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性住房意义工作有什么意义

感谢您的浏览! - 新华网
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或已被删除!
本页面5秒之后将带您回到新华网首页。
您还可以:以住有所居为奋斗目标 全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始终把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作为奋斗目标,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认真贯彻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部署,进一步明确市、区职责,落实优先措施,加快要素聚集,加强督查推进,着力解决拆迁交地、公建配套、资金拨付、三方协议履约等矛盾和问题。2013年,全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8182套,完成年度目标的124%,基本建成29684套,完成了年度目标的150%。其中,市区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4400套,完成年度目标的101%,基本建成5950套,完成了年度目标的108%,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
成功举办房博会市区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购房确认会现场春节邀请书法家给廉租户送春联建成的开发区新嘉园人才建设中的安置房小区盐城市召开2014年度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工作会议市区首批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仪式新启用的市房产政务服务大厅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是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盐城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连续7年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发挥“补好位”的职能,全力服务民生安居,务实建设德政工程。2013年,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全市年内新增保障家庭35736户,其中市区新增8823户。7年来,盐城市已累计保障家庭257854户,其中市区72580户,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分别达19.04%和18.67%。2014年,盐城市计划投资40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确保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340套,基本建成21450套。该市有望在2014年底提前实现保障房覆盖率达到20%的全面小康目标。把保障房列为优先项目不断完善保障体系盐城市坚持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的优先项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优先安排资金,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市政府都与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小区外公建配套滞后、项目建设推进不快等问题,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市区安置房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驻点办公,协调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始终把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作为奋斗目标,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认真贯彻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部署,进一步明确市、区职责,落实优先措施,加快要素聚集,加强督查推进,着力解决拆迁交地、公建配套、资金拨付、三方协议履约等矛盾和问题。2013年,全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8182套,完成年度目标的124%,基本建成29684套,完成了年度目标的150%。其中,市区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4400套,完成年度目标的101%,基本建成5950套,完成了年度目标的108%,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市房管局在认真学习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盐城市情,按照“多层次、多主体、全覆盖”的目标,拟订了《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从2013年起,市区低保、特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企业所在地,由所属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同时,对过去的保障房政策作了调整和完善,实现了“三突破”:突破了过去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只有政府建设这一条路,改为收购、收储、团购、配建等多渠道增加供应;突破了过去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实物分配的单一途径,改为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并举;突破了过去征收(拆迁)以限价安置为主,改为增加货币补偿比例,对新的房屋征收项目实行“谁征收、谁安置”,解决了过去保障性住房成片定点建设位置偏远、拆迁量大、公建配套建设投入高、后期管理难等问题。限房价竞地价市场化运作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盐城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制定出台了《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建设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限房价、竞地价、市场化运作”的新的建设模式。一是明确建设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保本微利、限价销售、规范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是明确供地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三是明确房价核定:采用竞争出让地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拟定初始价格。待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建设期间政策性调价等因素,在6%的幅度内核定正式销售价格。超过规定供应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财务费用按照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有关规定计算,其管理费用、利润率分别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等五项直接成本的2%和3%。四是明确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指定银行设立项目专户,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以下浮10%。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市场化运作有力地推动了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住建部专家组对盐城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降低准入门槛帮助更多困难家庭圆“住房梦”盐城市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障性住房供就体系为目标,先后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保障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和城建重点项目被征收人)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2010年的12000元提升到2013年的16800元,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由2009年的低于16.5平方米扩大到18平方米,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范围从最初的城镇低保、特困和低收入无房家庭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按使用面积,低保、特困家庭为1.02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1.28元/平方米,目前市区廉租房租金收缴率为98%;已用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约为7.5元/平方米(4人间,300元/人/月),市区部分已配租公租房用工企业统一租赁并支付租金;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约为3000元/平方米,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约1800元/平方米;限价商品房价格一般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的10%,让被保障群众切实享受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优惠。