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取金陵协和神学院函授班神学涵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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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政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名号论
  汉儒董仲舒以为:“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名。名者,圣人之所以真物也。名
之为言,真也。”又云:“欲审典曲,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
是非也,犹绳之审于曲直也。诘其名实,观其离合,则是非之情不可相谰已!”(1)
此种“名实等同”论,若依西方现代语言哲学的观点,诚大可商榷者。然而,若
为研究一门知识,其基本之词语则宜先行界定意义或指涉,方不致理念游移,思
想混乱。尤其研究范畴若涉及法律规范,用语务求其“准确性”与“严谨性”,殆
为基本要求;因为准确与严谨本属法律语言的首要性质(2)。
  抑有进者。本书既以佛教之戒律为主要探讨对象,名号问题更有特加注意之
必要。何以言之?
  在佛教的理论中,任何语言文字(名身、句身或文身)均无非是假立的“施
设”,绝非等同于胜义谛中的“实相”,本与前引董仲舒的观念大相剌谬。如在唯
识论,名身、句身及身属于“心不相应行法”,即为“假立”的东西(3)。又如
在中观论,一切世俗谛均为假立施设,甚至作为胜义谛的“缘起”(空观)也不过
是“假名”而已(4)。尤其在禅宗,以“不立文字,教外别传,直指人心,见性
成佛”标榜,一切语言文字徒然成为“了悟体心”(真如)的障碍。因而,佛门中
的一些人自然而然地以“实相”法(胜义谛)观点来看待戒律问题,其结果则往
往导致守戒之不谨、律学之废驰。
  关于此问题,时贤有谓:“如来制戒,本在摄僧。故在戒律中事,皆就世间法
而立言:谓此是犯,此是不犯;此应作,紫不应作。不应以实相法用为批评、衡
量戒学的标准。因为诸法实相中,是没有我、人、众生、寿者、命者、时空等可
言的。……所以在毗尼中,佛不论说实相。然后世佛徒,多依实相深法而薄戒行,
因而招世讥呵,自取随落,殊与如来制或的本意不合。”(5)本节旨趣,此言庶
  一、规范 
  本书之“规范”(NORM)一词,涵赅佛教内部之行为规范及与佛教有关的
社会及国家的法规。这是把“规范”一词作广义的用法,在法学界本为惯常之事。
在传统佛学中,也不是没有如此用法的,例如《高僧传》卷五道安传即有:“安……
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之语。本书之用此词,涵摄了佛教内部与
社会国家的规范,是取其广义。
  惟此词尚有最广义指涉者。依西方伦理学者麦肯兹(Mackenzie)的观点,宇
宙人世规范可分为四类(6),是为最广义者。
  1.可变亦可违者:如国家制颁的法规。
  2.可变不可违者:如经济律、天文律(历律)。
  3.可违不可变者:如思想律(罗辑律)、道德律。
  4.不可违亦不可变者:如物理、数学之定律。
  在此最广义的规范分类中,本书指涉的应仅及于1、3两类。何以故?佛教
内部戒律本有二种性质,一为“性戒”,另为“遮戒”。前者(如杀、盗、邪淫)
本为违犯道德律及法之罪。后者的性质相当于社会团体内部之法规,其法的效力
且在国法之下(7)。所以,如此限定本书所使用“规范”一词范国,应无不妥。
  二、佛教内规范
  若从广义来说,所谓“佛教内规范”可泛指经、律、论的全部内容。这正如
大乘的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有情戒),虽名为“戒”,实系涵摄了
全部经、律、论的佛法与实践而言。再如有名的“七佛通偈”:“诸恶莫作,众善
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8),其中第一句“诸恶莫作”指的是消极性(禁
止性)的戒律,即狭义规范(止持)。第二句“众善奉行”指的是积极性的作为,
如戒律中的仪轨、犍度之类,亦兼摄一切利他的道德行为(作持)(9)。又如禅
宗的兴善惟宽在回答白居易的“既曰禅师,何以说法?”问题时,说道:“无上菩
提者,被于身为律,说于口为法,行于心为禅。应用三者,其致一也。譬如江湖
淮汉,在处立名,名虽不一,水性无二。律即是法,法不离禅;云何于中妄起分
别?”(10)可见在禅宗观念,不管经律论,莫分戒定慧,皆可浑为一体,而成
为禅门的规范了。
  本书所谓的内规范,自不能采此涵摄全部佛法的广义,而仅以戒律及其为原
理为旨趣。兹所谓戒律,依律藏梵音译者有四种:
  1.尸罗(SILA):戒。本义为“清凉”,汉译为戒。《大乘义章》云:“言
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之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或能防息,故
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
  2.毗奈耶(VINAYA),又称“毗尼”:律。本义为“灭”、“调伏”、“善
治”等,律为正翻。《四分戒疏》云:“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
庶、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但亦有人认为,灭、调伏才是正翻,而“律”
则属义译者(11)。
  3.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戒。本义为“别解脱”,专指对
身戒(主要三种:杀、盗、淫)及口戒(主要四种:妄语、两舌、绮语、恶口)
而定的外在行为上解脱,有别于针对心意或精神的戒法(指定共戒、道共戒),故
名为“别解脱”。又此辞亦指列纪戒律项目之书(戒本),在布萨(每隔半个月举
行的僧团集会)之日,于僧众前宣读各条文的规定,以令比丘忏悔过非者(12)。
  4.优婆罗叉(UPARAKSA),又译为“优波罗忏”者。其义亦为律。
虽依《大乘义章》释名,此之律与毗奈耶有些微分别,但此名在经律论中极少用,
如律藏亦称“毗奈耶藏”,而不称为“优婆罗叉藏”是。
  以上四类(通用者仅三类)名称,实则意义互通,总称为“戒律”(13)。
但细加分别,义有广狭;故有时援用而有所拣别。例如在大乘,多以尸罗(戒)
为名,如称“菩萨戒”是。在小乘,则多以毗奈耶或波罗提木叉(律)为名,如
称“四分律”、“十诵律”等是。对于此问题,唐代南山律宗创始人道宣所著《比
丘尼钞》卷一有段精辟的问答:  
  “问曰:诸经、律中,或名尸罗,或名戒,或名毗尼,或名律,或名波罗提
木叉,或名解脱;既有多种,云何取别耶?”
  “答曰:若废名谈体,体即是一;总不出戒。戒是防非恶为义,所以诸名并
欲防非,齐兼止恶;故摄别归总,莫过于戒;故经云戒、定、慧也,此据三学行
法以立总也。若废体谈名,名则有别。……”(14)
  除上四名称外,汉译名中尚有“制教”、“学处”、“学”等无非就其性质或功
能而定名,所指的仍不出戒律范围。而最具中国特色的禅宗尚有各类“清规”(如
百丈清规、禅苑清规)。总括以观,这些名称,无非名约一义而产生,所指的对象
并无大差别,即世俗习称的“戒律”,本书基于行文方便,有时乃以“内规范”一
词统摄之。
  三、佛教外规范 
  佛教外的规范,乃指历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而言。
  按中国自汉朝以降,朝廷法令的名称至为庞杂。除“律”外,尚有“令”、“典”、
“敕”、“格”、“式”、“科”、“比”、“例”诸名色,而所变通者代有不同。
  例如汉代,除“正律”外,尚有“副律”、“旁章律”;为适应千变万化的具体
断罪需要,则重在以“比”(类推)及“故事”来作变通的适用(15)。又如曹
魏以“科”取代汉律,至南朝均重“科”(16)。唐代法制粲然大备,“一准于礼”
的唐律,乃集西汉以来的大成,开后世(至清末)的矩矱者;但仍重“令”、“格”
以补律的不足。至于宋代重“编敕”,元代以“新格”、“通制”及“典章”三种法
典并行;明朝重“条例”,并有“大诰”等特别法;清承明制主要法典的“律例”。
  虽然历代规范名号如此庞杂,但仍有其二千余年一贯不变的统绪在。此统绪
为何?一为“礼统”,二为“律统”,是也。
  先说“律统”。中国固有法制,起源极早,如此传说中的黄帝“李法”算起,
有五千年之久(17)。集上古法制大成的是战国时代魏文侯命李悝编《法经》,
是为法制史家公认为中国有系统的成文法典之始,亦有约二千四百年之久。而集
前代大成开后世楷模的唐律,完整的条文保存至今,亦系五代、两宋、辽、金、
元、明、清备朝“正律”的范本。要言之,这条最少二千年以上的“律统”,是不
变的(18)。是故,吾人从“律统”中,尤其自唐律以后的各朝律中,就可以窥
知历代政府管理佛教的基本态度。
  现说“礼统”。中国自周公制礼,以道德人文主义治天下以后,经孔子的发扬
光大(19),二千五百年的“礼治”传统于是牢不可破。故若论中国传统的规范,
“礼”才是涵摄一切的根本。观乎:“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
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
乎!”(论语·颜渊),“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
财,有财此有用。”(大学·十章)等言论,即足以说明《唐律疏义》所谓:“德礼
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名例篇首疏),实系至为确当的论断。
  惟中中传统的“礼”,实有二重性质。在孔、孟子统儒家的观点,“礼”与“德”
是等价的,且两者(德礼)常并称;换言之,礼就是道德的内涵与外的表现(2
0)。在荀子的观点,是与孔孟有别;荀子重礼,却将礼比作:“绳墨、规矩”等,
即强调其规范作用(21)。在这种观点下,“礼”实是中国传统的“法”,或称为
“广义的法”。而各朝的律令规章,不过是“刑法”而已。
  从而,自佛教传入中土以后,佛教教义教规与中国传统的礼如何相激荡就成
为有趣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兹以宋开宝五年正月乙卯的“禁尼与
僧司统摄诏”为例:
    “男女有别,制在礼经。僧、尼无间,实紊教法。自今应两京及诸道州
府,尼有合度者,只许于本寺趣坛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其尼院公事,大者申送
所在长吏鞫断;小者委逐寺三纲区分。无得与僧司更相统摄。如违,重置其罪。”
  此诏旨在禁止僧尼混杂,但所依据的不是朝廷现有法令,而是“礼经”。从而
可见,“礼”在清代以前实具有道德与“不成文法”的双重作用。故欲探明自汉末
到清代积压代政府之规范如何影响佛教、两者如何互问题,“礼”这层次是绝不可
