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40天定额工期查询表180天结算审计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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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结算审计重点 合同审计.ppt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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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 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作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 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2)固定单价合同 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 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3)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 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4)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在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四、施工合同审计 认真做好施工合同审计,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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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2.审核工程量(1)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基础详图的界面面积乘以对应长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总价是否符合价差的规定,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并应在审核工程项目材料用量的基础上,依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的取费价格,对照材料耗用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审核退补价差金额的真实性。(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在很多建设项目中隐蔽工程没有验收记录,到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才找有关人员后补记录,然后列入结算。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并且存在严重徇私舞弊腐败现象,因此,在审宣隐蔽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验收记录上除了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确认外,还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记录日期,防止事后补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发生,为竣工结算减少纠纷扫平道路,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审查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在审查设计变更时,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4)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预算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和提高工程项目定额直接费等问题。(5)审核工程类别。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类别进行审核,是保证工程取费合理的前提,确定工程类别,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认真核对。(6)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查时,应审查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核实费用计算程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各项费用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合调整部分之和。②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工程类别是否相符。③取费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④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用中,是否放在定额直接出中取的费计算。⑤有无不该计取的费用。⑥结算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调整结算文件规定计取费用。⑦费用计列是否有漏项。⑧材料正负差调整是否全面、准确。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项目有无挂靠高套现象。⑩有无随意调整人工费单价。(7)审查附属工程。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8)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等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做到计等横平竖直。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搞好竣工结算审查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不仅需要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审查经验,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思想觉悟,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等方面人员的积极配合。出据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纠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经济利益,使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对挂靠、无资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4.审核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合规。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有异议时,国内合同按国内合同文件顺序解释,国际工程,按照FIDIC合同文件顺序解释,特别是按FIDIC条款订合同,索赔费用应重点审计。
方法/工程结算审计
分组计算分组计算审查法是把预结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连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如:(1)地槽挖土、基础砌体、基础垫层、槽坑回填土、运土。(2)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层、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大棚抹灰、大棚刷浆、屋面层。(3)内墙外抹灰、外墙内抹灰、外墙内面刷浆、外墙上的门窗和圈过梁、外墙砌体。在第(1)组中,先将挖地槽土方、基础砌体体积(室外地坪以下部分)、基础垫层计算出来,而槽坑回填土、外运的体积按以下确定:回填土量=挖土量-(室外标高以下的基础体积+垫层体积)余土外运量=基础砌体+垫层体积在第(2)组中, 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计算出来。而楼面找平层、顶棚抹灰、刷白的工程量与楼(地)面面积相同;垫层工程量等于地面面积乘垫层厚度,空心楼板工程量由楼面工程量乘楼板的折算厚度;底层建设面积加挑檐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就是屋面工程量;底层建筑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再乘保温层的平均厚度为保温层工程量。在第(3)组中,首先把各种厚度的内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和过梁体积分别列表填写,再进行工程量计算。先求出内墙面积,再减门窗面积,再乘墙厚减圈过梁体积等于墙体积( 如果室内外高差部分与墙体材料不同时,应从墙体中扣除, 另行计算)。外墙内抹灰可用墙体乘定额系数计算,或用外抹灰乘 0.9来估算。对比本方法是用已建成工程的预结算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查修正的工程预结算对比审查拟建的类似工程预算的一种方法,对比审查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条件区别对待。(1)两个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其新建工程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查法;不同部分可分别采用相应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2)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根据两个工程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项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点,可审查新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3)两个工程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的部分,如厂房中的柱子、放架、屋面、砖墙等, 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查, 不能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计算。全面对于一些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简单的工程, 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技术力量又比较薄弱,可采用全面审查法。此方法具体审查过程与编制预算基本相同,比较全面、细致, 经审查的工程预算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 但工作量大。重点抽查重点审查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补充单位估价表,计取的各项费用的计费基础、取费标准等。此方法审查时间短,重点突出,效果好。利用手册把工程常用的预制构配件,如洗池、大便台、检查井、化粪池、碗柜等按标准图集计算出工程量,套上单价,编制成手册,利用手册进行审查,可大大简化预结算的编审工作。
质量控制/工程结算审计
一、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优劣程度。从广义角度看,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总体质量,包括相应的管理工作质量和业务工作质量。从狭义角度讲,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质量,包括审计准备、实施、报告等一系列过程的工作效果及达到审计目的的程度。本文的工程结算审计质量侧重于狭义理解,即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质量。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或者衡量标准),概括地讲就是应当符合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的准则和规范。从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过程来看,其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审计方案、审计行为和审计报告三个方面:第一,审计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审计方案是基于审计目标确定的关于审计实施的计划,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编制审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重要性和谨慎性。审计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了审计项目能否高质量地完成,最终决定了审计目标能否实现。第二,审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工程结算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按照准则的要求,深入地调查、规范地取证、严谨地判断,并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审计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着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审计质量高低。第三,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否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将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利用效果和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要保证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就需要实施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即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措施,努力保证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质量符合其基本要求。