为切实解决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盐城市还制定了特殊群体政策性供应暂行办法,每年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切块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对劳动模范、驻盐部队指战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市引进的高技术人才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市区住房保障已覆盖到各类住房困难群体,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体系已全面建立。2013年7月份市房管局组织市区3319户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确认了选房意向,这是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保障对象购房确认活动,为3300余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圆了“住房梦”。 努力提升建设质量让保障家庭住上“放心房”针对各类保障性房源筹集渠道单一、选址偏远、交通不便、小区外公建配套建设滞后等问题,近年来,盐城市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在成片定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通过在普通商品房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以及在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中收购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方式来筹集房源,加快房源的筹集速度,缩短保障轮候期,改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避免了保障房集中建设带来新的问题矛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工程质量、建设成本控制、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和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品质,营造优质居住环境。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档次配套,同步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区所有保障性住房小区总平、外立面、户型等均由市规委会确定,单体外立面设计要求有特色,体现简洁、现代,建筑外立面不得采用涂料饰面。保障性住房的容积率、节能保温、绿化指标、小区内公建配套等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普通商品房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实行建筑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均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并按建设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状况、材料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等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等实施严格监控,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与此同时,通过选聘物业公司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着力改善保障家庭的居住环境,不仅让保障对象有住房,而且能住上“放心房”。保障房分配全程阳光操作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盐城市房管局坚持以人为本,把公平分配作为办好保障性住房这一重大民生实事的“铁律”来抓,严格把好公开申报程序、公开监督程序、严格审核程序、摇号选房程序、复查退出程序等“五道程序”,促进住房保障分配工作全程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咨询政策和办理保障手续,还在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范围内的17个街道、139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住房保障窗口,各窗口统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施,形成了社区、街道、区和市四级住房保障管理网络。实现了工作制度、管理网络、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四统一”,做到保障政策、申请审批、结果、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保障方式和标准、家庭意愿“六公开”,让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都能及时、公开、公正地享受到政府保障。市房管部门严格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摇号结果在报纸、网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在摇号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并邀请街道、社区、住房困难户代表、公证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规范操作、阳光运行。加强动态监管,建立社区、街道和房管、民政部门联动审核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通过定期开展入户调查,对少数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借、转租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房源。2012年市区申报审核未通过和因条件改善退出住房保障的家庭累计694户,2013年审核取消了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74户,廉租房保障资格26户。市区广大居民对市住房保障工作各个环节的做法十分赞同,满意度不断提升,去年7月份一次性为3300余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圆了“住房梦”,没有接到一封人民来信或投诉。为了更好地方便社区群众申请保障房,市房管局不断提升市区住房保障窗口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服务效能,建成了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日常申报受理、租赁补贴发放、廉租房房源管理网上操作,加强对住房保障窗口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等业务培训,市区住房保障台账、报表、材料文件等信息的上传下达全部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市房管局的经验做法多次在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进行介绍、交流。李家福
[责任编辑:robot]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8
12/03 09:23
12/03 09:07
12/03 08:12
12/03 08:12
12/03 09:26
09/07 09:38
09/07 09:38
09/07 09:39
09/07 09:39
09/07 09:39
04/26 09:49
04/23 08:47
04/23 08:57
04/23 09:14
04/23 09:22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94353
播放数:124395
播放数:173975
播放数:82180
48小时点击排行《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10-02-08 &
 住房保障法的制定固然有重要意义,在以文件为主的住房政策下,法律有极强的指导性,可以绝对保证住房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可以真正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以保障基层民生,甚至可以分流需求和平抑房价。但重视归重视,决心归决心,要让低收入者安心,行动才是明显的标准,否则显示的决心越大,政府的公信力就丧失得越多;制定的法律越多,权威性就越受侵害。在此法的实施过程中,无疑将面临着重重艰难。    在以前的住房政策中,都存在种种弊端。经适房的买主是政府官员,经适房被当做商品房来卖,廉租房的价格甚至高于市场租赁价……此次的保障性住房的形式也不外乎这几种。在保障法中一再强调,对象是低收入群体,不言自明,他们的收入跟房价相距甚远,政府怎样平衡民生问题和利益最大化问题?如果保障性住房价格也高得离谱,结果必将跟现实情况差不多,能住上房的已经住了,没有能力的仍住陋室,这就跟保障法的原始目的背道而驰。 一、关于住房保障立法重要意义和起草基本思路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制定《住房保障法》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住房保障工作法制化,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住房保障法》起草的基本思路,与会专家认为,一是充分总结和吸收实践经验。