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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合同工》 正文 第四百七十九章 男爵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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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之后,在晨星公司的非洲分部,一辆轿车停在了公司门口。一个男人走了下来,他身上穿着的军服映衬着他那张东方化的脸庞,脸上的胡渣似乎让他的面部轮廓显得有些坚硬,一头蓬乱的黑发有些张扬地随风而动,但眼神却像寒冰一样。
为此人打开车门的保镖看到他下车,很谦逊地后退了一步。因为他知道,这个人并不喜欢别人离他太近。
男爵驾到,诸人避让!!!
红男爵走到了楼上的办公室,毫无风度地把穿着厚重军靴的脚架在了桌上。跟在他身后的一群人等他来了之后,开始对他一一汇报。非洲分部的大事务,以及秘社所有明里暗里的活动。
红男爵面无表情地听完了汇报,点点头道,“白手套走了”
“听您要来,所以他昨就走了。”一个秘社成员低声道。
“哼,他倒是很识相。”红男爵淡淡地道。“迪利亚那里的情况怎么样了”
一个秘社成员打开了电视,电视画面上充斥着各种爆炸和燃烧的画面,几个蒙面的黑人男子,爬在汽车顶上,挥舞着手里的武器,在叫嚣着口号。
“这么他已经开始了”红男爵笑着道。
“是的先生,他已经在东部发动起了两个氏族武装加入他,而且还有大批的平民追随他。仅仅几时间,他已经纠集了上千个武装平民。”秘社成员低声解释道,“但是电视画面上出现的却不是东部行省而是中部,这几那里突然出现了大规模的武装骚乱,引起了大量的难民潮。马沃的周边国家已经宣布封闭了边境,这件事据安理会都惊动了。维和部队总司令已经下令,紧急进驻了马沃中部地区。”
“什么”红男爵皱眉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我们所知是古雷搞的鬼。他利用在非盟的影响力,使得马沃当局和几个周边国家同时对联合国提出维和要求。在确认事态严重之后,安理会已经派兵进驻了马沃中部。不过人数并不多,只是象征性的。”
红男爵霍然起身,冷笑道,“象征性的你知道这个象征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安理会将会介入马沃战争。维和部队那只是一群代表着大国利益的鹰犬!还有他们为什么会出现在东部明显就是为了阻止迪利亚向西南行省进发。这是古雷在借势!还有,我要知道黑公司对于这才的马沃战争投入了多少军事力量。”
“根据调查,黑公司可以动用的兵力并不是很大。基本上是最近几个月募集到的佣兵,和一些在当地招收的武装平民,最多也就几百人。但是古雷这个人不可觑,他是真正流亡在外的马沃王子,和很多非洲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据这次好几个国家和几个大型的氏族武装都在暗中支持他,为他提供兵员和武器装备,当然所有经费是由马沃当局支付。那些你争我夺的军阀,现在是抱团了。他们几乎把压箱底的钱都掏出来了。”
“这是当然,他们也知道一旦马沃王族占了上风,他们一个都别想好过。而且他们雇佣古雷还有一个最主要的目的,古雷是真正的马沃王子,在道义上也能把迪利亚给压下去。”秘社成员解释道。
“这个我倒是不担心。就算是所有人都知道迪利亚是假的又怎么样,只要造成既成事实,真的假的都由胜利的一方了算。”红男爵摆手道,“我们的人准备的怎么样了”
“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可以投入战斗。”秘社成员低声道。
“那还等什么抢在那些马沃军阀和黑公司没有充分调动之前,我们必须先动起来。”红男爵皱眉道,“你们也知道迪利亚带出来的那些武装平民战斗力低下,一旦等他失势了,我们再介入就失去了最好的时机。”
“可是先生,由于这一次马沃周边的一些国家已经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以防止难民涌入为借口,封锁了边境。我们想进入恐怕不是那么容易,我们唯一可用的只能是机降。但是这几千人的机降行动,并不是一件事。即便是我们,也得分批行动。前几批的人已经运送过去了,而且其余的机降行动将在最近全部完成。”秘社成员心地道。
“那就尽快安排我要我们的人在一周,不!五之内,全部进入马沃境内。”红男爵厉声道。
“是的先生,我这就去安排。”秘社成员点头道。
“柯南在哪里”红男爵又皱眉道,“知道我来了,居然敢躲着不见我么”
秘社成员有些尴尬地道,“他,他正在赶来。”
“不是正在赶来,而是已经到了。”门被推开了一个金发穿着西装的瘦子大步走了进来,对红男爵行了一个礼,有些油腔滑调地道,“啊哈,请原谅我的迟到,男爵。不过听了我带来的消息,可能你就会改变这个看法了。”
这个金发眼睛,看起来有点呆的瘦子,正是军火黑市的幕后主脑。之前和林锐打过交道的拍卖师柯南。
“你带来了什么消息”红男爵冷冷地道,“最好抵得上你迟到的罪过。”
“相信我,男爵。这个消息足够抵得上我迟到两年的罪过。”柯南把手里的一叠文件放在桌上,“这是我从马沃的一个军阀头子那里弄到的。”
红男爵拿起来一看,立刻变色,转身对着那个秘社成员喝道,“我们的人走了几批了”
“你是指机降马沃的人员已经走了三批了,将近一百人。第四批人应该还没抵达马沃。”秘社成员回答道。
“立刻让他们改变降落地点,把改变之后的机降地点通知迪利亚的人。让他们负责接应。该死的!”红男爵暴跳着一脚把椅子给踹飞了。“他们知道了我们的计划。前面的三批士兵全部在机降点附近遇到了伏击。没有一个逃出来。这是一个圈套,一下子就损失了一百多人!”