二、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原则实施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首先需要建立其原则,以便进一步顺利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措施,进而有效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质量。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原则,概括地讲应当为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可以包括:依法审计原则、全面审计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1.依法审计原则。“依法审计”是包括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在内的各项审计工作固有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高原则,同时也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坚持“依法审计”,不仅要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而且要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揭露问题,还要实事求是地认定和处理问题。2.全面审计原则。“全面审计”是审计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也是把握好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全局、提高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坚持“全面审计”原则,需要科学制定审计方案,从宏观上把握审计对象的总体情况和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同时,加强综合分析,弄清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危害影响,努力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水平。3.突出重点原则。“突出重点”原则是提高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质量的关键。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要求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抓得住要害,即抓住数额大、危害大、影响大的问题,查深查透,真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4.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当前单位内部审计资源不足情况下提高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中,既要强化成本意识,降低费用;又要强化素质,讲求效率;还要搞好工作协调,合理配置。三、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与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制原则是确保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所要依据的总体标准。控制措施是依据控制原则,为了确保工程结算审计质量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不断改进,不断开拓创新,必须贯穿于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各个环节。第一,应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备是对一个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对工程结算审计实施能否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结算审计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关,需要重点抓好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环节。审前调查可以选择查阅资料、走访等多种方式,既要了解施工单位的性质、体制、规模等基本情况,又要收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议记录等资料,还要了解工程项目有关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承发包合同(承包方式、结算办法及施工期限等)、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书等。审计方案编制,必须以审前调查为基础,进一步明确编制依据、工程结算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必要的步骤等,同时,制定的审计方案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二,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关,善于严格收集和清晰完整记录审计证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既是审计取证过程,又是审计工作底稿形成的过程,也是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过程。其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于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关,需要抓好审计取证和编制工作底稿两个环节。工程结算审计取证工作应做到善于严格收集有关证据,具体包括:一是要重视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二是在核实工程数量、鉴别定额项目选择是否准确、检查价格取定是否合规真实、认定取费基数和费率是否恰当等具体业务工作中,要规范运用检查法、观察法、计算法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三是要注意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电子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的审计证据。编制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即既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又要保证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还要明确反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相关的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结论、索引号、附件等信息。第三,还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关,正确表达审计意见。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成果,对工程结算项目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陛形成正式评价的一个过程,也是形成书面形式审计报告的过程。其控制措施将直接影响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正确反映和有效利用。把好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关,从报告编制过程讲,应注意控制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可靠适当、所做的判断是否有理有据、最终的结论是否恰当;从报告本身讲,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具体包括: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按照规范的格式及完整的内容进行编制,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及时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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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各地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工期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飞扬建筑法务 微信公众号
各地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工期管理的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黔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工期问题,根据来文所提供的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主观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此复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工期问题的请示报告((88)黔法经请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现将我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关工期的问题汇报请示如下:1985年初,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以下简称酒厂)将本厂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的建设工程公开进行招标,同年8月28日,酒厂与中标方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签订了《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预算金额为82万元、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702.14m?2、1030m?2、2960.24m?2;工期分别为120天、105天、178天。窖酒车间、粮库如因特殊情况,可延长工期10日。逾期1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半成品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可延长工期15日。逾期1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合同签订后,窖酒车间、粮库工程如期开工,半成品库工程因场地腾整,双方同意顺延至同年11月中旬开工。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工程分别施工234日、220日、377日后竣工。竣工后,二建司依据贵州省安顺地区(83)定额要求工程款应按116万元结算,酒厂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按合同规定的82万元结算。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二建司遂向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厂按安顺地区(83)定额进行结算工程款,酒厂则反诉提出二建司逾期完工,应依合同规定赔偿损失29.7万元。对此,二建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违反了1985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应属无效。经查,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除窖酒车间因建筑面积超过2000m?2没有工期规定外,粮库工期应为135天,半成品库工期应为295天,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粮库、半成品库工程的工期规定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不一致。对合同规定的工期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我院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粮库、半成品库工期的规定违反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应属无效。窖酒车间工期,因《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鼓励竞争、提高效益的一种积极手段。对本案招、投标双方关于工程工期的规定,只要确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着眼于有利于改革的大局,认定为有效。上述意见,何为恰当,请批示。1988年7月13日2,《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2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九、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十、对于工期定额中缺项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确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合理工期,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十一、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十二、工期定额自日起实施。