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规定纷

土地确权有纠纷村民状告区政府
(原标题:土地确权有纠纷村民状告区政府)
南方农村报讯 据茂名日报报道,茂南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行政确权纠纷案,副区长陈木亮代表茂南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茂名市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起区(县、市)级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争议地是位于茂名市森林公园东南面的狗睡岭、长寿岭及周边土地。2014年年初,茂南区政府依申请作出《关于狗睡岭长寿岭及周边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确定争议的狗睡岭、长寿岭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在征收前归茂山村委和周屋村共有,各占50%份额。茂山村对决定不服,向茂名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那垌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主张争议地权属的处理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在法院审理那垌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受茂南区区长李相委派,副区长陈木亮亲自出庭,积极应诉答辩,对提交的证据作了说明,对原告提出的质证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经审理后,茂南法院认为该案的诉讼争议标的物已被茂名中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物进行审理。据此,茂南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那垌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日起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二是破除“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展现一个敢于负责任的政府,密切“官民”联系;三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与民)的立法精神;四是强化行政首长法治理念,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建设法治政府。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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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程序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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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土地所有者之间在权属争议发生后,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并应立即持协议书向当地土地主管机关的地政部门申请登记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的,他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争议案件以后,在调查清楚事实以及了解土地的权属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说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如果调解不成的,则由人民政府或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主管机关的地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理裁决。一般而言,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自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提出复议;或提出复议,对收到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服,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提起有关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没经此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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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区推行“判例式”化解纠纷办法,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275件,45%村庄顺利进入审核公示阶段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村民和工作人员核对每家的地块。
  镇村无法调解的土地纠纷,会交由区仲裁委裁决。
  南方农村报记者 段凤桂  9月23日上午,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烟墩村委会一楼大厅热闹非凡,大量村民在此集聚,根据测绘单位制作出的土地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小心谨慎地核对着自家承包地的信息。  “确认之后就等拿证了。”来自方田经济合作社的村民钟良辉在“户主签名”一栏工整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用力地按下红手印,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他指着“调查信息公示表”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这次不仅确认了每家每户的田地块数、位置、面积,还确认了每块地东南西北是谁家的土地,“我们家8块地现在都很清楚,心里有底了。”  “现在还只是对第一轮公示结果进行确认,还有少数村民的土地信息存在误差,我们要把这些信息进行汇总,修改过后再进行第二轮公示、确认,村民无异议就可进入到登记颁证阶段了。”测绘单位的工作人员许斌说。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一般需经过信息搜集、制作工作底图、外业调查与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名确认、登记颁证等程序。阳东区是广东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区),目前,土地确权工作已在该区全面铺开。其中,有71个村跟烟墩村一样,完成了外业调查,进入到审核公示或签名确认阶段,占全区159条村的45%,完成外业调查面积亩。此外,完成3条村24个经济社8705亩确权颁证任务。  今年7月,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乡镇领导第三期培训班上,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顾幸伟指出,土地承包的历史遗留问题是确权工作的热点、难点,阳东区认真梳理排查农村涉地经营纠纷,充分依靠民主协商或调解仲裁,消除了历史遗留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尤其是‘判例式’化解纠纷办法,同类涉地纠纷参照‘判例’进行调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截至目前,阳东区共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275件,其中区仲裁委裁决38件、调解8件,镇村调解203件,为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清扫了障碍。镇村调解不成则区级仲裁 阳东区建立村镇区三级调解仲裁体系  “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少。”日前,阳东区农业局副局长黄宗良向南方农村报记者坦承,随着确权工作的深入,农村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土地确权的难点。为了及时处理和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村民之间、村集体与村民、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阳东形成并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调处化解模式。  2013年5月,阳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逐步健全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辖区内11个乡镇,全部依托镇司法所成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庄内部组织德高望重的老人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  “镇、村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区级仲裁;仲裁不服,法院起诉。”