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工程未验收已使用以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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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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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王胜利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 一、被告人张XX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何种情形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被告人张XX明显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只是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才导致承包方(即被告人)客观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欠薪”。
从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看,7号厂房建筑工程实际造价近390万元,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补充侦查卷25页)、证人张正山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也均可以看出,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只支付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工程款不到310万,如果发包方把剩余工程款(近80万)付清的话,支付民工工资足足有余,何来恶意拖欠之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案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不在被告人张XX,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说存在质量问题还未验收,所以不能支付二次结构等工程款,按此逻辑被告人张XX和被害人李春军签订的协议书上(详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也约定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给李春军工程款,那么问题来了,请问为什么不追究发包方和李春军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而单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是什么法律逻辑?为什么要差别对待?公平正义何在?怎样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为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结合《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工程纠纷发包方拒不给付工程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工程亏损等原因,而承包方资金又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在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则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张XX不但将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领取的180多万元全部用在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上,而且自己还垫付有巨额资金在7号厂房上,客观上没有能力再垫付农民工工资。
结合卷宗材料及庭审看,被告人张XX为了承建发包方7号厂房,可谓倾注了全部身家,至今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也还未拿回来,实在没有能力再垫付民工工资,其庭审一再表示,如果发包方把工程款支付到位,其第一时间先把民工工资结清,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请法庭明察!
3、被告人张XX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的情形。
被告人张XX从未有不准备支付工资的想法和行为,之所以换掉电话、离开工地也只是想通过工人群体寻求政府等部门帮助的方式给发包方施加压力,让发包方早日验收,支付剩余工程款,早点让工人拿上工资,被告人通过中间人也时刻关注着工地的进展,发包方、拖欠工资的工人都能通过中间人或者直接到被告人张XX家里的方式找到被告人,更不存在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
4、应发放的工人工资也远没有起诉书上列明的那么多,且属于材料款等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应计算在内,这点请法庭根据当庭的庭审质证,结合案卷材料予以查明!被告人及其家人事后也一直再和这些被拖欠的工人、包工头积极协商,在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主动垫付了部分工资款,被告人取得了这些人的同情及谅解!
二、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敬爱的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国人民敬畏法律,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任务为正确运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守住法律的底线,以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结语。
本案被告人怀着建设美丽淇县的梦想,不远千里来到这里,踌躇满志投身到7号厂房的建设中,本案本身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然而由于出现了工人上访,再加上被告人向发包方讨要工程款的做法欠妥,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导致有关部门武断地认定被告人恶意欠薪,使被告人被错误地羁押,如果法庭迫于有关方面压力而判决被告人有罪,也请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不存在侵占工人劳动报酬的故意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及发包方至今还拖欠被告人工程款的事实等情节,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已转让,建议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发包方河南强正棉纺厂转让的工程款,以便顺利发放还未结清的工人工资。
最后,还是希望法庭能够做出经得起法律及历史检验的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防止冤假错案,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及尊严!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 & & & & & & & & & & & & & & & & & & & 辩护人:王胜利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 7 月 28日使用未验收工程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使用未验收工程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
【摘要】:发包方擅自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很多时候会引发质量问题,这其中现行的法律和规章都未提及承包方的责任,只对发包方的责任做了部分规定,切对于这一责任的规定也小尽全面和具体。刚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引发质量问题第一次划分了承发包方的责任,故有必要对于双方的责任问题进行近一步的探讨。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未经验收工程引发质量问题责任分担的立法沿革。其次,从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发生诉讼时双方的举证责任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正确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通过本文的分析,希引起对于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引发质量问题的关注,明承发包方的责任。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3.6【正文快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下合同纠 纷案件使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愈见稿”.己 在紧张热烈的讨论中。在综合总结和吸收了以往建设方 面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基础_卜,该解释又傲出了适应市 场和时代描要的更全面和准确的规定,具有很人的怠 义。当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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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一、被告人张XX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何种情形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被告人张XX明显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只是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才导致承包方(即被告人)客观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欠薪”。从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看,7号厂房建筑工程实际造价近390万元,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补充侦查卷25页)、证人张正山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也均可以看出,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只支付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工程款不到310万,如果发包方把剩余工程款(近80万)付清的话,支付民工工资足足有余,何来恶意拖欠之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案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不在被告人张XX,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说存在质量问题还未验收,所以不能支付二次结构等工程款,按此逻辑被告人张XX和被害人李春军签订的协议书上(详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也约定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给李春军工程款,那么问题来了,请问为什么不追究发包方和李春军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而单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是什么法律逻辑?为什么要差别对待?公平正义何在?怎样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为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结合《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工程纠纷发包方拒不给付工程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工程亏损等原因,而承包方资金又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在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则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张XX不但将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领取的180多万元全部用在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上,而且自己还垫付有巨额资金在7号厂房上,客观上没有能力再垫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卷宗材料及庭审看,被告人张XX为了承建发包方7号厂房,可谓倾注了全部身家,至今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也还未拿回来,实在没有能力再垫付民工工资,其庭审一再表示,如果发包方把工程款支付到位,其第一时间先把民工工资结清,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请法庭明察!3、被告人张XX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的情形。被告人张XX从未有不准备支付工资的想法和行为,之所以换掉电话、离开工地也只是想通过工人群体寻求政府等部门帮助的方式给发包方施加压力,让发包方早日验收,支付剩余工程款,早点让工人拿上工资,被告人通过中间人也时刻关注着工地的进展,发包方、拖欠工资的工人都能通过中间人或者直接到被告人张XX家里的方式找到被告人,更不存在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4、应发放的工人工资也远没有起诉书上列明的那么多,且属于材料款等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应计算在内,这点请法庭根据当庭的庭审质证,结合案卷材料予以查明!被告人及其家人事后也一直再和这些被拖欠的工人、包工头积极协商,在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主动垫付了部分工资款,被告人取得了这些人的同情及谅解!二、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敬爱的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国人民敬畏法律,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任务为正确运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守住法律的底线,以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三、结语。本案被告人怀着建设美丽淇县的梦想,不远千里来到这里,踌躇满志投身到7号厂房的建设中,本案本身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然而由于出现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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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彤
  【案情】
  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签订涂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随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总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是按照副总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为案件争议是原告对被告某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对其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取得该工程,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应在验收结算工程时支付,但因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所以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完成了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原告已经交付该工作成果,被告已经对工作成果及报酬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成物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进行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中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根据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然而实践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照口头约定完成了被告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及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实际取得了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从而应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相比较一般的加工承揽工作,法律对建设工程的交付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实践中,一些民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基于信任采用口头形式约定,这种信任关系一旦破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如何确定合同已经成立,确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需要在审理实践中理性对待:法官并不具备工程验收的专业知识,且法律将工程验收的权利赋予了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承包人熟知工程进展情况,应当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关于工程验收的请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承包人没有请求工程验收直接起诉要求工程款,法院不应支持。若发包人在收到验收请求后明确表示拒不验收,则应当视为承包人的验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随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人实际验收工程后,承包人可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在案件中申请司法鉴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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