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本通知自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通知(沪建交〔号)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九、本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6,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浙建建[2001]9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计委,杭州、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工集团: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分析测算,提出以下调整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 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等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5%。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的工期均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六、国家工期定额和调整后的工期系数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指导性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应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七、本工期定额自日起在全省统一贯彻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本定顿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浙江省建设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7,江苏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七、执行时间:二OOO年九月一日。二OOO年九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执行新的工期定额。执行本通知后,原1985年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我省相应的调整文件苏建定(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二OOO年八月二日8,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5〕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期管理的重要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作为工期管理的依据,规范工期确定方式,明确各方工期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二、严格执行和规范确定工期的原则合理确定工期是工期管理的前提,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规范工期确定方式,制定质量安全方案,明确费用保障标准。(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期和定额工期。拟定的招标工期可以小于定额工期,但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和干预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完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招标工期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列出相应的施工进度安排、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列出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三、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管理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依据,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法律基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避免利益驱动导致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或者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工期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确认,并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三)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由于专业工程原因而延误总承包工期的,发包人以及专业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承担相应损失。四、建立健全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工期管理的重要性,使工期管理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依法依规组织当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要在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加强工期确定、调整与执行的监督力度,定期和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通报。工作重点如下:1.工期确定情况。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2.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论证或者论证是否通过。3.费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按规定计取并支付了压缩工期增加的费用。五、实施全省动态通报制度为有效促进工期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工期管理意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全省通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当地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第五条 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 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进度相关信息。第十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不应计入工期。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发现违法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包括:(一)顺延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后,顺延工期。(二)增加工期。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增加工程工期。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发包人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视情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报告。在工程监理单位论证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缩短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二)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录,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增加工期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4号)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分包工程中的总包单位参照建设单位职责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根据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定额工期。工期定额缺项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分解结构(WBS)进行任务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定额工期。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工期。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工期。投标工期低于招标工期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应当进行专项评定。第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招标工程应当同时载明招标工期。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定额工期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 合同不宜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第十一条 合同工期相对定额工期压缩超过20%的,或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照本办法压缩合同工期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有关规定计算相应赶工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增加的投入计算相应赶工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计取相应补偿费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期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日期为准。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资料、文件。由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资料、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交付成果文件的时间应当顺延或者重新确定。第十五条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作量变化或者停工、窝工的,应当相应调整或者顺延工期。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中关于工期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施工工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施工工期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开、竣工日期以及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工程分阶段交验时间等;(二)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交验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合同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四)工期索赔、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及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时间,不计入工期。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方可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第二十条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一)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现场施工条件;(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三)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四)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五)遇不可抗力或者政策性停工的;(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合理调整工期。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合理缩短工期。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工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随意调整工期的行为,应当督促责任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在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对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进行监管,对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0%的工程项目应当重点监管。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一)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但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压缩工期,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压缩工期造成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期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进行对比分析,为合理确定工期积累实际基础数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的通知(深建规〔2014〕1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编号为SJG26-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是各建筑市场主体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编制勘察设计计划、办理工期索赔、计算赶工费的参考依据。二、本定额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日1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和流域的建设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规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项目、建设主体为市级单位且由市发改委批复立项的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作职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本省现行施工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组织工程施工,不得任意拖延施工工期。第二章
