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公司让员工离职恶意不让年休怎么办

推荐到广播
234361 人聚集在这个小组
第三方登录:  ——————————本文摘自三茅  【问题提出】  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该如何处理?  【问题诊断】  依据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员工休年假是法定权利。  对于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来处理,最好的方式一是可以让员工在辞职期间做好交接安排的同时可非连续性休假,二是未休完年假折合薪酬待遇发给员工(这种方式需要员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案例介绍】  刘女士入职某高科技公司,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后转正,工作1年半以后刘女士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刘女士有休假权),要求先休完年假再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员工离职年假自动放弃为由,不给刘女士任何经济补偿或者休假。刘女士认为公司规定不合理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目前,我们国家对年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剩余年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企业可通过剩余年假薪酬补偿或者让刘女士在离职前休完年假的方式,也就是公司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日之前公司可安排其休假,然后再解除劳动关系。友好协商解决。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蛮实用的案例,希望大家多看看,如果喜欢,我以后经常发些实用案例以及解析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离职前年休加班怎么算?
离职前年休加班怎么算?
我与8月1日离职生效。本来安排7月中旬开始7天年休,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 早上,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也就是说我本来8月1日离职,现在人事私自把我推迟到8月7日离职生效。超级火大,这不是暗箱操作吗? 请问我这7天年休加班算不算300%工资,会不会受到劳动法保护?还有请告诉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应有权利,谢谢啦!!急盼答案!!
如果你是8月1日离职生效,那么,人事私推迟到8月7日离职则是侵权行为了。
你7天的年休,应该在7月底前休完,否则就无以弥补地作废了。
如果在7月底前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那应该计算七个加班。
这当然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过为此打官司不值得,实在不行你就通知他们你提前七天就不上班了,让他们准备人在此前交接。只要有人交接了,你不就腾下空休息了么。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
1、既然你的离职于8月1日生效,且原定的7月中旬开始休息的7天年休假,“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而未休成,系因企业原因导致,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2、“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并无不当,但“也就是说我本来8月1日离职,现在人事私自把我推迟到8月7日离职生效”,就违反了双方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3、既然“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那么,在工资计算上肯定不会支付加班费,更不会支付300%的工资。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你在目前单位工作已两年,应该休息5天带薪年休假,不知可以休7天带薪年休假的依据是什么?!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8月1日你离开单位前,所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单位都需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口头提了辞职公司要拖着又不让休产假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员工5年未签合同不休年假 离职诉公司获经济补偿-中新网
员工5年未签合同不休年假 离职诉公司获经济补偿
  重庆8月29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在职五年半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却称其为施工单位项目部员工与其无劳动关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9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对此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离职员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457.62元及经济补偿金26726.64元。
  曹女士于2007年9月开始在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期间,公司每月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曹女士工资报酬,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亦未让其享受休年假待遇。
  2013年3月,曹女士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4326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曹女士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员工,并出示了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说明,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曹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工资表、职工婚育证明、请假条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曹女士2007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公司工作,接受了公司管理并取得了报酬。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系由与公司有发包、承包施工利害关系的单位提供,该证据与房地产公司的工资表等相矛盾,法院不予以采信,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曹女士是否休年假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根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认定曹女士未休年假的主张成立。
  因曹女士2009年、2010年、2011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应被安排休假当年的最后一天,其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曹女士2012年及月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457.6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726.64元。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职公司不让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