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律出台,县级航政执法人员能行政参公是什么意思管理吗

咨询内容:我是盐城市县级航道工作人员,我们的编制、工资都是市里发放的。属于垂直单位。请问一下,我们盐城市航道处前几年申报参公,当时为能够通过审批,就将县级航道站不上报审批,之将市航道处、盐都等大市区的几家航道站申报上去了。现在听说盐城航道处等单位马上要参公了,那么我们这些人怎么办?也参公吗?一样的单位,怎么不一样的待遇?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很抱歉,您的问题不在我们的咨询范围。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2014年调研课题: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发布于: 15:37:13
浅议目前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沛县航道管理站2014年度调研报告日&本文结合对沛县辖区航道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或合理化建议。一、沛县所辖航道和执法现状(一)沛县所辖航道里程180公里, 2级航道1条39.2公里;五级航道4条73.06公里;六级航道1条47.7公里;七级航道1条20.25公里。其中,通航里程为107.9公里,辖区港口、码头年货运吞吐量达1400万吨。(二)目前,我站共有航政执法人员12人(持有部颁执法证),其中4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45岁以上的4人。(三)执法基础设备,航政执法车辆2部、航政执法艇1艘。(四)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健全,建立了《重大事项内部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行风监督与举报投诉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航道执法管理制度。(五)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航运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航道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中起到了半壁江山的重要作用。不过就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依法治航的进程。(一)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内容滞后,执法依据不强有法可依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最高规格的航道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航道在综合交通基础建设中重要地位进一步的凸现,新的交通法规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两个条例的行政效力已经明显滞后,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航道管理的需要。1.从航道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明显的滞后。部分现行法规条款严重滞后于依法治航的进程。例如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引用的标准为GB5863-86,由于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航道技术条件的发展要求。目前使用的是新标准GB。但《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却仍然未作任何修改。2.从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来看,《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已经二十几年,《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也已经有了十六个年头。由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航运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航运个体运输业发展迅猛。违法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都应作相应调整。但航道行政法律规范内容僵化、滞后,致使航道行政关系当事人在执行和理解上产生困难无所适从,甚至对当事人产生误导,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3.由于法规没有及时清理、修订、废止,新的法规出台后与现行法规部分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相互抵触导致航道管理职责不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与后出台《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执法主体不一致。)政出多门,部门之间存在推诿现象,造成扯皮。诸如航道清障、渔网渔簖的管理、在航道上采砂、向航道倾倒垃圾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管理、职能不清的问题。4.航道专业法律、法规层次比较低也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航道法》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筹备起草,但直至目前仍未出台。在航道行政管理领域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基本法律。在航道管理法律体系较为混乱,执法依据不足在客观上势必造成航道行政管理的软弱无力。(二)地方政府对航道建设和管理重视不够在隶属管辖体制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其主管部门。尽管有关航道管理法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带头宣传航道法规,保护航道及其设施不受侵占和破坏。但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对航道建设管理重视不够。在有意无意之中,对一些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支持。(诸如跨河桥梁、临河设施的建设。甚至任意改变航道等级技术标准。)作为地方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航道管理机构也无计可施,只能望权兴叹。严重地削弱了航道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效果。(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受人事管理体制的影响,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航道行政执法高素质人才较少,尤其缺少专业人才,有些执法人员思想观念落后,政治、业务素质不过硬,有些根本不具备执法能力。目前,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熟练运用航道法律、法规,影响航道执法效能,造成了航道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四)法制宣传不够;航道法制宣传是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紧张的原因,航道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不够。导致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交通系统还有航道这个下属系统,更不用说考虑航道发展了。(五)航道行政执法存在缺位现象;涉临(跨)河、过河设施管理部门(如:淮委、河道管理、港口、运管、海事、航道)等之间多头管理相互推诿,大家都可以管或都不管,有利就争,无利就推。执法力度不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有待提高和加强。三、解决航道执法的热点问题的几点建议(一)呼吁加快航道立法,推进依法治航进程我国现有的航道专业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也较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航道事业发展和依法治航的需要。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加快航道立法步骤。尽早出台《航道法》,提高航道专业法律规范层次。加强航道立法,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修订不能完全适应航道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多层次立体的航道法律规范体系,使航道行政执法有法可依,结束航道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的现状。此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要充分营造依法治航的浓厚氛围,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基本方略,加大航道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航道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信念,坚持不懈地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宣传依法治航方略,争取全社会对航道保护和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彻底扭转人们对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片面、模糊的认识。强化航道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维护航道行政法律规范的尊严,加快依法治航进程。&(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就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提高航道的影响力提高航道的影响力,使全县各行各业都知道交通运输局,下属航道部门是干什么的是管什么的。投入宣传资金和人力物力。采取多种手段,车船上航宣传,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航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涉及到航道方面设施,才会考虑航道部门意见。(四)航道建设和利用,应当纳入地方政府规划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在航道上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在规划时充分听取航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促进航道事业的健康发展。(五)建立联络机制,提高执法力度加强与涉及临(跨)河、过河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联络,促进相互了解,要加大对违法航道法规的典型案例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反航道法规的违章设施的行为,可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理。必要时对临(跨)河、过河设施采取联合行动,提高航道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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