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2005年以前宅基地证使用证是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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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书岭与正定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118次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高行初字第00044号
原告焦书岭。
委托代理人焦萌。
被告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正定县恒州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索伟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玉川,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绘,系该局地籍科科长。
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桂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胤,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晓亮,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喜亮,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淮河道136号对过路北。
法定代表人成军朋,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来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赫晓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焦书怀。
委托代理人焦书爱。
原告焦书岭诉被告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正定县国土局)、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江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留村村委会)、第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土局)、第三人焦书怀行政登记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焦书岭及其委托代理人焦萌,被告正定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牛玉川、陈鹏绘,被告长江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赵晓亮、赵喜亮,第三人留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峰,第三人高新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赫晓光、李丹,第三人焦书怀及其委托代理人焦书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书岭诉称,1992年至今,正定县始终没有给原告发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日调取到1992年《正定县统一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又查了相关法律规定才知道1992年正定县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先登记的户主肯定就是焦书岭。第三人焦书怀依法定程序更正户主不成,便收买有关人员将1353号登记表上的户主姓名非法涂改成了焦书怀,因为房屋、围墙、门洞、厕所全是焦书岭所建,居住多年,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使原告不能出租房屋,给原告造成了陆万玖仟元陆百伍拾元损害,损害日期从日起至日履行完《房屋租赁协议》止。行政机关应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同时一并判决行政机关及村委会赔偿侵权及损害,望法院按我诉求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正定县1353证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初始登记的户主焦书岭依法生效,及依法确认违法涂改后登记的焦书怀违法无效。2、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行政机关石家庄高新区国土局、石家庄高新区长江街道办事处,及留村村委会依法更正户主焦书岭,偿还给付原告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正定县国土局及留村乡政府、留村村委会,按照原告房屋照片及1353证号宅基地基础给原告重新建造三间北屋、两间西屋、一间门洞、一间厕所、一个车棚及栽树、安装水电,将违法暴力破坏房屋建筑物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还我家园。如不能恢复原状,请把以上建筑物按现在国家建筑预算定额计算出,将以上建筑物恢复原状需要多少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折成现金,赔偿恢复原状的钱。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正定县国土局、留村乡政府、留村村委会按照照片赔偿破坏原告房屋及家电、家具、工具、设备等;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正定县国土局、留村乡政府、留村村委会从破坏房屋日起至日止,按《房屋租赁协议》第3条规定的每天柒拾元赔偿耽误原告出租房屋、整院的租金共计陆万玖仟佰伍拾元;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第7条规定的每天贰佰元赔偿原告,先赔偿承租方,耽误承租方正常使用该房屋整院的经济损失拾玖万玖千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正定县国土局、留村乡政府、留村村委会从拆迁之日日起至法院执行局执行生效行政判决完毕之日止,按劳务市场瓦工价格每天贰佰元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伍万元。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正定县国土局、石家庄高新区国土局依法偿还原告日依法登记生效的正定县1353证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要求正定县土地局拿出1993年移交档案的交接手续、收到条。如宅基地档案被两局涂改、丢失、销毁、损毁、灭失,强烈请求法院依法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66条处理。7、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焦书怀与村委会及天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无效。
原告焦书岭举证:证据1、1992年留村乡政府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上面有涂改的痕迹,把我的名字涂改成了焦书堂。证据2、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村委会宅基地档案户主签字明显是把我的岭改成了堂、怀。证据3、正定县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1352号户主为成夫贵。证据4、1354号宅基地登记表户主为成荣。证据5、成风辉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我当庭无法提交。证据3、4、5均证明1353号宅基地是我的。证据6、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的规定,证明2001年我去有关部门申请更正时得到的回执。证据7、日土地登记规则12条,证明更正时所需要的东西;第40条、41条,证明土地登记不能修改;第46条,证明应该由高新区国土局履行更正职责。证据8、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184号第66条,均证明宅基地登记表涂改无效。证据9、日(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397号案件庭审笔录第8页,证明地上附着物是属于我的。证据10、照片4张,证明本案诉争房子、宅基地都是我的。证据11、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第16条,证明我是宅基地实际使用者,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正确的。证据12、石家庄湘江大道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涂改造成登记错误,留村村委会按照土地登记表进行拆迁,房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进行了拆迁。证据13、拆迁前原房屋照片7张,证明拆迁前我的房屋状况。证据14、原房屋被破坏的照片6张,证明我的房屋被破坏。证据15、留村村委会灵堂的照片4张,证明把我房子里的家具物品搬到灵堂。证据16、我的房屋内部图30张,证明房子里的财物,现在已经消失了。证据17、焦书怀居住的房屋照片4张,证明焦书怀一直在此居住。证据18、房屋租赁协议和收款条,证明拆我房子造成的损失应由登记错误的机关按照房屋租赁协议赔偿。