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水利基金计入哪个科目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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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会计,实行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印花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基金,水利基金都要记在什么科目?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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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项入管理费用,后一项没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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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是浙江的,可能我们这才有水利基金,以前也是做管理费用的,现在实行新的小企业准则,也不知道有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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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浙江的,上次培训这个好像没提到要做改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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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培训没听清楚,所以现在弄不清楚了。那单位交的保险是要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个人交的记入“其他应收款”吗?我们以前是入“管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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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123:Execute time :0.62水利建设基金应该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应从何种渠道列支的问题,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各地方出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社会上有关水利建设基金核算的列支渠道大体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从管理费用中开支,另一种是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第三种是列支营业外支出。目前,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很多大型企业集团统一采用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方法核算,这种列支办法是有历史依据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是一些地方政府自创的收费项目,在国家没有统一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之前,各地出台的相关办法中绝大多数文件规定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列支,另外这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一次性开支行为在会计准则上也属于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范围。但是目前水利建设基金开支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的从营业外支出列支的核算方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我主张采用第二种方法,将其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理由有四点:
一、水利建设基金与教育费附加同源,应该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按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的一定比例(山东省目前为5%)征收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费用。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税务机关按照“三税”的一定比例(山东省目前为1%)征收的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费用,它与教育费附加开支在形式、特点、缴纳方法等方面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有其用途,而国库资金用途不属于企业应该考虑的范畴,而应该属于财政部门。因此应该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将其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围。
二、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政策,提高了强制性。2011年之前,各地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水利部门征收,在征收方法上不尽相同,有的采用定额征收,有的采取查账征收,有的采用申报征收;在征收对象上有的按照营业额征收,有的按照“三税”额一定比例征收,有的按照政企双方协商金额征收等;在征收标准(费率)上虽然文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企业有很大回旋余地,对于常年亏损的企业、困难企业通常还存在大量减免情况(由于水利部门并不掌握企业名录,加上没有执法权,很多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来就没有缴纳过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征收费率千差万别。这种征收方法不统一、征收依据不统一、征收标准不统一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由三部委联合发文征收水利基金,并且规定按照“三税”额的1%征收后,不论企业经营情况怎样,都必须和税款一样按期计提,定期缴纳;征收机关由水利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并视同税款来管理,提高了征收的强制性。
三、核算原则发生根本性变化。过去企业对于水利建设基金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一般情况下是跨年度一次性缴纳,对于因资金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还可能跨几个年度缴纳。不论征缴期有多长,企业只需在缴纳时入账,无需预提或者待摊。2011年三部委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后,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分期假设当期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当期列账,真正实现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水利建设基金也从每年一次的开支变成了经常性费用。
四、开支性质从政府摊派变成类税费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发文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在财政机关(中企处)、审计机关(审计署)对央企进行的财经纪律大检查中均被认定为政府摊派(或者乱收费),不允许税前列支,已经税前扣除的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三部委联合出台文件规范征收后,这种收费就具有了税收的性质,变成了与教育费附加一样的类税费用,由税务机关和教育费附加一起统一征收,并且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重大变化,使水利建设基金发生了质的改变,如今的水利建设基金是由国家统一规范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的经常性类税费用,因此应该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至于核算的方法,建议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增设“水利建设基金”二级科目,这样便于企业核对账务,也便于税务机关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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