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致人死亡。两再结夫妻有证,被告人儿女没有经济赔尝能力咋

工具类服务
编辑部专用服务
作者专用服务
故意伤害罪研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234条较为科学地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严谨的立法为司法活动的正确运作奠定了基础,表明了我国刑事立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密切关注和重点保护,这是符合保障人权这一世界潮流的需要,更是打击现实生活中动辄行凶伤人的犯罪分子的需要。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指故意伤害他人正常的生理机能或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构成犯罪。只要能科学地证明胎儿已经受到了伤害,也应当承认有人受到了伤害,行为人伤害胎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从我国的国情与法秩序来看,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兼顾行为无价值,对造成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应当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部分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现场助势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行为,尽管只是精神上的帮助,但完全起到了教唆的作用,伤害助势人是伤害罪正犯的帮助犯。偶然共同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而同时实施暴行伤害他人,为了尊重被害人的应有权利,也为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二人以上实施暴行伤害他人的,在不能辨认各人暴行所造成的伤害的轻重或者不能辨认何人造成了伤害时,应该依照共犯的规定处断。对雇凶伤人而言,当受雇者没有实施其受雇行为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的既遂状态时,追究其未遂的刑事责任;雇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典基于一种对人性的本原性关怀,也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条文中规定了较多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身体健康权及生命权高度关注的良苦用心,也表明了身体健康权及生命权在个人法益的至上价值。
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故意重伤未遂的,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为伤害致死。
学科专业:
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
导师姓名:
学位年度:
在线出版日期:
本文读者也读过
相关检索词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06BAH03B01)(C)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我的位置:&>&&>&
秦x锁过失致人死亡案
日期:来源:
摘要:(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问题提示: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区分?【要点提示】无其他证人在场或其他证据证明,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区
奥麦律师援助网是目前中国领先的律师咨询服务类网站,专业的律师法律咨询网站。为寻求法律咨询及聘请律师的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找律师、在线咨询律师和查法律知识等服务,是网上找律师的优选网站。下面奥麦法律站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有关秦x锁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法律的相关资讯,可以参考栏目的文章内容。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问题提示: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区分?【要点提示】无其他证人在场或其他证据证明,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及意外事件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双方的矛盾性质等多种因素,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日)【案情】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永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晚,秦永锁在亲属家饮用大量白酒(9两至1斤)后,于当晚10时许,回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秀园13号楼1门102室的家中。秦永锁称,当晚23时许,其向被害人张某某(其妻)要张的身份证,欲更换手机资讯方式(因其手机系用张的身份证购买),张某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厮打,后秦永锁用手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个耳光(嘴巴),发现张倒在床上后有呕吐现象且叫之不应,以为张在吓唬自己,就清理床铺后到卫生间方便,期间听到张摔下床的声音,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张躺倒在地,呼唤不应,以为张已睡着,自己又搬动不了张,遂为其盖上被子后回自己房间睡觉,3月1日上午10时许,自己醒来发现张某某经呼应后没有反应,随即打电话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生进行救治,中午时分又联系其他人员将张某某送到四六四医院进行抢救。张某某住院后一直昏迷,于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秦永锁于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侦查,秦永锁在3月1日10时许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生进行救治,中午时分又联系人将张送到四六四医院抢救的情况得到证人证实,但双方在28日晚事发时无其他人在场,邻居只能证实听到了双方的叫骂声。另,秦永锁与张某某二人2002年结婚,均系再婚,秦永锁于2008年3月以张某某不孝顺婆婆为由起诉离婚,后因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秦永锁又于2009年1月以相同理由起诉离婚,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在张某某昏迷住院期间,秦永锁撤回了。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及床上被褥未检出人血,送张某某去医院人员及收治医生未发现张有明显外伤。邻居及亲属反映秦、张平时关系不睦,发生过吵闹,但未发现二人行为异常。审判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秦永锁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秦永锁供认上述事实,未做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永锁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为妥,且被告人秦永锁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审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锁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打被害人头部后,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将被害人致死的危害结果,由于其在气愤之中而对此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后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据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永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评析】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件,发案过程中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而被害人一直昏迷直致死亡,无法表述事发经过,对于被告人的供述无旁证进行佐证,这给案件的侦察和审判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该案无外乎四种情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下面我们通过分析夫妻双方平时的关系、矛盾性质,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和事发前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进而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有无犯罪动机及什么样的犯罪动机、客观上有无犯罪行为,从而辨别被告人陈述的真伪,并得出准确的判断。