忽略的。又因为礼的运用常系实际案件,故仅从各朝的“成文法”去深讨,显然
是不够的。
             第二节、范畴论
  此所谓“范畴”,并不是采西洋哲学上、尤其康德哲学上严格意义的“范畴”
(Category)之意;而是指一般意义上、学科上的用法。即指本书所应研究探讨
各类问题之类别、性质、关系及系统。(23)。
  上节论及的佛教内外规范的“名号”问题,理应亦属范畴涵摄的概念,既以
其特殊性而另立一节,故本节仅就其它余问题有所阐明。
  一、中国佛教
  本书以“中国佛教”的内外规范为探讨范畴,故对其他地区的佛教规范,如:
印度佛教原始戒律情况与印度当时的世俗法有关规定、南传(锡兰、缅甸、泰国、
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地区)佛教之戒律问题,东传(日本、韩国)佛教戒律问题等,
除非必须涉及者外,其余暂不在探讨之列,留待日后再作专题研究。
  藏传佛教(密宗)虽亦属中国佛教的范畴,但具有特殊性,尤其戒律、仪轨、
制度等规范多有与中土各宗大不相同者,于此亦暂不拟论列。
  至于一些“类似佛教”(Quasi-Buddhism),例如近年台湾地区许多民间信仰
(24),其内部规范亦多采佛教戒律师的局部规条,并配以自创的或非佛教(外
道)的规范,如是融合为其教派之特色。此类教派在民间往往甚有影响力,各具
特色的规范亦非无研究价值。但终非纯正的佛教规范之故,本书原则上亦不拟涉
  二、历代法令 
  “外规范”乃指历代政府对佛教之管理法令,既如上节所述。兹应界定者乃
时间问题。所谓历代法令,大抵起自两南北朝,历经堕、唐、五代、两宁(辽、
金)、元、明,以迄清末为止的各代政府有关法令规范。至于民国以至今天海峡两
岸之规范宗教法令,因牵涉较复杂,本书尽可以不予涉及。
  三、内外规范的关系
  中国佛教的内规范(以戒律为主)及其外规范(历代政府有关法令)这两者
的关系为何?欲回答此问题,宜分三个层次:
  1.佛教的中国化问题
  佛教自东汉末年传入中国,经过二、三百年的演进,渐渐中国化,这是普遍
的看法。但亦有否定这种观点的,牟宗三先生便是著者。牟氏说:“近人常说中国
佛教如何如何,印度佛教如何如何,好像有两个佛教似的。其实只是一个佛教之
继续发展。这一发展是中国和尚解除了印度社会历史习气之制约,全凭义理而立
言。”又说:“严格讲,佛教并未中国化而有所变质,只是中国人讲纯粹的佛教,
直称经论义理而发展,发展至圆满境界。……即使如禅宗之教外别传,不立文字,
好像是中国人所独创,然这亦是经论所已含之境界,不过中国人心思灵活,独能
盛发之而已。其盛发之也,是依发展之轨道,步步逼至者,亦非偶然而来也。何
尝中国化?”(25)
  此两种相反看法,究以何者为当?佛教之全部可概括为“三学”:戒、定、慧。
兹分别来谈:
  “戒学者,律藏之所诠”。传来中国后改变得最多,即“中国化”得很多的,
应该就是此“戒学”。
  “定学者,经藏之所论”。这部门就是禅定的功夫,到今天中国各派佛教修行,
依然是《安般守意经》等为归依,可以说改变得最少,没有什么“中国华”可言
  “慧学者,论藏之所诠”。则正是牟氏所说的没有什么“中国化”,只是“继
续发展”而已(26)。
  拙见以为,唯有如此分疏,方能解决上述无谓的争论。
  职是之故,阐明佛教“中国化”的问题,其关键点正是戒律。佛教戒律传入
中国后的变化与实践,实系受着中国历代法令,尤其受着法令背后的“礼”(实质
法、道德律)之制约。这层次,乃本书探讨的重要范畴。
  2.法令的“常”与“变”问题
  历代政府管理佛教的法令,在一千多年的漫长时间里,自然有甚蜿蜒曲折、
或严或宽的变易;但在变中亦有其不变者在。万变不离其宗旨,乃中华文化(以
儒家为主的伦理道德思想)对宗教的宽容态度。而其变易则多则多因宗派观念导
致入主出奴的争斗之故。
  天主教的一派(景教)请建“大秦寺”(教堂)于长安。唐太宗皇帝贞观十二
年七月诏准曰:“道无常名,圣无常体,随方设教,密济群生。”(27)这短短的
几句,充分代表了中华文化思想对所有宗教的态度:只要这种宗教是有利群生的,
不管它称为什么“教”,都承认它是“道”,是“圣”。这种宽容思想,可以说就是
历代法令对佛教的“常经”。
  在唐律,僧、尼、道士、女冠(女道士)的地位是一样的,见“名例律”五
十七条一项:“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但唐朝皇帝却因个人信佛或崇道
之不同的缘故,以敕令来反复改变僧尼与道士、女冠之地位。例如:
  (1)太宗贞观十一年二月敕:“至于称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庶敦本
之俗,畅于九有尊祖之风,贻诸万叶。”
  (2)武则天天授二年三月敕:“自今已后,释教宜在道教之上,缁服处黄冠
之前。庶得道有识以归依,拯群生于回向。”
  (3)睿宗景云二年敕:“自今每缘法事集会,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齐行并进。”
  从以上三道有趣的敕令,可窥见历代法令对佛教管理的变化。大抵来说,历
代朝廷对佛教是尊重与宽容的,却因现实一些复杂的因素,致有发生“三武之难”
这么严重的事(28),则只能说是特殊的事件。但无论表现在“外规范”上的“常”
或“变”,自亦为本书探讨的范畴。
  3.佛教对国家规范的态度问题
 如果站在世俗的知识研究角度来看,佛教对国家法令的态度如何?这问题有二
层次:一为属于法学的特殊课题,二属佛学的“外学思想”。具体言之,前者可称
为“佛教的法律思想”,正如“儒家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
律思想”等课题一样,乃属法不的特殊研究。后者乃从佛教立场院以论法律这种
“外学”,原是戒律所许可的。按佛在世时一些子弟研习文章兵法等“外书”,“为
破外道故”,原来并不许可;后来为了避免“外道”挑拔佛门子弟子起无谓烦恼,
佛陀特撤销原戒,明言:“从今听为破外道故,诵读外道书”,事见《十诵律》明
杂法之三(29)。
  正如《中论》所说的:“诸佛依二谛,为众生说法。一以世俗谛,二第一义谛。
若人不能知,分别于二谛;则于深佛法,不知真实义。”(观四谛品第二十四·八
一九偈),国家的政治法律虽属“世俗谛”,但佛教是关怀深切的。佛教对国家政
治法律的态度,总括起来是“正法治国”四个字(30)。
  例如,佛陀大力提倡和平、平等观念,打破印度自古以来不合理的四阶级制
度。这是最重要的法律正义公平理念。
  又如在《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二中,提出国王应守十条规范:
   第一、不著财物。不起瞋恚,亦复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群臣之谏,不逆其辞。
  第三、常好惠施,与民同欢。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恒自守护其妻。
  第六、不饮酒,心不慌乱。
  第七、不戏笑,降伏外敌。
  第八、按法治化,终无阿同。
  第九、与群臣和睦,无有竞争。
  第十、圾有病患,气力强盛。
  又如在《阿含经》卷三十五,以“七不衰法”为跋耆国人民的规范:
  第一、常常集会,期多降集。
  第二、菜俱集会,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设者,更不施设;本所施设而不改易,善奉行旧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势而犯他妇,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贵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养,闻彼教则受。
  第六、跋耆所有旧寺,跋耆悉共修饰供养礼事,本所施常作不废。
  第七、跋耆悉共拥护诸阿罗订(31),极大爱敬;常愿未来阿罗诃者欲其来;
既已来者恒乐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饮食、床榻、汤药待才生活之具。
  双如在《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一,载有佛陀对出爱王所谓的君王十种“过失”、
十种“功德”、五种“衰损”、五种“可爱法”及五种“能引发王可爱法”,可以同
儒家的《大学》共比参,实为佛家的“君王不”(32)。
  尤其,佛教中有关“转轮王”(Cakrovartin)的言教,相本即是一种政教合
一的思想,即以佛教的义理透过国家的政法权力来行世的“世俗谛”。如言说“转
轮王”的重要经典《修行本起经》卷上载:“圣王治世正戒德十善,教授人民天下
太平、风雨顺时……圣王寿尽又升梵天为梵天王,上为天帝,下为圣王,各卅六
反,终而复始,欲度人故,随时而出。”可以窥知,有关转轮王的教义藏着丰富的
世俗政治法律规范思想,宜另作专题研究(33)。
  综上所棕,可知佛教对国家规范的关切是很多很深的,但总是同是国固有政
治法律思想理念的关系较浅之故,本书对此范畴亦暂置而不论。
                第三节  目的论
  兹所谓“目的论”,乃指为何作本书探讨而言,亦即研究的价值所在。因这,
兹所谓目的论,应该说同亚里斯多德的“目的因”意义接近,而非中世纪以后西
洋哲学上盛行的“目的论”(Teleology)(34)  
  一、在振兴中华文化上的价值
  溯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还,一百五十年来,中华民族走了许多曲折的
道路,历尽苦难。但从文化的角度看,这是一段中华受到激烈挑战与回应的历史。
而今天的客观情势是,包括海峡两岸与港澳在内的中华民族的各方面成就,都已
受到全世界刮目相看,也说是“雪耻图强”的过程已完成了。换言之,中华民族
今后的努力重心,应是文化问题;文化的挑战与回应是恒久的问题。
  1967年,台湾地区着手推行“复兴中华文化运动”,而大际近年开放改革,
在经济建设上有巨大成效,振兴文化也就成了日益迫切的要务。问题在如何把全
民族这个“振兴文化”的大目标,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去?当然这问题兹事体大。
在此应提出的只是佛教内外规范问题。如果从中华文化的层面去看,这个问题涉
及伦理道德的许多课题,诸如儒佛二氏的伦理道德如何融和互补、大乘戒律如何
世俗化以适应佛教徒日常的社状况、佛教伦理观对人生价值观的功效,……等等
均是。这些课题即是“精神文明”内涵,自属当前的“振兴中华文化”要务。
  再从法制文化来说。按西方(欧陆及英美)法制,渊源有二:一为古罗马的
“市民法”体系(CivilLawSystem),另一为古盎格鲁萨逊的“普通法”体系
(CommonLawSystem)。日本明治维新后,采行的正是欧陆的罗马法体系。英、美
及一些原为英属国家则依普通法体系。中国原有自己的延绵了二千年(自汉律始
算)以上的固有法系,到清末决定变法,未及实行而倾覆,民国成立后因袭清末
之议,弃固有法制而尽采欧陆(主要以德国法律为蓝本)。这是吾人对于当前世界
法制应有的大概了解。
  至在古罗马的“市民法”中,除了古罗马本身的法律外,并融合了中世纪天
主教的“寺院法”(CanonLaw)(35),故欲了解西方法制,自亦必须了解“寺院
