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土地出让有全经营土地么?为什么?

反映历年的遗留问题和现在的安置问题
/shop/view_shop.htm?tracelog=twddp&user_number_id=&(字节数: 93) [原创
17:19:58]&&准备维权常常梦想,到了法院和GJ信访局常常幻想,现在常常呆想,将来只好回想。。。一生成为绝响!不过我想见证大人物们的经典时刻!
我们官员都是无头苍蝇~根本不懂什么叫民生!人民心里有杆秤“政府把我们农民的地和房子都拿走了,不合理安置让我们怎么生活?补偿款” 每天不够我们吃一个包子。
&我们还在做着清秋大梦,文件擦屁股纸一样的东西,在我们这里什么时候执行过?1994年和1996年我们的经济田被非法强制出租和征用、2003年口粮田又一次被强征、2007年部分口粮田和自留地再一次被非法强征、2008年宅基地还是逃不过土匪的抓牙再再再……一次被非法强征了。家被非法强拆了,生活没有了任何保障。
&& 求助人:施健英 电话: 户籍地址: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26组 暂住地:居无定所,流露街头 原因:20几个行政部门非法参与征地强拆。起诉和信访的通路被关闭。 QQ
一、非法征地
1、大面积的征地征地、再征地,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移花接木,一征多用。
商业占地606亩,《只批了2.7509公顷计41.2635亩》,见附件
2、未批先用,(叠石桥三期)江苏省国土厅征地批准时间为日,
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政府却在日就已经办好见附件
3、,还有这个批准的41.2635亩批准的地方是二十四组和二十五组,而根本没有我们的二十六组,况且我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还在我们的手里, 见附件
4、巧立名目,打着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为幌子,大肆圈占土地,将低价圈占的土地,以高额的土地转让金转出, 圈占农民的土地只仅仅支付土地补偿费6千元一亩,安置费2万5千元一亩,青苗费一千元一亩,(个人前前后后的全部补偿费所得共计低于2万元) 见附件
5、而转出的土地出让金为5250元一平方米,(折合300多万一亩). 见附件
而且失地农民既无社保,长远生计如何保障,
二、这是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前置五项资料都是违法的,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没有对拆迁人的前置五项资料做实质性的审查,原因是建设局也是其中的拆迁人之一,见附件
拆迁人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不具备申令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见附件
1、 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是市国土局的直属机构,见附件
全民性的事业单位,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以供应和调空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代表政府在运作。使本次拆迁政府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远,违反了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第五条,拆管分离,政事政企必须分开的原则,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第三人固有的逐这种性质在原则上决定了其主体资格不能成立。
2、 作为其法定前置条件5条中第(1)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迁人提供给市建设
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是市发该委《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批
复》见附件
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
心所要实施叠石桥三期建设项目的批复。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也没有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规定必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
单位也不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
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过是平整土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开发,
为下一步实施具体建设项目作前置,其不是实施具体项目。也不是建设单位,不是建设单位
在法定上就无建设项目,下阶段土地出让(商业开发)还需招、拍、挂,此阶段属无建设项
目实施拆迁,不管其形式上是否成立,都是违背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有
建设项目才能实施拆迁的原意和立法精神。
综合这两大事实与理由证明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是不符合申令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
3、作为其法定前置条件5条中的第(3)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我们房屋土地是属
于集体所有(现在还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次拆迁所涉及的土地征地手续不合法,属
非法征地转为国有,违规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作为其法定前置条件5条中的第(4)条:关于拆迁安置资金证明,法定要求必须要有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本次拆迁中是拆迁人自己出具的资金证明,
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法定条件,(资金证明见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是(财政局不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充其量只能算是不合法定条件的资金承诺,(且弄虚作假无章无据)违反国办法[2004]46号文件第六条。所有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于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规定,本次拆迁严重违反法定条件及立法含义,弄虚作假。
