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员工私车用来短途出差带什么包合适公司出差的汽油费能否报销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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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广西规范公务活动报销 开私家车出差油费路费自理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培训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三个通知,对今年5月份下发的管理办法进行具体补充规定。通知明确指出,出差人员出差时,接待单位安排就餐及提供交通工具的,需要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通费,出差时往返机场原则上需乘坐地铁、大巴,不报销出租车票。
今年5月份,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三个管理办法,对区直机关开会、培训、出差方面支出进行规范。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问题,因此,财政厅又印发了关于三个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
1.区直机关驻邕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为南宁市城区,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
2.区直机关驻区外单位,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
二、补贴与补助
1.参加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等会议以及统一开展履职活动的农民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由召开会议或统一组织活动的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误工补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
2.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产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三、往返机场车站出租车费自理
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用车,出差人员要交费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通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工作人员可向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经交纳相关费用,但不作为报销的凭据。
五、出差人员坐外单位派车需交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报销市内交通费。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做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六、夜间坐火车可报销软卧车票
1.当天不能到达目的地,且已连续乘坐超12小时,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2.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七、用私家车出差不报销路桥燃油费
1.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
2.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八、因私绕道不报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一、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
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垂管部门市、县级机构及其他区直机关非驻邕单位参照所在地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三、关于邀请专家、学者等参会可报差旅费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和记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销。
四、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会议
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一、司机不能计入培训班人数
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也不含参训人员同行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二、关于培训费与差旅费管理有关衔接问题
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对提前(推迟)赴(离开)常驻地以外培训班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以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三、集中会审不开支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
因工作需要开展集中会审等行为属于专项工作,视同培训费管理。报销住宿、伙食、场地费,不再开支讲课费、资料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记者 孟娟娟 实习生 韦梦琪)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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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私家车出差报销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doc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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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私家车出差报销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一、私车公用税务风险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江苏国税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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