一、故意杀人是否成立双方系夫妻关系,且生活多年,产生矛盾始于2008年,主要缘于被害人对于婆婆的态度,并非因婚外恋等原则性矛盾。从正常的夫妻关系分析而言,这种非原则性、尖锐性的矛盾尚不至于产生杀人动机。且其完全可以采用离婚等方式解决,实际上被告人也采取了起诉离婚这一手段,如其仅系因被告人不同意离婚而产生杀人动机尚难成立,且法院尚未对离婚案件作出最终裁判。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应无杀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如果被告人主观故意杀人,则其应使用其他工具或采取更为激烈的致命手段,而非其所述“仅用手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但从现场未发现血迹或工具,且事发后未发现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因而可以认定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应没有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综上考虑,被告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故意伤害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被害人鉴定结论为: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生前无伤亦无病,这种外力作用可以认定为产生于事发之中。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采取了除打耳光之外的伤害行为,那么这种外力应为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或其所述被害人摔下床的行为。如认定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就是这一外力,那么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呢,也即其对死亡结果有无认识、能否认识。对常人来说,对于打别人耳光只能认识到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短暂疼痛或轻微伤害,并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的组织、器官结构受到损害或功能产生障碍、丧失,当然,其对他人身体上的短暂疼痛或轻微伤害这一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态度的。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不会单纯或仅仅打被害人耳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般轻微殴打,无主观故意伤害意图,且未采取严重的伤害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因意外摔伤,则就更不能认定故意伤害罪了。三、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关键区分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的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所谓应当预见,即行为人应当有预见义务而且有能力预见。本案中,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且系农民,对于医学知识明显不足,且一般的正常人对于打别人耳光能够预见到的只是给别人带来短时疼痛,不可能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有能力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样来看,本案似乎只是一个意外事件,但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另外一个则是看到被害人呕吐、叫之不应,就以为被害人吓唬自己,给被害人盖上被子去睡觉,而没有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其打被害人耳光的积极作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其未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一般人看到被害人呕吐、呼之不应的情况是可以并应当意识到被害人有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正是被告人疏忽大意,以为被害人故意吓唬自己,没有进一步的考察,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才发生死亡结果。对于这个不作为的行为,被告人是具有过失的,因而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换言之,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其未及时采取救治行为的不作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后对被害人及时进行救治,即使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也不应构成犯罪。(一审合议庭成员:刘洪利耿莹翁长来编写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耿莹李文锁您还可以点击阅读的内容,提供免费在线和事务所信息,帮助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有关秦x锁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最新资讯信息,请关注奥麦律师援助网。奥麦法律网栏目每天为您提供最新最热最全的法律资讯和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来到奥麦律师援助网进行了解。
文章网址:&&
文章来源:&&
热门栏目导航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故意伤害案件在每年的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也是社会公众接触较多、关注较大的犯罪类型,因而对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和案情简介。本部分介绍本文案例的案由,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工具、方式、预谋及直接实行人等案件情况,案件经过的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等。
第二部分是对案件焦点的分析。笔者根据基本案情,总结出本案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肖传国等人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杀人还是只是一般欧打行为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
第三部分是案件争议观点的介绍。刑法学界对肖传国案有四种观点: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未遂)、寻衅滋事罪和予以治安处罚,本部分介绍了这四种观点的主张及理由。
第四部分是对本案涉及的刑法理论的分析。首先是分析故意伤害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以此为基础得出结论:本案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其次是故意伤害罪未遂的研究,本文分为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分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据此分析本案是故意重伤的未遂;再次是对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罚的分析。
第五部分是本案分析的结论。根据上文分析,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进行总结,认为本案为故意(重)伤害罪未遂,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在重伤害的法定刑幅度内,同时适用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正确量刑。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4.3【目录】:
内容摘要6-7Abstract7-9引言9-10一、案由及案情10二、案件焦点分析10-11 (一) 本案中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性质是什么?11 (二) 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11三、案件争议观点11-12四、法理分析12-27 (一) 故意伤害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12-17