法”。换言之,西方的宗教规范原先为“自然法”(NaturalLaw)或“道德律”形
式,融入了俗世的法典,成为国家社会规范的内容。这种内容也就是西方文凭理
法主义)的构成因素。反观中国,佛教已传入二千年,大乘(尤其禅宗)亦已完
全“中国化”,“儒、佛、道”早已鼎足而三成为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但奇怪的
是,佛教的内部规范非但未像西方“寺院法”般与国家社会规范融为一体;时到
今日,甚至连一本以佛教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论著,亦未之见。这种情况,应
是西方法制学者难以想像的。
  再从佛教规范在中华文化中的实效来说。南怀瑾先生认为,佛教经过同中国
文化的交流,有两件大事,足以影响佛法的命这增强它慧命的光浑者:
  第一、是在佛学学理方面的整理与发展,有天台、华严两宗的严谨批判的佛
学以及它的圆教理论。
  第二、是行为仪轨方面,有禅宗丛林制度的建立。
  尤其以后者,禅宗从林制度自唐玄宗时的百丈禅师创建之后,到宋代规模大
盛。丛林的设立目的固然是供增众生活修持的地方,实际上它融合了中国传统文
化精神,包括儒家以礼乐为主的制度、道家乐于自然的思想,可谓融合礼乐真义
和佛教戒律的典型。真正的丛林生活,绝对是作到处处平等,事事有规矩。由一
日到千百年,由管理自己的身心开始,并及于大众,都是循规蹈矩。所以宋大儒
程伊川看了丛林的实际情况,便喟然欢叹:“三代礼乐,尽在是矣!”不特如此,
此制对后世影响广泛,如明太祖朱元璋制《祖训》、清康熙皇帝颂《圣谕广训》,
原始题材均来自禅门的丛林规范所启发。而明亡后潜伏民间切志光得的帮会组织,
亦多参照丛林规范而来。观乎今天“文明建设,追溯千五百年来丛林规范的实效,
自有启发的效用(36)。
  综上所述,无论从中华文化的细致研究角度,抑或从落实文化的具体效用角
度,本书的探讨,应该有其客观价值。
  二、为宠扬守戒重律之风
  佛门轻律,戒条难守,由来已久。早在佛陀逝世不久,诸大罗汉为了戒律的
可舍与否问题,曾发生歧见,弄得教团不协调。后来佛教内部四分五裂,分成二
十“部派”,主要因素也是戒律问题。再后来印度大乘佛教兴起,更与小乘各执其
律,分道而行。其结果是:执大乘律者,偏于修已,忽于利人,而与社会信众逐
渐脱节,小乘教门亦自然衰落。而执大乘律者,偏于利人,忽于修已;初则不拘
小节,继而轻破大戒,终至僧格堕落,为社会大众所不敬信。迨婆罗门教复兴,
则大乘教竞毫无颉颃之力,渐趋于灭亡。这便是戒律问题在印度的严重结果(3
  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大德们鉴于律藏的严重性,以中国人的慧力,竟创出一
人“律宗”。尤其唐代道宣创立南山宗,冀将大乘义与小乘律统一起来。此外,因
南禅的兴起,百丈禅师亦创出富有中国特色的丛林制度。在这双管齐下的功效中,
唐宋佛教得以日益昌盛,洵非无因由者。
  然而,所谓“法久弊深”,经过元、明两代约三百五十年,佛门泛滥着“贬学
律为小乘,忽持戒为执相”;到了明朝末年“已无人学毗尼”,甚至“律之一宗扫
地矣!”(38)。职是之故,明末诸大德龙象乃有振兴律学之想。如古心如馨、蕅
益智旭、在掺弘赞等大力提倡,造成了明末清初戒律学一度的复兴。但不久又进
入寂静期,佛门轻律之风更甚,到了民国时代才有一位鼓吹守戒重律的弘一大师
(演音弘一)产生,然而究有多大效果?现代的释太虚、释印顺、南怀瑾居士及
释圣严等大德虽深为慨叹,但似乎难阴世风之日下。
  尤以近年台湾地区,佛教大昌,信徒数以百万计,全岛数以千计寺庙重台楼
阁富丽堂皇,且有数所佛教大学正在扩展或筹办之中。然而却有学者指出:“目前
所显示的现象是:人人受戒,人人破戒。每一个台湾的现代佛教徒,不管是出家
的或是在家的,都生活在一种双重人格的、矛盾的……守戒与破戒冲突、圣情与
罪恶交战的复杂心理之下,成了宗教上的分裂性人格。”(39)近年来台湾地区
发生多起“教案”,无非因为主事者戒行之不谨,动辄牵涉社会信众数以千计,恰
是这段坦率之言的印证(40)。
  综上所述,守戒重律之提倡,显是佛教的迫切需要。本书之探讨,望能在这
主面有所助益。
  三、为探求戒律适应时代之道
  中国集法家思想大成人物韩非子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这条原则用到任何规范领域去,应是都有效的。
  在佛教规范而论,佛陀制戒,原意主要在“摄僧”就是治理僧团之意。但戒
律如何“与时转”,自始发生严重的分歧意见。此种分歧源自这样的传说:
  1.佛陀在世时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静者,绵不应用。虽
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41)由此可知,在佛陀的原初
意思,佛教规范是应该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之禅性的。
  2.佛陀入灭不久,他的弟子们集会结集律典时,大迦叶为首席。当时阿难
曾向主持人说:“我从佛亲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尽可能碎戒。”
但由于何谓“杂碎戒”未得共识,于是大迦叶裁定:“自今已去,应立共制。若佛
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42)咸信自大迦叶此语,而使
后世戒律失去时间与空间的方便性。
  因之,佛教演变到今天,戒律成了严重问题,既如上项所述,除了“人的因
素”之外,“法的因素”亦应检讨。
  对于“法的因素”——即对佛教规范如何适应时代需要的问题,现代已有多
位学者大德,加以探讨,也提出许多真知灼见。
  例如太虚大师早在1916年便在《佛教人乘正法轮》文中,试尝对五戒作
新的解释:1.不残杀机而仁爱。2.不偷盗而义利。3.不邪淫而礼节。4.不
虚妄而诚信。5.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其中对第2戒的义利所指的戒相是:
“勿赌博、勿闲荡、忽消费遗产百不事生产,勿乞求度日而不图立身”及“当教
育儿女、当孝敬父母、当供奉师长、当惠施幼弱。”又对第5戒所指的戒相是:“勿
食鸦片、勿食各种烟草、忽饮酒、勿食各项兴奋性毒性药品”凡此等等,实已结
合了儒佛思想及什对当前社会情况而作诠译。这种诠释也就是释太虚首倡“人间
佛教”的绩彻(43)。
  又如释印顺主第、张:“佛教是适应一切,遍入一切,而引令向上,并非打倒
一切,而标榜死定的法制向全世界去强力推行”(44)。尤其,他以三法印——
“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的深义来解释佛法的思想制度,认为凡是流
行在世间的东西(如戒律等)就必要受到“无常”法则的支配,故没有“放诸四
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法制(45)。这种讲法,与前引韩非子的讲法殊
途同归,且在义理依据上更见殊胜。
  又如傅伟勋,近年不断呼吁运用他的方法论“创造的诠释学”去研究佛教伦
理问题。他说:“其中当以戒律门亦即佛教伦理的现代化重建课题为首要而迫切。
此一课题如未获所适当可行的解决,则其他诸门无论如何发展,都无助于提高佛
法在世间世俗所能彰显的真正价值。”(46)
  又如释圣严,常宣扬戒律的适地性问题。在一项以佛教戒律问题为主旨的国
际会议中,他致词说:“今天来谈以戒律为依所的佛教伦理,并非主张全盘遵守佛
世所制的戒律条文。而是希望循着因果和因缘的理念,加上戒律所规定的伦理原
则,配合着佛法的推广,使得我们今日乃至今后的世界人类,都能生于更和谐和、
更健康、更安定、更繁荣、更有安全保障的社会环境。”(47)
  总之,如何根据时代需要,调整佛教规范的内容,使在家、出家信众乐意遵
行,才能真正做到“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目标。本书之目的,亦在乎此。
                  第四节  方法论
  本书既以佛教内外规范的“原理”为主要探讨对象,而之所以探讨之目的又
已如上节所述;方法问题就显得很重要,因为“方法的应用即决定的路向,而直
接影响研究的重心与成果”(48)。但此问题很复杂,兹分三人层次来谈:
  一、方法与西洋哲学  
  “方法论”(Methodogy)在西洋近代哲学上,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把研究知
识(包括认识世界和改造、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切知识)的方法,专门地自觉
地作为一门学科的分枝——,称之为“方法论”,开创者应为培根(FrancisBacon,
1561-1626),他在《新工具论》书中提出著名的“四假相”说
(Founridols),强调我们在认识真理之先,须排除迷惑心灵的四种虚假的形象,
再以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去归纳出正确的知识(49)。而与培根同时代的笛卡儿
(ReneDescartes,1596-1650)则倡理性的演绎,也提出四条方法为逻
辑思辩的规则(50)。到了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他的
庞大哲学体系,以批判的态度来考察人类理性的思维方法及认识世界能力的限度,
实际上等于把整个哲学都变成了方法论。接着黑格尔(G.W.FriedrichHegel,
1770-1831)否定了康德的批判理性方法论,强调理念辩证法的方汉论,
而把德国古典哲学(方法论)推上顶峰(51)。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方法论”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与重要。例如:“观
察”与“实验”的关系,“归纳”与“演绎”的关系、“类推”与“概括”的关系、
“假说”与“理论”的关系、“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系统”与“结
构”的关系等等,都是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尤其本世纪卅年代兴直的逻辑实证主
义,重视语言与数学的运用,是一种跨科际的方法论。此种不派的核心即所谓“维
也纳学派”,亦影响及于佛学的研究领域(52)。
  总而言之,“方法论”的问题,在西洋哲学上,自古到今,都是个重要的课题。
早在希腊的大哲阿里斯多德已涉及,其《工具论》和《形面上学》成为古代到中
世纪西洋人研究知识的思想规范。到近代,经过康德等大哲,方法论更有取代整
个哲学领域之势。而今天西方的流行学派,综括起来无非就是以方法论的重心。
如数学方法,已日益成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思维学科(如数理逻辑)等不
