业。
咨询电话:6210339
兴仁县职业技能培训事项办事指南
 一、培训对象
凡有就业、创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人员以及企业在岗人员均可免费参加培训。
二、已开设的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内容
三、培训教材
采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农民工培训教材和省厅指定教材。
四、培训目标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合格,颁发全国通用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推荐就业和就业跟踪服务
积极联系本地及外地用人单位,为学员安置专业对口的工作,做到学以致用,同时鼓励学员自主创业,就地就近就业。推荐就业后,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保持经常性与用人单位和就业学员联系,对批量进入用人单位的学员定期回访,及时协调解决学员和企业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报名办法
符合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农村青年,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兴仁县英才职业培训学校报名;符合参加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凭《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到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兴仁县人力资源市场或兴仁县英才职业培训学校报名。
联系电话:
一、政策解释
根据兴仁县人民政府《兴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仁府发[214]86号)文件,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义龙新区所辖区域除外),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耕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永久征用后,家庭被征耕地面积与原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之比乘以0.625系数(简称“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达到30%(含30%)以上的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建立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之上的补充养老保险,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按照《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予以保障。
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支付终身。
⑵根据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80元;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
⑶本方案实施后再次被征地,被征地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不予补差。
⑷从办理完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⑸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1000元丧葬补贴。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予享受。
⑹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含灵活就业或自由从业),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⑻按兴仁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征用水田120元/亩.月、旱地100元/亩.月),不纳入此方案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但基本生活保障金终止(或自愿放弃)的可按此方案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从终止当月开始享受。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参保业务经办流程图
1.覆盖范围广,个体也可保。我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或代理)的外出务工人员皆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资的20%,个人只缴纳工资的8%。比如,2015年缴费按照贵州省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即按1616.23元计算,用人单位每月必须为职工缴费323.25元,职工个人每月需缴纳129.30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20%缴纳。
3.缴费时间长,待遇就越高。参保人员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无论在外地或本地工作,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就越高,将来养老金调整的幅度也越大。
4.调整养老金,年年有增长。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标准,每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从2005年--2014年,我县已按照上级规定连续10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每次调整养老金增长幅度达10%。
5.保障水平高,身后发抚恤。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14000元的抚恤金,另外加上2400元的丧葬费,合计16400元人民币;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遗属,每个月还享受(配偶410元,其他人员380元)的遗属补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办理因病退休和退职领取病残津贴,未达退休年龄死亡的同样支付给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14000元的抚恤金,另外加上2400元的丧葬费,同时还可以领回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6.原来有欠费,现在可补缴。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参加工作或领取营业执照后,养老保险费有欠费、中断的,根据与单位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本人档案等证明材料,经审批即可补缴自劳动关系成立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7.退休到年龄,国家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男60周岁,女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8.帐户跟人走,年限连续算。流动人员和外地来我县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也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离开我县到外地打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随同转移。
9.不满15年,缴费向后延。参保人员由于年龄大,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向后延长缴费年限,到你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10.缴费有标准,仔细看明白。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616.23元,最高不得超过12121.74元。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最高和最低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以最低缴费基数1616.23元为例,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承担8%,单位年缴费为%×12=3878.95元,个人为%×12=1551.5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20%,年缴费为%×12=3878.95元。
11.待遇这样好,如何来参保?新参保单位携带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单位公章,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和2张彩色一寸相片到县政务中心人社局分厅(东湖街道环湖路县体育场对面)二楼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12.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把相关人员纳入了参保和一次性补缴范围。
(1)参保范围:
2015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将以下4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日以前,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编制外人员(包括:代课员、助征员、广播员、放映员、农技员、护林员、粮管员、计生员、乡村医生、兽医、知青等,以及由当地政府组织参加湘黔铁路等国家建设项目人员。不包括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
所需资料:
①原始依据(本人工作档案、单位用工记录、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审批表、知青证、工作期间相关证书、其他说明在单位工作的依据)
②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原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的证明)
日及以前,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所需资料:
①原始依据(本人工作档案,单位用工记录、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审批表、知青证、工作期间相关证书、其他说明在单位工作的依据)
②证明(乡政府、街道办、原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的证明)
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所需资料:
本人原服役依据(入伍登记表、士兵证、退伍登记表、退伍证、军官证等原始资料)
因各种原因离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所需资料:
本人原始工作档案(不是原始依据)
二、一次性补缴年限
1.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由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15年;
2.未到达退休年龄的按年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所差年限可选择参保时补缴或退休时补缴(总缴费15年)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人社局分厅(东湖街道环湖路县体育场对面)二楼社会保险征缴窗口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上年度个人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40%的,以40%为基数缴纳。
2.符合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次年起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农民工参保由单位按5%比例进行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是怎么回事?
