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区经营营需要成立分公司吗

放开所有盐价允许跨区经营
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
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政府储备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并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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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公司异地经营如何定性处罚?
某公司跨区经营,未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定性处罚?
如果没有设立常驻经营机构,不需要办照。
不是说一照走遍天下吗,还有异地经营之说?A地的建筑公司在B地揽着一大工程,施工4、5年,非得在B地再注册一个公司或者分公司?
一般的异地经营是不需要另行注册的,我记得好像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司在注册地办一个手续,再到经营地办理类似于备案什么的手续,然后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照章纳税就可以了。
那就这样吧。
是擅自变更住所?还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前者先责令改正,不改再罚。
后者直接按无照处罚。
如果擅自设立的经营机构没有使用分公司名义,仅属于无照经营,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定性处罚。如果擅自设立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则同时属于无照经营和冒用分公司名义,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分别指出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依据法律适用原则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接楼上,想起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修订了,你找下原条例细则判定~原文八十条记得内容是冒用分公司名义可责令或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处罚。
无照经营。
看有没有常驻吧,没有话怎么认定为经营?
我们处理过!!!没有冒用分公司名义&&长期经营& &最后我们定性&&某某公司未经当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经行处罚!无照经营!
李克强总理最新的精神,对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得要求企业必须成立子公司。所以,以后查无还得注意,执法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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