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在宿舍上吊自杀,在上班的地方上班的时间,25上班29下班,一直在

机修班班长宿舍午休被前同事打伤 算不算工伤?
07: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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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聘于成都鼎洋构件公司的杨某某,在单位宿舍午休期间,被从单位辞职不久的前同事倪某殴打致伤。事情平息后,他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并得到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然而这一认定遭到了法院否决。成都两级法院均认为,虽然杨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致伤,但却难以证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判决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前同事殴打 曾因工作产生分歧
杨某某曾受聘于成都鼎洋构件公司,担任机修班班长,杨某某与该班组组员倪某某因为工作职责问题产生分歧,倪某某认为杨某某多次到公司领导面前打小报告,从而产生怨气。日,倪某某从单位辞职,当天下午,倪某某在杨某某下班途中与其发生冲突,同年5月31日中午,倪某某来到鼎洋公司职工寝室对正在休息的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待双方纠纷平息后,杨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日,市人社局作出035号决定,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为工伤。成都鼎洋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随后,省人社厅维持原决定。
两级人社部门均认定杨某某属于工伤。对此,成都鼎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午休也是工作?宿舍也算工作地点?
申请工伤的杨某某认为,鼎洋公司的镀锌车间是24小时上班工作制,机修班组的工作时间跟随镀锌车间,中午12时~14时不打卡,按要求处于值班待命状态,自己受伤时间为工作时间;事发时,自己是按照工作规定留在员工宿舍值班休息等待电话命令,被伤害时所处的员工宿舍应属于工作场所。
杨某某还认为,自己与施暴人倪某某没有私人矛盾,自己所受伤害是因为工作矛盾而产生的打击报复,与当时的工作身份和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自己所遭受的殴打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对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称,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和受暴力伤害的部位,被上诉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原告成都鼎洋公司称,中午12时~14时是员工休息时间而不是工作时间,宿舍是提供给员工休息的地方,不能算工作地点,杨某某受伤原因是倪某某猜忌所致,并非为了公司利益,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
本案中,市人社局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杨某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的。据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市人社局为证明上诉人杨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所提交的证据材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其认定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属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原判。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宿舍午休被前同事打伤 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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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内上吊身亡 死者家属围堵厂门(图)
日04:04  
自杀身亡的清洁工亲属蹲守在厂门口讨“说法”。徐文阁摄
奥一网 南山区西丽佳盛服饰厂清洁工钱翠玲本月24日在宿舍上吊身亡,警方调查证实为自杀。然而,因与厂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近两天,钱翠玲的家属及老乡披麻带孝堵住工厂厂门,工厂生产受阻被迫停工。无独有偶,宝安区沙井电子塑胶厂女工小张本月22日坠楼身亡后,家属同样因赔偿问题冲击工厂。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除了死者家属缺少法律常识外,诉讼成本太高、时间太长这一门槛,迫使死者家属采用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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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清洁工上吊自尽家属索赔32万
昨日,南山区西丽街道办观龙第一工业区佳盛服饰厂门口,20余名披麻带孝的男女堵住工厂大门讨要说法。工厂员工们也守在厂门口,拒绝披麻带孝的男女进入,双方僵持不下,工厂无法正常开工。
观龙治安办保安在工厂外驻守,防止双方随时发生冲突。
