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类似古代逆袭攻略传销这样的活动吗

(传销)直销的起源和历史
(传销)直销的起源和历史
中国政府监管思维下的传销档案
2007年开春,国家打击传销的风声又紧了起来。
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不曾停止过,并且力度还不时地加大,这一点,正如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所说,“中国政府的直(传)销监管任重道远”。
扫描中国长达16年的直(传)销发展历程,政府的监管思维其实很复杂。从16年来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传销”这种“舶来品”,为中国的经济注入了活力,解决了部分劳动力的就业,先前中国政府曾“鼓励”发展,只是打击其中的违法行为;但随着国家1998年关闭“直销门”、2005年立法重新开放“直销”,传销和变相传销就成为工商部门打击的重点,“团队计酬”和“发展下线”等这些多层次直销的“优点”在国内也就不再合法。
这其中绝大部分传(直)销企业,始终给予了政府部门工作上的配合,但也曾不失时机地发展自己;但非法传销企业和“老鼠会”,却一直是中国直销的“搅局者”。由于中国政府监管传(直)销的经验不足,中国的传销档案,实际上成了一部政府与“传销者”博弈的历史。
前传销时代,传销曾合法
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的磁性保健床垫公司Japan
Life“偷渡”进入中国,传销才在中国内地上“发芽”。这于是也进入了直销研究人士天问所概括的“前传销时代”(即从20世纪80年代末传销传入到日中国禁止传销)。
Life没有取得任何许可经营,但由于中国当时对市场化的商品分销处于空白,它又是第一家登陆中国内地、按新型商品分销模式运作的公司,所以地方主管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没有太多干预。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90年,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直销(当时叫传销)申请注册成立,它通过化妆品专柜和“雅芳小姐”来进行销售。1995年4月,安利(中国)公司正式在广州开业,完善的会议培训制度和美国式的退货保障为安利带来了滚滚财源。这其间,多家外资直销企业相继进入中国开展多层次销售。但同时,“老鼠会”(即金字塔诈骗)也迅速进入内地,各地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十分混乱,引起传销员之间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
于是,日,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对多层次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这个阶段,工商总局对于直销的监管也就放在此,后来颁布的还有第240号、266号文件。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全国性的直销规定,也就是说这标志着最早对直销业进行监管的国家职能部门应该就是工商总局了。
企业也开始了配合性的自查工作,暗地里各自均疯狂地在发展“多层次业务”,以至于1995年中国的传销规模就达到了200家传销公司、200万传销商,一年的营业额超过了100个亿。这一数字对于当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在就业和财富方面无疑都是大好的事情。但各地大量的传销商闹事、流窜也给社会治安的确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为了对国内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国务院办公厅这一年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企业运作随即转入“地下”。
事实上,在1990年到1994年之间,中国的直销市场完全是一个无序的发展。1995年开始,中国的政府开始管理直销行业,而且开始在政府的层面上制定管理办法,开始审批直销公司,开始把直销作为一个行业来加以管理。日《传销管理办法》的颁布就是此思路下的产物。
该办法确立了传销合法的地位,使得传销企业名正言顺,明确了国家打击的只是非法的传销(“老鼠会”),这样,传销在中国进入一个相对平静期。但同时由于中国政府把直销当成是一般的销售行业来管理,为企业直销设定区域,并且还提出了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由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单层次传销”公司由地方省级工商局批准,因此地方政府批准的“单层次”传销公司几乎都行“多层次”之实,加上大批非法传销公司推行“老鼠会”制度,到1998年初时已有失控的迹象。于是,这一年的4月,国务院颁布了第10号文件,决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自此,中国政府关闭了“直销门”,直销完全退市。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年和2001年,国务院还分别发布了第55号和第80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严厉打击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继续非法传销经营的行为。
直销合法,传销非法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98年正好是我国在努力加入WTO这样一个谈判过程中,“我们的政策其实已经有违了WTO的一些规则”,所以迫于当时一些谈判国的压力,中国政府当时批准了十家外资公司转型继续经营。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1年12月11日,当中国商务部代表在WTO协议中承诺三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并及时制订执行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起,政府就必须得负责起对于中国直销的监管,而商务部注定是监管队伍中一个重要的角色。此后,中国称合法的传销叫“直销”,非法传销叫“传销”。“传销”成为相关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随着直销立法时间的逼近,商务部2004年9月牵头在厦门召开了“直销立法座谈会”,当时有22家企业出席会议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而后,在确定直销单层次,禁止多层次和团队计酬的监管思路下,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发放直销牌照就成为商务部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权限。起草《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和给转型企业设定“生死大限”,商务部的一系列动作主要表现了在直销监管中它主要起的是审批和监督作用。