可缺少的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对许多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意义。
  二、佛学研究的方法论
  现代佛学研究,自杨文会创“金陵刻经处”,欧阳竟无继之成立“内学院”,
大倡唯识学以来,中国研究佛学有新的风气。大概受了现代日本人研究佛学的方
法影响之故,如杨文会、欧阳竟无、梁启超、胡适、陈寅恪等学者,在重视“原
典”(包括梵文、巴利文佛典)的前提下,依个的兴趣不同又可分为三个类型(5
  1.经学型:重视佛教原典,基于“经以载道”的中国传统经学学者的大庭
态度,站在“信而后考”的立场,对经典加以训市面上考证,希望“重视圣人之
道”。这条研究方法路向者,可以欧阳竟无为代表。
  2.史学型:以“六经皆史也”的传统史学观念,来研究佛学。即把佛经看
成了“史书”(史料),而考证春真伪,至于经内所载的义理为何,则非关心的对
象。这种路向的研究,虽有破除迷信伸张研究自由的作用,但等于把佛教的精髓
(义理、佛法)废弃,而将之与人类社会一般的经验纪录等同了。这类型的代表
性学者如故适、陈寅恪、汤用彤是。
  3.哲学型:无论以西洋哲学或中国传统的哲学(如道家思想、宋明理学等)
的“重义理”态度,支研究佛学者,均属这一类型。例如:梁启超就以康德哲学
去参照佛学。章太炎且主张“佛法只与哲学家的同聚,不与宗教家为同聚”。再如
熊十力主张研究佛学必须“精求义解”,所循路向则属宋明理学式的。而从哲学路
向研究佛学者,最有成就应推牟宗三,他意力综合西洋哲学与中国儒佛道的义理
去作研究。这从他的世著《佛性与般若》序文中一段话可以印证:
    “西方哲学主要地是在训练我们如何把握实有(存有、存在之存在性);
而佛教则在训练我们如何观空,去掉这个实有。儒家训练我们如何省察道德意识,
通过道德意识来把握实有,把握心体、性体、道体之创造性。道家则处于实有与
非实有之间,道德与非道德之间,亦如庄子处于材不材之间;它只有‘如何’之
问题,而无‘是什么’(存在)之间题。……它的‘如何’之作用亦可通佛学之般
若。此所以以魏晋玄学为桥梁而可接近佛学之般若学也。此在初步吸收佛教上是
一极大之方便,皆有其故也。”(54)
  以上所述,不过是以“方法论”的眼光去评判中国现代研究佛学的学者们大
概的取向,并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必有“自觉”地采用某种方法。到底,自觉地研
究“佛学研究方法论”者,迄今为止仍甚稀少(55),吴汝钧及傅伟勋二位教授
当为近年之佼佼者。
  吴汝钧著有《佛学研究方法论》专书。此书很完整地介绍了国内外佛学研究
各个方向的理论与资料,而且还有系统地以实例来介绍了各种研究方法(包括“文
献不方法”、“考据不方法”、“思想史方法”、“哲学方法”、“维也纳学派方法”、“京
都学派方法”、“实践修行法”及“白描法”堪称是到目前为止佛学研究为法论的
了完整著作(56)
  傅伟勋(1933-1996)近十多年来,发表了多篇有关佛学研究方法
论的文章。他以深研西洋哲学、通晓日本佛不的根底,企图以东西方融会性的方
法来研究佛学,其成绩斐然可观。例如:他一再提倡的以“报告的诠释学”来研
究大乘佛学。又以现代伦理学的模型研究法,来重建现代化的戒律之尝试。又以
结构主义及系经论等现代西方科学方法,尝试分析大乘佛法为二十门。凡此研究
路向,都是前贤未触及过的(57)。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的范畴既不同于以经、论为对象的一般佛学研究,与一般西洋哲学亦多
所相异,故上述西洋哲学的研究方法、佛学的研究方法,如为本书研究所需者,
当然适用之。但为符顺本书之范畴与目的,研究方法自不能不有所偏重。所重者
有三个方向:
  (一)法制史的研究
  本书研究的对象既为佛教传入中国后,其内部戒律等规范如何流变,以及历
代中国朝廷法令对佛教如何管理的演变,这就是“法制史”的研究路向。更具体
地说,本书第一篇定名为“史的探讨”,实系从中国佛教法制史的角度去作研究的。
  从史学来看,“法制史”是专史。而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国佛教法制史”
自又是专史中的专史了。故本书此部分的研究法,除循一般史不方法外,应依专
史特有的方法。例如,除非有特别的必要,对于历史人物(如玄奘、惠能、智顗
等)不予着墨,对于历史事件(如三开之祸、禅宗传衣钵过程、玄奘大规模译经
等)不予叙述。反之,对于法规制度的探源索流,则力求详尽。
  还须强调者,就是本书对考据的态度。中国自清朝以后,学术界无论治经、
治史,都重视考据。现代西洋及日本研佛学者,则重在原典(汉文、梵文、巴利
文、藏文)的考证。无论考据考证,都是科学的研究态度与方法,有其大贡献在。
但本书则不采这种方法。因为本书既非以史的探讨为主,而且佛教的《律藏》本
来是真伪问题最少的(58)。至于涉及菩萨戒等大乘伦理的经、藏,如有真伪之
辩(如《梵网经》的真伪问题),本书亦置面不论,至多以注脚释明其大概。
  (二)法律学的研究
  比较哲学或宗教各门的研究,法不的主要内容并不庞杂,如“正义”、“权利”、
“义务”、“责任”、
“故意”、“过失”、“契约”、“行为”、“强制力”、“程度”、“公序良俗”、“拘束力”
等概念均是。但对于这些概念的研究角度或界定方法,与研究者所信奉的“学派”
的关系很大,这就牵涉到法理学(Jurisprudence)上去了,也就变得复杂了。
  自十九世纪以来,西洋法理学可分许多派,但主要的有五派;
  1.自然法学派
  这派认为宇宙中有种至高无上的规律,是人类一切伦理、道德、法律的终极
标准,名之为“自然法”(NaturalLaw)。此派渊源极早,在古希腊的斯多葛(Stoic)
哲学派已有相当成熟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与天主教神学相结合,自然法就相当
于神的法律。欧洲文艺复兴后,此派学说独立于神学之外。尽管此派以模糊的所
谓“自然”一词来解释法律师的本质及许多法律现象(例如戒律中的“性罪”观
念,也可以用自然法观念来考量),而遭受到如大哲黑格尔等人的攻击,但法国及
美国的大革合基于“天赋人权”理念为号召,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
德国战犯、东京审判日本战犯,所依据的居然也是“自然法”,所以对此派的学说
及方法不能轻估(59)。
  2.历史法学派
  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沙维尼(F.KarlSavigny,1779-1861)及英国
的法学家梅因(H.J.SMaine,1822-1888)。此派主要以历史观点
及方法来研究法律。他们认为,法律的本质和现象要从历史过程来了才确当,法
律在历史中有“进化规律”存在的。如沙氏认为,法律有三阶段的发展规律:初
阶段为民族历史自然产生的“自然法”,二阶段为有法学者意识加入其中的“学术
法”,三阶段为把习惯或自然法及学术法编在一起的“统纂法典”(60)。
  3.分析法学派
  此派是西洋法学中最重要的学派,其主要概念与方法,至今仍为东西方多数
国家的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所奉行。
  此派的代表性人物为英国的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他主
张“法理不的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实定法(PositiveLaw)”,真正的法律就是实定法,
就是“主权者的命令”,除此之外不是实定法。他把“法律”分为四种:A神的法,
B实定法,C实定的道德规范,D比喻性的法则(如自然律)。这样等于厘清了各
种规范的界限了。这四种规范关系为:
  分析学派到了本世纪以后,又演变为下面二派。
  凯尔森(H.Kelsen,1881-1973),所创,又称“概念法学”。他
主张法律科学只能以“纯粹的实定法”为研究对象,其他问题(如历史、道德、
习惯等)均一概不问。在方法论上,他主张:“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定法,
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
价”,这是“在法言法”的论调,当然也会导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来了。
  5.新分析学派
  英国的哈特(H.L.A.Hart,1907-)运用新的语言分析法来研究
法律。他反对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认为这样等于把“义务”和
“强制”混为一谈。他认为“某人被迫做一事,或有义务做一事是不同的”,法律
虽有强制性,但其本质却是义务。他因百提出“二种规则”的观念:“第一种规则”
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指PositiveLaw”,这种义务虽有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它的
内容必须洽乎普遍人心的,人们遵守它不一定有压迫感。“第二种规则”是使“第
一种规则”有“确定性”、“变化性”及“调整性”的规则,实际即指“经国家一
定程序制定与颂布”、“立法机关得修正、废止”、“法官在具体案适用法律时有一
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两种“规则”的结合,就构成了国家法制的核心。由
是,哈特就圆融地解决了实定法的固定性与弹性的问题(61)。这种法学理论,
对现在佛教戒律以遭受到的两难(戒律应遵守,但戒律许多内容又与现实脱节)
之局的解决,应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尚有目的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
或则实际影响较小,或则与本书的研究无甚关系,故从略。
  以上五派对本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应是关系密切的。如自然学派研究的方
法与对象,其实就是哲学或神学的性质居多;佛教戒律有许多成分可看作自然法,
而中国古代的“礼”更与自然法关系密切。又如历史法学派的路向,就与前文所
言及的“法制史研究”密不可分了。又如对大小乘戒律内容(戒相)的分析,就
是纯粹法学派所擅长的方法。至于戒律到底属何种性质的规范?神法乎?实定道
德乎?比喻的法律乎?奥斯丁的分析方法,应该大有助于吾人厘清观念。而戒律
如何现代化问题,佛门各派当今可说是见解南辕北辙,有主张佛制律藏绝不可变
者,有的甚至主张(如日本的一些宗派)“无戒之戒”——切戒律统统可以不守的。
这此些乱观念如何解决?哈特的新分析方法也许大有帮助于此问题的探索。
  (三)伦理学的研究
  佛教内部规范,与其称为“法规”或“戒律”,莫如视为道德规范为当。依上
述西方分析学派的分类,戒律的性质尤属道德规范。而佛教的我规范,即中国历
