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专利代理人信息查询要向专利代理人信息查询披露那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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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以下符合信息披露的行为是(
)。A.销售人员为了利用该银行的知名度实现销售目标,在介绍产品时没有提到最终责任承担者,并使得消费者误以为该银行是风险承担者B.银行职员以明确、足以让客户理解的方式向普通群众介绍产品合约、被代理人信息C.银行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详细介绍该行代理的产品的性质、风险、最终责任承担人以及该行的责任与义务D.银行职员利用银行的声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合约以外的承诺E.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荐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产品时,明确提示预期收益不同于保证收益,对产品涉及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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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股票的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不一定相等B.股票投资收益由股息、资本损益和资本增值收益组成C.股票价格指数可以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D.资本损益的存在是长期投资者选择优质公司股票后长期持有的主要投资目的E.以股票市场各个股票的市值与股市总市值的比例为标准构造股票投资组合,能够极大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2A.了解协助执行活动中的法定程序B.对协助活动信息保密C.了解为客户提供协助执行应尽的义务D.了解协助执行应尽的职责E.不得质疑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产的权利3A.通货膨胀水平B.客户投资者的风险偏好C.金融市场流动性D.投资者结构与规模E.金融产品的品种和结构4A.所选定的目标客户经营效益好,发展前景乐观B.所选择的目标客户有足够大的容量吸收本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C.银行有足够的实力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既发挥资源优势,又能获得最大收益D.目标客户认同银行的产品和服务E.对目标客户,银行有竞争优势5A.所在机构管理层B.银行业协会C.银监会D.利益冲突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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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______。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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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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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______。&&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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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披露被代理人的重要性
案源:王某经李某委托代收货物,未向第三人吴某披露其为代理人。吴某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向吴某披露被代理人李某,但吴某选择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收货付款义务。此时王某虽可以向李某另行提起诉讼,追回该笔货款,但需要先承担巨额的支付货款的义务。
& &一、法条引用:
& &1、委托人的介入权:
&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案件法理分析
&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
&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合同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此时将无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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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药家鑫之父诉受害者代理人追踪 直指不实信息之殇_法治频道_新华网
药家鑫之父诉受害者代理人追踪 直指不实信息之殇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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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案件似乎只有暴露在阳光下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张显告诉记者,3月22日,药案一审开庭前一天,主审法官张某约他办代理手续,并请他做一下村民的工作,不要都到法院来旁听,怕影响法庭秩序。然而就在第二天,庭审现场却来了400名大学生旁听,还对药家鑫是否该判死刑组织了民意调查。“这么大的案子,能让学生来决定吗?”张显说。
  谈到药案时,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新兵至今还记得庭审时的这一细节:“稍微有庭审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没有法院的批准,别说在庭审上搞调查,就是摸出一根笔记录两句话都会被法官给收走。”他说,希望通过此次起诉和判决能够让我们看到药家鑫案的全部真相。
  “为什么药家鑫父母拖了7个月的时间不见受害者?为什么法院对药案一审判决推迟开庭?为什么要当庭对学生搞民意调查?”在刘新兵看来,张显对于司法不公和药家背景显赫的担忧,也是很多公众的担忧所在,“这些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儿,是谁主导的,应该给大家一个说法。”
  事实上,在中国,无论是案件审理前还是审理过程中,从律师、公民代理人、检察官口中说出的带有明显主观评价的意见普遍存在。随着博客、微博的兴起,不少律师已经把博客和微博当成小通讯社,随时披露信息。
  律师周泽、杨金柱都将博客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在代理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案、贵州一起黑社会案等众多热点案件时,周泽将会见受阻、证人被抓等信息一一披露,一度引发当地公权力机关不满。在近期发生的北海律师伪证案中,杨金柱对该案的进程连续播报,信息同样十分详尽。
  在一些受到公众关注的焦点案件中,如杨佳案、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案、李昌奎案等审理和宣判的过程中,律师的声音、网络的声音、媒体的声音更是源源不断。
  “严格地说,律师需要理性,但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理性往往很脆弱,有些案件似乎只有暴露在阳光下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刘新兵说,“律师在无助的情况下,有时只能借助舆论来达到一种平衡。”
  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审判,凡属“对司法程序有产生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的言论,律师和检察官都不得发布。如当事人、被告人、证人的品行、声望的信息;有哪些证据会出示;被告人是否做有罪陈述等信息,都被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律师和检察官可以公开发表的言论,仅限于非常基本的诉讼事实,如诉讼阶段的时间表等。这些信息往往也可以从公开的审判记录中获得。
  “作为律师,我们呼吁确立中国审判的宣传规则,也希望法院能够对焦点案件给予更多的信息披露,同时能够公正审理,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控制和干扰。”刘新兵说。记者 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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