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再以16个月未缴社保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有补偿吗

单位未给缴社保,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案例  李某等4人是某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3名是农村户口,1名是城镇户口。自入职以后,单位从来没有给他们缴纳过社会,(其中有3位职工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其他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另1位职工自己从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同时,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9月底,4名职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违法原因口头提出辞职,并于次月10日以书面EMS快递的形式,通知单位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原因提出辞职。之后,他们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按其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生活费损失、返还等诉请。该案经过了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内容如下:支持了3名农村户口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生活费损失的诉请,但没有支持1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双倍赔偿的诉请。还支持了单位返还4位职工保证金的诉请。但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请。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支持职工部分诉请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应当给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农民合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本案,农村户口的职工系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合同工,故关于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驳回职工其他诉请的理由  第一,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认为要求企业补缴4位职工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的诉请,不属于法院主管,职工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解决,故法院不予以处理。  第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才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职工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依法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有关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同时,其中1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双倍失业金损失的诉请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案中的职工是个人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驳回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失业金赔偿的诉请。  律师观点  首先,职工陈述其在2014年9月底,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为由口头通知辞职,同时也递交了书面邮局邮寄的辞职信,充分地证明了其在离开单位后又以书面的形式再次通知单位因上述理由离开单位。而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职工不是以该理由辞职的,故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企业存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则4位职工的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本案中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原因提出辞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中一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损失没有事实和依据。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倾向下,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主管范围内。故法院驳回其中一位自己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议职工不要自己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要向单位提出自己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样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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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单位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填写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职员工请求公司以未缴纳社保而由支付解除经济补偿。最后离职员工能否获得补偿?案例说明:金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5月,金某申请,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是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简要评析:依据《劳动》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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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员工在公司做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其社保险金,员工辞职后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康兰英补缴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日,原告康兰英进入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日,原告康兰英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
日,原告康兰英对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于日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于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背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兰英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康兰英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康兰英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康兰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原告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因原告在辞职后一年内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所以被告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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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汇聚劳动法律各类文章。  老王以前是某乡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收入差,一直没有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老王退休后没有收入,完全靠儿子赡养,为此向法院咨询能否到法院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如果退休前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退休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因此,老王应先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赖见兴) TAG=当前位置: >
员工以未缴社保辞职,经济补偿年限怎么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李德旬 王林虎 日期:[导读]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社保、劳动条件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能够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
  日,李某应聘到A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单位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日,李某提出辞职后未上班。单位认为李某未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使单位无法及时找到合适人员来顶替李某的岗位,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单位要求李某赔偿单位损失。李某不服,于2014年4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和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对补缴保险的诉求单位认可无异议,但对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有异议。单位认为支持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号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应当支付6个月。仲裁委受案后,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补缴保险的诉求,但对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依法采用了单位的主张,裁决支持了李某6个月的经济补偿。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的,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是按本单位实有工作年限计算,还是按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者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因此,单位认为李某未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要求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以此种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李某经济补偿的年限从日起计算。
  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社保、劳动条件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能够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北京青年报泉州晚报新华网《经济日报》新华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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