柯南耸耸肩道,“看来我的情报很及时。”
秘社成员慌了手脚,立刻拿出手机进行联系。不过很快他就脸色苍白地道,“晚了一步,他们已经降落了。”
柯南摊开手,无奈地道,“也许并不是很及时,但至少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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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完整叙述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日(以下只录月日,略去“2006年”)《人民日报》13版《五大原则说选举》一文说道:“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这里对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叙述不完整。 &
关于“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段话,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但原文后面是分号,还有“除外”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段话,但还有第二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应注意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既然说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就应该全面、完整叙述相关规定。 &&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不是这么说的 7月24日《光明日报》4版《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实践》一文说道,“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代表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 &
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可见不是“将乡级人大代表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其实文章后面自己也说“县级人大每届任期”、“县级人大的任期”。不知为什么第一次涉及“任期”时,却把“人大每届任期”说成了“人大代表任期”。 &&
我国尚无《民法》 6月14日《人民日报》6版《150万保险营销员怎么管》一文说道,“不能超越《民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
这里所说的民法,加了书名号,应指以“民法”相称的一部法律。而我国目前尚无《民法》,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辞海》)。若不在民法一词上加书名号,引文的表述应该还是可以的。而准确的说法,还应是《民法通则》。 &
法规不是法律 7月9日《光明日报》3版《“法律之师”闪光的足迹》一文说道:“组织学习香港《基本法》、《驻军法》、《海关法》和《香港交通法规》等有关法律。” &
这里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都是法律。但所谓《香港交通法规》,依其名称只是法规。而法规还不是法律,不能同法律并列一起笼统称之为“法律”。 &
倒是可以统称“法规”。此时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 &
“地方法规”应称为“地方性法规” 7月16日《光明日报》7版《甘肃省人均耕地面积连续四年稳中有升》报道,“制定了《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法规”。 &
这里所说的“地方法规”,应该称为“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是一个严格的法定名称。平时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是分层次、有区别的,各自的制定权限和效力不同。 &
有时在口语中将“地方性法规”说成“地方法规”。但在正式行文中,不应有“地方法规”说法。 &
不能说“当地法律” 7月27日《光明日报》10版《注意事项》一文说道:“进藏旅游,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民族传统,维 &
护当地自然环境十分重要。”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据此,西藏自治区可以有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没有“当地的法律”。 &
不要说“全国性法律” 7月12日《人民日报》13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身份证”》一文的题前引语说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全国性法律”。同版《农民的期盼 市场的需求》一文说道:“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 &
全国性的法律。” &
由于国体的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有差别。同有的国家不一样,我国采取单一制(区别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因而不应有“全国性法律”和“全国性的法律”说法。 &
除了人所共知的法定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情况以外,非要说“全国性”不可,我国的法律都是全国性的,难道此外还有地区性法律? &
不能说全国人大组织起草全国性法规 7月12日《人民日报》13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身份证”》一文说道:“目前全 &
国人大正组织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国性法规,浙江的率先立法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姑且不去讨论引文中的说法是否完全符合事实,这里只是说有关全国人大组织起草所谓“全国性法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
这就是说,《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没有所谓“全国性法规”。 &
同时,《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由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还不能说全国人大“组织起草”法规。 &
法律不是各部门制定的 7月14日《人民日报》13版《依法优化医疗执业环境》一文说道:“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从自己管理的角度制定,缺乏体系上的完整 &
性和统一性。” &
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
据此,引文中所说的“各个部门”,只能制定规章,而无权制定行政法规,更不可能制定法律。说“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从自己管理的角度制定”,没有根据,也不可能是事实。 &
同时,引文中“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提法,至少是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了医疗卫生行业内,或者说实际上并无行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此提法亦有不当。 &
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大都有立法权 6月7日《人民日报》9版《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一文开头就说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
正如文章在后面讲道:“根据我国法律,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是说,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都有立法权。但在文章还没有作出说明时,就笼统提出“立法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的命题,显然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
“人民代表大会”概念的外延,大于“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概念的外延,包括有立法权的和没有立法权的。 &
审议通过的不再是法律草案 7月30日《光明日报》6版头条《海拔3500米以下难觅雪莲踪影》的《背景链接》说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 &
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 &
《立法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表明从立法程序上讲,法律草案经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草案表决稿后,表决通过。所谓“通过了”的,是法律,不再是“法律(草案)”。 &
法定地方立法程序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引文中不应是“审议通过了《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而应是“审议通过了《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不是审议通过立法建议 7月18日《人民日报》10版《云南九位立法建议人获奖励》报道:“此前的2003年3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评选并奖励的18件立法建议,有的被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的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是有严格的立法程序的。引文中所说的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就是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可以被采纳,但不能直接列入“立法计划”,更不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列入立法计划的,是建议的立法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是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的法律案。 &
同时,引文中关于“有的被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的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说法,将相关“立法建议”至少分成了两类,提示有的可以不列入立法计划而直接进入审议程序。事实上是相关立法项目,首先要列入立法计划。 &
不要把行政处罚和刑罚混为一谈 6月19日《人民日报》5版头条《排污大案凸显治污软肋》一文说道:“虽然对福安公司的正式处罚尚未做出,但记者通过相关人士了解到,即使偷排、瞒报、造假等行为数罪并罚,罚款也不会超过50万元。” &
罪与非罪,泾渭分明。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引文中所说的“正式处罚”和“罚款”,都只能是行政处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这就无论如何也扯不到“数罪并罚”上去。如是,或许至少是判处附加刑“罚金”,而不是行政“罚款”。 &