就在直销法准备出台前后,安利等企业采取“店铺加推销员”转型经营的同时,未进入中国的莱科萨斯、立新世纪等外资直销企业纷纷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非法销售产品,一些企业也开展以名为“网络连锁经营”、“全球远程教育”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及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一些非法人员也加入其中,“老鼠会”此时也活动猖獗。这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工商部门全国大力进行打击,《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后又依法对此坚决取缔。
从全国打击传销综合情况来看,相关监管部门比较大的治理行动先后进行了三次:日《禁止传销条例》生效前后的清理整肃行动、2006年7月工商机关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传销的“鲁剑行动”、2006年10月开始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持续到2007年7月)。这几次行动都是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也查获了很多传销大案要案。“但执法思路有问题,打击团队计酬没有必要再分为双轨和级差等多种情况。”一位熟悉传销执法但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法律人士说,由于执法对象(传销企业)不好监测、执法经验不足,“没有一个执法机构对问题企业进行深度调查,所以最后出来的结果大多是‘经销商个人行为’,即打的是个人,企业没有责任。”
“拿牌企业也不是没有问题”,这方面政府显然没有“下手”。为了做好对拿牌直销企业的规范监管工作,只是国家工商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直销企业变更登记、直销员招募培训、退换货制度、计酬、信息批露和报备等方面提出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监督直销企业规范、合法经营。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6年7月12日新成立的直销监管局,编制隶属于国家工商总局,虽说“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但其职能也只是“指导本系统直销业监管和打击传销工作”,这对于中国“多龙治水”格局下的传(直)销监管似乎还欠些“火候”。这就使得“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这一政府部门主要监管思路下的操作性不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稳定和社会和谐”。
博弈中的监管收放术
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还不停地宣传、加大打击力度。但中国政府与非法传销的对立关系,无意中形成了“你进我退”的博弈战争。
为什么一直以来传销屡打不绝?调查其中的原因记者发现,除了取证难以外,有些企业的“免疫力”很强,公关也很强,它们甚至是“越打越隐蔽”。还有一点,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让“打击传销”只停留在国家意志层面,操作执行不太现实,即使“打”力度也不够。这就使得“中国政府的直(传)销监管任重道远”。“工商部门与这些地方企业相当熟识,办事官员不可能站在一线去依法‘办理’企业,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广西某市一位商务系统人员在电话里对记者说。
对于传销活动猖獗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记者了解到,十多万传销者在当地的消费,对当地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能拉动餐饮业、房产业、租赁业及其它相关服务业的,同时也分解了当地强大的就业压力,为此,地方不愿看到几十万传销者从这块土地上消失,于是,地方打传办就成了传销者的“保护伞”,传销成为当地政府割舍不了的财政“鸡肋”。
鉴于传销的复杂性和全国影响力,国务院曾发文指出由工商总局、公安局、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监管传销企业。去年10月开始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特别强调,各部门要建立严格执法责任制,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在两个条例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表示,面对打击传销工作的严峻形势,2006年年初国务院将打击传销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打击与规范并举,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打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练就的是一副博弈中的监管收放术。”有关直销专家表示,通过对传销有松有驰地监管,可以看出政府的对传(直)销的态度更趋于成熟。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去年一至十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3377件,取缔传销窝点24446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53606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90起、1553人。工商总局更是很早以前就查处了我国首例内外勾结的非法传销案——德国“王牌88”网络层递式博彩活动。
钟攸平透露,到2007年9月前,工商总局将继续重点打击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以“电子商务”、“网上营销”、“加盟店铺”名义开展传销这两类传销活动。钟攸平表示,他们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深入研究分析传销的新特点,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并密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务求取得打击传销的实效。
