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哪些所得税可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家门口创业服务免征的税费一、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减按20【南京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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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家门口创业服务免征的税费一、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5月1日营改增前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5月1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阅读 153赞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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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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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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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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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责任编辑:xuan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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