证据19、(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已经认定房子是我的,宅基地确权应该是去有关部门登记之后,再来法院起诉。我们的案件只是确认房屋,当时没有起诉宅基地。证据20、(2014)石民一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中院维持了开发区法院的判决。证据21、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注解,证明我可以一并申请赔偿。证据22、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公告,证明正定县的宅基地使用证作废了,但没有作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据23、正政(2005)10号正定县人民政府文件及公告全文,公告第18条,证明内容同证据22。证据24、长江大道东延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25、小西帐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26、留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2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估价的通知。证据24、25、26、27均证明按照正定县确权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安置,充分证明1992年登记表没有作废,正在指导拆迁。证据28、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证明2005年正定县政府公告作废的宅基地使用证只是针对正定县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是针对高新区管辖的农村宅基地,高新区不属于正定县管辖,高新区属于市政府管辖。证据29、石家庄高新区宅基地使用登记表01325号,证明高新区政府也应该进行宅基地登记。证据30、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2002)74号文件,证明市政府要求进行宅基地清理和规范。证据31、石政办发(2004)64号,关于农村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证明市政府2004年通知高新区从1987年开始到发布前进行宅基地清理纠正登记错误,并进行确权登记。证据32、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知、中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第7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上证据均证明中央国土部、河北省国土厅、石家庄市国土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从1996年开始至今多次通知高新区国土局及留村乡政府、村委会清理更正补登确权登记法定职责,但以上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证据33、河北青年报日A13版,证明正定县土地局、高新区土地局、乡政府、村委会应当先给原告盖房子,补偿安置后再拆迁。证据34、石家庄市国土局对刘树藏等人的书面答复,证明留村的拆迁违法,已经被国土局进行了处罚。证据3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留村村民申请查处留村回迁楼建设的反馈意见,证明石家庄市规划局没有对留村改造发放规划许可证。证据3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2009)12号,证明留村村委会没有履行文件内容。证据37、石家庄市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证明改造计划有留村。证据38、买卖契约,证明我父亲给焦书怀买了宅基地,1353号宅基地是我的。证据39、1983年的分单,证明焦书怀只有1345号宅基地居住权没有所有权。证据40、伙盖房子的契约,证明盖房子的时候,我出了一半的钱。证据41、日的分单,证明新宅基地是我的。证据42、土地产权所有登记存根,证明1396号宅基地证是我爸爸继承的我爷爷的。证据43、遗嘱,证明我有继承权,我继承了父亲的宅基地。
被告正定县国土局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期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原告起诉的行政主体错误。土地登记的审批权限是地方人民政府,起诉的行政主体应是正定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三、原告提出的正定县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已无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正定县国土局未提交证据。
被告长江街道办事处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交的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文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二、被答辩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土地登记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答辩人无权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进行审批。而且本案争议土地地上房屋的拆除及屋内设施搬迁(或损坏)均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长江街道办事处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留村村委会陈述:一、被答辩人提交的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文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二、被答辩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三、被答辩人要求将诉争宅基地变更成被答辩人,并要求偿还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四、被答辩人其他诉讼言语含混,要求自相矛盾,并且也不应该是行政诉讼范畴,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毫无根据,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第三人留村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高新区国土局陈述:一、被答辩人提交的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是行政机关的过程性文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更正行政行为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三、被答辩人将高新区国土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承担责任是不恰当的。四、被答辩人要求偿还宅基地和登记为焦书岭的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的要求更是十分荒谬的。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第三人履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高新区国土局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焦书怀陈述:我向村里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就把宅基地给了我。焦书岭起诉的事情不是真的,是虚假的。
第三人焦书怀举证:证据1、证明材料,证明我和我父亲已经脱离关系了,分家另居,成了独立的两个家庭。证据2、票据,证明是焦书爱出钱替焦书怀、焦书堂买的宅基地,焦书怀分到了本案诉争的宅基地。证据3、1353号登记表,证明权利所有人就是焦书怀。我曾经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并交了款项,只是在登记的时候,登记处写错名字了,后来公布的时候念了焦书堂的名字,我申请了纠正,所以才更正成了我的名字。证据4、分单,证明焦书爱找人盖的房子,盖好房子后,焦书怀就把房子租出去了。证据5、证人证言,证明盖房子的人工费是焦书怀自己出的,不是伙盖的。
经庭审质证,原告焦书岭质证意见:对焦书怀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都是假的,都是编造的。
被告正定县国土局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所诉称的土地登记行为不存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再加上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有涂改的部分更是无效的。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政府文件和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证据,不予质证。对第三人焦书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质证。
