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p2p监管细则 债权转让让标真的没问题么

网贷47条新规 债权转让模式该说再见了
作者:Mr任大先生
  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成暂行办法),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政策终于落地,笔者仔细研究后发现有两条需要特别关注。
  细则第二条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中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从第二条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P2P认识回归本质即单纯的信息中介机构,不是金融服务也不是影子银行。十六条则详细界定了线下业务边界,在12条禁止行为中进一步规定不得将融资项目进行期限拆分。而这几条政策,受到最直接冲击的就是P2P行业饱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
  那么何为债权转让模式呢?又为何可能被终止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目前P2P行业常见的资金运作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平台模式,而另一种就是债券转让模式。
  纯粹平台模式保持了P2P行业本质,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交易,只是作为信用审核、信息展示和招标以及资信评估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出借人自主选择借款人,平台通过信息中介的方式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通常资金运作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托管,投资人在完成平台注册后同时需要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服务,这种方式下资金可以更好的与平台自身隔绝,避免了平台卷款跑路的情况。拍拍贷为该模式的典型公司。
  而债权转让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借贷双方是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公司的第三人(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然后将债权重新分割转让给不同出借人。该模式由于可以进行额度和期限错配,所以更容易批量进行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现在大多数P2P公司尤其是线下公司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刚刚被立案侦查的E租宝即为该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风险巨大
  首先,债权转让模式中放贷的第三人通常都是公司实际的控制人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他人,这就是为自融和庞氏骗局提供运作的土壤。其次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假债权疑云始终不散。再次资金使用极不规范,虽然过去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操作,但是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通道而非托管平台,所以资金很有可能直接进入公司控制人账户,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最后,由于借款人都是长期债权,而理财端客户通常最多是两年期,那么就需要公司不断重新匹配债权,一旦新增业务大面积减少,就有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除此以外,专业放贷人的个人健康问题,道德问题都是债权转让模式不可忽视的风险点。
  正因为债权转让模式不可控风险太多,从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而从最新的暂行办法可以看出监管层调查汇总了网贷行业尤其是跑路平台的特征之后对于网贷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有了明确的意见,即该模式脱离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那么也许不久以后P2P债权转让模式真的要跟市场说再见了!
&&& 专栏作者:Mr任大先生,从业者,自媒体作者
(责任编辑:赵然 H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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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的江苏无锡街头,环卫工用双手疏通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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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平台的产品类型可分为两大类:点对点产品和债权及权益转让类产品。今天我重点说一下民间借贷债权对外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呼为专业放款人模式,为国内一知名公司首创,之后被大量公司学习参照,目前线下有大量的借贷中介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线下业务,涉及金额巨大。部分将上述模式搬到了线上,该模式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该自然人成为债权人后,再将手里形成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这里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网贷平台的老总或高管或者是合作方。
  在上述模式下,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未完全退出,原始债权人会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支付给投资人。
  债权转让模式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极大的争议,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种模式就是理财产品一种非法集资行为,虽然争议很大,但这种模式由于各种原因,被业内很多公司广泛采用,尤其是线下借贷中介业务做的比较大的几家公司,使用的几乎都是这种模式。目前业内在谈论这种模式时,认为该模式合法的主要理由就是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认为在法律没有禁止这种模式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就是合法的,这种说法能否站的住脚呢?
  关于该模式是否合法及未来监管的趋势,我的基本观点如下:基于债权转让模式的特点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一旦出现大量投资人投资无法兑付的问题,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不会有太大的障碍,并且,从目前监管层给出的信号,这种模式未来很有可能会被叫停,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模式下,专业放款人这个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总或高管,与平台都有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直接将钱借给了借款人,而是购买的专业放款人的债权,专业放款人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信用中介的角色,基于专业放款人和平台方的关联关系,平台方很难避嫌;
  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虚假债权及债权重复转让等问题。
  第三,在这种模式下,形成了资金池。专业放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可以再借给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新的债权形成后又可以转让给人收回资金,如此周而复始。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的账户作为一个中间账户,所有资金都在这个账户中流转,专业放款人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资金池。
  第四,部分平台和公司利用这种模式形成了杠杆。形成杠杆的根本原因在于专业放款人对外形成的债权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只要把规模做起来,并且流动性不出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杠杆做的很大,大家都是搞金融的,你可以自己算一下。
  再举个例子,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对投资人是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这样就会形成大量资金的沉淀,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放款人就可能会拿代为收取和管理的资金进行再次放贷。
  杠杆的存在才是吸引很多公司趋之若鹜的实质原因所在!
  第五,附带回购存在的问题。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往往有附带回购的约定,而按照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这个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债权转让。
  第六,从通知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生效,从目前各平台的做法,债权转让模式下关于通知债务人要么在合同中约定不通知即生效、要么不通知、要么通知流于形式。
  第七,关于多次转让及逾期追讨。按照这个模式设计的本意,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出去后,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专业放款人再将债权回购回来进行追讨。从法律上分析,专业放款人回购债权后再进行追讨需要证明四层法律关系:1、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形成债权);2、债权转让与受让关系(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3、通知债务人;4、债权回购协议。也即,一旦专业放款人认可相应债权已经对外转让过,其就需要证明已经回购回来才能进行追讨。如果债权多次流转那问题就更复杂了。
  第八,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指导意见网络借贷部分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在上述规定中,值得关注的有四个字“直接借贷”,从字面上来理解,“直接借贷”显然不包括债权转让,这是不是监管层透露出的一个信号?
  另外,在日前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规定是征求意见稿,但也代表了立法部门的一定态度,如果该条款最终实施,专业放款人模式就没法继续做了。
  综上,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债权转让模式(专业放款人模式)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不会有太大障碍,并且,这个模式很有可能会被监管层叫停。债权转让模式目前被广泛采用,估计监管层即便叫停这种模式也会有一个缓冲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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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中债权转让会产生风险吗?
&&& 在P2P理财中,其实主要用途是让投资资金的灵活性更强,让你资金随时能回笼或者放出。但是你是否知道,其实债权转让是会产生一定风险的?请看解答。
&& P2P理财中债权转让会产生风险吗?&
&& 投资人应当知道,债权转让意义,债权转让的意思一搬指投资债权中的债权二次进行交易。也就意味,投资人是通过投资获得债权,为了再次释放资金而放弃债权换取现金的行为,就是债权转让。其中最明显的优势为,提高资金流动性。那么,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 其实,P2P理财债券转让最主要的风险是标的真实性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以转让债权真实存在为前提,同时,真实债权的形成应当先于债权转让行为。如转让的标的为伪造标,那么转让债权和款项将承担标的带来的风险。
  此外,对于抵押标的来说,如果抵押物权并未进行有效设立,将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抵押物的处置埋下风险。由于债权的转让,这将对抵押物权的实现进一步造成障碍。
&& 这就是网上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议投资人学习选择背景,以规避债权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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