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设工程营业税的废料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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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收入怎么做账,涉及什么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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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加工中心有废铁废渣,还有一些废油,卖出去后,对方要求开票,可我们没这个经营科目,该怎么开票呢,向地税,还是国税申请啊 ,如果我最后没给开票,能按收据吗,会涉及到税金吗,应该做其他业务收入吗,还是营业外收入?除了涉及所得税,还涉及都别的什么税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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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开票收入做,确认增值税(如果你是增值税纳税人)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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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作为收入的话,哪怕没有发票,收据入账,税局也承认(多交税税局自然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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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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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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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斯多 发表于
另外作为收入的话,哪怕没有发票,收据入账,税局也承认(多交税税局自然开心)
属于一般纳税人,收据入账的话,税务局就只用交所得税了,开发票的话那就还要交增值税了,开发票跟收据还是有区别吧,还有利润表中需要反映其他业务收入跟其他业务成本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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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sj 发表于
营业外收入
每个月我的废品收入都近2万,是不是应该冲回生产成本呢,具体怎么衡量营业外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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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目成空 发表于
每个月我的废品收入都近2万,是不是应该冲回生产成本呢,具体怎么衡量营业外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呢,谢谢
与日常业务无关的收入为营业外收入,如卖废铁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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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目成空 发表于
每个月我的废品收入都近2万,是不是应该冲回生产成本呢,具体怎么衡量营业外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呢,谢谢
如果是卖原材料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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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收入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建造合同收入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中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二)、要点总结  
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注:单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年度中间可以不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利润,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完工百分比进行调整就可以了,所以,这里的资产负债表日只强调了12月31日必须这么做,而没有说每个月的月末必须这么做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②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确认收入。 注:本人认为合同变更应当把业主批准的变更部分并入初始合同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索赔和奖励应当在获得业主书面认可的当期确认收入。  二、建造合同中营业税的确认时间   (一)、建造合同营业税确认时间的“误区”   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下严重的误区: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这些做法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建造合同中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要点总结   基于以上建筑行业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   1、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 5、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注:本人认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以下几个时点1、在直接收款方式下为收到的工程款的当天。2、在预收款方式下为收到业主预付款的当天。3、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4、其他情况下为应税行为完成日当天。所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不符合税法上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即: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收入,但却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就是说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不需要计提营业税,但要计算企业所得税。  怎样理解配比原则:
1、会计上讲的配比原则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包含分摊的间接成本但不包含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要配比。
2、税法上讲的配比原则是指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要配比;应交增值税的增值额与增值税的税金及附加要配比;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与应交所得税要配比。
3、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列示的收入属于会计收入,是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口径确认的;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列示的税金及附加属于税收成本,是按照税法中的应税收入计算而来的,因为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税法上规定的应税收入)不是一个概念,所以会计报表中的收入与税金及附加没有直接的配比关系。也就是说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会计收入时,税法上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此时不需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1年 2月开工,将在 2012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假定营业税率3%,不考虑其他税费。   分析:   1、发生成本时5000000元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3、缴纳税款120000元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 贷:银行存款 120000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0000×0000元   毛利=元   计提营业税 =6250000×0.03=18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 工程施工————毛利 125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87500   (注意:000=67500元的营业税应该以后与建设方结算时再缴纳,有的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对的,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   案例2:   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1年 2月开工,将在 2012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2011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2011年 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 2011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分析: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11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 120000元(4000000×3%)。   2011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 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2)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0   &&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3)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 贷:应收账款 2500000   (4)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0   (5)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6)缴纳营业税款120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11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3、差异分析:   2011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 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937500
注:本文中的两个案例都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前面分析相矛盾。
1、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的,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的,由于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两者之间就不可能存在配比性,这种差异正好反映了会、税之间的差异。
2、“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费”是直接的对应科目,只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能计提“应交税费”,同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当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时,就不能计提“应交税费”,也就没有“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上述两个案例中计提税金的做法是要把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税法上确认的税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强行产生配比关系,是把会计收入与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混为一谈,犯了概念性错误。
4、从税法理论上来说,只要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例如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就要计提税金及附加,但在会计实践中各个单位的做法不尽一致,各地税务局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原文来自:
湖南省湘西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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