被告长江街道办事处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是政府的阶段性内部行为,对外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留村旧村改造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均不能表明该登记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其提交的照片,因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以不予质证。其提交的分单,从分单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争议宅基地原始是发放给焦书怀,原告并非本案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买卖契约和证明材料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其提交的法律依据及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三人焦书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明材料和分单是家庭内部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两份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予质证。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留村村委会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被告质证意见。对第三人焦书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同长江街道办事处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高新区国土局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被告质证意见。对第三人焦书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同长江街道办事处质证意见。
第三人焦书怀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焦书岭提交的证据和第三人焦书怀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正定县国土局于1992年作出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正定县国土局于1992年作出的1353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只是被告正定县国土局工作程序的一个环节,是颁发宅基地使用证过程中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是被告为实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部行为,因此该行为并非完整、成熟的土地登记行为,原告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焦书岭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书岭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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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河北拆迁案例】拆迁律师维护城里人持有宅基地证的合法性
作者:jrlvshi&&
09:57:34&&&来源:&&&评论: 点击:
  许多人认为但凡城里人在农村建房或领取宅基地证等行为肯定不合法。其实,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我所张玉
  许多人认为但凡城里人在农村建房或领取宅基地证等行为肯定不合法。其实,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我所张玉皛律师和张志同律师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2012年,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废止了居民程某手上的宅基地证。程某不服,遂提起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经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重新作出判决,撤销了正定县政府废止居民程某宅基地证的行为,从而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程某是该地居民,但在该县三里屯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产,并于2005年,经过村委会审核后,报经镇、县两级政府审批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地证)。
  后其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正定新区征收改造范围,需要进行拆迁。因征收补偿过低,程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而县政府和国土局无法提供征收拆迁批准文件,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迁,于是,提出程某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骗取土地登记,涉案的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日,正定县政府以公告形式废止程某的手中集体土地使用证。
  程某对此不服,委托我所张玉皛律师和张志同律师共同代理该其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县政府撤证行为不合法,予以撤销。
  【律师观点】
  城市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否合法,不能简单地以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还是居民户口,或身份&&农民还是居民作为划分认定标准。应当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规定加以甄别认定。该案审理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1、是不是存在被告所说的&骗取登记&的行为;2、被告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对此,简述如下。
  首先,不存在被告公告中所称原告&程某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
  程某的妻子原属三里屯村村民,虽因升学、工作等原因落户城镇,但是否放弃宅基地应当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回。女方父母分家时,将宅基地上所建一半房屋分给他俩,正是有基于此,程某依法提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经镇、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
  虽然,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外乡人程某名下,但程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因为,&骗&不单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的意识,而且也的确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就该案而言,程某要骗取土地使用证的话,就得隐瞒自己是&居民&这一关键事实。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需要通过编造谎话、伪造或变造报批材料,尤其是能够表明身份的身份证。可是,纵观全部土地登记审批材料,都是客观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之处,留档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清楚地显示出&居民户口性质&。所以,&骗取土地登记&说法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县政府在处罚权限和程序上存在以下多处违法事实
  一、被告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
  正定县政府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公告注销程某集体土地证。而该条规定适用范围是&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而非&骗取登记&。对照登记申请审批材料和土地证记载内容来看,两者完全一致,不存在登记内容错误。更何况,也不存在&骗取登记&之事。故,其援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申请注销土地证的主体不合法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办理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案中申请注销程某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是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显然,该申请主体不符合前述规定。
