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商科毕业即失业失业青年就业政策有成效吗

新西兰就业前景强势的四大专业介绍
新西兰就业前景强势的四大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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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生和师前景依旧强势
  按照中公布的内容,在传统上被认为高收入、高就业率的兽医、医生、牙医和会计师这几种职业依旧保持强势,但前期的学习培训也堪称高昂。对比薪酬和就业前景,新西兰的美发、酒店业和零售销售业从业人员前景要相对黯淡一些。
  二.护士和理疗师工作稳定
  你可能认为护士的收入不高,但至少这份工作很稳定。调查发现,新西兰护士获得从业资格5年后的中等平均年工资为55600纽币。新西兰护士的就业前景只达到所有职业的平均水平,入职前的课程培训费用也不低,一般要达到18800纽币。
  对于那些想要在医疗保健行业谋一席之地的求职者来说,理疗师是不错的选择。由于需要额外一年学习,课程培训费用比护士要多7000纽币出头。但一旦入职,一名经过正规训练的理疗师平均年收入超过7万纽币,很快就会收回成本。此外,理疗师的就业前景也不错,被局列入长期短缺名单。
  如果选择做医疗保健助理,甚至可以免掉上述两个职业所需的培训费用,同时市场上的工作机会也比较充足。但是其薪资增长潜力较差,两到三年的工作经验后最多也只能拿到4万纽币年薪。
  三.估算师是建筑行业中&黑马&
  在新西兰的建筑行业,一名合格的建筑师的年平均收入为6.7万纽币,但平均学习培训费用不低,同时就业前景只能算中等。
  报告显示,新西兰土木工程师(包括那些只有两年制文凭的工人)的平均年收入为6万纽币,就业前景很好。
  估算师(quantity
surveyor)职业则是更好的选择,在新西兰平均年收入达到7.8万纽币,而且就业前景很好,平均学习培训费用为2万纽币。由此来看,估算师堪称新西兰50个职业中&被隐藏的宝石&。
  四.技术人员不总是赢家
  收入最高、需求最旺盛的职业一般都在信息技术行业内,但成为电信业或ICT技术人员,却可能坠入&职业陷阱&。按照职业前景报告中的描述,其平均学习培训费达到1.8万纽币,比软件开发师的培训费用还要高,但平均年工资只有5万纽币,就业前景堪忧。
  而新西兰软件开发师的平均年薪接近8万,达到79200纽币,并且有时候不需要大学学历,因此学习费用似乎也可以省略掉(大部分培训都是通过短期课程或在工作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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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就业培训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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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青年就业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 14:14 来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4期
作者:林燕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德国在解决青年就业问题上的主要经验是做好就业政策的系统整合,集中地表现为健全的就业法规体系、完备的职业指导体系和严密的职业培训体系。借鉴德国的青年就业政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应该在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法规、加强青年就业指导培训、加强社会力量的整合以及建立鼓励创业的机制等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  关 键 词:青年就业 德国 青年政策  作者简介:林燕,太原师范学院历史系,山西太原030012  林燕(1959—),女,上海市人,教授,主要研究世界古代史和德国史。  一、德国与西方发达国家青年就业情况大体比较  自工业文明出现以来,就业一直就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浪潮的冲击下,青年就业问题更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国际劳工组织2004年发布的《全球青年就业趋势报告》显示,世界各国的青年失业人数比10年前上升了26.8%,失业率在2003年达到14.4%。联合国秘书长2003年世界青年报告指出,在全世界失业人口中,青年占49%,青年失业率是成年人的2~3倍[1]。因此,对各国政府来说,解决失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解决青年的就业问题,并且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福祉。  尽管德国“低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经济格局呈现继续积重的态势”[2],但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方面,德国的青年失业率一直被控制在较低水平,因而德国的青年就业政策在国际上常被视为成功的典范。下表为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的统计:
  但近几年,由于受全球经济持续滑坡的影响,德国的劳动力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18~25岁待业青年的百分比已由1998年的7.9%上升为2002年的9.5%和2003年的10.5%。尽管如此,德国青年的失业率仍然是比较低的。以2003年为例,全球青年失业率为14.4%,美国为12.4%。[3] 研究德国青年就业政策,对同样处于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背景并受青年就业问题困扰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二、德国解决青年就业问题的主要经验  青年就业政策是一国政府为解决青年就业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制度及实践纲领的总和,其中也包括执行和实践这些法律、法规、方针、纲领的职业指导体系、培训体系及实施的方式和途径。就业问题本身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社会各系统的整合。对于各国政府来说,虽然坚持系统整合一直是基本的思路,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做到整合得富有成效,却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大体来说,德国在解决青年就业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值得学习的地方:  (一)健全的就业法规体系  在德国,青年就业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得到较为系统的保障,这种保障是以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等与青年就业密切相关的重大方面为基础,构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青年就业扶助体系。早在1969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就颁布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法案》;1976年,根据对培训位置的规划和预测,德国颁布了《培训岗位促进法》;1981年,为了将职业教育研究与职业教育管理和规划相联系,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为了改善对青年人的劳动保护并提供相应的就业咨询指导,德国还先后颁布了《青年人劳动保护法》、《联邦社会援助法案》、《儿童与青年服务法案》等一系列与就业相关的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使青年就业项目的实施以及就业前的培训成为一种专门性、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也成为历届政府执政期间必须考虑的要务,例如1988年施罗德“红绿联盟”政府上台之初,就把“同失业作斗争和强化经济”作为指正第一要务,以减少失业为衡量政绩的首要标准,致力于增加就业和劳工市场改革[2]。  在制度层面上,实习制度和职业认证资格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通常被认为是德国解决青年就业问题的关键环节。实习既包括进入企业后的正式训练,也包括在校期间以天或小时进行的间接训练。在德国,接受过实习训练的青年约占65%~70%。通过实施严格的实习制度,不但有利于青年劳动技能的形成,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也实现了较为成功的整合。参与实习的人数比率之所以较高,与德国权威的职业认证资格体系密切相关。