任何个人无权对他人“绳之以法” 7月29日《光明日报》5版《举报,为何难以公开实名》一文说道:“这位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放射科的普通医生因看不惯前院长崔传德的种种腐败行为,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
这里十分明确地表示,是某个个人将他人绳之以法。 &
“绳之以法”一语近年来用得很多,意思是:“以法律为准绳,给以制裁或处治。”(《现汉》)那么应该由谁来实施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确立了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确立了罪刑法定这一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据此,任何个人都无权,同时也不可能对他人“绳之以法”。 &
恐怕只能说“最终使其被绳之以法”。这样,字面上回避了由谁来实施的问题,实际上隐含着由法定实施者来实施的意思。而且一个“使”字,也凸显了举报人的作用。 &
“更应追究”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6月5日《人民日报》11版上有一篇短文,标题是“‘法人犯法’更应追究”。 &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更应”,是更加应该的意思。更加:“表示程度上又深了一层或者数量上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家的书,应该更加爱护;天色渐亮,晨星更加稀少了。”(《现汉》)依法治国,自然人、法人一旦犯法,都要被依法追究。追究的程度,依触犯法律的程度而定。没有谁比谁“更应追究”的法律依据。 &
应该说“法定代表人” 7月14日《人民日报》6版《亿元亏损案的背后》一文说道:“杨石根等人把国家和股民委托给他行使的法人代表的权力,完全私有化。” &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称谓,不能将其简称为“法人代表”。同时还要注意到,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而只要有授权,并非“法定”,其他人受权也可以成为法人代表。 &
日常口语中常将“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代表”,是一种不规范的称谓,报纸上则不应如此使用“法人代表”说法。 &&
顺便说,引文中用“他”来指代“杨石根等人”,混淆了个体和群体。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这就不能说“杨石根等人”如何。 &&
法条法名 &
准确表述法律的条和款 7月19《光明日报》8版《义务教育有了稳定的经费来源》一文中,有“《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法》第47条规定”、“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等写法。 &
《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第二款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
据此,这里“第二条”的写法是规范的,而“第44条”等应写作“第四十四条”等。注意“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一款”,是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不与“第四十四条”平列,二者中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义务教育法”应援前例加书名号。 &
退一步说,一篇文章中,有“第二条”写法,又有“第44条”等写法;有“第44条、第一款”写法,又有“第45条第二款”写法,体例也不统一。 &
引用的不是《民法通则》原文 7月30日《人民日报》7版《维权莫过“保质期”》一文说道:“《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这里对所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加上了引号,意在表明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这就同事实有出入了。经查,这并不是法条原文。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然后列出引文所说的4项内容。 &
既然加上引号,就应该原原本本按法条原文行文格式书写,不能变成自己的话转述。 &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分为两款 7月31日《光明日报》9版《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说道:“现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共有两款,引用时应加以区分,不能一股脑儿不分款从头写到尾。 &
倒不一定非得说第一款内容如何,第二款内容如何不可。可以在第一款和第二款首尾,分别加上引号。 &
《刑法》第五条不是这样规定 6月19日《光明日报》12版《人权保障是当代中国刑法的鲜明主题》一文说道:“现行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加上引号,当是法条原文。 &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五条原文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嗣后,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到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均不涉及第五条。就是说,至今没有变动。 &
引文中关于“现行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表述,查无实据,不是法条原文,只能是作者自己转述的话语。 &
引文同《义务教育法》条文不一致 7月19日《光明日报》8版《义务教育有了稳定的经费来源》一文说道:“《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
法律条文中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是“义务教育投入”;是“根据职责”,不是“根据责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引文在引用法条时加了引号,表示是原文。而实际上却多处同原文不一致。 &
法律是严肃的,原文引用法条时,一个词、一个字、一个标点都不能差。 &
这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原文 7月3日《光明日报》10版《我国应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一文说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除“四荒”土地外)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确保土地承包长期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
这里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内容,加了引号,明确说成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提示这是法律条文。但其实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表述,一定不会是相关法条原文。这是作者根据自己对该法的理解进行的综合转述,其中有的把不同条款内容拼接在一起,有的则完全是作者自己的话。 &
《公路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7月25日《人民日报》13版头条《已然“先上车” 还未买上“票”》一文说道:“《公路法》明确规定,公路两旁新修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必须距离公路、国道20米,距离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凡9章87条,从头到尾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
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所以该法中不会有“距离公路、国道”一类概念不清自相矛盾的语句。同时,法律用语中,也不会有“新修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这样明显概念混乱外延交叉的词语。如果能以必备的职业敏感及时觉察到这一点,查一查法律文本,引文中发生的问题,其实并不难发现,也不难解决。 &
这不是《工会法》总则中的规定 7月30日《光明日报》6版《沃尔玛职工依法组建首个工会组织》报道:“根据我国《工会法》总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其实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这里引用的法条,完全是一个具体的规定,因而一定不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中的内容。 &
查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的《工会法》,第十条列在“第二章 工会组织”中,确实不在“第一章 总则”中。 &
顺便说,引文标题中“首个工会组织”提法,至少是有歧义的。难道沃尔玛职工还要组建第二个、第三个工会组织?依报道所言,其实这只是“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工会”,是“全球最大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在中国的首个工会组织”。那就应该有限定地表述,不能笼而统之说成“沃尔玛职工”云云。 &
《军事设施保护法》中不是这样表述的 6月28日《光明日报》9版头条《用法律捍卫国防利益》一文说道:“他们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中有关‘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经济建设中,必须保护军事设施’的规定……” &
将“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经济建设中,必须保护军事设施”一语加了引号,提示这是援引法律条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并不是这样表述的。 &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
法律是庄严的,法律条文是严格的,引用法律条文一定要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不能只凭其实并不可靠的记忆信笔写来。 &
引用法律条文不可无中生有 6月28日《光明日报》9版头条《用法律捍卫国防利益》一文说道:“但已违反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中有关‘军事禁区、军事行政区内的空余房地产不准出租’的规定。” &
《军事设施保护法》凡8章37条,其中并没有如此规定。 &
其实并不难看出,这里对所谓法律规定的表述,显然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 &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条文有一是一,有二是二,切不可随心所欲凭空编造,假以法律的名义。 &
该《办法》并非这样规定 7月15日《光明日报》6版头条《让消费者放心美容》一文说道,“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医师条件的要求规定:医疗美容医师必须有6年以上从事该行业的经验”。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不能笼统地说“医疗美容医师”,要分清“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不能简单地说“从事该行业”,还包括“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不是6年以上“经验”,是6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
