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1生产日期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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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家公休假规定
国家公休假规定
范文一:一、假期1、 公休假按国家公休假有关规定执行,春节参照总部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和时段安排由行政部通知。2、 年休假公司实行年假制度,工作满一周年的正式员工从满一周年开始,每年有5天年假,必须在次年的当月前休掉,过期作废;如果员工当年没有休年假,公司奖励1000元奖金,每增加一年工龄年假多半天,奖金也随之增加。年休假最多累计不超过10天。3、 婚假公司员工符合结婚年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省内婚假5天,省外10天(夫妻一方为省外即可),男女双方符合晚婚的可增加婚假5天。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4、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省内丧假3天,省外的丧假5天,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5、 病假员工病假应附医院有效证明(出差人员凭当地正规医院证明)。月病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大病住院除外),每超出一天扣除30元(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除外)。6、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按《总纲》有关规定执行。7、 集体休假公司组织每年夏季集体休假一次,若无特殊理由,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费用根据工龄作以下划分:工龄五年以上——公司为员工承担10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四至五年——公司为员工负担8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至三年——公司为员工负担6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年以下——公司为员工负担50%费用。8、 出国旅游作为奖励,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到国外旅游的机会,根据工龄和级别作以下划分:工龄满四年——可到香港或韩国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4000元;工龄满六年——可到新马泰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9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工龄满八年——可到欧美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15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10000元。二、医疗费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三、社会保险公司所有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手机通讯费1、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年全额报销手机通讯费;2、部门经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正部长6000元、副部长5400元;3、业务经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4200元;4、业务主办,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3000元;5、实习业务员,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8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6、业务助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2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7、特殊情况的报销标准报总经理审批确定。五、公务用品1、公司为正式员工提供前三年的服装费用,在每年八月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后,集中一次性报销。工作满三周年以后就不再享受该笔费用。男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男士单价不超过150元长袖衬衣4件、单价不超过120元的短袖衬衣2件以及单价不超过250元的领带1条。女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女士单价不超过20元的薄丝袜8双和单价不超过50元的厚丝袜2双,以及价格不超过840元的服装。2、公司提供给每位正式员工部分工作文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名片夹一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旅行包一个、价格不超过400元的公文包一个。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建立审核批准后,集中一次性报销。六、住宿条件1、公司为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提供公寓作为寝室,每套固定公寓可配置总额不超过3800元的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作为公用。并为每位入住人员提供以下生活用品:*床,一张,限额200元;*床头柜,一只,限额150元;*落地扇,一把,限额200元;*办公桌,一张,限额250元;*办公椅,一把,限额100元。2、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入住公司寝室,经总经理批准可租房住宿,并由公司每月按级别提供200~25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3、公司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另设立住房信贷制度,申请住房信贷的员工必须工作满三周年、与公司签定三年或三年以上劳务合同。住房信贷具体操作如下:a) 工作满三周年的正式员工可以提出贷款申请,按岗位级别由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评定后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经律师公正,将劳动合同续签(服务年限必须等于或超过还款年限),并以本人的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作为附件备案。b) 住房信贷的额度划分如下:? 业务员及以上
——6万;? 业务员以下
——4万。c) 员工从申请了住房贷款的当年年底开始,平均分三年归还给公司一次款项。若员工在此期间离开本公司,必须将住房贷款连本带息全部退还给公司方可离开。原文地址:一、假期1、 公休假按国家公休假有关规定执行,春节参照总部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和时段安排由行政部通知。2、 年休假公司实行年假制度,工作满一周年的正式员工从满一周年开始,每年有5天年假,必须在次年的当月前休掉,过期作废;如果员工当年没有休年假,公司奖励1000元奖金,每增加一年工龄年假多半天,奖金也随之增加。年休假最多累计不超过10天。3、 婚假公司员工符合结婚年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省内婚假5天,省外10天(夫妻一方为省外即可),男女双方符合晚婚的可增加婚假5天。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4、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省内丧假3天,省外的丧假5天,均不包括连续乘车时间。5、 病假员工病假应附医院有效证明(出差人员凭当地正规医院证明)。月病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大病住院除外),每超出一天扣除30元(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除外)。6、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按《总纲》有关规定执行。7、 集体休假公司组织每年夏季集体休假一次,若无特殊理由,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费用根据工龄作以下划分:工龄五年以上——公司为员工承担10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四至五年——公司为员工负担8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至三年——公司为员工负担60%费用,法定家属由员工自己负担大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工龄二年以下——公司为员工负担50%费用。8、 出国旅游作为奖励,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到国外旅游的机会,根据工龄和级别作以下划分:工龄满四年——可到香港或韩国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4000元;工龄满六年——可到新马泰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9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6000元;工龄满八年——可到欧美旅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公司负担15000元,一般员工由公司负担10000元。二、医疗费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三、社会保险公司所有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手机通讯费1、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年全额报销手机通讯费;2、部门经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正部长6000元、副部长5400元;3、业务经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4200元;4、业务主办,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3000元;5、实习业务员,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8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6、业务助理,每年报销手机通讯费1200元(建议使用“神州行”等储值卡);7、特殊情况的报销标准报总经理审批确定。五、公务用品1、公司为正式员工提供前三年的服装费用,在每年八月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后,集中一次性报销。工作满三周年以后就不再享受该笔费用。男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男士单价不超过150元长袖衬衣4件、单价不超过120元的短袖衬衣2件以及单价不超过250元的领带1条。女士:每年由公司发给每位女士单价不超过20元的薄丝袜8双和单价不超过50元的厚丝袜2双,以及价格不超过840元的服装。2、公司提供给每位正式员工部分工作文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名片夹一个、价格不超过100元的旅行包一个、价格不超过400元的公文包一个。凭小票或实物经办公室或行政部建立审核批准后,集中一次性报销。六、住宿条件1、公司为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提供公寓作为寝室,每套固定公寓可配置总额不超过3800元的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作为公用。并为每位入住人员提供以下生活用品:*床,一张,限额200元;*床头柜,一只,限额150元;*落地扇,一把,限额200元;*办公桌,一张,限额250元;*办公椅,一把,限额100元。2、无住房条件的外地员工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入住公司寝室,经总经理批准可租房住宿,并由公司每月按级别提供200~25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3、公司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另设立住房信贷制度,申请住房信贷的员工必须工作满三周年、与公司签定三年或三年以上劳务合同。住房信贷具体操作如下:a) 工作满三周年的正式员工可以提出贷款申请,按岗位级别由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评定后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经律师公正,将劳动合同续签(服务年限必须等于或超过还款年限),并以本人的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作为附件备案。b) 住房信贷的额度划分如下:? 业务员及以上
——6万;? 业务员以下
——4万。c) 员工从申请了住房贷款的当年年底开始,平均分三年归还给公司一次款项。若员工在此期间离开本公司,必须将住房贷款连本带息全部退还给公司方可离开。
