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人寿保险人寿无忧一生保险介绍的拥金表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介
重大疾病的存在已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和生活,也影响了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可谓是“罪大恶极”。在此之际,人保寿险积极推出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优势多、保费低,在市场上也拥有较好的口碑,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您可以在了解其相关信息后进行投保。  慧择保险网()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专题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及其条款、费率表等知识,并且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在线咨询与购买。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特点
重大疾病就像一只无形的“恶魔之手”,在不经意间便会夺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为了帮助消费者规避重疾风险,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积极面世。“无忧一生”具有重疾轻症保障范围广、生命保障力度强、投保自由、缴费灵活、终身关爱等优势,能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带来较好的呵护。  重疾轻症 全面守护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54种重大疾病和15种特定轻症疾病,能为被保险人带来全面的健康呵护。  生命保障 抵御风险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可为被保险人提供……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作为人保寿险旗下的一款保障型旗舰产品,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具有多重特色,可为消费者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这三种保险责任。不过,被保险人因特定情形导致的身故、全残或疾病则不在“无忧一生”的承保范围之内。若您想要了解该产品的具体情况,还应认真阅读其相关条款。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人保寿险按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费率
在重大疾病发病率不断增高的时代,人保寿险推出的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备受消费者青睐。消费者购买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前应知道,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因素均会影响保费的高低。至于“无忧一生”的具体缴费情况,只要您提前查看其费率表,便能一目了然。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表能清楚地呈现出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因素与所交保费之间的关系。单就年龄和交费期间而言,它们与总保费之间成反比关系。具体情况,您可以参考下面的费率表和案例:  结合上面的费率表来看,若3岁男孩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一生”……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
当重大疾病成为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时,人保寿险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了重疾保障多且高的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若您是0-65周岁的健康人士,便可通过人保寿险网点、保险代理人、人保寿险官网等渠道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带来终身保障。投保时,您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交费方式,避免对后期造成缴费负担。  凡是符合“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条件的消费者,均可购买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您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方式。目前,“无忧一生”的交费方式包括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这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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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龄:18-50周岁|性别:男性、女性可选|缴费年限:10年
返还所交保费/保险金额重疾保险金
返还所交保费/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110%满期给付/满期保险金
累积生息红利给付
10年缴费20年保障,可保障的重大疾病多达33种,投保范围广,满足不同年龄段投保要求,满期按所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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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7个用户购买后发表了评价
保额可以自己选择,还是蛮不错的!重疾、理财都包含在内了,划算!!
很早以前就想着给自己买一份保险,但一直没遇到合适的。上周同事给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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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岁至65岁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青年,中年,老年,少年,幼
长期保障至终身,多种交费方式可选择,保障54种重疾和15种特定疾病,确诊重疾和身故都可领取基本保额,针对特定疾病可额外领取基本保额20%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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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Product features
长期保障至终身,多种交费方式可选择,保障54种重疾和15种特定疾病,确诊重疾和身故都可领取基本保额,针对特定疾病可额外领取基本保额20%的保险金。
保障范围Guarantee range
保障利益保障额度保障期限
投保须知Liability exemption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Liability exemption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案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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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工伤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下列情形,被依法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依据被保险人估算的将在保险期间内支付给其所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或薪金及加班费、奖金,且估算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同期实际支付数额)计收预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其在保险期间内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低于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其所有职工工资发放记录、凭证的真实、完整,并允许保险人查阅。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职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职工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职工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工伤人员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职工因遭受工伤而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按其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被保险人按其因公出差标准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被保险人按其原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险人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护理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五)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被保险人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的,保险人对该项赔偿按照本款第(五)项标准一次性赔偿;(七)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工资。前款第(三)项及第(四)项中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伤职工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所有工伤职工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 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多名职工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职工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工伤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工伤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工伤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因在公务出国期间遭受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工伤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工亡补助金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因遭受工伤死亡,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每人工亡补助金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工亡补助金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工亡补助金累计责任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工伤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
产品特色: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第九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工作人员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C.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按A款或B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各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录1: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0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附录2:伤亡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80%(四)三级伤残65%(五)四级伤残55%(六)五级伤残45%(七)六级伤残25%(八)七级伤残15%(九)八级伤残10%(十)九级伤残4%(十一)十级伤残1%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4)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2004)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2004)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2004)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误工补助补充责任保险条款(2004)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二)款C项下赔偿时,若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80%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险人按照该工作人员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补足差额。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4)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及免赔额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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