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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有效期 【范文十篇】
商业承兑汇票有效期
范文一:商业承兑汇票延期说明
我单位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日,汇票到期日:日,
票号:001****63/22*****6
出票人全称:*******
账号:02-*****-9
开户行: *****公司
收款人全称:武汉********公司
账号:1***********8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
出票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伍拾贰元整(小写:¥54152.00元)。
由于财务人员疏忽造成票据超过委托收款期限,未能按时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私章)
武汉*****公司(公章)
范文二:商业承兑汇票延期证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现持有贵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要素如下:
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票号:803609
付款人全称: 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付款人账号:XXXXXXXXX
付款人开户银行:XXXXXXXXX
收款人全称:XXXXXXXXXXX
收款人账号:XXXXXXXXXXXXX
收款人开户银行:XXXXXXXX
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捌月壹拾叁日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XXXXX,导致票据延期,若因此引起的经济
纠纷由我公司负责。
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商业承兑汇票
1.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2.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
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银行费用如何收取?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6.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我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b) 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c) 企业向我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d) 企业向我行提出保贴申请,我行据此开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f) 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贴现,我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汇票到期,我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范文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效力在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企业。
承兑指付款人承认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付清。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企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后者信用度好,前者可背书转让。银行到期必须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五:.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2.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5. 5.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银行费用如何收取?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6.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我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b) 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c) 企业向我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d) 企业向我行提出保贴申请,我行据此开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f) 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贴现,我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汇票到期,我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范文六:汇票号码:1┌─┬────┬────────┬─┬────┬──────────┐│ │全  称│        │ │全  称│          ││收├────┼────────┤付├────┼──────────┤│款│帐  号│        │款│帐  号│          ││人├────┼──┬──┬──┤人├────┼──┬──┬────┤此│ │开户银行│  │行号│  │ │开户银行│  │行号│    │联├─┴────┼──┴──┴──┴─┴────┼──┴──┴────┤承│      │人民币            │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兑│ 汇票金额 │(大写)           ├──────────┤人│      │               │          │(├──────┼──────────┬────┴─┬────────┤付│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款├──────┴──────────┼──────┴────────┤人│  本汇票请你单位承兑,并及时将承│               │)│兑汇票寄交我单位。此致      │               │留│                 │               │存│       承兑人       │备注             ││                 │               ││         收款人盖章   │               ││         负责经办    │               │└─────────────────┴───────────────┘汇票号码:2  ┌─┬────┬───────┬─┬────┬──────────┐│ │全  称│       │ │全  称│          │此开│收├────┼───────┤付├────┼──────────┤联户│款│帐  号│       │款│帐  号│          │收行│人├────┼─┬──┬──┤人├────┼──┬──┬────┤款作│ │开户银行│ │行号│  │ │开户银行│  │行号│    │人付├─┴────┼─┴──┴──┴─┴────┼──┴──┴────┤开出│      │人民币           │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汇票金额 │(大写)          ├──────────┤行票│      │              │          │随附├──────┼─────────┬────┴─┬────────┤结件│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交易合同号码│        │算├──────┴─────────┼──────┴────────┤凭│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               │证│无条件支付票款。此致      │               │寄│    收款人         │               │付│      付款人盖章     │汇票签发人盖章        │款│负责  经办  年 月 日   │负责   经办        │人└────────────────┴───────────────┘汇票号码:3  ┌─┬────┬───────┬─┬────┬──────────┐│ │全  称│       │ │全  称│          ││收├────┼───────┤付├────┼──────────┤│款│帐  号│       │款│帐  号│          ││人├────┼─┬──┬──┤人├────┼──┬──┬────┤│ │开户银行│ │行号│  │ │开户银行│  │行号│    │此├─┴────┼─┴──┴──┴─┴────┼──┴──┴────┤联│      │人民币           │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签│ 汇票金额 │(大写)          ├──────────┤发│      │              │          │人├──────┼─────────┬────┴─┬────────┤存│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交易合同号码│        │查├──────┴─────────┼──────┴────────┤│  备注:           │               ││                │               ││                │               ││                │               │
范文七: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
编号:平银
商承保兑字
(下称受益人)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双方签订 《开立保函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
商承保兑字
号),应保函申请人要求,我行在此向受益人开立上述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我行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受益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及以下书面索赔文件后 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金额不超过商业承兑汇票保兑金额
的偿债保证金。
保兑商业承兑汇票明细如下:
2、 我行应保函申请人申请,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兑付保证担保,同时保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出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我行保证:在持票人持有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若出票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为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
3、 保证期限:自
日至商业承况汇票到期日
日第六个月止。
4、 兑付时间:自
日起至保证期限的任何时间来我行兑付。
5、 保证范围: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
6、 本商承保兑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我行保留除受益人以外的无条件追索权。
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函有效期至
日止。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我行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以上任一条件先成就时本保函失效。失效保函应退回我行注销;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回我行,均不影响本保函的失效。 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当事人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银行盖章:
保函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范文八: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它使汇票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结合,并由承兑银行作出对汇票金额保证付的承诺。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于一体,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加上本身具有的资金融通功能,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各家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然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一些企业并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将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其他银行或被申请人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贴现的方式,来套取银行资金。由于银行一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就必须履行到期五条件付款的义务,而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情况下的对策,因此,这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对银行资金的安全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平常的稽核检查中,将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关注。在不断的稽核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以算审核承兑汇票申请人所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从中发现疑点
按照业务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交易合同,银行要认真审核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我们在承兑汇票稽核检查中,也是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核人手,来验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由于贸易合同只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少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采用与其关联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任,成功开立承兑汇票。因此,我们在稽核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与其关联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格外关注,力图从中发现疑点。如我们在对某家分行进行稽核时发现,专业生产减震器的A企业在向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交的贸易合同是其与其关联企业B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A企业买入摩托车是作为配件使用。稽核人员立刻对此产生了怀疑,因为一般而言,摩托车是不可能作为减震器厂的配件使用的。经询问有关人员,发现A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串通,签订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475万元的事实。至稽核日,银行已为该企业的承兑汇票垫款达三年之久。
二、通过检查“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追踪汇票去向
一般来说,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承兑申请人将自行持有汇票,造成银行无法直接跟踪其汇票去向。但是,我们在稽核中发现,“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可以为银行跟踪汇票去向,判断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线索。“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是汇票签发行在其他银行或本行其他分支机构接受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时,向其进行查询汇票真伪的书面记录。通过检查“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稽核人员可以发现承兑汇票在开立之后的去向,并与银行为申请人开立承兑汇票的时间进行对比,从而对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判断。
本文来自: 中国贷款网() 详细出处参考:/news/newsdetail-16046.html
范文九: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是企业、个人或银行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办理商业汇票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商业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 汇票上应当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第三,商业汇票应当记明付款日期。未记明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明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明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四,商业汇票可以依法背书转让,汇票债务人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范文十: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
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分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方法: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
时间;(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
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
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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