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固属真正的法律,但中国传统固有法律实在就是伦理
道德的贯彻,所谓“出礼入刑”是。
  在西方哲学中,研究道德原理原则的学问为“道德哲学”(Moralphilosophy),
亦称“伦理学”(Ethics),自希腊大哲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3
B.C)始,即成一个哲学的重要分支。
  惟伦理意识非西方独创,而是人类的共识。早于亚里斯多德创立“伦理学”
此一学科以前,溯自周公制礼始,中国的伦理思想制度已灿然大备,到了孔孟以
后更发扬光大,故中华文化传统实系一个以伦理道德为重心的传统(62)。事实
上,中国伦理思想比西方发达得多,不过,两者发展的路向有别。西方伦理偏重
个人道德行为的探究,而中国的伦理思想则偏重到政治上去,即从个人“修身”
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形成了整套有体系的从“内圣”到“外王”之道。另方
面,古埃及和印度的伦理思想,也不遑多让;惟所偏重者在探讨人生意义的精神
生活,常宗教混同而成为强大的道德力量。故从广义的伦理学观点,整个佛教无
非是一个伦理道德系统,这从“七佛通偈”也可证明:“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
净其意,是诸佛教”。
  历来西方伦理学的流派很多,例如有“实践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分析
伦理学”等,综其要旨莫非在强调个人的幸福,追求人的至善。近年更偏重在三
种伦理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对本书应有启发性的。
  1.科学伦理学Scientificethics
  亦称为纯记述性伦理学。重要对社会(族群、社群)的规范意识、人伦观念
的调查统计研究,以作为解释性学说的资料。
  2.规范伦理学Normativeethics
  研究自古以来各种伦理学说,解释比较其基本构造与内容,从中设法求得哲
学的理论。
  3.解析伦理学Analyticethics
  又称“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此种伦理学重在解答善、恶、正当、义
务、正义、良心、动机、责任……等名词的意义及逻辑性问题,又重在价值判断
能否论证、如何论证(Justify)问题(63)。
  综上所述,本书的控讨,在哲学方法上,当以道德哲学(伦理学)方法为主
要的路向。
  (1)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深察名号”。又依《玉篇》:“谰,诬言相加
  (2)参孙懿华、周广然编著《法律语言学》,90页以下。(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初版。
  (3)“名身”为名词,“句身”为完整的句子,“文身”指单字或梵文中构成
名身的字母。参韩廷杰《唯识学概论》202页。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
  (4)《中论》观四谛品第十八偈:“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
亦是中道义。”
  (5)见《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现代佛教学术丛刊88册),216
页续明“戒律学概要”文。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6)见黄建中《比较伦理学》,108页。台北正中书局1971年台六版。
  (7)在法律科学中,此法与彼法的效力高低,有确定的“效力层级”理论
与实务的适用。其大意为:在一国家之内,效力最高者为宪法,其他一切法规与
之抵触均无效。其次为“法律”,其他法规与之抵触均无效。再其次为各机关颁布
的:“命令”(法规)。又中央法高于地方法,因公权力所订定的法规高于社会团体
(如公会、商会、学会等)法。
  (8)“七佛通偈”散见于许多经典中,如《增一阿含》、《四分律》卷三十五,
《有部毗奈耶》卷五十等。
  (9)王文贤多认为:“诸恶莫作”是止持门,亦即止恶门。“众善奉行”是
作持门,亦即修善门。止持门是制止身口意之恶而行不杀不盗等。作持门是指受
戒、说戒、安居、自恣……等二十犍度(Khanda)。见《戒律师之由来及其根本精
神之研究》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发展》书,3页。
  对王氏此见解,傅伟勋却大相同,傅氏认为此偈前二句“诸恶莫作,众善奉
行”是世俗伦理性SecularMorality,而第三句“自净其意”则兼摄戒、定、慧
三学,贯通三正道,可称为胜义谛伦理Suprememorality。见《从传统到现代》,
233页以下,台北东方图书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0)见《五灯会元》卷三。按兴善惟宽是慧能三传弟子(755~81
7A.D.)
  (11)续明前揭,212页。
  (12)见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09-113页。台北正闻出版
社1994年修订三版。
  (13)据日本学者平川彰认为,在原始佛教,“戒”Sila与“律”Vinaya
或“律仪”Samvara是明显有分别的,“戒”重在个人决意,有自律意味;而“律”
则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有他律性质。故在中、日、韩的佛教只能你“戒
律”,是没有语源根据的。转参傅伟勋《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
236页。台北东大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4)见《弘一大师全集》七册,89页。福建人发出版社1991年一
  (15)“比”是在既有法令没有规定情况下,把一些实例来推判决。汉朝这
种“比”且编成专集,变成了实际的“法典”,如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
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其庞杂可见一斑。参《法书》刑法
志。“故事”,是以过去案例、地方习俗之类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如《汉书》
马援传即记载有“马援故事”,乃以越地习俗或法规与汉律(中央法)矛盾问题的
  (16)《大唐六典》刑部载:“魏武为相,造甲子科”。又载:“恶贾充等撰
律令,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梁易《故事》为梁
《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删定。陈依梁。”
  (17)参焦祖涵编著《中国历代法典参辑》,1页以下。著者自发行,19
69年初版。
  (18)唐律完整本见台北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唐律疏文》,唐.稀薄孙无忌
  (19)所谓“夏尚尚,殷尚鬼,周尚文”,周朝一改前代的简鲁诡异风尚,
而大力提倡人文文化,这主要是周公制礼之功。所以孔子说:“周监于一代,郁郁
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
  (20)礼有外表(仪式、形式)与内容(实质意义)之别,前者为“礼之
仪”,后者为“礼之义”,宜分清。此问题可参马小红著《礼与法》,88页。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4月一版。
  (21)见《荀子》“五霸”篇。
  (22)见《宋大诏令集》“开宝五年正月乙卯”条。台北广文书局印行,1
927年初版。
  (23)参《西洋哲学三百题》“什么是范畴”条。台北建宏出版社,199
7年4月初版。
  (24)如台湾自日据时代逐渐兴起的“白衣佛教”(斋教),道佛合一的教
派,儒佛道合一的教派等民音间信仰,实有很大势力。这些教派亦用佛教的一些
戒律及一些较浅的理论(如轮回等),但其内部规范亦有自创的部分。参顾添春《台
湾佛教史要》一文,载于《中国佛教史论集》915页以下。中华文化出版事来
委员会1956年6月再版,中央文物供应社经销。又QuasiBuddhism“类似佛
教”或“类佛教”一同系作者自创。
  (25)见牟宗三《佛性与般若》上册,4页以下。台湾学生书局,199
3年修订五版。
  (26)以上所引对戒、定、慧之解释,见《佛学大辞典》“三学”条。
  (27)见《唐会要》卷十九。
  (28)北朝时魏太武帝、周武帝及唐朝武宗皇帝来厉排佛,在佛教史上称
为“三武之难”。
  (29)见《大正藏》一O五三,274页中。研究佛教如何去研究文章、
兵法、音乐、艺术、占候、医药、书法等“外学”情形,可参曹仕邦《中国沙门
外学的研究——汉末至五代》一书,台北东初出版社,1994年初版。
  (30)此问题可参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载于《律宗思想集》,
65页以下。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八九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初版。
  (31)阿罗诃Arhat,佛的十号之一,义为“应供”,应受众生供养之意。
见《佛学大辞典》该条。
  (32)《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一此段原文颇长,笔者已泽为语体,见《能仁
学报》第四期,263页~285页。香港能仁研究所1995年12月出版。
  (33)转轮王的事理,古正美《大乘佛教孝观的发展背景》一文,可资参
考。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书,傅参考。载于《从传统
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理代社会》书,傅伟勋主编,台北东大公司出版,198
0年初版。
  (34)亚里期限多德(Aristotle,384-323B.C.)的形而上学
有著名的“四因说”,即把构成真实存在的事物的原因分为“质料因”、“形式因”、
“动力因”及“目的因”。例如一位雕刻师要雕一件艺术石像,首先要有适合的石
块(质料因),他脑中有雕出什么样子石像的构想(形成因),他用各种工具动手
去进行雕塑(动力因),他雕出来就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石像)(目的因)。至于西
洋哲学的目的论(Teleolgy),是用某种目的或结果解释自然事物的学说,等于把
