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工资卡,被告在起诉期间以合理的价格过户了房产,现强制执行被告没财产可执行,咋办

当事人能否就房产过户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
作者:葛洪乾
  【案情】
  原告肖某诉被告白某离婚一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肖某与被告白某离婚;2、登记在肖某名下的房产归白某所有;3、白某于调解书生效起五日内给付肖某财产分割费18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白某给付了肖某财产分割费18万元。但白某要求肖某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白某名下时,肖某不予配合过户,称其无义务配合。白某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所分得的房屋过户给白某。
  【分歧】
  该案例的案情及处理结果在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所涉及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该类案件中夫妻双方对所有的房产做了分割处理,当事人是否可以就房屋过户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能就房屋过户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某项财产属于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属于确权判决。因此,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房屋过户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当事人的过户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并给予执行,理由如下 
  一、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二、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区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定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在上述第2、3种情形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交付、不动产转移占有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权利人就房屋过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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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诉讼实务:如何保证打赢官司拿到钱
&&& 房地产纠纷中原告起诉或提起仲裁一般都会要求被告金钱赔偿,但得到了胜诉的判决或裁决,并不一定能顺利拿到违约金或赔偿金,因为既然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肯定是对方不讲信誉违约并协商不成,才大动干戈法庭相见的,即使打赢了官司不一定能拿到钱。
&&& 得到胜诉判决或裁决,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可以向申请,但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转移财产,即使申请了强制执行也难以执行到位。
&&& 笔者在代理房地产纠纷原告提起诉讼或仲裁时,都会根据情况建议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个法律程序,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被告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其他担保人的财产。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如果被告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将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现来执行判决的标的额。
&&&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在起诉前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起诉后或立案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在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同时提供提供与财产线索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如冻结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的具体名称、地址、具体账号;冻结房产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告房产、土地查询情况表;冻结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询的被告对外投资资料的资料;冻结股票、债券的,提供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表;查封车辆的,提供在车辆管理所查询的被告的车辆信息情况。
&&& 这些财产情况原告即使能够提供财产线索但很难拿到证明材料,除了公检法司法机关,律师也有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有限的,不可能象侦查机关那么方便和专业,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具体明确。知道了具体财产情况需要律师去调取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才能批准财产保全申请并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 以下是笔者在最近代理的两个房地产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当事人和律师同行能从中获得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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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条件,你看看申请相关信息财产保全要具备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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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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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关于您问的财产保全费用,可以参考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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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是个什么概念?对于债权明确(有借条)的官司还需要财产保全么?胜诉后我的保全费法院会退回来么,或者要求败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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