但对于打击传销的真正监管,很多人把希望放在了成立直销行业协会上,“行业自率很重要”。
直销,终于越来越被学术界与企业界认可其人性化,可行性的一面。这个饱受人们非议。但非议者往往却语焉不详的营销模式,在此前的营销教科书上也只是一笔代过。然而,当新兴的营销理论4R、4C越来越重视终端消费者的利益时,终端消费者已经被看成是商品流通环节本身重要的一环,而非最终最纯的流通对象。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世纪是资讯(信息)的时代,资讯(信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加上资讯(信息)与网络的结合,使网际网络(Internet)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我们将它应用到营销上,即直销。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世纪,这种新兴的营销方式将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节 直销的起源
直销,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在这半个多世纪中,直销经历了无数次风风雨雨的洗礼。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的过程,“直销”当然也不例外。其实,这个饱受人们非议的新事物,最早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初,由犹太人创立。根据美国直销协会《世界直销业数据统计》的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全世界直销行业营业额为836.76亿美元,从事直销行业的销售人员为4400万人。2001年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球直销第一大国为美国,日本次之,韩国第三。
一、直销的起源:
据说,20世纪40年代初,在美国成立了第一家采用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健尔力公司(alifornia
Vitamins),这家公司的推销员除销售产品外,还负责建立销售网络,酬金制度由此初具规模。1945年,该公司更名为纽崔莱(Nutrilite
Products)。最初,由两名犹太人为美国加州的这家"纽崔莱
营养食品公司"(安利公司前身)拟定出的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即工厂制造出来的商品,不经过许多的中间流程,只需要"经销商"一个环节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就这样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即我们所说的"直销"。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采用直销方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它已经在美国运行了50多年,而且至今仍在良好地运行,并且美国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美国50个州有《反金字塔法》。起初,美国人也认为是"金字塔销售计划"。于是,直销就成为"老鼠会"等诈骗行为的代名词。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7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鉴于"老鼠会"在全美各地的流窜发展,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至此,"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就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等地先后出现了"老鼠会"的足迹。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美国的消费者控告安利公司是"老鼠会"。"老鼠会",又称之为"金字塔销售计划"。经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多年的调查论证后,于1978年直接判定:安利不是"老鼠会"。法院也经过长期调查和庭审后,Timmy法官清楚判定:"安利的销售方式和创业计划不是老鼠会。在将近20年来,它是一个制造业和一个有效率的销售系统;并且这个销售系统有效地将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消费者也由这个新销售方式获得利润,而消费者的回应就是对安利产品的忠诚。"20世纪70年代的黑暗期过后,直销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复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直销在美国也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69年,直销从美国传到日本。不到5年的时间,社会上就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给日本的社会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部分人把直销称之为"老鼠会"。一时,日本的直销业也被蒙上了阴影而处于低谷。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经调查,日本于1980年成立了直销协会,直销业也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事实上,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一直销大国。后来,日本积极向海外扩张,特别是东南亚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Japan
Life)公司第一个登陆中国内地。
<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80年左右,日本人到台湾成立了"台家公司",以直销方式销售清洁剂。加入者必须花45000元购买几大箱清洁剂,然后再拉亲朋好友加入,即可从中取得超过1万元的介绍奖金。这种加入"即须大量进货"的猎人头方式,新闻媒体称之为老鼠会经营方式,糊里糊涂的加入者就成了受害者。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大肆抨击,"台家事件"给台湾社会留下了深刻的教训。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社会大众对“老鼠会”仍记忆犹新。