该法不是日公布 7月25日《人民日报》13版《依法规范语言文字》一文说道,“国家早在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有关“日就颁布了”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
是甘肃省的条例 并非3月1日“颁布实施” 6月12日《人民日报》11版《千余现代坟墓迁出莫高窟》报道:“日,《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里只能是甘肃省地方立法,应称为《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中的“甘肃”,只是个地理概念,只表明敦煌莫高窟的宏观地理位置;而《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中的“甘肃省”,是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明确表明该《条例》是甘肃省的条例。无论如何不能漏掉这个“省”字。 &
《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日由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
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日期不同,这就不能说日“颁布实施”。 &
该规定不是2003年3月制定 7月31日《人民日报》5版《审计问责不能留死角》一文说道:“早在2000年3月,国家审计署就制定了《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
审计署于日发出《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审纪监发〔2000〕7号文件),指出:“《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业经国务院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审计署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从日起执行。”据此,不能说2000年3月“制定了”这个规定。 &
要注意到该规定的制定印发和开始执行的日期是不一样的。 &
不能说成“香港《基本法》、《驻军法》” 7月9日《光明日报》3版《“法律之师”闪光的足迹》一文说道:“组织学习香港《基本法》、《驻军法》、《海关法》和《香港交通法规》等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简称《香港基本法》,但不能写成“香港《基本法》”。香港是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基本法》指的是该法律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立法权,“香港《&&法》”应该是香港制定的法律。 &
同时,对“香港《基本法》、《驻军法》”的说法,无论是理解成“香港《驻军法》”,还是“《驻军法》”,都是荒唐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可以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不要称“新交法” 7月11日《光明日报》9版《“碰瓷”已成为都市驾车人心腹之患》一文说道:“利用故意制造出的交通事故敲诈钱财,往往让驾车人有苦说不出。‘碰瓷’做为一种新型的侵财犯罪手段日益多发,已经成为都市驾车人的心腹大患。”“此类犯罪形式虽是交通事故,但实质却是利用交通事故敲诈,因为不属于新交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尚未有明确定性。” &
这里的“新交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称谓,事出有因,不足为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前,有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对于此,报纸上便经常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法相称。但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不是也不能称之为法律。这样,既无旧法,又何来“新交法”? &
我国《立法法》对立法权限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不同效力,是有严格规定的。 &
为了健全法制,使人们对法律法规体系有所了解并逐步熟悉,报上不应称什么“新交法”。 &
顺便说,标题中的“心腹之患”和内文中的“心腹大患”说法,有所不当。心腹之患:“指藏在内部的严重祸害。”(《现汉》)如此“碰瓷”者居心险恶故意找事,都市驾车人首当其冲身受其害。这显然是来自外部的恶意攻击和祸害,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心中忧患,却不能说是“都市驾车人心腹之患”。 &
同时,引文中的“做为”应写作“作为”。 &
还不能简称“语言文字法” 7月25日《人民日报》13版《依法规范语言文字》一文中,有“国家早在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语言文字法的第二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说法。 &
回忆立法过程,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鉴于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也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国家通用”有特定含义,该法就不能随意简称为“语言文字法”。不妨直接说成“该法”,表示这部法律。同时因为所谓“语言文字法”尚不构成一类,也不要说“该语言文字法”。 &
不要简称《老年法》 7月30《光明日报》6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成就展将展出》报道开头,有“为纪念《老年法》颁布10周年”说法。 &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该法中的“关键词”之一是“老年人”,不是“老年”,因而不能似是而非地简称为《老年法》。即使是在一则消息的开头昭示新闻由头,也不应如此使用法名简称。 &
不伦不类的法规名称 6月14日《人民日报》14版《山西人大立法叫停“名校办民校”》一文说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山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审议通过前夕,办法中有关‘名校办民校’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激烈争论。” &
这里重复说到所谓《山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可见不是偶尔笔误。稍具法律常识就不难判断出,这个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应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可以简称“山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而引文中的法名,恐怕连作者自己也难以解释清是什么意思。 &&
党史党建 &&
关于中国革命历史分期 6月30日《光明日报》7版《红色记忆》一文说道,“精心挑选出建党前后、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一批珍贵党史文物”。 &
引文中的表述,实际上涉及中国革命史分期问题。 &
在中国革命史分期中,有三个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亦称‘北伐战争’、‘大革命’。年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即‘土地革命战争’。”亦称“十年内战”。“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蒋介石反动统治的革命战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即‘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推翻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而进行的伟大革命战争。”(《辞海》) &
按照引文中对几个历史时期的排列顺序来分析,显然是把解放战争时期笼统地称为“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了。如前所述,中国革命史上有三个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不能简单地笼统地那么说,也不能把“土地革命时期”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并列。 &
引文中所称“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解放战争时期”。 &
应说“国内革命战争” 7月21日《光明日报》5版头条《涅槃的百叶龙》一文说道,“太平村是个大村,原有1500多人,经历了两次国内战争和抗日战争,人口锐减到几百人”。 &
这里同抗日战争相提并论的“两次国内战争”,应称为“前两次国内革命战争”,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
延安整风运动是马列主义思想教育运动 7月26日《光明日报》9版《部队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历史和现实考察》一文说道:“延安整风运动是一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教育运动。” &
延安整风运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从1941年5月起,毛泽东先后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的报告,号召全党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在全党进行整顿三风学习运动的指示》,从此开始了全党范围的整风运动。1943年10月开始党中央又组织党的高级干部进一步讨论了党的历史问题,并于1945年4月,召开中共六届七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党的历史作出正式结论,整风运动全面结束。”(《辞海》) &
至于说到毛泽东思想,“1945年5月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认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辞海》) &
因而不能简单地说“延安整风运动是一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教育运动”。追述历史,也要充分尊重当时的历史事实。 &
准确表示延安整风文献的发表时间 7月26日《光明日报》9版《部队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历史和现实考察》一文说道:“1941年,党中央集中在延安的120多名党的高级干部(其中大部分是军队高级干部)学习马列著作和党的文献,毛泽东先后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以整顿学风、党风和文风。” &
《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是毛泽东关于延安整风运动的基本著作。《改造我们的学习》是毛泽东在延安干部会上所作的报告,发表于日。《整顿党的作风》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说,发表于日。《反对党八股》是毛泽东在延安干部会上的演讲,发表于日。 &