本次假如财政局出具至今证明,再一次证明是政府参与拆迁政事政企不分开,违反国办法[2004]4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5、作为其法定前置条件5条中的第(5)条: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本次拆迁中的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不合法)在安置计划中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是三星农贸市场、百汇星城小区和金色阳关花苑安置房均无产权,易地迁建安置地块土地均没有合法征地手续,迁建后均属无产权的非法房屋。
产权调换(是指某一方的合法房屋和同等合法有产权房屋之间的调换)而现在是我们有产权的房屋而换来的是无产权房屋,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中央的法律法规。
根据文件规定没有合法的拆迁许可证是不可以拆除百姓房屋的,综合以上种种事实和理由证明海门市建设局违反过办法[2004]4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强征强拆,强拆的有10来家。
我到法院起诉不立案的起诉状,
我&们夫妻俩关于土地违法拿到的国家信访局的受理单2张至今没有回复&
求助人:施健英&&&&&&&&&&&&& 至今流露街头
发生地:江苏省海门市
&&(字节数: 8349) [原创
20:08:54]&&&我的家,在哪里?农民的维权坎坷路&曾经温暖的家至今不复存在
&&&&&温暖的家倒在了白色权利机构的屠刀下
&&& 我的家不是在5.12和海地地震中倒下,也不是消失在海啸中,而是在当地政府部门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倒在了白色权利机构的屠刀下。
人人都知道,民不与官都斗,胳膊拧不过大腿,明知是在用鸡蛋砸石头,其结果不由分说。但为了知道拆迁真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为了对我房屋拆迁的合法性,为了地方群众明天的希望,为了江苏海门的天空不再那么嘿暗,既使希望再渺小,也要坚持,我必须这样做。
所以,一场维权的“战斗”打响了
&& 本次拆迁的现实:在这场纯商业开动的拆迁运动中,特殊利益集团为了掠取最大的效益,利用了权利机关,想尽了一切办法,用尽了一切手段,织成了一张巨大的网,并采取了恐下、欺骗、破坏强拆,来对付手无寸铁又缺少法律知识的农民百姓,使被拆迁人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犹如笼中鸟,网中鱼,任人宰割。
&& 在强拆现场,我看到一辆辆警车,一群群城管,一个个刺青、光头,民工的身影、消防车,挖掘机混杂在一起,随着机器的轰鸣声,随着人头窜动的嘈杂声,随着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只见一幢幢房子倒下了,变成了一堆废墟。但从现场指挥者胜利的姿态中,眼神里还是参杂着一丝不祥的表情,因为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以后事态,将发生如何的变化和结果.......
&& 有些麻木不仁的官员在公开说:“你告呀!告到国务院、告到全国人大都没用”,工作人员在大声喊:就是强拆了你的房屋,拆错了,政府陪,政府有的是钱”,这一句句刺耳的声音,犹如五雷轰顶、到戳胸膛。这些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借拆迁的名义进行公开抢劫。有的被拆迁户,总想还有一丝平等商谈的机会然而,善良的人们愿望都如同泡影,一次次的盼望,一次次的失望,一次次的希望,一次次的绝望:变成了对政府的不信,变成了对社会的不满,变成了份努的力量,变成了丑很的种子。
&& 这一件件,一幕幕,向电影一样在脑海中不断出现,思绪万千,夜不能寐。他们的昨天就是我的今天,他们的情况就是我的再现。就这样打破了我的思想,也清醒了我的头脑。有证据证明拆迁许可证是违法颁发的,拿着法律的武器,义无反顾的走进了法院,等待最后的一丝希望......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了了之,让你去告吧!当然(叠石桥三期工程简介)上法院也是拆迁人之一啊。
插图片信访单好等这里
说实话,我对拆迁也是抱着支持的态度,只求合法, 作为拆迁管理者,理应把工作做到细致,认真,多一点宣传,多一点解释,多一点理解,多一点人性,多一点人情,学会换位思考,什么叫工作?工作就是克服困难。“拆迁工作更加的做到以人为本,做到有情拆迁,符合百姓利益”。你们不但没有做到,而且还把麻烦一脚踢给百姓,以漫天要价为由,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而在我们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中,其中大多是法律系毕业的高才生,当你们拿着纳税人的钱,国家的奉禄,吃着农民种的粮,生活安逸,理应为人民服务,现在却把学到了知识来对付最普通的劳动者,利用我们的弱点,借着合法拆迁的名义,公然侵犯我们的私有财产,公开抢劫农民的应得利益,非法掠夺集体土地资源,良心何在!道德何在!你们也有父母,你们也有亲戚,你们也有朋友,当你们也遭到这种非法拆迁的情况,你们又怎么想?难道非要把我们逼到沦为奴隶,沿街乞讨,卖儿卖女,甚至无法生活而自寻短见,你们才高兴,才快乐,才幸福吗?你们有一个最好的理由,“征地的事不归我管”,唉,当官的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本次拆迁中拆迁人,就是利用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利,利用行政机关的结合部,利用农民的 不懂法,利用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公开挑畔法律,鳄意违法,一点一点,一步一步把农民的集体资产给瓜分了,变成了一小步分人的私人财产。社会的事实告诉我们,积善人家有余庆,积恶门弟留余殃,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总有一天,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地动山摇,民原沸腾,来一场民主革命运动的时候,你们就是第一个被民众仇heng的对象。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从没有见过如此野蛮、嘿an 的拆迁行为,可称为世界一奇,中国一怪。如果有人要把这一段写成历史,那就是“拆迁大革命”。
&& 我们是失地农民,在1996年失去了经济田,在2003年失去了口粮田,自留田甚至“发展”到现如今的宅基地。而面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蜻蜓点水,农民生活没有 了任何保障。家里再穷,没有找过政府的任何麻烦,就靠这个房屋出租维持生计,而被违法拆迁以后,就剥夺了我们的生存权利,我们将要在这个土地上无法生存。依据联合国大会签字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而现在违法拆迁,再一次违法征地就是剥夺了我们的生存手段。我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保证拆迁的合法性,才来到了人民法院。要回自己应有的权利。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权利被法院剥夺了,因为法院也是拆迁人之一,拆迁人和房屋管理部门肯定是违法的。不要以为行政违法的成本很低,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行政部门一定要违法犯罪,我无法阻拦,但是,你们肯定要为违法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善良的农民百姓们,有正义感的工作人员们,有觉悟的管理者们,赶快清醒吧!不要再让这种违法的行为继续下去,共同来预防将会倒塌的共和国大厦。
