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中国企业境外并购购不可以采取内担外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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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海外并购贷款及境外直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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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海外并购贷款及境外直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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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4905
书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疑难实例解析
作者:刘振国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年8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直是资本市场除IPO外最为重要的资本及资源配置手段之一,近来并购市场涌现出一批典型及操作手法创新的案例。该等案例一方面不断拓宽法律规定的外延,另一方面也在试探着监管机构的监管底线,多数案例实现了博弈的共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体现,通常主要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证券发行来实现,而这三者是可以协同的有机整体。本书以近两年来的最新并购重组案例为蓝本,分析该等案例操作的基本思路、成功做法及可借鉴之处,有很强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一章并购主体篇
(一)收购人的间接大股东遭受刑事处罚,解释其并非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上市公司
【案例1-1-1】创维RGB2013年借壳华润锦华(000810)
(二)收购人遭受刑事处罚,最近5年亦受过行政处罚(且与证券市场明显
有关),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收购,成功收购上市公司
【案例1-2-1】梁伟东2013年收购美达股份(000782)
(三)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工会,证监会持续反馈,将工会持有的股权捐赠
给慈善机构,解决工会直接持股问题
【案例1-3-1】渤海租赁(11借壳及2013年重组
(四)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之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合理解释过关
【案例1-4-1】粤传媒(14年重组
第二章并购标的篇
(一)重组标的为股份公司,且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将股份公司
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完成收购
【案例2-1-1】华邦颖泰(13年重组
【案例2-1-2】长城影视借壳江苏宏宝(002071)
(二)重组标的涉及重大诉讼、借壳中第一例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重组对方中的某一方因特殊身份涉嫌违反《公务员法》
【案例2-2-1】吉安集团2013年借壳山鹰纸业(600567)
(三)重组标的资产为民政部登记的教育资产,被认定为非经营性资产,
之后标的资产登记机关变为工商部门,解释变更为经营资产,修订
后的方案获得通过
【案例2-3-1】新南洋(13年重组收购民办学校
(四)重组审核期间标的资产业绩发生变化,补开股东大会过关
【案例2-4-1】华泽钴镍(000693,原名S*ST聚友)2012年重组
(五)停牌后标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多因税收筹划
【案例2-5-1】天壕节能(15年重组
【案例2-5-2】朗玛信息(14年重组
【案例2-5-3】华闻传媒(14年重组
第三章并购价格篇
(一)并购重组前一年内标的资产三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差巨大
【案例3-1-1】禾盛新材(002290)收购金英马影视
(二)标的公司被并购前小股东低价退出,后提出撤销股权转让
【案例3-2-1】掌趣科技(300315)收购玩蟹科技及上游信息
(三)并购重组前向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属于
股份支付
【案例3-3-1】天舟文化(300148)收购神奇时代
第四章并购方式篇
(一)标的资产数额较大,如何操作不构成借壳
【案例4-1-1】顺荣股份(002555)收购三七玩
(二)标的资产数额较大,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操作不构成借壳
【案例4-2-1】天瑞仪器(300165)收购宇星科技51%的股权
(三)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模糊地带
【案例4-3-1】博盈投资(000760)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募集资金收购
奥地利Steyr Motors GmbH
【案例4-3-2】菲达环保(600526)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部分募集资募
资对象持有的资产
【案例4-3-3】松辽汽车(600715)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耀莱
影城和都玩网络
【案例4-3-4】京东方(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现金收购与交易对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相结合
【案例4-4-1】三湘股份(000863)收购中鹰置业
(五)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的纯现金重组
【案例4-5-1】华信国际(15年重组
第五章盈利预测补偿篇
(一)全覆盖、全承担的标准盈利预测补偿
【案例5-1-1】华谊兄弟(300027)收购银汉
(二)控股股东承担盈利预测补偿,一致行动人连带保证
【案例5-2-1】宇顺电子(002289)雅视科技
(三)跳出纯净利润指标,盈利预测补偿条件设置多样化
【案例5-3-1】华谊嘉信(300071)收购东汐广告、波释广告及美意互通
(四)交易对方承诺一年的盈利预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剩余两年的
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案例5-4-1】星辉车模(300043)收购汕头SK
(五)重组实施完成后,变更盈利预测的补偿方式
【案例5-5-1】申龙高科(600401,现名海润光伏)重大资产出售及以
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原海润光伏
第六章涉外并购篇
(一)并购重组对方为境外主体
【案例6-1-1】凯诺科技(600398,后更名为海澜之家)2013年重组:
未明确是否适用《战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持股
比例不足10%,且锁定期仅为一年
【案例6-1-2】ST太光(000555,后更名为神州信息)2013年重组:
适用《战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但持股比例不足
10%
(二)重组标的资产涉外
【案例6-2-1】东方精工(13年重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为
主体收购境外主体持有的境外资产,并采取内保外贷
的形式
【案例6-2-2】襄阳承轴(13年重组:以境外子公司设立的
子公司为主体收购境外主体持有的境外资产,收购资
金全部来自于境外贷款,且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担
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案例6-2-3】ST得亨(600699,后更名为均胜电子)2012年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先收购境外资产,后由上市公司向
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该境外资产
(三)返程借壳第一例
【案例6-3-1】远东股份(000681,后更名为视觉中国)2013年
重组
第七章第三方参与并购篇
(一)财务顾问过桥融资参与
【案例7-1-1】蓝色光标(300058)收购博杰广告
(二)并购、产业基金参与并购交易
模式一:PE机构出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出资+PE机构负责募集
模式二:PE机构出资+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作为单一LP出资其余部分
第八章转板并购篇
(一)H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在A股上市第一例
【案例8-1-1】ST太光(000555,后更名神州信息)2013年重组
(二)B股转A股第一例
【案例8-2-1】浙能电力(13年吸收合并东电B(90094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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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用更短一点的书名,再去检索一次试试“内保外贷”助力企业“走出去”
  前不久,(,)发布三显示,前三季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21.2%;营收65.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39.2%。对于该公司的靓丽,(,)评价:“收购星科金朋,更高端的技术,更完善的布局。从市场角度看,星科金朋客户主要在国外,与长电科技重叠少,未来将形成境内和境外完整布局、协同发展的格局。”
  长江证券提及的长电科技收购星科金朋之举,可谓“蛇吞象”型跨国并购项目。因为在集成电路行业,长电科技排名世界第六,资产规模仅为排名第四的星科金朋的一半。据悉,为促成并购,与长电科技长期合作的某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承担了国际并购贷款银团牵头安排行的角色,除了通过直贷,由其亚太银团中心完成资金划拨外,该行还特意使用了“内保外贷”业务,以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进一步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今年5月,银团筹组成功。并购完成后,长电科技将跻身全球半导体封测行业前三位。
  助力企业“走出去”
  近年来,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甚高,但在此过程中常面临融资困境,原因主要在于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品牌知名度尚待提高,在投资地尚未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难以获得当地金融机构青睐。同时,企业无法依靠境外资产担保获得贷款,导致融资渠道狭窄。
  为此,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推出助力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融资业务,“内保外贷”即为其中一大亮点,它是指境内银行应申请人要求,为境内外企业向海外金融机构融资或取得授信额度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境内外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的融资业务。
  就长电科技收购星科金朋的项目,内人士指出,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境外融资对于并购成败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而言,国内企业从收购境外目标公司到收购完成后进行整合,期间需投入大量资金,如何获得境外低成本融资,就成为企业必修课。而内保外贷是为企业海外并购时,获得收购资金的有效方式之一。
  与此同时,内保外贷也非常适用于在境内有全资母公司的境外企业。就近期来看,多家上市公司都在借此业务大作文章,如前不久,(,)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向(,)北京分行申请200万美元的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以满足全资子公司香港中矿的资金需要,确保其业务顺利开展。同期,(,)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佰利联(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亿元内保外贷的议案;此外,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南山先进铝公司日常经营及购买原材料的需要,(,)亦就其在龙口支行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申请了一年展期。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当中资企业在海外达不到境外银行所要求的足额抵质押条件,或者无法依靠境外资产担保申请贷款时,若这些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实力雄厚,并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可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占用境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由母公司在国内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为中资企业在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使借款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外币资金,较快地在海外开展业务。
  异于外保内贷
  尽管内保外贷能为国内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就其开展海外业务提供资金支持,但必须提醒的是,企业在申请使用该业务时,需注意三大要点。