1.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12-13
2.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13-15
3.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15
4. 本案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15-17 (二)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分析17-24
1. 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分析17-20
2.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分析20-23
3. 本案属于故意(重)伤害罪未遂23-24 (三) 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处罚24-27
1. 故意伤害罪基本犯未遂的处罚26
2.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未遂的处罚26-27五、本案分析的结论27-28结语28-29致谢29-30参考文献30-31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郭超;;[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潘庸鲁;;[J];法律适用;2011年02期
王志祥;;[J];法商研究;2007年03期
田宏杰;;[J];法学家;2001年04期
孙荣杰;;[J];法制与社会;2010年27期
胡亮;;[J];法制与社会;2011年10期
王志祥;敦宁;;[J];法治研究;2011年01期
林昭润;陈书敏;;[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胡江;;[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03期
刘明祥;;[J];江海学刊;2007年03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志祥;;[J];北方法学;2009年01期
赵耀祖;;[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黑静洁;;[J];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年04期
江凌燕;;[J];边缘法学论坛;2011年02期
高鹏;;[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潘星丞;;[J];东方法学;2010年04期
许发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
王昭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5期
王志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5期
张淑平;裴兆斌;;[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程詹京;王凤珍;;[A];中国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创新成果精选——全国第九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13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苏宏峰;[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李楠;[D];吉林大学;2012年
王新环;[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王充;[D];吉林大学;2005年
丛中笑;[D];吉林大学;2006年
陈劲阳;[D];吉林大学;2006年
童伟华;[D];武汉大学;2004年
路军;[D];吉林大学;2006年
王勇;[D];吉林大学;2007年
龚培华;[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朋;[D];湘潭大学;2010年
陈文健;[D];湘潭大学;2010年
陈有限;[D];湘潭大学;2010年
文溪;[D];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
王慧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林希茂;[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邹鸿泰;[D];南昌大学;2010年
丁力;[D];南昌大学;2010年
魏朝阳;[D];安徽大学;2010年
高岩林;[D];河南大学;2011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志祥;;[J];北方法学;2009年01期
赵琦;;[J];当代经理人;2006年03期
许发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侯国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03期
张明楷;[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王志祥;;[J];法商研究;2007年03期
李居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01期
尚明瑞;[J];法学杂志;1999年01期
田宏杰;;[J];法学家;2001年04期
林亚刚;[J];法学评论;2003年06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孙钧杰;[N];法治快报;2006年
陈灼华;[N];检察日报;2001年
卢建平 盛茵;[N];检察日报;2002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陈明;;[J];经济师;2007年04期
聂立泽;胡洋;;[J];政治与法律;2011年03期
徐传玲;阮齐林;陈志军;许文辉;崔扬;王金贵;吴勇;李松;;[J];人民检察;2006年11期
高铭暄;梁健;;[J];人民司法;2008年17期
李学斌;;[J];新疆社会科学;1986年02期
段立文;[J];法学;1996年08期
刘子弦;;[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年08期
张泽洲;;[J];中国检察官;2009年02期
刘涛;;[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徐逸仁;[J];法学评论;1992年06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金碧华;;[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
刘万福;;[A];江苏省性学会第六次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6年
聂玉磊;;[A];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集[C];2008年
魏汝久;;[A];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与律师的作用——2005年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5年
李清萍;郭中秀;;[A];第四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上卷)[C];1991年
田金敖;;[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余向栋;;[A];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卷)[C];2000年
吴伶俐;;[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
金碧华;;[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5年
戈新华;;[A];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2003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潘艳梅;[N];法治快报;2006年
黄爱珍;[N];法治快报;2008年
丁玉俊;[N];江苏经济报;2007年
王晓义 李慧;[N];唐山劳动日报;2008年
储皖中 通讯员
岳万青;[N];法制日报;2011年
记者 杨燕生;[N];法制日报;2006年
张德安;[N];江苏经济报;2008年
郑易涤;[N];江苏法制报;2005年
王文波;[N];人民法院报;2005年
本报记者 曹慧娟;[N];新疆日报(汉);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丹;[D];吉林大学;2012年
张维;[D];吉林大学;2012年
康瑛;[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黄嵩;[D];武汉大学;2004年
邢红枚;[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范德安;[D];吉林大学;2009年
李晓强;[D];山东大学;2012年
徐静;[D];吉林大学;2011年