范文二:国家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其他假期一、探亲假: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二、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三、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四、产假:(一)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四)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五)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六)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 ,难产10天。带新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含公休日。
范文三:年休假规定(修订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资社保部2008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具体规定如下:一、享受范围凡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二、年休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1、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2、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如在当年请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已享受了“年休假”的,所超过的休假天数将在下一年度中扣除,如无法扣除的,将在员工离开公司时或年底作事假结算。3、员工在年初就因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而不能且没有使用的“年休假单”,必须由部门考勤填报“年休假退回清单”,并粘贴所退回的“年休假单”交综合办劳动人事科,该员工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单”将按退回的天数,不再重复扣除。三、年休假的使用方法1、年休假假单由综合办统一印制、以年度为单位核定、每年的元月发放(不得转让,遗失不补)。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每年的年休假单使用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作为给员工进行休息的年休假单,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在当年度合理地使用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实行以钱、物赎回或替代(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其未使用的年休假,可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3、员工使用年休假单(以“天”为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部门(车间)领导签字同意,连续使用年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由部长级领导签字同意。“年休假”一般由员工合理安排、领导签字后在全年度中使用。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统一放班年休,也可由部门(车间)领导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分开或集中休假。4、员工只能享受在本公司当年工作时间相应比例的年休假,计算公式为: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12个月×本公司当年工作月份=可用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凡因在当年中辞职、辞退、终止合同而离开公司的员工,未使用的年休假单不再使用,超比例使用的“年休假”将按其“日工资”扣款。5、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政府的相关法规不符,以政府相关法规为准。因病、事假超标准而退回年休假单清单日期:
范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范文五:公休假规定一、公休假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二、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公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如何进行公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公休假。公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公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公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公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公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公休假工资报酬。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公休假;2、公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公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公休假工资报酬。
范文六:我国一些休假规定: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二、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三、探亲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四、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五、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我国一些休假规定: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二、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三、探亲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四、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五、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范文七: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热点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问: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享受年休假。如其期间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还是包括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此处累计应当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客户单位可审查该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本职工的书面承诺等方式确定其实际累计工作年限。问:新进职工如何安排其带薪年休假?新进职工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入公司的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则其可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为:(61/365)*5=0.83因此该职工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需要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明,用人单位才可不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问: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时,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职工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月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如何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已经休假3天,则其折算方式为:(181/365)*10-3=1.95则其还有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基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实际还应当支付其200%日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系职工辞职等,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上述情况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范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带薪休假和不带薪休假的区别:一是带薪休假工资正常发,不带薪休假,要从按照正常计算的日工资和休假天数扣除工资。二是带薪休假的时间如果安排上班,属于加班,而且每天工资是正常日工资2倍(年休假)或者3倍(法定节假日),但是不带薪休假,如果你上班了,应当销假,上班时间也只是发正常的工资。带薪休假该好好监察了为了积极支持旅游消费,浙江省政府提出将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范畴。全省将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12月2日新华网)。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休假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早在6年多前,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已施行,《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然而,对于许多职工来说,带薪休假依旧是“水中花”,《条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令人不容乐观。最近,国家统计局常熟调查队对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了随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过半职工三年从未享受带薪假期。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的调查也显示,职工享受带薪休假待遇的比例偏低,更有八成多未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我省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实在是很多劳动者期盼的好消息,期盼劳动监察的力度更大些,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再只是一道“风景线”;更期盼各级地方政府,实实在在地把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范文九:国家对于休假制度的规定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六、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七、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范文十: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 年12 月7 日国务院第198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 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 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 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 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 1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 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 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 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 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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