据此,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说1941年,毛泽东先后作了这三个报告。 &
引文中似可说“从1941年起”云云。 &
党旗上不是镰刀斧头 6月30日《人民日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特刊》5版《七一漫谈》栏载《高高飘扬的旗帜》一文说道:“我说,宣誓了,在连队会议室,面对一面绣有镰刀斧头的党旗。”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党旗上的党徽图案,不是“镰刀斧头”。 &
锤头是敲打东西的工具,斧头是砍竹、木等用的工具。二者不可混同。 &
引文说的是“20年前的事”,或许再早一些,但历史上中共党旗的图案没有发生过变化。 &
不能“集体加入中国共产党” 7月3日《光明日报》7版《云南财大1400余学生宣誓入党》报道:“云南财经大学1400多名学生新党员在校礼堂举起右手向党旗宣誓,集体加入中国共产党。” &
《党章》“第一章 党员”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这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加入中国共产党有严格的组织程序,不能“集体加入中国共产党”。 &
这是党建常识的ABC。而报纸就这样白纸黑字不容置疑地闹出笑话来了。 &
“入党宣誓”不是“宣誓入党” 6月14日《人民日报》2版《为“天使”插上翅膀》一文中,“在隔离区宣誓入党”小标题下说道:“特别令他激动的是在隔离区宣誓入党。” &
7月3日《光明日报》7版一则党建消息的标题是“云南财大1400余学生宣誓入党”。 &
报上常把“入党宣誓”说成“宣誓入党”,其实是不恰当的。 &
《党章》明确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就清楚地表明,成为预备党员在先,入党宣誓在后;是入党后宣誓,不是宣誓即入党。中国共产党不像有些组织那样,只要宣誓就可以名列其中。 &
把“入党宣誓”不恰当地说成“宣誓入党”,不但在程序上表述不当,而且可能对不知情者造成一种误解,好像只要宣誓就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 &
不能称“云南省中共云县县委” 7月30日《人民日报》5版《增强农村基层组织整体实力》一文的落款,郑重其事地写有“云南省中共云县县委统战部”。 &
云县是隶属于云南省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即云南省云县。而“中共”是全国性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这就无论如何不能说“云南省中共云县县委”。 &
中共云县委是党的地方一级领导机关,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云县委员会,只能简称为“中共云县委”。引文中为了标明云县的宏观地理位置,恐怕也只能将地名“云南省”和“中共云县委”隔开,写成“云南省 中共云县委”。 &
同时,“中共云县委员会”进一步简称应是“中共云县委”,而不是“中共云县县委”。 &
引文应写作“云南省 中共云县委统战部”。 &
党总支部不是党总支部委员会 7月12日《人民日报》4版《新农村里的坚强堡垒》一文所配发图片的文字说明称:“图为单家集党总支部三位成员。” &
《党章》中有关于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的规定。引文中所说的“党总支部”,属于党的基层组织。说到成员,参加这个基层组织的所有党员,都是其成员。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能只有三名成员,而党总支部一定不会只有三名成员。 &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不会只有三名成员,说成“党总支部委员会三位成员”,倒是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党总支部和党总支部委员会不是一回事。 &
慎言“普通党员” 7月12日《人民日报》4版《新农村里的坚强堡垒》一文说道:“普通党员不再‘无权管事、无心理事、不愿干事’。” &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是党员,都是普通党员,因而不应有“普通党员”说法。 &
同时,《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所有党员都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自然也就没有是否“普通党员”之分。 &
不要说“党支部一班人” 《人民日报》7月8日8版《红军路上特区情》一文中,有“带领党支部一班人”说法。7月12日4版《新农村里的坚强堡垒》一文中,有“党总支一班人带头动员群众”的说法。 &
“一班人”是一个经典的比方,源出于毛泽东同志重要著作《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 &
话说得十分明确,“一班人”指党的委员会,党委班子。《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层次不同,彼此间不能混同。 &
同时,引文中“一班人”其实所指不清。总支部、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并不是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即使可以说“一班人”,那是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是指总支部、支部全体党员? &
关于“班长”的比方 6月27日《人民日报》9版《合格“班长”先过自律关》一文说道:“党委正副书记要统好班子、带好队伍,就必须严于律己,在各个方面做表率、当模范。”“作为党委正副书记,必须从严把好自律关”。 &
说来说去,引文内文中说党委正副书记必须严于律己,必须从严把好自律关,而画龙点睛的标题中,就说成“班长”先过自律关。显然是认为党委正副书记就是“班长”,这是不恰当的。 &
“班长”是一个经典的比方,毛泽东说:“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书记好比是‘班长’。”“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话已经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党委书记是“班长”。众所周知,军队中的班,按建制、按编制,历来只有一名班长,这就不能说“党委正副书记”都是“班长”。 &
关于天津师大学生党课的几个说法 7月24日《光明日报》7版《天津师大70%学生申请入党》一文说道:“目前,该校学生入党申请人比例高达70%,培养对象近3000人。”“目前全校共有二级党校20个,平均每学期开设党课80学时,先后有6000人次的普通同学旁听过党校的课程。” &
这里有几处表达不清。 &
其一,申请入党靠自愿。偌大一所大学,有大多数学生申请入党,同时有的不申请或还没有申请,完全是正常的。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划分是否“普通同学”。 &
其二,“平均每学期开设党课80学时”,考虑到每学期有20周左右时间,每周党课不宜超过一次,每次不宜超过4学时,那么每学期至少要上20次党课。这样,只要有300人一直坚持“旁听”, 就可以达到6000人次。对于一个“培养对象”就有近3000人的大学来说,300人“旁听”党课,还值得一提么?当然也可能人数很多,比如是3000人,可那样平均只要每人两次,就可以达到6000人次。听党课不是听大鼓书,一个学期中20次党课只听两次,其实也不值一提。总之,6000人次的说法不足为训。 &
其三,“目前全校共有二级党校20个,平均每学期开设党课80学时”,如果是20个党校一共开设党课80学时,那么一个只有4学时,显然是少了;如果是每个党校80学时,平均每周4学时,不多么?再有,这个“平均”是说空间上20个党校平均呢,还是时间上“平均每学期”呢? &
党政要分开 7月26日《人民日报》13版《选民一个不能少》一文说道,“2004年初,该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流动党员管理委员会和外出务工创业者协会”。 &
按照党要管党、党政分开的原则,县委完全可以成立流动党员管理委员会,却不能成立外出务工创业者协会。同时,也不该由县政府来成立流动党员管理委员会。 &
“外出务工创业者协会”既然叫协会,就应该是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可以由县委、县政府来支持组织,也不应由县委、县政府直接来“成立”。 &
不要把村委会称为“村委” 7月30日《人民日报》头版《冲不垮的“堤坝”》一文说道,“洪灾过后,处在‘风口浪尖’的韶关市乳源县桂头镇杨溪村一片狼藉”。“‘党在家园在’的大红标语高高竖立在村委大楼上。” &
像省委、市委、县委,分别是省、市、县的党的委员会的简称一样,顺理成章,这里的“村委”,应该是村党委的简称。经查,韶关市乳源县桂头镇杨溪村设党支部,不是党委,因而没有“村委”,自然也就没有“村委大楼”。 &
恐怕是“村民委大楼”。村民委员会不应简称为党的系统的“村委”。 &&
重要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政府 6月17日《人民日报》3版头条《李长春分别会见瑞士联邦副主席和内政部长》报道:“卡尔米—雷伊、库什潘共同表示,瑞士将继续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 &
从逻辑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判断显然是不正确的。一个真的肯定判断,其主项和谓项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必须有相容关系,谓项概念要准确反映主项概念的本质属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没有相容关系,不能构成肯定判断的主项和谓项。一言以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政府。 &
不知这是原始表达的不慎,还是翻译中发生的大意,抑或行文时出现的疏忽。不管问题发生在哪个环节上,报上都不该出现如此纰漏。 &
应该是:“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 &
可不能说“南中国” 7月14日《人民日报》6版《潮起北部湾》一文说道:“广西这样定位北部湾经济区:作为南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板块……”结束语是:“面对北部湾不尽的波涛,人们对即将隆起的南中国新经济增长板块,翘首以待!” &
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广大,版图辽阔,涉及整个国土的部分地区,常有诸如北方、南方,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说法。长此以往,约定俗成,界定明确,人所共知,述说起来很方便。但这里匪夷所思的“南中国”说法,却真让人犯迷糊。 &
“中国”是一个内涵准确、所指唯一的专有名词。在“中国”前面不能再用方位词加以修饰,像历史上的“南朝鲜”、“南越”、“东德”、“西德”一样,另造出新词新义。这恐怕是一个十分严肃同时也十分敏感的问题。在人们心目中,只有中国南部、中国南方等提法,可没有什么所谓“南中国”。如果“南中国”的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就一定会有“北中国”,由此还会衍生出什么“东中国”、“西中国”之类五花八门稀奇古怪的说法。若此,那整个中国岂不七零八碎乱了套? &
或曰:脍炙人口的千古绝句“北国风光”、“红豆生南国”等,又该怎么说?好说:第一,并没有说“北中国”、“南中国”;第二,这是典型的文学语言;第三,早已约定俗成,大家都有一致的理解。只此而已。无奈它们的存在,并不能支持“南中国”说法的成立。北国、南国已作为词条收入《现汉》,注明是“书面语”。 &
不能说“中国大陆是多灾之国” 7月4日《光明日报》9版《略论华侨华人的民族文化认同》一文说道:“中国大陆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气候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多灾之国。” &
“中国大陆”其实不是一个类似亚欧大陆一样的地理学名词,地理学中没有这个说法。那么只能是人所共知不言而喻的特指了。 &
