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告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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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告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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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告知事宜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管理由出证改为备案。根据总局和市局的规定,我局的相关办事流程也有所调整。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40号公告精神,更快地适应新的办事流程,特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文件精神
40号公告的实施,一是简化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不再当场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为您对外付汇提供了便利;二是要求您自觉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自己承担未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
特别提醒,税务机关不当场审核纳税事项不等于不履行管理职责,而是把审核工作转移到备案之后。在未履行法定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您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二、基本流程
1、您应自签订对外支付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及被代扣代缴人登记。合同备案是扣缴申报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前提。不论金额大于或小于等值5万美元,也不论是否免于或不予征税,所有对外支付合同都应进行合同备案。
2、涉及核定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您可在合同备案时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涉及税收协定等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的,您应当在扣缴申报前办理相关手续。
3、您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和非居民临时纳税人代码后,应当自行计算扣缴税款,并及时申报缴纳。特别注意,申报时间应根据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付汇时间来确定。
4、您可依照40号公告,向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完成后可持《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建议您一般于付汇前一至两天内来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5、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您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审查。若审查后发现备案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6、建议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就对外支付项目的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具体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请见40号公告,办事流程请向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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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分类:综合类 &&&&字体: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问题五、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否还遵循30天内每人3000美元以下,30天以上每人5000美元的标准?
答:改革前,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按照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但对于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的,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改革后,公务出国项下购汇和用汇依然按照企业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只是取消了外汇局对公务出国项下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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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我们特意编辑了以下问题解答。
问:与以前有关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的规定相比,40号公告有哪些变化?
答: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40号公告对以前的对外支付管理要求进行了整合,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形式由开具税务证明调整为税务备案。
2、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3、管理流程由纳税人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简化为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问:哪些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问:哪些对外支付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无需申请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是否都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对外支付项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结合对外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例如:境内某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由于支付金额小于5万美金,所以该笔对外支付项目不需要申请税务备案,但是该企业依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如何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答: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若境内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备案表》一式三份。
问:备案人如何领取《备案表》?
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领取《备案表》:
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2、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问: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需要多次办理备案手续?
答:需要多次备案。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问:税务备案手续多久可以完成?
答:在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前提下,主管国税机关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即可当场退还一份《备案表》给备案人。
问: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如何办理付汇?
答: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问: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及付汇手续后,还有哪些义务?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备案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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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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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的付汇银行不是我行,用不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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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好容易营销了一笔对外支付利润的业务,汇款人已经办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了,但上面写的付汇银行是其他银行(企业原定在另一家银行办理,所以就这么写了)。请问我行可以凭这份备案表办理利润汇出吗?
& && &&&跟客户商量过,客户说税局不会重新出具或更改付汇银行名字。这张备案表上面是干净无他行签注的,请问能用吗?急等大家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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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不行,可以重新出具,我叫企业改过好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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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觉得税务备案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逃税,付汇银行栏位并非重要栏,且企业也有自由选择付汇银行的自由啊。
税局不肯换,就只能在备案表上填写的银行办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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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务局的人手工更改然后加盖税务局的章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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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连这样做都不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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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没关系,如果税务局可以为企业更正最好,不行的话可以让企业写个情况说明,不过需确认税务备案表是不是银行付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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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后来怎么办的,谢谢帮忙回答下。最后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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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来,我们一直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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