赵永林;[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陈小彪;[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琦;[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刘英华;[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段长寅;[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张琨琨;[D];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
尹婕;[D];苏州大学;2012年
任江;[D];吉林大学;2010年
王慧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媛媛;[D];黑龙江大学;2012年
羊建树;[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冯胜;[D];郑州大学;2010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故意伤害罪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故意伤害罪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故意伤害行为是起源古老、范围普遍和发生频率高的一种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罪名,同时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涉及到的罪名。这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与他罪的辨析以及该罪的停止形态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殴打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以及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司法现状的分析,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辨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归罪做法的不妥。文章认为,寻衅滋事行为的殴打或者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或者说该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通常具有流氓动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事先绝对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与伤害行为存在着明显的界限。第二章在第一章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故意伤害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界定行进探究,对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求有伤害的故意,但并不是一定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伤害的具体严重程度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分析了轻伤害、重伤害和死亡三种结果在故意伤害罪名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对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进行探究。笔者主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致人重伤并不属于伤害罪的加重犯,因此不需要区分重伤害和轻伤害,根据第一章的观点,由于重伤害未能超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是存在停止形态的。第三章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出于不同的伤害故意的伤害行为的犯罪形态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是轻伤害故意还是重伤的故意,都是被故意伤害的伤害故意所包容的,因此无论出于哪种故意目的,都是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等形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作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24.3【目录】:
摘要2-4Abstract4-8导言8-10第一章 故意伤害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0-14 第一节 故意伤害行为和殴打行为的界限10-12
一、殴打行为的行为方式10
二、殴打行为致人受伤的定性10-12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12-14
一、保护的法益不同12-13
二、犯罪动机不同13
三、既遂的标准不同13-14第二章 故意伤害罪主观罪过的界定14-25 第一节 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认定14-18 第二节 轻伤、重伤的定性18-22
一、理论界的争议18-19
二、区分轻伤、重伤害的意义19-22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22-25第三章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25-33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25-28
一、基本犯罪的成立是基础25-28
二、必须法律要规定了更加重的刑罚28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性质的论证28-31
一、殴打的故意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28-29
二、轻伤的故意导致重伤或者重伤的故意导致轻伤29-30
三、轻伤、重伤故意导致死亡结果30-31 第三节 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31-33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死亡结果的认识31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对死亡结果的认识31-33结语33-34参考文献34-36致谢36-37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刘芳;[J];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10期
,赵国选;[J];中国民兵;2005年10期
蓝国乔;;[J];法制与经济;2005年07期
陈卫;李昌庚;;[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03期
戴瑞春;;[J];当代广西;2008年10期
王英男;;[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徐先明;;[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马世俊;[J];青海社会科学;1981年04期
,周洪鸣;[J];法学;1983年06期
陈泽宪;[J];法学;1984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金碧华;;[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
刘万福;;[A];江苏省性学会第六次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周立权;[N];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
余莹莹;[N];检察日报;2012年
刘娟;[N];检察日报;2012年
毕煜 孟耀军;[N];检察日报;2005年
朱治宇;[N];西部法制报;2006年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杨凯;[N];检察日报;2013年
罗炳锋 韦明;[N];法治快报;2010年
付建国;[N];法治快报;2006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丁雪华;[N];检察日报;2010年
李建红;[N];检察日报;2013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丹;[D];吉林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青;[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高龙英;[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任江;[D];吉林大学;2010年
段长寅;[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朱卫国;[D];黑龙江大学;2005年
李晋;[D];郑州大学;2006年
李华庆;[D];吉林大学;2007年
王屹萱;[D];吉林大学;2007年
乔国和;[D];郑州大学;2004年
张锐;[D];苏州大学;2006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