从语法上说,引文中后面的人称代词“它”,指代“中国大陆”。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不能说“它是一个多灾之国”。幅员辽阔,多灾固多灾矣,大自然使然,人不胜天。但不容置疑的是,中国大陆不是一国。 &
不要说“四大家”领导 7月31日《人民日报》10版《嘉鱼信访超市“办不下去了”》一文说道:“县‘四大家’领导和公安、工商等24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起,集中接待来访群众。” &
这里的“四大家”,说来说去是指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一级领导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县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县政协是人民政协的一级地方组织,当地的统一战线组织。四大组织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各不相同,说不上这是一家,那是一家,怎么就可以统称为“四大家”呢?大报上如此用语,也有点儿太随便了吧。 &
说起“四大家”,难免会联想起中国现代史上有一个人所共知的“四大&&”。那可真是“四大家”,但二者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
香港深圳不能并列相称“两大特区” 《光明日报》7月7日头版《文明之师的流动代表队》一文说道,“我们要当好深港两大特区的文明使者”云云。7月9日3版《“法律之师”闪光的足迹》一文说道,“每天穿行在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香港、深圳两大特区”。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是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属于省级行政区划单位。 &
虽然有时也简称为香港特区,但“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深圳经济特区是完全不一样的,因而不能并列相称“深港两大特区”或“香港、深圳两大特区”。 &
顺便说,“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香港、深圳两大特区”说法,不知根据何在。况且“最发达”的应该只有一个,难道是“并列第一”? &
深圳和香港是不同的“开放城市” 7月7日《光明日报》头版《文明之师的流动代表队》一文说道:“香港、深圳都是开放城市,金钱、女色诱惑比较直接。” &
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频词“开放城市”,特指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城市,而香港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开放城市。因而不能简单地笼统说“香港、深圳都是开放城市”。 &
不能说“省外和其他国家” 7月26日《光明日报》头版《周口市文化产业成为新增长点》报道:“周口市还有15个民营杂技演出团体活跃在省外和其他国家。” &
这里的指示代词“其他”,表示别的。其他国家,就是别的国家。将“省外”与“其他国家”并列在一起,说成“省外和其他国家”,从字面上说是将“省外”视为国家了。 &
若说成“活跃在省外和国外”,从地域上加以划分,庶几可行。 &
不要说“香港澳门和境外国家” 7月12日《人民日报》14版《君合:中行上市背后的律师团队》一文说道,“中行在香港、澳门和境外25个国家拥有大量的业务和资产”。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不是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才可能国中有国。所以说到其他国家,不必也不要说是“境外国家”。尤其是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现实生活中在特定场合还称去香港、澳门为“出境”,就更不要说“香港、澳门和境外25个国家”。难道中国还有“境内国家”? &
引文中的“境外”两字,纯属赘疣;累赘不说,还会惹出麻烦。 &
旧民主主义与新民主主义不是一脉相承 7月15日《人民日报》8版《绿色游踪红土地》一文说道,“到此一游,你可以展阅到一脉相承的旧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伟大演义”。 &
新民主主义:“毛泽东提出的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无产阶级领导民主革命的理论。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划分了整个世界历史的时代。毛泽东指出:‘在这种时代,任何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如果发生了反对帝国主义,即反对国际资产阶级、反对国际资本主义的革命,它就不再是属于旧的世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而属于新的范畴了;它就不再是旧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即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了。’”(《辞海》) &
一脉相传:“由一个血统或一个派别传下来。也说一脉相承。”(《现汉》)这就不能不区分性质,说是“一脉相承的旧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 &
难道地方政府不稳定 7月16日《光明日报》7版《文化认知的形成和提升》一文说道:“为地方政府稳定做出了贡献。” &
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稳定”已经成为当前的常用语,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阅读报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节目,上网浏览,经常看到、听到关于“稳定”的信息,人们对此在实质上都有一致的理解。 &
从文字表述上说,引文提出的已经不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稳定问题,而是所谓“地方政府稳定”。这算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发生了不稳定的问题?凭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政治经验来判断,不至于吧? &
“终止”不是“中止” 6月5日《人民日报》5版《我搜救越南渔船和渔民行动中止》报道:“经我国有关专家研究并商越南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按照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搜救越南籍遇险渔船和渔民行动于6月2日12时中止。”“搜救中止后,我国海事主管部门将继续发布航行警告,提请航经南海北部水域的商船加强瞭望搜寻,一旦有情况,我方将再次组织力量前往救助。” &
“中止”表示事情还没有完成就中途停止,往往是因故停止。报道中其实并没有这个意思。至于说一旦有情况将再次组织力量前往救助,那将是新一轮行动。此次行动当用“终止”:“结束;停止:终止活动。”(《现汉》) &
“中止”和“终止”只是同音而已,书不同形,释不同义。引文中的误用,还可能引发误解,尤其是在这种可能涉及外交敏感的新闻报道中。 &
难道老年人口就是非“正常人口” 7月17日《人民日报》10版《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甚》所附《链接》说道:“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平均每年超过3%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正常人口0.66%的增长率。” &
这里关于老年人口增长率高于正常人口增长率的说法,无疑是将老年人口排除在“正常人口”之外了。 &
人类繁衍生息,代代相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生命个体的人,除了不幸夭折或英年早逝外,总是要进入老年的。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完全正常的,生物生长发育规律使然。可为什么要说老年人口就不属于“正常人口”了呢? &
“北京市”是谁 7月18日《人民日报》2版《北京 “吃得少产得多”的科学抉择》一文说道,“今年北京市将提请市人大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按照法律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地域上讲,北京市人大属于北京市。北京市提请市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这里的“北京市”是谁?怎么能够提请市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如此表述,真让人摸不着头脑。 &
如果说成“今年北京市将由市人大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成为一个地域概念,不是“提请”的行为主体,庶几可通。如果非要说“提请”不可,那就应具体指出提请的单位,比如“北京市政府提请”。 &
难道北京人就不是“国人” 6月28日《光明日报》5版《人文奥运与市民公德》一文说道:“比如北京人和国人的随地吐痰,就使许多外国人惊讶甚至厌恶。” &
国人:“指本国的人。”(《现汉》) &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北京人当然是国人,或者说国人中当然包括北京人。在国人和北京人之间,国人是属概念,北京人是种概念,二者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这就不能说“北京人和国人”如何。 &&
规范说法 &&
应该说“‘十一五’规划纲要” 7月14日《人民日报》6版《潮起北部湾》一文说道:“其中防城港是我国‘十一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重点建设的12个港口之一。” &
引文中的“我国‘十一五’发展纲要”,显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通常可以简称为“‘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特定语境中甚至进一步简称为“‘十一五’纲要”。 &
但这是规划纲要,不是发展纲要,不能简称为“我国‘十一五’发展纲要”。 &
“规划纲要”不是“规划” 7月14日《光明日报》5版头条《谁为成果转化“埋单”》一文说道:“党和政府也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据日《光明日报》头版头条“新华社北京2 &
月9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
规划:“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制订规划;十年规划。”纲要:“概要(多用于书名或文件名):《农业发展纲要》。”(《现汉》)不难判断,“规划”不等于“规划纲要”。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是重要文献,称说时不可漏掉其中的“纲要”二字。 &
法定未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人 6月9日《光明日报》3版《闽北农村祠堂庙堂改学堂拂荡新风》报道,“峡阳镇的应氏祠堂每年组织年满16岁的青年举行成年宣誓仪式”。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据此,“年满16岁的青年”不是成年人。 &
1997年6月还没有开始“无偿献血” 6月23日《人民日报》10版《党员刘筱杰无偿献血9年》报道:“刘筱杰第一次无偿献血是在日,当时海南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刚开展,各医院经常闹‘血荒’。” &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日起施行,各地方制定的公民义务献血条例遂告废止。《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此前的提法恐怕只能是“义务献血”。 &