  首先,境内企业(申请人)为其境外附属公司(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两者均须符合基本的申请条件,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就该业务对申请人设置的门槛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具有该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该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就借款人设置的门槛则为: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不得为亏损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还须掌握银行对于该业务的风控措施,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上述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规定,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银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等。又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规定,境外借款企业不受与境内企业股权关系限制;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及当地监管规定,主要用于满足境外企业境外投资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不得将担保项下资金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人民币保函开立需向人民银行跨境办备案。
  此外,企业切莫将内保外贷与“外保内贷”相混淆。这两项业务从字面看极为相近,实则完全不同。所谓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提供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进行融资。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境外有一笔1亿元的资金,可将之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该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
  可见,不同于内保外贷的境内担保境外贷款,外保内贷则是境外担保境内贷款,授信主体只能是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助其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对此,企业还须加以区分,根据自身“资质”,按需就座。
(责任编辑: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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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日起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指引实施以来,在政策层面放宽了跨境担保的诸多限制,对近年来国内企业极力想通过跨境并购做到拓宽市场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以下我们通过一个成功的跨境并购案例,谈谈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是如何做到锦上添花,以及我们如何提防花苞中隐藏着的刺。
  作者:陈志挺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
  业务背景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AB)已持有被收购的目标公司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85%的普通股股份,其余的15%普通股股份由NT管理层持有。由于AB是一家中国背景的海外企业,如果在外部披露时,相关利益者被告知是一家中国企业成为NT的大股东,对NT的内部管理、企业文化、投资者关系以及上下游供应链关系都会有影响,甚至有可能会被NT的管理层架空。
为了避免上述不利情形,AB向日本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IB)提出合作意向,由NT在2016年3月份定向发行20000股优先股,共计价值10亿日元,其中AB出资1亿日元,占有2000股优先股;IB出资9亿日元,占有18000股优先股。
这样一来,IB除了本身没有决策权,至少在股份总数上成为NT的第一大股东,并代表NT参与日常的管理事务,至于AB从旁协助,最后逐步在NT内部取得实际领导地位。当然上述大股东变更事项必须在日本年度财报披露截止时间(日)前处理完毕,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
此外,由于涉及到NT实际控制权的转换,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因此上述各方在股东协议中规定,如果一切进展顺利,那么将由AB在3年后定向收购IB持有的全部优先股。否则,如果在3年内出现各方违约的情形,AB就将提前收购IB持有的全部优先股。在优先股收购完成后,AB将持有NT的100%优先股及85%普通股。
总而言之,无论是现在,还是3年后,AB在普通股数占比上并没有任何变化,即对NT控制权在实质上没有变化,变化的是现在NT发行的优先股,在3年后(或之前)被全部卖给了AB。
看似没有变化,实则隐藏着巧妙的公司并购策略。因为通过3年时间的融合,AB与NT的公司文化将融为一体,这对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而言,明显是双赢的,但是看看其他很多海外并购案例,显得简单粗暴,最终沦为累赘。
  业务分析
基于上述的业务背景,我们通过四个问句,展开对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是怎样助力境外隐蔽型收购的深度分析:
A.为什么不是由境内母公司直接出面进行跨境收购?
由AB出面兼并NT,主要在于它是境外注册企业,可以弱化中国企业的背景,即通过隐蔽性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来更好的打开当地市场。更进一步,母公司想要通过AB的跨境收购成功融入国际市场,必然面临跨文化间的阻碍。出于虚化中国元素的需要,母公司直接切断了与AB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
B.单独由AB实施跨境收购是否可行?
从IB这样的投资银行所处的战略合作者视角来看,AB的资信状况显然不令人满意。尽管AB目前财务业绩良好,但其之前提供的并购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IB担心在认购优先股后,历经几年沉浮,很多事情可能时过境迁,一旦AB在几年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力购买其持有的优先股,那么IB投入的 9亿日元的资金、股东协议约定的每年10%回报以及配套的人力资本都可能有损失。
C.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否可以由境内母公司直接进行跨境担保,提高AB的优先股认购能力?
