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允许老员工内退员工申请困难补助,办理内退员工申请困难补助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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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内退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2015新政策
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每个月拿到多少退休金?内部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标准又是什么?
所谓内退,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职工待遇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 内退人员退休工资标准是什么?
最近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好了,打算在公司申请内退,但是怕内退的工资会很少,所以就想咨询大家: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如何?谢谢。
中顾网律师回答:
关于内退人员工资标准:
所谓内退,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内退”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根据该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内退人员所领取的生活费,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内退人员工资所作定性:“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的,因此,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同样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内退人员工资标准的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内退,实际是“在企业内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但内退在政策依据、待遇标准、发放主体、权利救济等实体问题上与国家法定退休是不同的。
& && &一是政策依据不同。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二是待遇标准不同。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人员待遇与退休前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有关,退休前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就越高。
国务院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具法定退休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或企业改制后失去工作岗位的。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含30年)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打着改革、改制的旗号,动员和诱导我们这些年龄稍微偏大的员工内退,并签订了内退协议,让我们退出了工作岗位。但我们是被迫的和出于无奈的,只好按企业的意图办了,退出了工作岗位。
然而,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能强迫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尤其是距退休年龄超出5年范围的,是不符合内退条件的,更不能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不能剥夺甚至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应当保证职工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由于当时企业对于各方面有关内退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进行信息封锁,我们没有依据拒绝企业给我们办理内退手续和被迫退出工作岗位的行为和要求。现在,我们知晓了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给我们办理内退是违法、违规的,我们应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我们双方都应该弄明白,企业要求我们内退。那么,内退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退的条件。首先,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休养手续的前提是企业内存在富余职工,内退规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富余职工,原岗位职工内退后,很快又另行招用其他新职工补充上岗,一边在为原岗位职工办理内退手续,一边又招用了一定数量的新员工。那么,这些内退职工有没有必要内退,因为他们不是富余职工。其次,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因此,内退不符合年龄、协商以及待遇保证等政策规定的均是错误的。
在内退条件上,任意扩大范围进行违规。我们这些内退员工,绝大多数根本就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内退标准,企业却办理了内退手续,则明显是企业的有意错误行为。
企业要求我们内退,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说,企业应经过如下的合法程序。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权益在改制中被损害了,改制的方向和目的就发生了偏离。而保证这一方向的有效手段,就是严格履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件的法定程序。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内退过程中存在胁迫、诱导行为的,内退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企业的违规内退行为,的确给我们内退员工合法权利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的内退生活费,计算基数以固定的2000年作为基数,同时还要按比例打很大的折扣;要求我们内退时,说企业调资,我们内退员工可以与在岗员工一样能调资。我们果真能一样调资吗?事实上调资时仅仅给了我们象征性的调了一点点来敷弄我们。其他行业和其他企业是这样对待内退员工的吗?应该不是吧,相信他们与在岗员工没有这么大的差距。还有其他一些有关待遇也受到了一些克扣。比如:扣缴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的计算基数口径应该一致。据说有的在岗人员一月扣房屋公积金可达1700元,而我们只能扣几十元,当然个人扣得多国家就相应补贴得多,扣得多的人就能多占便宜,如此大的悬殊,这真是把我们这些内退员工放到了哪一级底层,
对错误的内退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应充分尊重我们这些职工为企业所做贡献的事实和劳动的事实,予以妥善解决和合理的安排。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中国电信企业因违法、违规内退而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无效。又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要求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恢复履行我们原有劳动合同,并充分考虑到内退职工现在的实际状况,进行妥善安排。
我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状,也不能将恢复劳动关系原状简单的理解为回到单位、竞争上岗。因为企业经改制后,岗位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对于已经离岗一段时间的我们内退职工来说,竞争上岗的确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如果一刀切地采用竞争上岗的方法,只会进一步增加内退职工上岗的难度,其结果则是使那些参与竞争上岗的内退职工失去岗位。这样的结果对我们内退职工来说是明显的不公平。同时,对于那些自愿坚持内退且符合内退条件的,应该同意其内退,但原内退期间的损失应得到补偿。
因为这些企业不是没有岗位,不是不了解政策,也不是不掌握政策,而是因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执行政策,造成了职工权益的受损。甚至,有的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违法、违规内退,达到一部分人非法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最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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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内退条件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1、企业富余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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