说在《献血法》施行以前,尤其是立法以前,就有以后的法定“无偿献血”行为,显然言过其实。 &
如今已不是“义务献血” 《人民日报》7月13日5版《赖戈林:生命因勇敢而光荣》一文说道:“去年暑假,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青岛分院学员赖戈林来到广西来宾市,探望在那里做生意的父母。”“他在校两年3次义务献血”。7月20日4版新闻图片的文字说明称:“7月19日,由于重庆市血液中心血库告急,重庆女子医院的200多名医务人员踊跃报名,参加义务鲜血。图为该院的医生和护士纷纷向血站工作人员递交义务献血登记表。” &
7月26日《光明日报》6版《建设和谐校园文化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一文说道,“有些大学生在毕业离校的时候踊跃参加最后一次义务献血”。 &
《献血法》早已施行多年,这里的所谓“义务献血”,应为“无偿献血”。 &
如果采访时更认真细致一些,亲眼看看那登记表,那一定不会是“义务献血登记表”。 &
应该是“民办教育的一种形式” 7月29日《光明日报》7版《构建独立学院多边治理体系》一文说道,“要确定独立学院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一种形式”。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以前,绝大部分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条文中,都将现称的“民办教育”,称为“社会力量办学”。为使法律条文更加科学、严谨、简洁,《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再使用社会力量办学提法,而是使用民办教育概念。《民办教育促进法》统一了对非政府办学的提法。 &
引文应说“要确定独立学院是民办教育的一种形式”。 &
“兵团”不能同省区市并列 7月3日《人民日报》2版《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公布》报道,“2006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共覆盖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的673个项目县、2858个项目学校”。 &
这里的“兵团”,应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新疆地区屯垦戍边的军垦组织。1954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7.5万名转业官兵组成。1955年改称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1975年撤销,1981年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国家农垦部双重领导。”(《辞海》) &
问题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是。所以引文中不能用“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来括注“省”。准确的说法也只能是“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极‘左’”不要加引号 《光明日报》7月5日头版《当前文学创作症候分析》,7月9日5版头条《何兹全:士不可不宏毅》等文中,有“极‘左’思想”写法。 &
所谓“极‘左’”,不应在左字上再加引号。如果说“‘左’的错误”、“‘左’的倾向”等,需要加引号,因为这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左。而作为一个词,“极左”已是走向极端,本身就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左,其中的左字就不该再加引号。左字加上引号又冠之以“极”,反而会有麻烦。 &
重要文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出现“极左”字样,就采取不加引号的用法,应该成为典范。 &
“方案”不一定是“预案” 7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早籼稻今年继续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报道,“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认真落实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该行周密部署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 &
7月13日《光明日报》9版《让执法充满“人情味”》一文说道:“在办税高峰期,一个办税大厅瞬时能达到500多人,一天接待2000多人。为解决这一矛盾,崇文地税事先制订了详细的工作预案,采取多项措施做到了征期内大厅工作秩序不乱,服务水平不降低。” &
预案一词,近年来用得很多,甚至本来只是“方案”,也要说成“预案”。 &
预案:“为应付某种情况的发生而事先制订的处置方案。”(《现汉》)预案确实也是一种方案,但针对的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而不是常规情况、已经出现的情况。方案其实就是“工作的计划”,而计划是“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现汉》)。方案总是在实施、执行前制订的,不能因为预先制订,就称之为预案。更不能认为预先制订的方案,就是“预案”。引文中所说的情况,不过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而已。 &
第一则引文标题中关于“继续执行”说法,可以支持这并不是“预案”,只是一个“方案”的主张。 &
不应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7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福建各界决战“碧利斯”》一文说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经常可以看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说法,但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
一旦遭遇灾害,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定要通过主观努力,减少损失,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限度”是规定的范围或程度,对于减少损失来说,减少得越多越好,不该设置限度。而对于损失来说,程度越小越好。 &
所以,不应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是“我国政府”统计藏羚羊数目吗 7月14日《人民日报》5版《西藏藏羚羊总数近15万只》报道:“经过18年调查研究完成并刚通过权威部门认定的《西藏藏羚羊生物生态学研究报告》表明:西藏藏羚羊总数已近15万只。”“负责这个研究报告的原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院长刘务林研究员说,西藏境内现有藏羚羊149930只左右”。“这是我国政府首次采用科学统计方法得出的数据”。 &
“我国政府”的含义是明确的,姑且不说“西藏藏羚羊数量”是否要由我国政府来统计,只是说一个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研究报告和原地方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院长发布的数字,能说是“我国政府首次采用科学统计方法得出的数据”吗? &
可以说是“我国首次采用科学统计方法得出的数据”,但要说是“我国政府首次采用科学统计方法得出的数据”,恐怕应慎之又慎,不可随意使用“我国政府”的名义。 &&
禁用词语 &&
何来“台湾政府” 7月4日《人民日报》7版《祖国巨变说不尽——华人学者华盛顿座谈会侧记》一文说道:“一些来自台湾的与会者心情激动。他们有的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有的常来往于祖国大陆、台湾和美国。由于工作便利,从大量资料、数据和直接接触中清楚地感受到祖国大陆巨变。现在中国3天创造的财富就相当于1952年全年之和……”“祖国大陆充满希望。最近台湾政府领导人弊案连连,更使人觉得海峡两岸早日统一,台湾前景才光明。” &
引了这许多原文,是为了不断章取义。引文一开始,对“一些来自台湾的与会者”,用的是第三人称“他们”。后面一些关于祖国大陆巨变的叙述性的话,没有明确指出是“他们”所言。只从字面上说,可以认为是作者的话。这就实在不该直截了当地出现“台湾政府”的说法。即使是“他们”的原话,也不能如此照抄照搬。至少要加引号,一般可称“台湾当局”。 &
如有合法的“台湾政府”,就有“一中一台”,报刊宣传对此万万不可疏忽大意。 &
不要使用“两岸三地”提法 7月8日《光明日报》2版《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作品大赛开赛》报道:“大赛面向全社会,辐射两岸三地。” &
举世皆知,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行文中“台湾”与“祖国大陆”(简称“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简称“内地”)为对应概念。近年来各类传媒的新闻报道中,普遍使用一个所谓“两岸三地”提法,网上搜寻,相关信息竟有百万之众。其含义也不尽相同,有的指大陆和台湾及香港,有的指大陆和台湾及香港、澳门。甚至又从此衍生出“两岸四地”提法。内涵不清,没有规范定义,提法混乱。 &
“两岸”说法,可能缘于历史上中美谈判中那位卓越的美国外交家使用的关于“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的著名论断。这样,如果非要说“几地”不可,“两岸”中显然已含有“两地”意思,又何来“两岸三地”?从构词法上讲,如果“两岸”和“三地”属于联合式的平列关系,那就不是“两岸三地”;如果属于偏正式的附加关系,那么台湾海峡两岸其实并没有“三地”,香港、澳门都不是地处台湾海峡。 &
无论是从词义本身来说,还是注意到现实中香港、澳门同内地以及台湾同大陆的不同情况,传媒中都不应使用所谓“两岸三地”提法。此说可能源自港台传媒,不便干涉,但也不必效仿。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
“台北故宫博物馆”应称“台北‘故宫博物院’” 7月30日《人民日报》8版《别具一格 奇倔不俗》一文说道:“鲁桓于上个世纪80年代移居美国,他的艺术在异国也引起了轰动,在台北故宫博物院展出,得到一致赞誉并被收藏。” &
7月28日《光明日报》10版《中华瑰宝的聚集地》一文说道,“另1套同年饰品现收藏在台北故宫博物馆”。 &
这里有3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
第一,引文中的“故宫博物馆”,应为“故宫博物院”。《辞海》在“故宫博物院”条下,特意注有“1965年台北建有故宫博物院”。故宫博物院不称故宫博物馆。 &
第二,由于不言自明的原因,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以引号。” &
第三,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引文中所说的“他的艺术在异国也引起了轰动”一语后,应使用句号。而不应用逗号与“在台北故宫博物院展出,得到一致赞誉并被收藏”相接。 &
不要把港澳台与国家平列 7月10日《人民日报》5版头条《揭开网络赌球黑幕》一文说道,“一些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人员与香港、澳门、台湾、泰国、马来西亚等地的博彩公司或赌球大庄家联系”。. &
泰国、马来西亚都是国家名,香港、澳门、台湾是国内地名。由于不言而喻的原因,不要把“香港、澳门、台湾”与“泰国、马来西亚”平列在一起,统称为“等地”。 &
不能说“从香港征集回国” 6月3日《光明日报》头版《最大的商代圆鼎首次亮相 百余精品荟萃遗产日特别展》报道:“该鼎是使用‘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今年4月从香港征集回国的。” &
毋庸赘言,从香港征集到的文物,没有任何理由称之为“回国”。 &
可以改为:“该鼎是使用‘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今年4月在香港征集到的。” &