工作中应对当前已经研究且实践的制度成果进行总结和完善,注意吸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及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二是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土地资源、人口、住房状况差异较大,起草《住房保障法》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在明确规定保障目标、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方式等问题只适合作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应允许和鼓励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创新和实践,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三是坚持制度构建的实效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在立足于目前解决住房保障实践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注重制度设计的前瞻性,考虑有关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能的变化趋势。四是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五是与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衔接口。    二、关于住房保障的基本问题    (一)住房保障涵义。专家指出,住房保障是公民权利与政府责任及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是政府统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与社会和谐要求的体现,也是财富在国民之间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体现了对政治民主、国家理财能力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二)住房保障范围。多数专家指出,住房保障是公民权利的体现,是全民的保障,住房保障应立足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统筹城乡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法》应整体考虑城乡问题。    部分专家认为,应仅考虑城市住房保障问题,《住房保障法》应着重规范城市住房保障问题。    (三)住房保障原则。专家指出,住房保障应体现保基本、分梯次、可持续的原则。    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应立足于政府的财力,开展最基本的保障。此外,住房保障还应体现可转化原则,以实现进出有度、有序。    (四)住房保障对象。专家指出,纵观世界各国情况,住房保障可分为权力型和供给型。前者把享有适当的住房视为国民的权力,不应划定对象群体,应仅就其住房状况做出判定。后者根据政府的财政供给能力,确定保障的对象范围。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发展阶段应按供给型来设计。专家指出,在立足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同时,还应考虑一些弱势群体和单亲、老年人的住房问题。  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对象应不限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考虑其他收入阶层,如考虑将公务员、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保障目标不能过于广泛,针对性要清晰明确,应单纯解决保障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是公务员不应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住房保障方式。专家指出,考虑到当前各地住房保障方式不尽相同,并且今后各地可能还会出现新的保障方式,起草《住房保障法》可以就住房保障方式作更宽泛的规定。    部分专家认为,可将保障方式概括为两类,即租赁式住房保障和产权式住房保障,或称之为转移使用权的方式和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方式应考虑多样化并分层对待。除直接提供住房产品外,也可采用货币补贴、税收减免及奖励等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    (六)住房保障标准。专家指出,住房保障是向保障对象提供体面、安全和整洁的居住环境。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由各地自行决定住房保障标准,在一个限度内量力而行。不宜通过立法划定具体面积标准。  (七)住房保障责任。专家指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与责任。制定《住房保障法》就是将政府的政治意愿及自发行为规定为政府的强制性责任。    部分专家认为,在确定供给型或权利型住房保障模式后,应在《住房保障法》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尤其是要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要硬性规定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八)住房保障的公平性。专家指出,在起草《住房保障法》的有关制度设计中应当充分关注和考虑住房保障的公平问题。既要考虑保障对象之间在住房保障方式选取上的公平性,又要考虑保障对象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公平性。    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公平的实现,需要对保障对象的认定及保障方式的选取问题重点考虑,还要考虑保障对象本身的差异性。    此外,部分专家认为,住房保障不仅仅是考虑基本的住房需要,还应考虑公平的住房机会,两者重合才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九)住房公积金制度。专家指出,实行单位和个人出资,国家支持,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是典型的住房保障制度。    部分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应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或将其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虽是属于缴存人所有的私人资产,本身不应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但可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如通过发行国家债券购买住房公积金,最后转化成国家的投入。    (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专家认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要加以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在完善和调整有关内涵、优化设计的基础上加以坚持和发展。此外,从限价房政策本身特点考虑,不应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此外,部分专家认为,应考虑能否优化及发展住宅合作社等住房保障模式。  会议认为,《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法》与相关法律及政策之间的衔接等重大问题尚需进一步的探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工作与研究工作应并行推进。要注重发挥地方实践部门及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听取全社会意见,并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间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显然,《住房保障法》一旦出台,公众“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将会得到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有《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但因为我国缺少一部权威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加之中国楼市被商业利益“绑架”,故而住房市场化严重过度,而民生保障非常不足。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不但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对民生与楼市来说,意义同样重大。法律方面,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制订、实施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和约束;民生方面,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以及分配不公等,使公民居住权明显缺乏保障;市场方面,由于缺少保障房来分流需求、平抑房价,所以市场房价疯涨不止。
   《住房保障法》如果明确了公民居住权,其意义等于是启动了二次房改,是对住房过度市场化错误的一次彻底纠正,确立以“民生”为核心的新住房供应体系。相信有了《住房保障法》护航之后,无论是公民的幸福感,还是政府的责任感,必将有大的提升。
   很多人认为《住房保障法》是为保障性住房而专门立法,这可能是误解。不可否认,保障性住房是这一法律的重要内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内涵更广,比如说,没有机会住进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群体,他们的居住权也应通过中低价商品房得到保障,即《住房保障法》应该以保障公民居住权为“核”。
   对住房保障的范围,王振民介绍,目前已经明确的是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纳入到里面,正在研究是否纳入公租房,但暂时不考虑限价房。我以为,既然公租房、限价房有保障属性,也应纳入其中,住房公积金也属于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考虑纳入《住房保障法》。
   《住房保障法》能否早日出台、有效实施让人忧虑。因为保障住房建设需要大笔投入和管理,保障不力还要被追责,所以《住房保障法》立法过程中不排除存在阻力。(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障性住房意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