&&& 行政必需善意:否则就是恶意行政!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庞大的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的部门之多,范围之广,利益之大,史无全例,国家为了城市建设,颁布以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近千部,由于房屋拆迁管理者部门直接与利害关系人接触,又是一个矛盾的焦点,如何全面掌握好法律的运用,处理好各部门的关系,定位好自己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角色,调整好当事人的利益,其难度是可想而知,可是在这个难点选择突破口时,即选中了文化不高、思想简单、不问政事、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百姓,故意玩弄法律游戏,本次拆迁之不知有多少人一个个败下阵来,把法律变成了欺骗和愚弄百姓的手段。把人民群众对党的忠诚、对政府的信任、对祖国的热爱,全部要在你们这些人的手中颠覆。&
&&&&&江苏海门牛牛牛地点发生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26组联系电话 &(字节数: 2983) [原创
17:05:41]&&(字节数: 3278) [原创
19:27:47]&&江苏省海门叠石桥三期市场开发(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是不可以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地块前期开发海门市建设局发放的拆迁许可证不合法一、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次拆迁中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海门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市发改委《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叠石桥三期建设项目的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对建设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过是平整土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开发,为下一步实施具体项目作准备,不是实施建设项目。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属无建设项目实施拆迁,不管其形式上是否成立,都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原则精神,所以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是不符合申领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纵观此叠石桥三期开发,其实质就是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拆迁,再“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如果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代表表政府实施拆迁,再“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如果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代表政府实施拆迁的话,其势必造成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违反了拆管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字节数: 1144) [转贴
20:01:48]&&海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告
海政征告(<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8)第31号
  海门市二OO八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方案[呈报号:海地呈字(<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8)第02号]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二0 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经南通市人民政府转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一)批准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苏国土资地函〔<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8〕0137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市建设(商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三星镇召良村村民委员会二十四组、二十五组[详见附图]。
(四)征收土地面积:合计2.7509公顷。
三星镇召良村村民委员会二十四组1.7333公顷,二十五组1.017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 &&&1.土地补偿费:耕地2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6.75万元/公顷;
&&&&&&&&&&& &&&2.青苗补偿费:耕地 1.5万元/公顷;
&& &&3.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四舍五入);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人数,按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1.3万元/人计算(四舍五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万元。
&& (六)办理征收补偿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拟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本公告后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补偿、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同时市政府将依法注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字节数: 2387) [转贴
10:18:31]&&南京钉子户防强拆 房顶钉1.8万枚铁钉(图)
  日21:54     孙翔鸣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 alt=“史上真正的钉子户”矗立南京夫子庙闹市(图) src="/news/pics/68.jpg" border=1 name=MM>