“最后结果”当作“根本原因”,颇有宿命或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中世纪神学(士
林哲学)认为上帝是创造万物的第一因,即把整个有秩序的世界看成是上帝“有
目的”地把杂乱无章的东西创造出来的。
  (35)此问题可参《法律的理论》,210页以下,英·DenisLloyd著,
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3年初版八刷。
  (36)关于禅宗丛林制度,可南怀瑾著《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一书。
以上引文见该书47、78、79、85、86等页。老古公司1992年台九
  (37)道源:《律宗之殊胜意义及其重要性》文,载于《中国佛教史论集(二)》,
台湾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1956年5月初版。
  (38)参释圣严《明末中国的戒律复兴》文,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
教伦理与现代社会》,145,页以下。台北东大公司,1990年初版。
  (39)杨惠南《从“十事非法诤”论戒律的方便性》文,载于上注书,见
  (40)如台北“宋七力案”以佛法神通为号召,发生轰动一时的涉嫌诈财
案。参联合报,1996年10月11日。同年又有数起轰动社会的“教案”。虽
然此等案主事者未必属正信佛教,但彼等皆以佛法为号召之故,属于“类佛教”
Quasi-Bmdhism(见(24)),社会大众无分别,仍认为属于佛教不守戒律问题。
  (41)见《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二二,153页上。
  (42)见《四分律》卷五十四,大正藏二二,967页。
  (43)见《太虚集》27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44)见《印顺集》,20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45)印顺《以佛法来研佛法》文,载于《佛学研究方法》书,357页
以下。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现代佛教学术丛刊41册,1978年一版。
  (46)傅伟勋《大乘佛教伦理现代化重建课题试论》文,同注(38)书
245页。
  (47)同前收,263页。
  (48)吴汝钧《佛学研究方法论》,95页。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二刷。
  (49)培根所说的四种假相是:1.种族假相(人种假相):人认识事物总
以自己主观(人性)为尺度,而不以宇宙事物本身为尺度。2.洞穴假相:人受
个性影响(系教育、环境所形成),像柏拉图所说的“洞穴”,使自己认识发生歪
曲,不能洞见事物真相。3.市场假相: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由于使用词语错误
混乱而造成的空洞辩与无聊幻想。4.居场院假相:人们由于盲目崇拜权威,或
受流行观念影响而在心中造成的偏见。参《西洋哲学三百题》“什么是方法论”及
“培根提出的四假相是什么”二条。台北建宏出版,1997初版。
  (50)笛卡儿在其《论方法》一书提出四条方法是:
  1.普通怀疑:决不把任何未经我们明确认其为真实的东西当真地加以接受。
即力求避免误断与偏见。
  2.化繁为简:把考察的困难问题,化成各小部分,来逐一解决。即不要把
许多困难缠在一堆来思考。
  3.从易到难:使思想有秩序地,从容易的问题开始,逐步开展对复杂对象
的认识。即有序地解决问题。
  4.综合全局:把问题所包涵的一切情况列出,普遍无遗漏地加以审观研究。
即思想要照应全程全面。
  参前揭书,“笛卡儿提出了哪些重要观点”条。
  (51)参前揭书,“为什么说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条。
  (52)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是本世纪三十年代流行于国
际的分析哲学派别,即“科学哲学”,其核心是维也纳学派。至于研究佛学的维也
纳学派虽与一般哲学的维也纳学派不一致,但应只是研究的范畴或对象不同,而
非方法论的不同。参前揭书“什么是逻辑实证主义”条。又参吴汝钧前揭133
  (53)此种分类采自龚隽《近代中国佛学研究方法及其批判》文,载于《二
十一世纪》杂志四十三期,香港中文大不中国文化研究所1997年10月出版。
  (54)牟宗三《佛性与般若》序文,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93年修订
  (55)如吕徵、欧阳竟无、杨白衣、印顺等有这方面的文章,载于《佛学
研究方法》书,现代佛教学术从刊四十一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
  (56)即注(48)书。
  (57)参傅著《创造的诠释学及其应用》、《突破传统佛教,开展现代佛法》、
《关于佛教研究的方法与迫切课题》等文。载于傅氏所著四本专著及所编的《从
传统到现代》中,均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86年至1995年间出版。
  (58)律藏所载各种广律,学者公认是原始佛教中最可靠的。
  (59)可参《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一书,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
1992年四刷。
  (60)指“罗马法大全”(CorpusIurisCivilis)见前揭11页。
  (61)关于西洋法不派系问题,可参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
湖南出版社,1995年一版。张乃根《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上海复旦大
学出版1993年一版。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台北联经公司出版,1993
  (62)亚里斯多德创伦理学大约是西元前四世纪的事。周公制礼较早约六
百余年(约西元前十一世纪)。
  (63)参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217~233页。北京三联书店
1996年一版三刷。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制戒的根由
  释迦牟尼自三十成道,即展开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转汉轮(宏法传教)活动(1)。
始初。据说他只有五位门徒,都是洁行之士,自然没有设定形式规范(制戒)的
必要。随着传教活动的持久与扩大,门人逐渐增多,组成了僧团(即僧伽,Sangha)。
据传,佛经中常说的“千二百五十俱,皆是大罗汉”如此之大教团,在传道四年
间便形成了(2)。由是,分子不免头绪杂起来,固定的团体内部规范就有日益迫
切的需要了。所以,戒律不是预先订定的,而是“随犯随制”——有人犯了一件
什么事,才制定一条戒条(学处)。
  据传,第一次制戒,是佛传道十二年后,因一位门徒须提那与其在家妻(故
二)行淫事而起。此事载于各部《广律》及多种经中。兹节录《五分律》所载(3):
  “时彼众中,有长者迦兰陀子,名须提那;闻法欢喜,即作是念:如我解佛
所说,夫在家者恩爱所缚,不得尽寿广修梵行,出家无著,譬如虚空;我今宁可
以家之信出家修道。……佛言:甚善!汝父母听未?答言:未听。佛言:一切佛
法,父母不听不得为道。即白佛言:我今当还启白父母。……父母答言:止!须
提那莫作是语。吾先无子,褥祠神祇仅百有汝。一了之爱,情念实重;死不相远,
如何生离?汝家饶富,金银宝物,姿汝修德;现世受乐,何用出家夺吾情志!苦
请至三,父母不许。便从坐起,住于别外,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终不复食,于
此而列,何用别和,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终不复食,于此而死,何用徒生。即
便函不食,至于六日,亲戚闻之,咸来慰喻言……诸友亦来谏止,苦言如上……
父母闻已衔泪答言:听子出家修梵行,但为我共要时还相见。……于是须提那拜
辞父母绕三匝而去。还至佛所,顶礼佛足,白佛言:世尊,父母已听,唯愿与我
出家受戒。佛言:善来比丘,修诸梵行,我善说法,断一切苦。佛学是已,须提
那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孟在手,即成沙门得具足戒。
  出家未久,时世饥馑,诸比丘入城分卫,都无所获。须提那在闲处作是念:
今此饥馑,乞求难得。我所生秘,饮食丰乐,当将诸比丘还我本邑,令得供养,
并福度彼。便从坐起,与诸比丘不到本邑住林树下。父母闻之,敕其妇言:汝可
庄严,如吾子在家所好服饰。父母将之,同诣彼林。时须提那见父母来,起迎问
讯。父母语言:汝何用毁形在林树间?可还!舍道在家修善。白父母言:不能舍
道,还就下贱。如是至三,执心弥固。父母呜咽,舍之还家。须那提妇,数日之
中便有月水,即以白姑。姑欢喜言:是有子相。即敕庄严如前服饰,父母复将,
共诣彼林。时须提那问讯如土。父母复言:汝何用毁形在林树间,受此风露饥寒
困苦?汝家财富,天下所知,但我私宝积没人首。况父母物孰能量计?汝可还家
恣意修善,现世受乐后享福庆。白父母言:如子所见,五欲伤德、欢乐如电、忧
苦延长,终不以此捐梵行。如是至三,答启弥厉。父母复言:尔虽吾子,今为释
种;违我以道,夫复何言!但祖宗辍祠,人伦情重;王宪嗣绝,财物没官;吾备
之矣。汝岂不知余愿所期,在汝续种?汝其思之,吾言尽矣。
  时须提那闻诲悲泣,默默奉命,便与妇同归。在于本室三反行欲。时须提那
犯此恶已,即自悔责:我今失利,云何于佛正法出家,而不究竟修于梵行。羸瘦
憔悴,才有气息。诸比丘见问言:汝先好颜色,今何憔悴!将无不乐梵行犯恶罪
耶?答言:我犯恶罪,是故尔耳。即问:汝犯何罪?答言:我共本二(4)作不
净作。诸比丘言:汝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种种呵责,如
佛所说呵责已,将至佛所,以事白佛。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诸佛常法:知而故问,知而不问,知时问、非时不同,
有益问、无益不问。诸佛常法:有五百金刚神侍卫左右,若佛问三反,不以实答,
头破七分。佛问比丘,欲何所说。诸比丘重以白佛。佛问须提那:汝实尔不?答
言:实尔,世尊。佛言:汝愿痴人!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
