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协拒不给中国佛教协会官网教职人员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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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江苏省佛协举办的全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证书颁发仪式在南京鸡鸣寺举行。省佛协根据中佛会《关于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宗教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各市佛协的支持配合下,有序开展并完成了我省佛教教职人员现阶段的认定备案工作。&
江苏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证书颁发仪式
心澄会长讲话
秋爽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
心澄会长为各市佛协颁发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证书
李华廷处长讲话
王在郑副局长做总结讲话
江苏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证书颁发仪式
日,江苏省佛协举办的全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证书颁发仪式在南京鸡鸣寺举行。省佛协根据中佛会《关于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宗教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各市佛协的支持配合下,有序开展并完成了我省佛教教职人员现阶段的认定备案工作。
& &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王在郑副局长、宗教一处李华廷处长、顾清副处长及相关领导出席了颁证仪式。来自全省13个地级市的佛协会长(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了颁证仪式。
& &心澄会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首先对省宗教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以及各市佛协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和辛勤付出表达了衷心感谢!
& & 心澄会长在讲话中指出:&此次颁证工作标志着我省现阶段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基本完成,更标志着新一轮认定备案工作的开始。至此,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将成为省佛协的一项重要的常态化工作。&心澄会长鼓励大家要再接再厉,秉持一贯的认真工作的作风,将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 & 会上,苏州、无锡、南通、镇江等四市佛协代表就认定备案工作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做了分享。各市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证书由心澄会长现场统一颁发给了各市佛协。
& & 李华廷处长在讲话时指出,希望大家以此次教职人员备案工作为契机,利用省佛教院校的资源,进一步做好对已认定的教职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 & 王在郑副局长在会上做了总结讲话,他指出:&教职人员备案的审核工作要继续坚持严格标准,各市佛协要据为己任,及时备案,加强管理&。
& & 至此,江苏省佛教教职人员现阶段的认定备案工作已基本完成。
(文编:妙音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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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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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省佛协《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佛教协会
苏佛发〔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佛教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诿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甄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认定的必须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备案。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真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1、违法犯罪在逃的;
  2、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3、不能长住寺院的“游僧”;
  4、不遵守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且不能书面忏悔限期改正的;
  5、其他明显违背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且影响恶劣的;
  6、涂改、伪造戒牒的。
  六、对三类特殊人员的认定和登记:
  &1、在县以上佛教协会工作且不在有关寺院常住的由相关佛协申报认定;
  &2、省内各佛学院所的在籍学僧由相关院所登记审核并征求相关宗教部门意见后直接报省佛协认定;
  &3、对各寺院场所的沙弥、沙弥尼一并核查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由省佛协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佛教寺院场所沙弥沙弥尼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便了解情况,加强管理。
  七、对核查出违反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仪轨规定的拟认定人员,只要其发心忏悔、愿意改正,并遵从汉传佛教仪轨定制,可以给予认定。
& &八、中国佛教协会拟为完成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制作信息卡,作为戒牒的副本使用。信息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法号、身份证号、戒牒号、所在寺庙、户籍等,请各地予以协助,查实上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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