名副其实“钉子户”房顶布满铁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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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副其实“钉子户”房顶布满铁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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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11月12日电(孙翔鸣)一万八千枚铁钉,钉尖朝上,相互钉死,布满整个房顶。在南京夫子庙闹市区,有这么一家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矗立繁华街边。
位于南京建康路的王府餐厅是一家开了二十二年的老饭馆,如今却因为拆迁安置问题协商不成,面临着可能被强制拆除的危险。为了避免遭遇强拆,房主叶斌不但给饭馆装上了卷闸门,窗户装上铁栏杆,还在房顶布满了铁钉。同时,房主还在卷闸门内堵放六组三个一摞的轮胎,相互牵连,形成轮胎阵。人进门,必须把两腿分别站在不同的轮胎洞挪动,阻止外人突然冲入。
房主叶斌向记者介绍说,一九八六年自己从单位分得此房后便开了饭馆,如今该饭馆日营业额两千五百余元人民币,养活着四家十口人。若无妥善安置,饭馆被强拆,他们将无以为生。现在开发商对此饭馆仅愿给予每平方米一万五千元的赔偿,而该地段商铺门面房价格在每平方米数万元。对于房主提出用相同面积的门面房作为置换,开发商也表示不能接受。
今年九月二十八日,叶斌收到强拆通知。国庆假期过后,叶斌便开始装卷闸门、安铁栏杆。随后,叶斌听说有的强拆人员是从房顶上揭瓦而入,于是又花三百余元买了五十斤的铁钉,倒插在房顶上,还在门口停了两辆面包车,以防挖掘机直接推倒围墙。
目前,该饭馆已经停业,十名饭馆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轮流守卫着这个“史上真正的钉子户”。 (孙翔鸣)&(字节数: 5040) [转贴
10:17:31]&&南京钉子户防强拆 房顶钉1.8万枚铁钉(图)
  日21:54     孙翔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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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叶斌向记者介绍说,一九八六年自己从单位分得此房后便开了饭馆,如今该饭馆日营业额两千五百余元人民币,养活着四家十口人。若无妥善安置,饭馆被强拆,他们将无以为生。现在开发商对此饭馆仅愿给予每平方米一万五千元的赔偿,而该地段商铺门面房价格在每平方米数万元。对于房主提出用相同面积的门面房作为置换,开发商也表示不能接受。
今年九月二十八日,叶斌收到强拆通知。国庆假期过后,叶斌便开始装卷闸门、安铁栏杆。随后,叶斌听说有的强拆人员是从房顶上揭瓦而入,于是又花三百余元买了五十斤的铁钉,倒插在房顶上,还在门口停了两辆面包车,以防挖掘机直接推倒围墙。
目前,该饭馆已经停业,十名饭馆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轮流守卫着这个“史上真正的钉子户”。 (孙翔鸣)&(字节数: 5040) [转贴
14: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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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FONT color=#5-06-17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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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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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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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确定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级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分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分企业。
&&&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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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8]&&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 〔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贡徽鞯嘏┟裼斜匾母魍恋兀绦邮屡┮瞪?/p&&&&&&(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字节数: 3687) [转贴
13:23:31]&&南京“最牛钉子户”公园内独占千亩空地(图)
  日08:59     焦哲 文/摄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 alt=南京“最牛钉子户”公园内独占千亩空地(图) src="/news/pics/64.jpg" border=1 name=MM>
公园的绿化工作已近尾声,这幢小楼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
有热心读者拨打新闻热线向记者反映,在南京七桥瓮湿地公园内矗立着一个南京“最牛钉子户”,周围的居民早已拆迁搬走,惟独这户人家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搬迁,偌大一个湿地公园这座小楼孤独地竖立在那里,看上去实在有些突兀,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小楼主人在此住了55年
近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友谊河路上的七桥瓮湿地公园。这处公园占地约1000亩,周围湖光山色,风景很美。工人们正在栽种毛竹,为公园开园做最后的准备。没走多久,一幢顶上插着国旗的砖砌2层小楼就出现在记者眼前。走近一看,小楼的正面还用红漆刷着“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物权法”、“用鲜血和生命捍卫238号文”等“标语”,与周围安逸休闲的自然环境相比,显得很是突兀。
“我们在这里都住了50多年了,怎么现在说房子是违建呢?”79岁的范贵珍和她的儿子王传洪一家三口便是这幢小楼的主人。范贵珍老人告诉记者,这幢小楼的门牌号码是“梅家廊10号-1”,她大半辈子都是在这里度过的。
范老的老伴原先是个走街串巷的买卖人,解放前一直居无定所。1953年前后,他们家花了130元钱从当地一个姓常的农民手上买了一块3亩八分的土地之后,常某便允许王家人在这块地周围搭建房屋。这便是这幢2层小楼的“前身”。而王家人从那时起便居住于此。55年间,小楼几经修葺。2001年,王传洪又花了2万多元在原先40平方米的小平房上加盖了一层,变成了今天的这幢2层小楼。