保安说,此事件起因为佳盛服饰厂一名女清洁工在厂内宿舍上吊自杀,死者家属和厂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
据了解,本月24日晚9时左右,佳盛服饰厂43岁的清洁女工钱翠玲被发现在工厂宿舍205房冲凉间内上吊自杀,厂方闻讯报警,警方派员到场勘查,证实死者死于自杀。目前,死者尸体已经移送殡仪馆,厂方则通知家属到常
为什么钱翠玲会上吊自杀,死者家属质问工厂,并索要赔偿及死者的薪水。经西丽街道办调解,工厂答应支付死者家属6000元,但是,死者家属不满意这个数目,提出32万元的赔偿要求,工厂则对此表示不满。
据死者的父亲钱世春说,人是死了,死在厂里的,要求工厂给个满意的答复,合理解决此事,钱翠玲上有老、下有小,不能就这么死了。他还说,工厂负责人不积极协商,而且不安排家属的吃住问题,所以,从前天开始,家属们只能睡在工厂门口。
昨天早上,钱世春和老伴等人闯进工厂,躺在厂长办公室门口讨要说法。同时,亲属们扯坏了广播线,工厂被迫停工。
记者赶到时,死者的儿子宋轻轻手抱母亲的遗像跪在工厂门口,周围聚了20余名自称死者老乡的人,然而,死者老乡很多都表示不知道死者为什么上吊自杀,看起来更像是旁观者。
据在场的死者的侄媳妇王苏翠表示,死者一直以来都很勤劳,上吊原因是工作压力太大,太累了。工厂冯厂长则说,钱翠玲是清洁工,每晚10点工厂下班后才工作,肯定不会加班的,她是自杀,而且是在非工作时间自杀,即便工厂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家属怎么能狮子大开口呢。
而曾经同住该厂205宿舍的一女工则说,死者以前都是在外面住,因为和老公吵架才于本月22日搬进工厂宿舍,而且每天晚上都要吃5颗安眠药才能入睡,整个人都“神经兮兮的”。据这位女工介绍,死者到这家工厂上班只有20天左右。
对于死者家属索要32万元赔偿的做法,服装厂一员工露出不可思议的表情说,如果出任何一点事情工厂都要负责,那这个工厂怎么办下去。工厂门卫表示,街道办事处调解的结果是工厂支付死者家属6000元,而工厂主动表示可以给两万元。
【事件二】女工跳楼家属不满获赔五万
无独有偶,7月22日上午,宝安区沙井坣岗艺群厂女工小张被发现死在工厂宿舍下草丛里。据法医鉴定,死者身上没有打斗的痕迹,属于跳楼自杀。但在昨日,小张的亲属冲进工厂阻挠生产,原因同样是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
由于小张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书和遗言,坣岗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称,调查后推测是工作压力大所致。
小张是陕西人,今年才19岁,今年3月中旬到艺群厂打工。据小张几位同事反映说,小张性格比较孤僻,平时话比较少,基本上不与工友交流,所以工友也很难洞察她的心思。
据坣岗派出所的调查,事发当天凌晨1时半左右,小张才回宿舍。但因当时已经是深夜,与小张同宿舍的工友睡得迷迷糊糊,没太留意小张跳楼自杀。直到第二天天亮,工友发现小张不在屋内,才在草丛里找到她的尸体。
坣岗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法医鉴定,死者身上没有打斗的痕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初步断定为跳楼自杀。对于自杀的原因,该负责人说,小张生前曾和她哥哥有过联系,表示目前刚刚换了工作岗位,心理上不能适宜,有可能是因为工作上压力所致。
事发后,小张的父兄亲属一行七人来到深圳,向小张所在工厂讨说法。但是据小张的亲属反映,工厂方面一直没有负责人出来给他们合理的解释,只答应根据《劳动法》,赔给他们5万元钱。
这几天,小张的亲属一直在工厂内要求厂方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昨天上午,几个亲属翻墙进入工厂办公室,找负责人问话,为此,工厂被迫停产。坣岗派出所派人到场后,小张的亲属情绪激动,甚至要围攻民警。随后,民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教育。
■专家说法
解决纠纷要理性
对频频发生的类似事件,街道办、警方、有关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死者家属和厂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时,双方最好都能采取理性的方式解决,比如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现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少,通过极端方式解决的多。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所长李军表示,除了死者家属缺少法律常识外,不排除有其他利益群体掺杂其中“浑水摸鱼”。此外,目前诉讼成本太高、时间太长这一门槛,迫使死者家属采用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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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员工在上班时间在公司楼顶跳楼自杀,请问工伤鉴定如何判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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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保险条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视为工伤情形,供参考: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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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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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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