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是建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础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84元的标准建立,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92元,即每人每月个人缴纳16元,单位缴纳16元。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从单位缴费中根据职工年龄划出一定的比例进入职工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在职职工,划个人缴费基数的1.2%进入个人账户,40岁岁以上的在职职工,划个人缴费基数的1.5%进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退休费计算出的缴费基数的1.8%进入个人账户。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归参保职工个人支配使用,可以用于支付普通门诊费、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同时还可以用于替他人缴纳城乡居民参保的个人缴费和到医院看病的起付金额。
六、参保人员如何就医及报销?
1.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州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定点医院就医,经定点医院医生检查需住院治疗的,凭身份证、医保证、社会保障卡并向医院先交部分押金即可入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医院对参保人员就医费用进行即时结算,收取患者自付部分医疗费,退回押金。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需转往州外医院治疗的,需由州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写《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县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如转往医院不属于异地就医定点医院,治疗终结后凭《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到县社保局医疗保险窗口审核报销。
2.门诊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直接刷卡下账;不能刷卡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发票到社保局医疗保险窗口报销。
3.患慢性病,可到医疗保险窗口领取“慢性病待遇申请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填写,并加盖公章,附上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如果住院)、二级以上或专科医院的检查化验结果、一寸照片2张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可享受慢性病门诊统筹报销。慢性病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年检,病已治愈的,停止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未治愈的,年检后继续享受。
4.慢性病费用报销必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开具审定的药品处方、发票到县社保局医疗保险窗口进行报销,符合报销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的金额支付完起付线(300.00)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5.住院报销比例: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建筑企业);
5.职工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工病危害岗位的,须提供州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参保前30日内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资料。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标准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一类为风险小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目前按产量计算。
四、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后,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同时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到社保局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
五、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职工虽有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书;3.工伤事故报告(只限于单位申请工伤,个人申请不需要);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疾病证明书(职工病的提供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上下班记录或者出入井记录;7.交通事故认定书(仅限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伤害事件);8.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9.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由职业病患者提供);10.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八、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五级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6个月;六级为2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具体标准五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6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六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七级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12个月;八级为9个月;九级为6个月;十级3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具体标准七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八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九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十级最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最低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个月。
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3.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有效住院发票、转诊转院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4.备案证明;5.解除劳动及赔付协议书。
十、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一、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的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行政、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际州级统筹。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按照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合一的征缴方式,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参保人数及增减变动。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或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报销范围:
1.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
2.女职工怀孕后,经产前检查,胎儿有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疾病;或孕妇有严重不继续妊娠的,由指定定点医院出具医学意见,并经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予以终止妊娠的或自然流产的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3.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4.女职工实施放环、取环、绝育手术及绝育后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施取环(大出血等紧急情况及49周岁以上者除外)须凭单位证明、县以上医院或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实施复通术须凭州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应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外,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符合国家、省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术的门诊、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50%报销。
(二)标准
1.门诊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报销70%,个人支付30%;
2.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支付10%。
(床位费按每天10元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报销范围,由个人支付)
(三)报销程序
以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夫妻双方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分厅医疗(生育)保险窗口审核报销。
(四)生育津贴
1.享受生育津贴条件: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标准:1750元。
3.办理程序:领取《一次性生育津贴审批表》,经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然后持《一次性生育津贴审批表》、结婚证、出生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分厅医疗(生育)保险窗口办理领取手续。
1.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实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
3.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6.如何领取和计算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的单证,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以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必须一次性付给。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对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不予发给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五)失业金的标准是按省的有关文件进行发放。日起标准调整为875元/月,近年来失业金均在10%的比例上调。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怎么办?
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金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标准给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至失业待遇领取结束,在失业期间享受同在职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8.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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