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上孤儿院领养孩子子需要做些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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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
兰考火灾更应问责民政导语:近日,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发生火灾,导致其收养孤残儿7死1伤。事后,当地民政局表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资格,而且根据此前河南省民政厅的定性,她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养"。"爱心妈妈"是否"非法收养"事实还需进一步明晰。在此之前,不妨先了解下在中国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到底有多难,之后再重审"非法收养",应该可以对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一、中国孤儿多且福利体系不健全,使得大量孤儿需被收养1、一方面是中国孤儿数量庞大,且孤残儿童多中国存在着庞大数量的孤儿。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截止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这71.2万人里面有多少是孤残儿童呢?没有找到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比例肯定不低。因为第一,中国的残疾儿童数量本就多,据统计,0-17 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计 504.3万,其中 0-14 岁的残疾儿童有 386.78 万,截止 2010 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为 14.5万人。第二,残疾儿童容易被抛弃,这是常识。第三,据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介绍,福利院里收养的儿童大部分是残疾儿童,有的比例占到90%,甚至达到95%、98%。需要补充的是,民政部门的统计人数并不全面,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实际上,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71.2万这个数字。2、另一方面是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还是来自民政部的数据,在这纳入统计的71.2万人中,其中也只有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62.2万名孤儿散居在社会。在这组数据背后的则是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严重缺位。根据2011年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撰写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目前在中国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发展严重不足。在儿童福利的各个方面,现存的儿童福利政策虽然项目、规范(或标准)较多,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在立法层面也是同样,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已建立了针对儿童福利的立法,英国1946年就通过了《家庭补助法》,为多子女家庭提供津贴,1948年还出台了专门的《儿童法案》,并不断修订;日本1947年就通过了《儿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过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过了《儿童福利法》。我国香港地区则于1951年开始实行《保护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和《儿童及少年条例》;台湾地区1973年即通过了专门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二、与大量孤儿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在中国收养困难重重1、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中国虽然孤儿多,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不少。来自WHO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对于在某些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概率还要高于这个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仅据此保守计算,在中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不过,在中国想要收养孩子还有几条硬性指标和一些“潜规则”,必须满足了才能收养。根据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律师杨支柱就曾记录了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养一名弃婴的事件。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更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而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更认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2、此外,不少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难参与其中美国前驻华大使洪博培就曾在扬州领养了一个中国孩子虽然在表面上看中国国内收养的数量其实一直高于国际收养。根据统计,即使是在国际收养最高的2005年,也只占总收养人数(包括通过福利机构和不通过两类)的不到30%。而在2011年,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仅占了3845件。但实际上,国际收养和国内收养所受的待遇却相差甚远。根据《环球时报》的《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报道:“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而对涉外收养,根据中国收养中心曾在日作出、并于次年7月1日执行的政策,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要采取“优先办理”。3、孤残儿童更有特殊的收养难问题如果说健康孤儿的收养难问题主要是民政部门克拿卡要的话,孤残儿童的收养难则首先是“少人问津”。2008年汶川地震后,许多人都一腔热血表示要收养地震孤儿,但是不少已经付诸行动的人得知需要他们收养的是孤残儿童时,纷纷打道回府。2010年全国总共29618件收养中,收养残疾儿童只占2692件。而且这些残疾儿童很可能多被外国人收养,据民政部消息,我国已有10万余孤残儿童被外国人收养。所以收养孤残儿童不仅需要收养孩子的意愿,更需要额外的爱心、善心。但是仅有额外的爱心和善心还不够,抚养孤残儿童需要经济实力做后盾,因为一旦收养关系确立,政府的福利机构就不再出钱,抚养负担几乎全部落在收养家庭头上。既有爱心又有经济实力的家庭也有,冯小刚夫妇就收养了一个患有斜视疾病的孤残儿童。但一者很多孤残儿童的病患不像斜视这样轻;二者像冯小刚夫妇这样既有经济能力又愿意照顾残疾儿童的毕竟是少数。所以谁来收养孤残儿童就成了问题。幸运的是,这个社会上就有那么一些特别有爱心和善心的人,他们愿意把生命的价值体现在照顾孤残儿童上面,因此不但愿意收养一个孤残儿童,甚至愿意收养很多孤残儿童,就像袁厉害这样。但这样的人只是愿意含辛茹苦一些来拉扯孤残儿童,却未必有足够强的经济实力,比如袁厉害就属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三、收养高门槛以及国家亲权缺失,不少孤儿只能靠草根慈善1、中国孤儿数量连年上升,但收养数量却在缓慢下降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虽然近年来中国孤儿的数量不断上升,可收养数量其实却在下降。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从2005年的57.4万上升至2010年的71.2万,五年间增长约24%。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家庭儿童收养件数近年来呈现一个缓慢下降的态势。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比前一年下降9%。2、国家亲权缺失,社会收养受阻,最终让孤儿只能依靠草根慈善苟活从中世纪开始,英国大法庭就规定“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保护之中”。