但当记者表示,能否出示这处房屋的产权证时,王传洪摇了摇头。他表示,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一家几代一直生活在这里,因为当时这里属于农村偏远地区。家里人认为,只要住在这,外人肯定知道这房子就是他家的,根本没有意识去申领什么产权证。
“我们有人证有物证,人证你现在就可以去采访当年的邻居,物证嘛,房子就在这……”王传洪对记者说。
独“占”千亩空地两年多
2006年春天,为了配合南京市七桥瓮生态湿地公园的建设,梅家廊一带开始拆迁。虽然大多数村民都已在此住了半个多世纪。但为了支持南京的城市建设和秦淮河环境整治,100多户人家陆陆续续搬离了梅家廊。2006年8月,除王家以外,当地其他居民都已搬迁完毕。其中大多数被安置到了白下区的银龙南苑小区,而到今年年底,位于秦淮区夹岗附近的拆迁补助房也将完工。这两年多来,王家人成为梅家廊一带千亩空地内唯一的住户。
王传洪觉得自己的要求并不高,只要一家四口人能有个“宽松的住处”就行。他说,当时秦淮区拆迁办提出55平方米的房屋补偿,但是他们却坚持要65个平方米。双方一次次地谈判,又一次次地谈崩。
当年王家人的老邻居又是怎么看待“最牛钉子户”的呢?记者来到了白下区银龙南苑小区采访当年的梅家廊村民。原先住在梅家廊17号的虞某告诉记者,梅家廊在整治前很脏很乱,路也不好走,遇到夏季暴雨还经常遭受水灾。而现在租住的银龙南苑房子有87个平方,每月租金才700元。等到今年年底,他们位于夹岗的拆迁补助房就将完工。届时他们就可以住到自己的新家中了。
原先住在梅家廊57号的李继洪一家,也对现在的居住环境表示满意:“梅家廊毕竟是农村,还有不少外地人收破烂捡垃圾,卫生条件比较差。现在搞成生态公园真是好事一件啊!”
园方称居民提的要求太高
其他的邻居都搬走了,为什么独独王传洪一家对相应的补偿不能满意呢?带着这一疑问,10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负责七桥瓮生态湿地公园建设的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公司的党支部书记王晨艳告诉记者,王家那幢2层小楼,通过秦淮区政府的调查确认,王家人并不具备相关的产权资质;那块1953年“购买”的3亩八分地,王家人同样也没有相关的证书。并且王传洪和其母亲范贵珍都是城镇户口,而2001年,范贵珍也曾在白下区做过拆迁安置工作。
“公园最迟在明年1月1日就要开门!”作为公司的一把手,王书记已经三次亲自上门和王传洪交换意见。最近的一次是10月26日,但随着公园开园日期的临近,几次谈判下来,王家的要求也越提越高。
据介绍,王家现在的要求已经不是当初的65平方米,而是两套房子:一套55平方米,一套30多平方米,或者干脆要一套80平方米以上的大房。并且房子还必须在秦淮区。除此以外,王家还要求得到5万元的“装潢费”、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30万元对那3亩八分地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这种要求在开发公司看来简直是“狮子大张口”。
王书记说,只要王家人能尽快搬出来。她会竭尽所能帮助王传洪妻子在附近就业,女儿在附近就学。王传洪一家的住所被拆迁后不是被开发商用来建成商业性质的高楼大厦,而是成为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湿地公园。这处占地1000亩的湿地公园中还包括一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七桥瓮古桥。该项目也是整个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五大风貌段之一。
没产权证该如何补偿
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王家人在拆迁时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呢?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高骏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就全国性法律而言对此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不过各个地方的人大都会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这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如我省苏州市就规定,在屋主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只要居住了20年以上在拆迁时就可以和有产权证的屋主享受同等待遇。但是根据目前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只需要对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说白了就是,现在再建造一个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
记者了解到,目前王书记已经准备第四次上王家谈判,希望能有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记者 焦哲 文/摄)
△△读图-钉子户△△
钉子户挺立商厦门口3年
深圳钉子户拒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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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牛钉子户跟飞机较劲 &(字节数: 5408) [转贴
14:37:03]&&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  告 &&&&&&&&&&&&&&&&&&&&&&&&&&&&&&第24号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   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   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   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确切的的拆迁范围; &&&&(二)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   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字节数: 8711) [转贴
10:3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设部令第12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nt class='no'&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字节数: 3667) [转贴
10:30:39]&&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3]252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 建住房[<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3]252号
颁布时间:<B style="COLOR: BACKGROUND-COLOR: #03.12.30
实施时间: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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