此不能令未信者信;令信者退!……汝初开漏门,为此大恶。波旬(5)常伺诸
比丘短。汝今便为开魔径路,摧折法幢、建立魔麾。须提那!宁以身分内大火坑、
若毒蛇口,不应以此触女人身。汝所犯恶,永沦生死,终不后能长养善法。种种
呵责已,告诸比丘以十利,故为诸比丘结戒。
  何等为十?所谓:僧和合故、摄僧故、调伏恶人故、惭愧者得安乐故、断现
世漏故、灭后世漏故、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广故、法久住故、分别毗尼梵
行久住故。
  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6)
  由上引须提那淫行引发释尊首次制戒的经过,吾人宜注意者,有下列三事:
  一、佛教防制淫欲极严
  《四十二章经》有云:“佛言,天下有五难;贫穷布施难,豪贵学道佛,制命
不死难,得睹佛经难,生值佛世难”(7),须提那是独子,而出身正是豪贵之家,
不异指逆父母之意,坚决出家求道,此事已甚难能可贵。百与妻子行欲之事,纯
因父母以“祖宗辍祠,人伦情重;王宪嗣绝,财物没官”两大理由相逼,不得已
而为之,洵非贪欲之故。衡诸常情,诚可矜悯者。但释尊却尊却完全不管这些情
节,认为初开漏门为此大恶,终不复能长养善法,从而制定第一条淫戒,宣布“波
罗夷不共住”(摈弃出佛门之外的处罚)之重罪。这无异表示,一旦成为佛门的比
丘,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可犯淫戒的。诚如《四十二章经》说:“爱欲莫甚与色。色
之为欲,其大无外”,男女大欲牵动全部根尘,其引诱力因而最为殊胜。以去执解
缚为本务的佛教,以色欲尤甚与洪水猛兽,立为出家沙门第一戒,自有其深刻的
  二、是教内规范变化的分界线
  原来,印度古时一般宗教,均有“布萨”(Posadha)制度(习惯),就是出家
人(沙门)在每个月的一定日子(通常每月四次或六次,如初八、十五、二十三、
二十九等)集会,过洗心斋戒,潜心进修的生活。这种制度源自吠陀(Veda)以
来的祭法。佛陀传道,承袭和发展了此制,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布萨。
  佛陀当时的僧伽布节萨,大概是这样的:
  1.每月二次(阴历十五或十四,三十或二十九日)奉行布萨,即每半个月
一次。故如各种戒经中常有“半月半月中说戒经中来”之类的句子(8),当为明
  2.在一定区域内的比丘,须全体出席,否则为不合法。如因病可托其他比
丘出席,但应先向会众表示:会议所决定之事均为无条件同意(名为与欲,
Chanda-mdatum)。
  3.如此比丘有事(违犯规定之不清净行为),先在会上作“悔除清净”的处
理(如发露、忏悔)
  4.由佛陀亲自说波罗提木叉(戒本、戒经)。
  应物别注意的是第4点,佛说波罗提木叉,据印顺法师及引日人平川彰氏的
研究,有二个阶段之异。佛陀自成道十二年来,在布萨时说波罗提木叉,只是宣
说一些道德性劝诫性的颂偈,如最常说的是七佛通偈:“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
净其意,是诸佛教”(9)等。这个阶段可称为“教授波罗提木叉”
(Ovadapatimokkha)。自从须提那犯淫事件以后,佛陀宣布第一条戒律(学处),
在布萨时宣说的波罗提木叉就不再是道德的劝试而已,而是“随犯随制”的规定,
即具有强制力的戒律了。学者对此阶段称为“威德波罗提木叉”(Anapatimokkha)
(10)。
  此事从《增一阿含经》卷四十四的记载,亦可证明:
  “我今如来出现于世,一会圣众千二百五十人。十二年中无有瑕秽;亦以一
偈为禁戒:
    护口意清净,身行亦清净。
    净此三行迹,修行仙人道。
    十二年中说此一偈以为禁戒。以生犯律之人,转有二百五十戒。自今已
后,众僧集会,启白如律,诸贤咸听。”(11)
  总之,须提那事件在佛教中是极重要的,它是佛教内部从“德化管理”走向
“法治管理”的分界点。在此之前,教内的规范仅有训示性,近于儒家的“德礼”
  在此之后,教内的戒律才真正有了相当程度的强制性,近于“刑罚”性质。
  三、制戒的必要性——“十利”
  在现代法律学中,“立法原意”是重要的问题,不但是法文解释的重要依据,
也常是推陈出新以适应时代需要的演绎前提。前经《五分律》之中,有“法戒十
利”之文,既属制戒的目的或必要性,即与“立法原意”相当,是重要的问题。
在适用戒文到具体案件时,如戒文有所不明者,它就是最重要的解释依据。如认
为某一戒条已不合时宜者,它也是如何推陈出新的必须考虑的前提。因此,对此
“十利”,吾人不宜轻忽。
  明列结戒“十利”的,除《五分律》外,尚有《僧祇律》、《十诵律》《根有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南传《铜鍱律》及《四分律》。这六种律所说的“十利”
内容大同小异。释印顺将它们归纳为:“一大理想”、“六种目标”(六事)(12)
  所谓“一大理想”,指的是“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佛陀曾告诉舍利弗,过
去有三位佛尊——毗婆尸佛、尸弃佛、毗舍浮佛的“梵行”不久住。而拘楼孙佛、
拘那含牟尼佛、迦叶佛的”梵行“久住。前三者原因是,自己专心于厌离现证,
未广为弟子说法,不为弟子制定学处(戒条),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
弟子涅槃(逝世)了,弟子们的梵行就会速减,不能久住。反之,后三者广为说
法,制订学处,立说法罗提木叉,他们虽逝世了,各种弟子的梵行不会消灭。因
此,梵行久住(正法久住)是佛陀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也是制订戒律的最深意
  所谓“六种目标”(六事)以下表明之。
                 第二节  律藏的结集
  现收存在各种《大正藏》内的“律藏”有有关论著,可谓卷帙繁,内容芜杂,
体系难明,令人望而生惧。故佛门多畏律、轻律,其来有自。此问题如何解决?
从历史观察,了解律藏的绳索集与分化过程的大概,应大有裨益于吾人对律藏的
  从历史的角度,自释迦牟尼初转法轮传道以来,流传在世间的一切佛法,学
者认为可分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类,后二类范围易明,
姑且不必理会。第一类所谓“佛法”乃指在佛教史上,尚未有大小乘对立的阶段,
即佛在世传教及逝世后五百年内的佛教。这个阶段的佛教,又可分为三类:
  1.根本佛教——指佛在世时亲自传授的教化。
  2.原始佛教——指佛灭后约一百年内(未有部派对立时)所结集的经律。
  3.部派佛教——部派对立后,大小乘对立前(约佛灭后的五百年内),各部
派自行发展出来的佛教。
  印顺法师认为(13),对于“佛法”的研究,第2类“原始佛教”才是最主
要的环节。在这环节的百年内所集成的圣典,有两部分:“经”(四部阿含为主)
及“律”(毗奈耶的重要的部分,以八十诵律为主),这是佛教历来各派所公认的。
在这时期所集成的“经”与“律”,就代表了“原始佛教”。在“根本佛教”(佛陀
住世)时代,律部只有局部的“波罗提木叉”,而经部的“四阿含”多未有定型的
文字;故若不从“原始佛教”去研究,“根本佛教”是不能了知的。同样的,欲理
解后来的“部派佛教”,亦必须研究“原始佛教”的线索。这是因为在“原始佛教”
时期,由于区域及其他因素,已存在了异说分歧的线索之故;后来形成“部派”,
只是原有倾向的继续发展而已(14)。
  尤有进者。佛灭后约百年内,佛教界公认的有两次“大结集”,其缘由实为戒
律问题,经过的线索多在现存的各部律中,换言之,如果说“原始佛教”的研究
是个关键,那么戒律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研究这个阶段的戒律问题之重要性,
亦可想而知了。
  以下分述两次结集的大概情形及其影响。
  一、第一次结集——“王舍城结集”或“五百结集” 
  据传,在佛陀逝世数个月后的第一个夏天,由大迦叶发起举行王舍城
(Raja-grha)结集大会。先是,大迦叶从王舍城到拘尸那参加佛陀的葬礼(佛制:
涅槃后的荼毗大典),就发觉僧团内部有不稳的迹象,居然有愚痴的比丘庆幸地说:
“彼长老(佛)常言:‘应行是,应不行是;应学是,应不学是’我等于今,始脱
此苦。任意所为,无复拘得!”这些观念,与佛陀遗教当然大相剌谬(15)。迦
叶尊者乃决定趁佛灭后第一个“夏安居”之便,召开大会,结集经律遗教。
  结集大会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Sattapanni-guha)召开,有五百位大比丘参
加。由“多闻第一”——擅长记忆的阿难(Ananda)诵出经(法)藏,由“持律
第一”——擅长戒律的优波离(Upali)诵出律藏。
  结集大会的程序非常严谨,必须“如法会议”(羯磨)首先由上座比丘在大众
中上坐(大会正席)然后以问答式,由主席请优波离当众诵出律文。再经会众认
可(共内审定)这条律文确属佛陀所说的,才算定案,是为“结集”。现存的《摩
诃僧祇律》对结集的过程,有如此生动的纪载:
    “阿难言:诸长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随喜;不如法者,应遮。若
不相应,应遮。勿见尊重所不遮。是义、非义、愿见告示。
    “众皆言:长老阿难!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随喜。非法者,临时当知。
  所谓“随喜”,就是无异议默认表示。所谓“遮”就是反对、否决。不但如此,
有时可能还采取更严格的认可方式。如《十诵律》卷六十载,阿难诵出后,尚有
分别问五百比丘,五百比丘须逐一表态:“我亦如是知,如阿难所说”的(17)。
这就类似现代会议上对最重要的事项采用“点名表决”的方式了。
  这次结集长达七个月(一说为三个月),结出了律藏有八十诵之多。但这《八
十诵律》原本早已失传,其可信性却是众部一致肯定的。我们从今天存在的汉译
者律藏、南传藏及藏传律藏的内容比较来看,所有的规范之宗旨与大要都是一样
的。故论者都认为,律藏是保持原貌最完整的佛法,诚属有理。
  于此应特别一提者,在这次结集的过程中,有一事对后世影响很大;即使到
现在仍是深具意义的。那就是在会上阿难曾传达佛陀的遗言:“小小戒可舍”。所
谓“小小戒”,就是枝节性无关宏旨的戒条内容;“可舍”,当指“不必列为后世硬
性遵守的条文”之意。
  问题是,何者是为“小小戒”?阿难当时并没有向佛陀问清楚,由是结集会
义上发生了诤论。最后阿难为了团体的和谐,承认了自己当时不问明白之过失,
终止此诤论,乃由迦叶裁定:“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1
  正如《韩非子》所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任何汉规必须因时
制宜因地制宜,方能保持其可大可久的有效性。这才是“毗尼久住、佛法久住”
的真谛。事实上,佛陀也曾明言:“佛言……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
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