阳东区农业局经管股股长林良蕴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成因复杂,形成时间长,大多数是兄弟、邻里间的纠纷,在处理时,需要始终把“调解”放在首位,避免激化矛盾。  林良蕴进一步解释,一般纠纷,涉及农户在3户以内,政策认定明显的,由村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由镇处理;凡纠纷涉及农户3户以上或涉及村组集体的,由镇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镇调解委出具调解意见书,将案件转区仲裁委仲裁。  据林良蕴介绍,为了确保仲裁结果合法有效,他们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借鉴阳东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工作经验,制订了阳东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仲裁员工作守则》《仲裁档案管理》和《仲裁纪律》等制度。同时,对立案、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结案等每一环节都制订了操作规程,坚持依法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村民如不服,我们会及时引导上诉人民法院。”林良蕴说。  日前,南方农村报记者在阳东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内看到一摞摞厚厚的卷宗,每本都详细记载着每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申请缘由、被申请人答辩书、双方举证信息、证据认定情况、仲裁结果等等。最棘手的典型案件做判例  “有些人会误以为农村土地是国有或者私人的,不懂集体这个概念。”在阳东区农业局副局长黄宗良看来,土地确权过程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部分农民和村干部对于农村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理解,从而衍生出许多问题,如书面土地流转纠纷、村集体违法收回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代耕农”与村集体产生的纠纷等等。“主要就是这几类问题,如果能解决好几个典型案例,下面就有了参考。”  黄宗良所指的就是“判例式”化解纠纷的办法,即对涉及面广、双方分歧大、影响人数多的典型纠纷案件进行立案仲裁,在解决了双方纠纷之后,引导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参照案例进行调解处理。  塘坪镇朋江村是阳东土地确权“判例式”化解纠纷方法的“起源地”。该村有8个经济合作社、2000多亩耕地、3100多人。从去年6月开始,朋江村与该镇的禾石村、双麻村成为阳东土地确权工作的试点村。  “刚开始时,遇到很多困难。”朋江村村支书麦宗福说,朋江村所有的土地自第一轮承包后就没有进行调整,土地确权工作刚开始推进时,各类土地界线和权属纠纷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判例|农户VS鱼塘老板 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给谁?  在所有的纠纷中,最典型的是农户与鱼塘老板的纠纷。麦宗福说,1990年代,朋江村有许多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养殖大户开挖鱼塘,约定公粮和税费由养殖户承担。确权之初,鱼塘老板认为,他们在开发鱼塘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成本,而且前期的公粮和税费全部由他们负担,这次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归他们。农户不同意鱼塘老板的说法,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导致确权工作一度停滞。  据麦宗福估算,朋江村此类纠纷的土地面积达500多亩,涉及朋江、那邓、上樟等8个经济合作社的数百户村民,而鱼塘老板冼亮(化名)与该村的17户村民的权属纠纷是其中牵涉面最广、影响户数最多的一例。  村、镇干部多次找冼亮和相关农户,做思想工作,讲政策,解释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关系,仍无济于事。塘坪镇调解委遂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区仲裁委受理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土地转让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但符合出租规定,确认出租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农户,但允许冼亮继续经营到2029年二轮承包期届满。  冼亮对于裁决结果并不满意,于是阳东区农业局又引导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与仲裁的结果一模一样。”阳东区农业局经管股股长林良蕴说,在解决了冼亮与农户的纠纷后,朋江村里其他几十名鱼塘老板和几百户群众共50多起纠纷,都按照这种模式操作。  朋江村为阳东区其他村庄在确权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参照。合山镇烟墩村就是受益方。烟墩村村支书钟良友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在今年的土地确权工作中,烟墩村遇到4宗与朋江村一样的案例,涉及的面积有十多亩。  “有了朋江村这一先例,他们(鱼塘老板)知道即使走司法途径,结果也基本一样。”钟良友说,刚开始时,一些鱼塘老板出来阻扰村民确权,双方闹得很凶,后来村干部搬出了朋江村的案例,解释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村民VS村集体 村集体强行收回村民土地怎么办?  村集体违法收回承包地产生纠纷,阳东区也使用“判例式”化解纠纷的方法。  1998年10月,新洲镇良洞村集体以村民李密(化名)外出务工、土地丢荒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开挖虾塘。在这次土地确权过程中,李密多次向村集体要求返还承包地未果,经镇调解委调解不成,又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区仲裁委依法受理作出裁决,要求良洞村集体将承包地返还李密,维持良洞村集体发包现状,从2014年起,涉案的土地流转费由李密收取。“这也是我们经手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林良蕴说。代耕农VS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归代耕农吗?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代耕农与村集体的矛盾普遍存在。合山镇东河村铜陵经济合作社与成春生(化名)等4户农户的纠纷就是其中之一。1990年,铜陵经济合作社将9.76亩田地交给来自高州的成春生等4户人耕种,由他们代缴公粮。开展土地确权时,铜陵经济合作社要求将田地确归集体,成春生等人则强烈反对。后经阳东区仲裁委依法受理作出裁决,将田地承包经营权确给铜陵经济合作社,由成春强等人继续经营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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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意见是否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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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意见是否土地确权?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亚民一终字第149号
&&&&&&&&&&&&&&&&&&&&&&&&&&&&&&&&&
&&&&&&作者: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村委会第六组。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村委会第六组。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村委会下市第五小组。