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6月1日《人民日报》16版《污染“黑三角”艰难嬗变》一文中,说到“全国人大盛华仁副委员长”。 &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其中“/”表示在《宪法》原文中,行文时另起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
《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设委员长、副委员长等职务的,因而就没有“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的称谓。正式称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可以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 &
省人大不设主任 6月30日《光明日报》8版《他现在住西冲》一文说道,“与我们同行的,还有原省人大主任刘夫生同志和他的夫人”。 &
省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
这就清楚地表明,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主任、副主任。 &
平时人们在口语中也确实常有省人大主任说法,那是不假思索脱口而出使然,其实不能这样简化。口语中说一说倒也罢了,各种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则应倍加注意,不可媚俗从众。在正式语文中,只能是用法定正式称谓。 &
“省人大主任”,应当用法定称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
同时,“原省人大主任”,应当表示成“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注意表示原职务时“原”字的位置。 &
不要称“全国人大常委” 《光明日报》6月30日7版《中国歌坛回顾大型活动在京启动》一文说道,“全国人大常委、著名作曲家、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会长谷建芬担任此次活动的组委会主任”。7月6日头版《为孩子写歌最幸福》一文说道:“我给全国人大常委、著名作曲家谷建芬打电话约采访。”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常不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尤其是在正式语文中。 &
有时口语中也说“人大常委”,但在习惯上,常委称谓往往会被理解成党委常委意义上的常委。而党委常委是领导职务,人大常委会委员则不是。就从这个角度说,也不宜称全国人大常委。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
应该说“犯罪嫌疑人” 6月22日《光明日报》4版《真情铸警魂》一文说道:“蔡美法立即将这一重大线索汇报,杀人犯当天就在新市落网。” &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这里只是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未进入依法审判程序,不能称之为“杀人犯”。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
清朝不能再以满清相称 《光明日报》6月1日6&7版头条《全球化视角下的中国文化》一文说道,“你推翻了满清没有关系” 。6月14日头版《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良好时期》报道:“草原文化在经历匈奴、鲜卑、突厥、契丹、蒙元、满清、现当代几个高峰期的发展以及与中原文化的长期碰撞、交流、融合后……”7月13日6&7版头条《守望中华礼仪之邦》一文说道,“孙中山先生推翻满清以后”。 &
日国务院就发出《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明确指出:“‘满清’这个名词是在清朝末年中国人民反对当时封建统治者这一段历史遗留下来的称谓。……为了增进各民族间的团结,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各种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改革开放以来,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提出这个问题。但时至今日,“满清”称谓仍时有所见,甚至出现在中央大报的文字中和著名专家学者解读文史的文章中。 &
满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名,满族原为女真人后裔。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以建州女真、海西女真为主体,融合其他各族而成。后金天聪九年(1635年)皇太极废除诸申(女真)旧号,定族名为“满洲”。清定都北京后,大批满人入关,形成满汉杂居局面。辛亥革命后,通称满族。 &
清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名,清建国于1616年,初称后金,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其间近300年。1616年女真贵族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天聪十年(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清,顺治元年(1644年)世祖入关,定都北京,逐步统一中国。 &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通常所说的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56个民族,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遗产和光荣的革命传统。 &
同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称谓方式一样,清朝自应顺理成章称为清朝,完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称之为满清。 &
引文中“蒙元”的说法亦有所不当。 &
不要再称“村长” 7月3日《人民日报》5版头条《首趟列车出藏记》一文中,有“54岁的当雄县当曲镇当曲村5村村长”说法。 &
6月16日《光明日报》8版《回家》一文说道:“爸说妈和村长磨了几次嘴,才较便宜卖给了她。” &
报上早已有人指出,现在已没有“村长”叫法,这个历史上的称谓,如今早已时过境迁,不应再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引文说的是现在的事,自然不应再以“村长”相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村民委员会主任”习惯上简称“村民委主任”、“村委会主任”,进一步简称“村主任”。由于习惯于叫“村长”,且村长比村民委主任、村委会主任、村主任叫起来简单顺口,现今在口头上仍有不少地方称“村长”,甚至当下一些口语化的文艺作品中,也都这么说。可说事出有因,可以理解却并不规范。 &
不容置疑的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称谓,报纸上没有特殊需要(如描述历史上的事或文学作品中刻意以口语刻画人物)则不应再称村长。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 &
顺便说,查当雄县行政区划,有当曲卡镇,不是当曲镇。按现行体制,引文中“当曲村5村”说法,提示这是当曲村的一个自然村,可设有村民小组,更不会有所谓“村长”。 &
怎么又来了民族语言的“嘎查长” 7月30日《人民日报》5版《40万农牧民盼望告别“油灯粪火”》一文说道:“笔者走访了锡林郭勒盟一些无电行政嘎查(村)。”提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41岁的嘎查长青格勒” 、“嘎查长松地扎布”等。 &
既然如今不该有“村长”叫法,自然也就不该用民族语言称“嘎查长”。 &
不要使用“WTO成员国”提法 7月4日《人民日报》3版《多哈回合应立足促进发展》一文说道:“要让60位WTO成员国的贸易或农业部长们在短短几天里克服重重分歧,求同存异,达成妥协,几乎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 &
《光明日报》6月29日12版新闻图片《拉米呼吁尽快结束多哈谈判》的文字说明称:“世界贸易组织从28日开始举行为期5天的成员国‘谈判会议’。此次被称为‘多哈回合最后机会’的会议引起成员国的高度重视。60多个成员国派出部长级官员与会。”7月11日9版头条《保安服务业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一文说道,“我国保安服务市场将向WTO成员国开放”。 &
这里不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WTO成员国”提法。 &
新华社在其公布的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指出:“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
毋庸讳言,中国香港、澳门以单独关税地区身份,中国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就使得相应“成员国”的说法更加敏感。 &
顺便说,引文中有关“60位部长们”说法,既然已经有准确的数量关系,就不应再加后缀“们”表示复数。《现汉》特别提请注意:“名词前有数量词时,后面不加‘们’,例如不说‘三个孩子们’。” &&
国土版图 &&
说到国土总面积莫忘海洋国土 《人民日报》6月1日16版《水土保持:山丘区新农村建设的生命线》一文说道:“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2%。”6月15日16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防沙治沙事业》一文说道,“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6月18日4版《我国土地沙化形势仍很严重》报道,“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沙化土地有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2%”。 &
《光明日报》6月23日头版《心似穹庐护青山》一文说道,“全国沙化土地达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2%”。7月4日6版《荒漠&水与“最优策略”》一文说道,“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3.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46%”。7月30日6版《我引入植物纤维材料用于防沙治沙》报道:“我国沙化土地面积达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 &
这里不容置辩地认为我国国土总面积是960万平方千米(平方公里)。这是一个不全面的说法。事关重大,不可以不说清楚。 &
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并郑重声明,按照该公约规定,我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
1998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白皮书,首次明确“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公布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
经测算,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归属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近三百万平方千米(平方公里)。我国拥有960万平方千米(平方公里)的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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