佛法讲究的本来是“权教”与“方便法门”,又岂会自行被一些琐碎无关宏旨的“小
小戒”所束缚?大迦叶这种保守态度,深刻影响了佛教后来的发展,为日后部派
分裂种下了根源。
  二、第二次结集——“毗舍离结集”或“七百人结集”
  佛灭一百年后,因为戒律问题,佛教内部发生了严重的诤论,这就是有名的
“十事非法诤”。在现存律藏的各部广律中,大都记载了这段历史(如《五分律》
卷三二、《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诵律》卷六十)。此事的大要始末是这样的(1
  有位在印度西方波旬国(Pacina)居住的佛教上座部长老耶舍(Yasa),一次
巡游到东方毗舍离城(Vesalika,看到当地的跋耆族(Vrji)比丘,在布萨日(每
月八、十四、十五日)向民众求施舍金钱。有些民众给了,有些发众非但不给且
指责这些比丘不该这样求施舍。素来重法的上座部上老耶舍认为,这样是不合佛
法戒律的;他一边指斥求施的比丘非法,又向民众宣说如此施舍也属非法。他受
到民众的仰赞,却惹起当地的比丘大怒,将他赶也城去。被摈逐的耶舍心不甘,
回到西方波旬国回出游说,便动员了多位硕望大德比丘,又带领大群徒众,再到
毗舍离召集大会辩论。当地的跨耆族比丘们自然不甘示弱,以佛陀原出生在这地
区这号召,也动员了大批人员应战。结果,竟有七百人集会辩论戒律。由于人数
众多,辩论不便,乃由双方各推出四人做代表,进行辩论。故名为“七百结集”。
  此大会,虽以乞钱为起因,双主争辩的内容却有十项,故称为“十事非法诤”。
所谓“十事”,在内容在各律中并非完全一致,但无非均属小事。兹参考释圣严《世
界佛教通史》的释义,分述如下:
  1.角盐净:可把食盐贮存在角器中。
  2.二指净:依佛制,日中过午不食。但主张日影未过午后二指宽之影子时,
比丘仍可进食。
  3.他聚落净:在一食后,仍可到另一聚落复食。
  4.住处净:比丘可到别的教区集会(布萨)。
  5.随意净:对于会议的决议,虽未出席,只要事后承诺,仍有效。
  6.习先所习净:做有先例的事为合法。
  7.生和合净:可饮未经搅拌去脂的牛乳。
  8.饮阇楼凝净:可饮未发酵或半发酵的椰子汁。
  9.无缘坐具净:即缝制具,可不必贴边,并可随意大小。
  10.金银钱净:可接受贮畜金钱。
  由此足见,这“十事”尽属阿难在首次结集时所说的“小小戒”,不妨有其弹
性。但耶舍一方,不但坚持这十项均为“非法”,而且在戒律中明列禁止这十项为
成文法。当地的跋耆比丘们受此惨败,内心愤愤不平,逐渐变成了部派的分裂。
而当时毗舍离国王,也不满意西方来的上座比丘,乃下令驱逐。这是因“小戒”
而引致政治干涉了。
  因一些琐碎的戒条缺乏弹性,而引发这次“七百结集”。而这次结集非但未解
决分歧,反而导致更大的分裂。从此在佛教内部——东方系统的“大众部”,与西
方传统的上座部;两部的分位,已灼然显现了。
                   第三节  部派大乘的戒律
  现存的律藏中,所有的“广律”(包括南传铜鍱律、汉译的《十育律》、《四分
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及西藏律),以及绝
大部分的“戒经”、“戒本”及“律论”,都是“部派”佛教的遗产。因此,究明“部
派佛教”的历史,是很有必要的。
  如前所述,早在佛陀逝世数月后的“第一结集”会议中,因“小小戒”可否
舍弃改变的问题,已发生了主持人迦叶尊者与阿难的论诤,又发生南方富兰那长
老率众来诘难的事,已清楚呈现了部派分裂的症候。到了一百年后的第二次结集,
因“十事非法诤”问题,更造成了东、西方的实质分裂(东方派以大众僧徒为主,
以戒律的观念较开明;西方派以上座上老为主,对戒律的观念较保守),由是形成
了“大众部”与“上座部”的初步分歧。
  “第二次结集”的分裂,还只是对一些“小小戒”的不同见解所引发的争执。
但随着师承、地域、语言乃至客观环境的变化,两派的争执从“律制”渐发展到
“教义”上去了。又到了约一百年以后的孔雀王朝(MauryaDynasty)的阿育王
(Asoka又译无忧王、阿输迦王)时(20),两派终因“大天五事”而公开决裂
了。从此一再分裂,到了佛灭约四百年时,分为二十个部派。这段佛教部派分裂
史,直到大乘佛教的兴起(约在佛灭五百年后),才算终结。
  一、大天五事
  大天(摩诃提婆(Mahadeva),据《异部宗轮论》等经论的记载,他是佛灭百
年的一名外道,在大众部出家。曾提出一种突破当时佛教思想(尤其上座部的何
守思想)主张,认为有“五事”并不妨碍修道人达到罗汉果位的。他打五事编成
一偈,在大弟子中广为传播:“余所诱无知,犹豫他令人,道因声故起,是名真佛
教”。其大意为:
  1.余所诱:罗汉已断淫欲烦恼,但生理仍有漏失不净(遗精)的可能;也
有恶魔污染罗汉衣服的可能。
  2.无知:罗汉未断“不梁污的无知”。
  3.犹豫:罗汉未断“处非处之疑惑。
  4.他令入;要依他人记别,才知自己是罗汉。
  5.道因声故起:至诚念“苦谛”即为圣道的生起。
  代表“大众部”这种有关阿罗汉义理境界的主张,受到保守派“上座部”极
力的排看斥。约又过百年后,到了阿育王时代,重提“大天五事”,且召开了一次
“结集”大会,从此两派公开分裂了(21)。
  二、部派的分裂情况
  佛教由“原始佛教”分为“大众部”与“上座部”,这两部又名自再行分裂下
去,一共分为二十派。这段期间大约是佛陀灭后四百年间的事。由于现存各部文
献记载有不同,所以在时间及部名与传承上均有出入,但在宏观角度是不重要的。
今分析别采“大众”及“上座”各传的分类表,以明其大概即可(22)。
  表一:(依大众部系的清辨所造《异部宗精释》所传)
  表二:(依北传上座部系说一切有部的《异部宗轮论》所传)
  佛教的部派分为二十部,只是根据传说的通说。实际上,最有盛名的只有“大
众部”、“南方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正量部”及“经量部”。而在这五部中,
有思想体系的,又仅有“大众部”、“说一切有部”及“经量部”三者而已。
  三、各部律藏
  如前节所述,在佛灭后的“第一次结集”,由优波离诵出“八十诵律”,但这
部根本性的“律藏”没有流传下来。、据传说,这闪结集了律藏之后,即由迦叶尊
者传给阿难尊者,再传了三传到优婆崛多。优婆崛多有五位弟子,对律藏内容取
舍不同,于是律藏便分成了五部,即:
  1.昙无德部:《四分律》
  2.萨婆多部:《十诵律》
  3.迦叶遗部:《解脱戒本经》
  4.弥沙塞部:《五分律》
  5.波粗富罗部:未传
  此外尚未第六部《摩诃僧祇律》。这是释圣严引《大集经》的说法(二十三)。
事实上,这五个译名并非人名,应是五个部派名称的异译或音译。如“昙无德部”
即法藏部,又译为法护(Dharmaguptiah)。“萨婆多部”即说一切有部
(SsrvastiVadah)。“迦叶遗部”即饮光部,又译为迦叶比部等(Kasyapiyah)。
“弥沙塞部”即化地部(Mahi‘Sasakah)。“波粗富罗部”即犊子部(Vatsiputryah)。
“摩诃僧祇部”即大众部(Mahasanghi)。当然,以人名作部名也是可能的。
  总之,现存“律藏”都是部派的,此点应无疑义。现存律藏有“广律”、“戒
经”及“律论”三类。后二类留待“法的探讨:”篇再说。在此一提的是,在“广
律”方面,共有六类八种,均属部派的:
  1.铜鍱律:即南传律藏,属于上座部的分别说部。
  2.十诵律:汉译最初的广律,属于“说一切有部”(萨婆多部)。
  3.四分律:属于法藏部(昙无德部)。
  4.摩诃僧祇律:乃大众部的广律。
  5.五分律:属化地部(弥沙塞部)(24)。
  6.根有律:即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广律,现存汉、藏、梵文三部,但均有制
  (1)根本说一发有部毗奈耶:汉译,有缺。
  (2)西藏译本:有缺。
  (3)梵文:此律的梵文断片,现代不断发现。
  照理,部派之所以成为“部派”,始则因对戒律的见解不同而起,继则各部中
亦有本部规范的“结集”,所以各派都应有其自己的规范才是,但事实上各部遗下
来的律藏就只有上列的数部而已。令人惊异的是,如把各部派所遗留的律藏的内
容加以比较,可以轻易地发现彼此是大同小异的,其贯彻着佛陀的根本精神与原
则是一致的。所以近世帝者公认,律藏是最能保持原始佛教真相的圣典。当然,
律藏的内容亦少有值得怀疑的。
  四、大乘戒律 
  佛灭后约五百年,部派佛教发展到了极限;尤其像上座部一些派系,自困在
烦琐哲学思想之中,犹如西欧中世纪之经院哲学(Scholastica,另译为烦琐哲学)。
一位哲学家如此比喻西欧当时学术思想界的情况:“基督教的思想,被教会的法则
围绕着,犹如河流被峭壁限制着;两旁的河床愈狭,即溪流愈深。只因思想的潮
流,不能从教义中溢出,只能深入教义中去,结是就把教义推翻了”(25)。那
些小乘上座部派,确如西方中世纪的教会钦定学者那样,自困于狭窄的河床之中,
结果把活泼的佛法变成了死气沉沉的末节诠释。由是引起了大众部一些开放心灵
的反抗,主张直接回归到佛陀的本怀——菩萨道的菩提心追求中去。所以说,人
类历史的发展轨迹,是有理路可寻的。西方经院哲学的烦琐,迫使文艺复兴与马
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这是古希腊人文主义精神的再生,自此开创了西方文明的新
局。比西方这场大变革早约千年的印度,因反抗部派的繁琐哲学而新生的大乘佛
教,正是回佛陀,即是根本佛教的复兴。这场佛教革命对印度历史影响不大,对
中国及在北亚的日本、朝鲜却影响太大了。大乘佛教传来中国,很快便成为中华
文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了。后来伟到日本、朝鲜,形成今日的“东传佛教”。
  而今应探讨的是大乘的戒律问题。正如释印顺所指出的,“原始佛教传下来的
‘经’与‘律’的数量,约为四与一之比。而‘大乘佛法’中,部类庞大,可说
没有律部。即使有一部分,与大乘的‘契经’不成比例,百分不及一,千分也不
及一”(26)。据释圣严《戒律学纲要》指出,算是大乘戒律的,就只有几本“菩
萨戒经”或“戒本”:
  1.《菩萨戒璎珞本业经》
  2.《梵网经》菩萨戒本
  3.《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品:分出三本:
    ①瑜伽论菩萨戒本
    ②菩萨地持经戒本
    ③菩萨善戒经戒本
  4.《优婆塞或经》
  而今问题是,既然大乘佛教的兴起是对上座部的繁琐的兴起是对上座部的繁
琐理论的反抗,是要回到佛陀关切世间的本怀,那么它与戒律关连性就不大了。
何况,在佛法的义理上,固有大小乘之分;在个人的修持目的上,“自度”与“度
人”的歧异,更可有大小乘之分;然则,在戒律的适用上,是否也有大、小乘的
分别(27)?再如上所述,对比现在各种戒律之内容,其实是大同小异的,是
最符“原始佛教”及至“根本佛教”的精神者。既如是,大科派的徒众能否以部
派戒律为“小乘戒律”而不援用?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印顺法师认为大
乘戒律太少的见解,未免过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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