上诉人黄某、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圣全及被上诉人李万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某为三亚市**村委会下市第五小组(简称下市五组)村民,于1&9&9&5年2月8日向下市五组购买该争议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土地面积约为119.7&2㎡,东至水沟,南至黄业球家,西至李某某家,北至陈*琼家、赵联富家、黄某、黄某某家),该事实经三亚市**村委会及下市第五小组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可。1989年,黄某、黄某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现住房屋,因与该争议地相邻,便在该争议地上种植芒果树和酸梅树,&该地块多年以来因闲置一直作为通道供村民进出通行,黄某、黄某某亦将该争议地作为自家前庭使用,建起了洗澡房和厨房。2&01&2年7月,李某某因家人居住需要,决定在该闲置的宅基地上建房,并砍掉了黄某、黄某某种植的芒果树和酸梅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在**村委会、海棠湾镇人民政府介入下,双方调解不成,黄某、黄某某于日上访至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根据三亚市海棠湾国土环境资源所201&3年1月21日提交的&关于藤桥村委会黄某、黄某某上访一事调查情况报告》,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处理意见即《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该纠纷宅基地权属归藤桥村委会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藤桥李某某使用。因黄某、黄某某二人对该处理意见书不服,遂于日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三亚市人民政府经调查查明后日作出维持《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政复议决定。黄某、黄某某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250号行政裁决书,以该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黄某、黄某某的起诉。李某某认为黄某、黄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其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于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黄某、黄某某停止占用李某某宅基地行为,拆除黄某、黄某某在李某某宅基地上修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种植的所有树木,恢复土地原状。二、本案诉讼费由黄某、黄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三亚市海棠湾镇藤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三亚市海棠湾国土环境资源所出具的《关于藤桥村委会黄某、黄某某上访一事的调查情况报告》、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能够证明李某某拥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虽然黄某、黄某某二人否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李某某本人,但黄某和黄某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黄某、黄某某家在该争议地上建洗澡房和种植树木的行为,侵占了李某某家宅基地,已构成对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李某某请求黄某、黄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黄某、黄某某停止占用李某某宅基地行为,拆除黄某、黄某某在李某某宅基地上修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种植的所有树木,恢复土地原状;二、案件受理费2&5&0元(李某某已预缴),由黄某、黄某某承担。
&&&&上诉人黄某、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藤桥村委会只是在下市五组的证明基础上随附了“情况属实”的意见,该意见具有概括性。一审认定争议地面积及四至没有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镇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中,将争议地的所有权归属于藤桥村委会,又肯定了五组的出卖分配权,违反法律规定。镇政府的信访意见处理书确认争议地为李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错误,镇政府的意见是针对信访案件作出的,而非土地确权决定。镇政府虽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意见书中告知诉权,也不能证明其是确权行为。法院的行政裁决书证明了其是一份信访意见书,不是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涉案土地应归黄某、黄某某使用。二、土地确权是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确定土地权属,属程序违法。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涉案土地李某某2&0年前已经向下市五组购买,该地应为李某某的宅基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藤桥村。黄某、黄某某家的房屋与该地相邻。1989年,黄某、黄某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现住房屋,因与该争议地相邻,其后在该地上种植芒果树和酸梅树,亦将该地作为自家前庭使用,建起了洗澡房和厨房。2&01&2年7月,李某某意欲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并砍掉了黄某、黄某某种植的芒果树和酸梅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藤桥村委会、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介入调解未果。黄某、黄某某于日信访至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海棠府函[2014]67号《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该纠纷宅基地权属藤桥村委会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藤桥五组李某某使用。黄某、黄某某对该《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日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维持该《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三府复决字[201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黄某、黄某某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三亚市海棠镇人民政府针对黄某、黄某某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此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2&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某、黄某某的起诉。
二审庭审中,黄某、黄某某、李某某一致确认各方均末取得涉案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上述法律规定,黄某、黄某某、李某某未取得涉案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表明双方均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双方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双方因本案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上诉人黄某、黄某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被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黄某、黄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戾成塘
审判员&&李&&宁
审判员&&高建刚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莹
林圣全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已经过一审、二审,目前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是民事侵权纠纷,民事侵权,原告就要有物权这一权利凭证,本案中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出具的、村民小组分配的(实际是买卖)宅基地,位置不详、四至不清;镇政府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经一审法院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属信访处理事项,不可诉;既然是信访处理事项,也就不是镇政府的土地确权事项,不是土地确权事项,就不能以信访处理意见作为确定土地权利的依据,没有物权依据的诉求,自然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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