  三、恶意超期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即便涉案土地证存在违法之处,因其从2005年至今已过去近八年之久,远远超过了法定处罚期限,县政府也无权注销。
  那么,被告县政府对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置若罔闻的原因是什么呢?时隔八年以后,执意注销土地的目的为何呢?假借拆违之名,大行拆迁之实。甚至,不排除借此达到少给补偿、不给补偿的非法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对此类恶意超期处罚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否则,有损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四、作出的注销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土地证是确认房主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建房屋是否合法的法律凭证。如果程某土地证被注销,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合法性的丧失。所以,注销土地证的行为对程某利益影响巨大。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县政府并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因此,县政府做出的注销土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注销程某土地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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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南岸一号义安门56-3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正定新区起步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区文件-正定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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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正定新区起步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石新管〔2016〕46号
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正定新区起步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区各部门、各单位:
《正定新区起步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的暂行规定》已经正定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
正定新区起步区居民宅基地房屋
先予征收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定新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根据正定新区宅基地房屋征收相关政策,针对危漏房屋、子女结婚急需用房等情况的居民宅基地房屋制定本规定。
正定新区起步区范围内,具备以下情况,且符合宅基地确权条件的可先予征收。
(一)在危漏房屋内居住的或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在外租住房屋的;
(二)有独立宅基地使用权但未建房屋,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
(三)因正定新区项目建设,需先予征收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先予征收的。
(一)申请人户口于2010年3月5日以后迁入正定新区(起步区)辖区内各居委会的;
(二)申请人非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除申请先予征收的宅基地房屋外,在本社区范围内有其他宅基地房屋并具备居住条件的;
(四)非因正定新区建设需要,申请人不在其申请先予征收的宅基地房屋内居住的;
(五)申请先予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权属存在纠纷等问题的;
(六)未能提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的。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辖区居委会初步认定
1.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经社区两委班子调查、核实,上会研究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领取填写《石家庄正定新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审批表》。
2.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后,社区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出具意见书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
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并在《石家庄正定新区居民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后,报送建设与房管中心。
(四)正定新区管委会审批
1.建设与房管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由认定小组对上报材料及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现状进行核实、认定。认定小组由国土分局、财政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建设与房管中心、社区居委会组成。
2.宅基地确权小组对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按正定新区征收政策进行确权并公示。宅基地确权小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国土分局、建设与房管中心、社区&两委&、村民代表等有关单位及人员组成。
3.经宅基地确权小组予以确权的,由建设与房管中心上报正定新区管委会批准予以先予征收。宅基地确权小组未确权的,按照正定新区宅基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只补偿不安置或先予证据保全,待村庄整体征收时一并补偿。
(一)正定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照正定新区宅基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出具评估、评审报告。
(二)签订《正定新区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协议书》,建设与房管中心将所有相关资料存档。
(三)对先予征收的居民,在现有已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内安置,建设与房管中心提供房源搭配,由居民自主选择。先予征收的居民,享受与其他被征收居民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搬迁,街道办事处组织交验房并拆除且涉及所有房屋,并由财政局、建设与房管中心、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财政局按《正定新区宅基地房屋先予征收协议书》支付差价款。
按照自愿的原则,每户(即三套住房)可限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居民按以下时间节点办理入住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其中,地下停车位、地下储藏室使用权年限与住宅房屋使用年限一致。对不要地下停车位的居民,不因放弃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再另行给予其它补偿和奖励。
(一)免费提供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在两个月装修期限的基础上,按现行过渡费标准再奖励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正定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给予2万元奖励;
(四)免收地下储藏室费用;
(五)由正定新区管委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由新区管委会补贴一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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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正定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2" month="5" year="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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