这种职业认证管理非常严格,认证程序也很正规,因此在全行业中均被获得认可,对于获得了职业认证资格的青年来说,意味着获得了就业的“入门证”。这种双元培训体制把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培训内容往往就是职业岗位工作技能,实习地点往往就是将来的就业单位,这样“既有助于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劳动大军,又有助于把青年失业率保持在低水平上。”[4] 更为重要的是,在德国,这些制度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例如在实习项目的管理上,企业和员工代表都参与其中,共同商定培训内容和管理方式,并在其中引入了互惠机制,使各方利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在实习和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政府、社区与青年组织也积极地对其进行评估与监督。可以说,德国是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去倾力解决青年就业问题的。  (二)完备的职业指导体系  在职业技术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过程中,职业指导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青年提高选择职业的能力,加大就业机率,而且可以帮助拓宽青年的职业发展前景。德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比较完备,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1.有明确的宗旨与目标  德国职业指导的宗旨,是为每一个青年人提供适合本人能力和发展方向的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其目标涉及社会的各主要方面,包括:使人力资源开发适应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上下波动;缓解就业压力;避免或减少国家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支出;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培训和就业机会;争取不同性别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加强劳动力市场中对劳动者个人责任感的培养和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新老员工的素质结构,减少未接受正式培训的员工在整体人力资源中的比例;提高青年人选择职业和自我推销的能力;执行并完善德国的终身教育体系[5]。  2.有法定的指导机构  为了使职业指导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德国联邦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有责任对青年进行职业指导,这些人员和机构包括:中等学校的心理学专家、职业指导员和教师;高等教育机构;联邦就业服务部;各州的社会与青年福利机构;各州政府。此外,私利学校、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私人职业咨询公司、人事与咨询管理专家等人员和机构也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职业指导服务。  3.有便利的、多样化的咨询方式和途径  为了便于咨询者咨询,提高职业指导的效率,德国在职业指导中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按约定的时间到各州、市就业办公室面对面咨询;如未预约,可利用学校就业办公室的开放时间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对有共同或类似求职问题的团体进行集体职业指导和咨询;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由就业办公室心理学家和医疗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共同进行“会诊”式指导与咨询。此外,对于学习上有困难或年龄尚未达到就业年龄的年轻人,则可参加国家就业指导办公室资助的为期一年的预备职业教育,以帮助它们尽快成熟起来,提高它们的职业选择能力[5]。  (三)严密的职业培训体系  1997年11月,欧洲委员会在卢森堡就业首脑会议上通过了一套针对成员国的就业指导方针,要求成员国努力为每个青年在其失业初期的6个月内提供培训、再培训、工作机会或其他有关提高就业能力等帮助。从现实情况看,德国做得比较出色。德国的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分就学期间的培训和员工上岗前的培训两个基本方面。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各企业都严格把好“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这一关,也就是说,青年们必须经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否则就不能进入职场。德国青年在读完普通中学后,90%以上的人要接受职业培训,准备进入职业生涯。经过2~3年的职业培训后,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职业技能、水平考核,才能被企业吸纳为正式员工。成为正式员工后,还要参加企业的职前培训,以强化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最后才能被批准上岗。这样一系列严格的职业培训,为青年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准职业经历和社会化经历,使青年逐步完成“过渡”。对此,德国不来梅大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教授瓦尔特•R•海因茨(Walter. R. Heinz)总结道,青年人“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寻求见习机会;第二步则在于雇主是否决定雇佣而成为正式的成年工。”[4] 同时他还认为,“公司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两相结合,目的在于使青年们毕业时成为胜任的工人、产业技术工人或技术雇员。”[4] 当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青年都已经做好各种职业准备的时候,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因而青年的失业问题应该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去寻找原因,国家和政府也应更多地在社会调控上作出努力。  三、德国经验对我国青年就业的启示  德国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时非常注意政策的配套与社会的协调,这启示我们在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时,应该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青年就业法规,健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青年就业的法规建设不够完善,有关就业的各项法规,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等一般性法规中,尚缺少专门针对全体青年的、独立的就业法规。由于青年在工作经验方面所处的脆弱地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从德国的经验来看,其青年就业法规非常注意操作中的系统性,而且覆盖到了整个青年群体,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青年就业法规时需要借鉴的。  与青年就业法规相配套的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目前这种资格认证制度仅在一部分行业实行,其广泛性、有效性和权威性都很不够,需要尽快拿出多种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已经建立起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也应设法确保其在行业内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特别注意把职业培训(见习)与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起来,政府也应在这方面更多地发挥规范和监督作用。  2.加大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力度  就业状况与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结构密切相关。