国家亲权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古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发展到现代的“国家亲权”的含义则是“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与欧美法律体系长达几百年的“国家亲权”的传统不同,直到2010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后,中国的现代儿童福利体系才开始起步。袁厉害和她收养的孤残儿童国家亲权的缺失,社会收养受阻,就使得类似的民间“非法收养”弃婴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兰考,2012年10月份的“环卫工收养两名兔唇弃婴,为省钱每天吃1顿饭”也成了一时的热门新闻,除此之外,其它民间爱心人士大量收养弃婴的新闻,也时常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被“非法收养”的孩子同样面临疾病、营养不良、无人看管的窘境。但即便如此,这些地方也成了很多孤儿唯一的去处。结语:收养门槛高,政府救济的力度不够,使得孤儿们既不能享受"家庭亲权"也不能享受"国家亲权"。这种情况下,孤儿们不依靠袁厉害又还能依靠谁呢?第2298期 本期责编 张春续出品 腾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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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收养条件:夫妻须3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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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泰安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兰俊,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燕荣喜,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陈绪峰,市社会福利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宗清,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田明,做客2014泰安市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网络热线直播,跟8.1万名网友共同交流了领养孩子等问题。
原标题:收养孩子夫妻须30周岁以上
5月12日,泰安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兰俊,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燕荣喜,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陈绪峰,市社会福利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宗清,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田明,做客2014泰安市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网络热线直播,跟8.1万名网友共同交流了领养孩子等问题。
夫妻双方没有子女是收养孩子基本条件之一
节目开始,有网友问:&我们两口子想领养小孩,有什么条件,怎么办理手续?&孙兰俊答复,领养孩子就是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基本条件一个是夫妻双方没有子女,二是夫妇双方的年龄都应该在30周岁以上,三是想收养的夫妇双方应该有收养的能力,四是想收养的夫妇双方没有影响收养孩子的疾病。收养孩子的具体手续管理比较严格、也比较复杂,具体想收养的话可以到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咨询具体的手续。
如果市民收养孤儿,符合收养的条件,有子女也可以收养、领养。比方说想到各地的福利机构、孤儿院领养一名孤儿,只要符合收养孤儿的条件就可以领养孤儿。民政部门也鼓励孤儿进入家庭,因为在家庭成长起来的孤儿和在福利机构成长的孤儿还是不一样的。在家庭氛围里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灵、人格各方面更健全、更有利于其成长。
退伍士兵安置有三种方式
网友提问称,&退伍义务兵是怎样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有慢性病的又是如何安置的?按规定安排工作或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助是如何发放的?&
陈绪峰介绍,根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退伍士兵安置有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就业,二是安排工作,三是退休与供养。自主就业的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伍之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安排工作。一是服现役满12年,二是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是因战被评为五到八级伤残的。第三种情况为退休和供养,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做退休安置。一是年满55周岁,第二个服现役满30年的。第三个是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第四个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审核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这四种情况列为退休对象。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之后,由国家终身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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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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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孩子的详细定义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收养行为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有关收养孩子的法律知识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收养法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证明身体,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收养,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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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养的不是我,而是我的一个堂姐,她和老公结婚5年了,一直没怀上孩子,之前觉得年轻,先不要,所以也没去检查。 婆婆一直都嘀咕是姐姐身子问题,让她看医生,她实在敌不过婆婆难听的话,上个月终于去了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医生建议让姐夫也来检查才能查出原因,上周姐夫终于去检查了,结果,问题居然是出来姐夫身上,医生说除非奇迹,否则他们是无法怀孕,姐姐很伤心,一直都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可她也很爱自己的老公,所以权衡之下,也和老公商量着为了完一个孩子的梦,他们决定领养一个。 想问论坛这里有没有人知道关于领养的一些事情,要去哪里领,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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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孤儿院领养一个属于合法收养,去孤儿院是最好的选择,那里的资料都是保密的,没有后顾之忧,手续好办,也好上户口,需要到当地福利院联系就可以。祝健康!
可以把,去正规的机领养,办好手续
去孤儿院 福利院
一般想要领养孩子的嗾使去孤儿院 收容所 福利院什么的看看 又觉得合适的孩子就出事相关证明证明可以抚养这个孩子,然后到民政局还是什么地方去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您看可以去找找看。
近几年不孕不育症的发病率逐渐增高,因此,很多不孕不育症的夫妇为了能够享受父爱与母爱,就想领养小孩。但是领养小孩必须要符合领养的要求,然后再办理领养证,才能正式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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