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西环广场出租租金金没付。怎样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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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拒付土地承包租金被判履行
作者:陆珏燕 发布时间:日 17:48 文章出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村民叶某于2003年6月7日与所在的钦北区平吉镇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叶某承包本村民小组面积共285亩的山岭(每亩30元)及周围荒岭(每年租金500元)用于种植生态林,承包期限自2003年至2020年12月底,自2003年6月起第一期一次付三年租金,以后每年在12月前付清当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叶某一直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种植生态林,但支付租金至2007年之后不再支付。2015年6月4日,某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将叶某起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被告叶某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74400元。叶某认为,2007年时其已交了一万多元的租金,2007年后,因原告的村民侵占领地,构成违约,造成被告损失约11万元,但原告没有排除妨碍,导致被告无法交纳租金。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无异议,应予以确认。被告叶某应当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其主张因原告没有处理所涉土地被部分村民侵占造成被告损失,要求原告解决纠纷,原告却置之不理应属违约在先,但提交的证据却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来看,原告并无违约行为,而被告自2008年至今一直未向原告缴纳租金,明显构成违约,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自2008年至2014年应支付原告的租金为63350元[(285亩&30元/亩&7年)+500元/年&7年]。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本案合同承包期限至2020年12月止,合同中并未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此次诉讼前已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一直租用原告的林地种植生态林木,虽然被告拒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但双方仍然存在维系合同的基础,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双方仍然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随判决被告叶某应支付原告某村民小组林地租金63350元,驳回原告某村民小组的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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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交纳土地租赁费.村委会如何终止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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