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这样一种人才供需矛盾:一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找到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这与我们的教育结构及教育内容有关(即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比例失衡,以及重学术教育轻职业教育)。从德国的情况看,据统计,1995年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的失业率为2.3%,而普通大学和专科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分别为3.7%和3.2%,高于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生[6]。因此,从教育改革的宏观布局角度看,应该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的建设;从微观角度看,现有的各种规格的职业技术教育也应在“把实际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环境与理论课程结合为一”[4] 上多下工夫,在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整合上多搞创新,特别是要加大学生的实习实训以及职业见习的时间,可在目前通行的较为笼统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中专门划出一部分作为“法定”的专业实习的时间。此外,我们的教育观念也应改变。我们的教育当然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但是否“合格”,目前的标准只有文化考试,并没有将职业劳动能力纳入考核标准中,这应该成为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3.加强青年就业指导和培训  目前我国青年就业指导的对象主要限于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和职高生,其他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则很难得到专业的、个性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我国半数以上的就业青年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培训,缺少专业技能使青年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1]。因此,无论是就业指导还是就业培训,都存在着许多“被遗忘的角落”。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是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潮流,德国的“双元制”便是一个典范。“双元制”使学校的基础教育与青年人的岗位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特别是到企业工作实习,对青年人来说,可使他们将自己的学习立足于劳动力市场,校正自己的学习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工作经验的缺乏。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应该使职业培训成为一种与就业挂钩的“准入”制度,并将法定的就业指导机构由学校扩大到其他社会基层。  4.加强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  青年就业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从不同层面上为青年就业提供服务。这样的道理,泛泛而谈,似乎谁都明白,问题是我们目前还缺少明确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去规定和规范这种运作。比如,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就业指导咨询的资格,哪些渠道可以提供就业服务,哪些机构或企业具有职业培训的资格或义务,各个部门在指导、咨询、服务中各自的权限是什么,等等。社会力量的整合应该是有序的、合法的,否则要么会缺少强制性和约束力,要么容易形成“诸侯割据”的局面。  5.建立鼓励创业的机制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压力十分沉重,政府的“计划安排”和劳动力市场的“自然吸纳”都是有限的。对广大青年来说,创造就业岗位也是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要营建一种鼓励创业的机制,鼓励广大青年依靠自己,在创业中就业,使一部分青年通过自己创业,从待业大军中分流出去,以减轻就业市场的压力。近年来,不少省市相继推出了诸如大学生创业一定期限内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也已经启动,该项目主要为青年创业提供咨询及资金、技术、网络支持。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 青年就业,需要支点——青年失业问题及其治理对策[DB/OL]..cn.  [2] 朱乃新.德国经济基本面评析:制度与运行[J].德国研究,~11.  [3] 毕先萍.国外治理青年失业政策及其启示[DB/OL].人民网,.  [4] 瓦尔特•R•海因茨.德国青年的过渡与就业[J].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46.  [5] 孙连越.德国职业指导的基本概况及其启示[J].职教论坛,.  [6] 沈琴琴.德国的失业问题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A].李乐增.新世纪的德国[C].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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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永顺县政府网 www. 发布日期: 【 字体:    】
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该文件执行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三、如何办理个体经营户税收减免认定?
(一)、享受对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离校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程序: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将所需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促进就业科,承办人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取得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需提供的材料: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社区出具、街道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提供城镇居民低保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来源:西部创业网&&加入时间:&点击:3822
【法规标题】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0]8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
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
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
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
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
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
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
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
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
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
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
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
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作者:】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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