招投标阶段工期的确定与控制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根据本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确定建设项目合理的招标施工工期。因工程特殊或施工工期定额标准缺项无法计算施工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合理确定相应项目的招标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季节、施工难易程度等进行招标施工工期的确定。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额施工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施工工期。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施工工期不宜低于定额施工工期的70%。低于定额施工工期7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招标施工工期短于定额施工工期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参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有关规定单独计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施工工期和招标施工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施工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第八条
招标人因施工工期确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招标人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施工工期。投标施工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工期低于招标施工工期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定。投标专篇论证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开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施工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施工工期短于招标施工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施工工期要求的;(二)投标施工工期低于招标施工工期的,投标人未提出合理的技术保障措施及缩短施工工期的方案,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缩短施工工期的方案不合理;(三)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第三章
实施阶段施工工期的控制与管理第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合同施工工期。招标工程的合同施工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施工工期与中标人投标施工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施工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施工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定额施工工期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施工工期低于定额施工工期70%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二条
合同不宜设置施工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施工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施工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开工、中途停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四)合同施工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五)施工工期索赔、顺延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工期进行管理,并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分包人应按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发生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总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并报总承包人批准。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工期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施工工期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工期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施工工期应当予以顺延:(一)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导致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的;(二)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导致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的;(三)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四)因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五)重大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六)遇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停工的;(七)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导致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的;(八)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施工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一)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延误的施工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此延误的施工工期。(四)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施工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工程实施内容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共同协商基础上合理调整合同施工工期。发生施工工期增加或减少情形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做好相关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因前期征地拆迁滞后、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施工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合同施工工期要求时,发包人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施工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视情况提出缩短施工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调整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方案后,应组织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专家对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和费用调整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在论证缩短施工工期的施工方案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缩短原合同施工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再行施工,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上述缩短施工工期的情形导致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施工工期提前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加相应赶工措施费用的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工程合同价款。对于增加的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合同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执行:1、由承包人依据专家论证确定的施工调整方案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调整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工程合同价款;2、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其中施工工期缩短比例=[(合同施工工期-实际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100%。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合同施工工期的,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二)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十五条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延误的施工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合理缩短施工工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作业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施工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工期定额70%的工程项目应当重点监管。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并予以公示:(一)招标施工工期低于定额施工工期70%的,但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压缩施工工期,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的。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并予以公示:(一)不履行合同约定,有意拖延施工工期,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二)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任意抢进度、赶工期且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第三十条
发包人有任意压缩合同约定施工工期行为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发包人违法行为属实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缩施工工期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施工工期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定额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和实际施工工期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为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提供数据资料。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施工工期的实际数据,为今后修订完善施工工期定额标准积累基础数据。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感谢关注【飞扬建筑法务】微刊,本微刊由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创办,与您分享建筑房产法律资讯、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解读、建筑房产案例分析等,以共同提升建筑法务能力。若您对本微刊感兴趣,可长按下图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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