(1)受制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限制。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如何进行程序性审核以及登记手续?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比照操作指引中的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各个条例,其中内保外贷外汇登记部分罗列了非银行机构登记准入时需要的很多相关材料。很明显,这意味着如果是非银行机构(比如本案例的境内母公司)作为担保人,跨境担保的准入门槛相对银行作为担保人更高。
(2)境内母公司并非国际跨国大公司,没有拥有非凡的声誉,仅凭企业自身信用担保,显然是不行的,除非母公司在日本当地有可以抵押的物权。但是选择跨境物权抵押,同样要考虑《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中关于物权担保外汇管理的相关内容,比如“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境内外物权法存在差异是常见的,跨境物权抵押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物财两空。即使抵押物有效设立,按照债权平等性原则,还是需要经过司法程序拍卖流程后,方能使IB实现债权。
按此途径,债权实现的路径曲折,IB显然难以接受。
D.既然境内母公司直接进行跨境担保存在困难,那么是否可以由境内银行间接进行跨境担保?
依据革新后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境内银行进行跨境担保有以下三点境内母公司所没有的优势:
a.银行不再有对外担保指标限额,自行签订对外担保合同,而企业直接进行对外担保,在外汇局登记环节,还得核实“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
b.直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CPRS系统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无须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核;
c.有效利用跨境担保新规中的一个突破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剔除了原有的汇发[2010]39号文关于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与境内公司必须具有股权关系的限制性规定:“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通过银行在实务中常用的保函或备用证作为跨境担保工具,由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境外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证,境外并购平台作为被担保人,没有股权关系的境内母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一环扣一环,有效契合各方间的关系,各取所需,真正做到隐蔽性收购。
综上所述,目前由银行开立保函或备用证进行跨境担保达成隐蔽性收购正逢其时。
本案例就是如此运作的。IB要求中国母公司向境内某银行申请开立付款备用证,用于担保AB购买IB持有NT发行的优先股的行为,即一旦AB在约定的时间或事件后不购买IB持有的优先股,IB可以直接向境内某银行索赔。备用证项下的索赔程序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所提交的索赔单据与备用证相符,则按照备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见索即付,境内某银行将向IB支付上述款项。
因此,采用付款备用证的形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IB这样的受益人的利益。那么对于AB及其母公司是否不利呢?
  风险分析
采用备用证形式作为跨境担保手段,仅仅是一种担保机制,并非可以预防各类不利因素甚至欺诈情形。最好的预防欺诈的手段,是建立在了解交易对手方的基础上。AB应该在备用证开立前,通过各种渠道对境外投资银行IB有所了解,如已了解到这家银行曾经出现过各类欺诈或不良行为,应否决与IB的合作;
对于备用证本身而言,银行需要对备用证内容做出审核,判断某些条款是否明显不利于境内某银行以及AB及其母公司?如有,则通过各方相互交涉,尽力修改不利条款,最后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让境内母公司代表AB出函确认已知晓风险;
参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做到了操作指引中要求的第四部分第三条内容,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点和第三点:“(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三)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此外,需要向AB及其母公司确认备用证适用惯例或法律是否适合。如果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或法律及其仲裁规则,明显不利于AB及其母公司,在面临法律诉讼时,败诉的可能性极大。作为银行,一旦有国际诉讼,还面临着被诉讼或追偿的局面。因此在母公司的反担保部分,需要做到有效落实;
最后,对于上述内保外贷而言,银行得仔细核实本笔备用证项下担保的用途,做到有效识别备用证的类型。是否是特殊类型的交易?是否用于融资目的?虽然上述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收购NT,但对于担保AB购买IB持有的优先股这一行为来说,没有涉及AB向IB融资提款或变相提款行为,不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中规定的融资类特殊类型交易,无须按照融资性内保外贷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如果识别有误,尤其是未能识别上述指引提及的三类特殊交易类型,将会面临政策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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