从此以后,只要说到"营销"人们的脑海中就产生了一种"老鼠会"的想法,都认为是一个"骗局"。"营销"等名词,都成了"坏事"、不务正业的代名词,社会上的很多人都对"营销"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投以异样的光。1992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多层次直销管理办法",并且相继成立了直销协会。许多业内专家学者也纷纷著书立说,直销也逐步向东南亚地区和内地扩展。我国香港的直销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约有30年的发展历史。一时间,非法"老鼠会"曾在中国香港早年直译为"金字塔推销法",后改成"层压式推销"。1990年前后,香港地区也公布了《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瑞典、马来西亚、泰国、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等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任何一种现象的发生总是事出有因的,这种新的营销方式,在我国一直称之为"传销"。二、非法“老鼠会”的起源:
追本溯源到20世纪60年代,“老鼠会”在美国开始兴起。它所用的手法是孕育于“邦志制度”(Ponzi
Scheme),这源于20世纪初美国一名意大利侨民邦志(Carlo
Ponzi)的构思。当时,邦志四处向人宣传一项投资国际回条印花(Internation Reply
Coupons),其概念是从某些售价较低的国家入货,然后在某些售价较高的国家卖出获利,表面上没有问题,症结在于邦志向他的客户作出承诺,短期内也可以赚取高额的回报。其实,整个邦志制度的“游戏”是需要不断有新人加入的“玩法”。在整个过程中,最早加入的人获利不菲,但后来人就变成了替死鬼。邦志制度并不是什么“老鼠会”,因为它没有销售网络。后来,“老鼠会”的做法就仿效邦志制度。直销面世以后,很多公司就采纳邦志制度的精粹,做一些非法的“老鼠会”诈骗活动。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华尔街资料显示,成型的“老鼠会”最早成立于1964年,由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创,当时的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间其业绩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攀升到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佳线产品公司”也是“老鼠会”的杰作。
美国达利塔大学的法律学教授Rodneyk.smith,在他所著的一书中解释“老鼠会”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屯货——新加入者必须购买一批产品,而且不能退回;并且他们的推荐人就从他们的购货款中取得佣金;
(二)猎人头奖金——新加入者必须支付一笔庞大的费用才能成为直销商,而推荐人就从这笔费用中获得佣金。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公司,都属于“老鼠会”性质。
美国直销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
美国是多层次直销的发源地,而相对于以往,今日美国的直销公司,已经不会再轻易地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执法机关控以不法的告诉,以及受制于不必要的法令约束。这些可以说都归功于符合道德规范的直销公司的成功典型,以及直销协会持续不断的努力,显著地降低了一般大众原本对直销的质疑态度,同时,也促进了原本具有负面功能的金字塔市场计划,使那些公司能朝诚正的方向发展。
美国直销协会直销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
一,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
公司应该尽量降低参加人于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果公司大部分的赢余来自参加人介绍新人加入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势必以怀疑的态度探察公司的运营。公司的赢余应自参加人销售产品中获得,而不是多来自推荐新人的加入而产生,要求如果参加人在加入组织的6个月内,需要付的代价达到500美元的话,将会使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依商业税法的规定展开调查,并可能导致违反其他相关法案。
二,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
囤积存货是非法的金字塔行销组织,构成欺诈行为的重要特征。推荐人的佣金、推荐奖金,都可以变相的对新人要求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来达成,所以存货的要求应该避免。诚然,于产品销售时,方给付佣金,是直销公司通常用以降低参加人加入囤积存货诱因的运作,最佳的策略是产品买回方案。
三,产品买回
美国共有五个州以及美属波多黎各地区,立法要求直销公司,必须以产品售价的90%价额,买回参加人要求退还的产品(如果产品还处于可销售状态)。另有许多州的执法官员认为,纵使产品买回方案并非是该州的强制规定,但都认为买回方案是公司行为的合法明证。
四,培训费用
公司就所提供的服务企图向参加人收取使用费,以降低公司成本。例如公司可能要求加入人订购公司刊物或申请表,而要求加入人交一定的费用,以此为加入的条件。公司须警觉此费用,很有可能引致金字塔管制案及商业机会法的管制。此等费用越低,越显示出公司的行为合法。
五,辅销用品
许多公司建议或坚持参加人购买辅销用品,美国直销协会提醒,基于不同状况,这些辅销用品很有可能被主管部门视为参加人加入组织的费用,进而引致反金字塔行销计划案和商业机会法案的管制。公辅销用品司应坚持该辅销用品费用价格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六,猎人头费用
公司对参加人所付给的报酬,需基于产品之销售。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销法案中,任何推荐他人加入组织,即获得现金回赠或其他报酬行为,皆属违法。
公司有时鼓励参加人投入相当的资金购买产品以期在组织中获取比率更高的佣金作为回馈。此类运作方式也应避免,该等相当资金的投入可能被看做是---独立商业机会,而依据商业机会法注册及公开有关资讯的要求和规范。
八,报酬的陈述
公司从事行销市场区域内,直销商的收入必须是证实的,不能夸大其次。如果不这样就有可能被控告为从事不公平及欺诈行为。公司经理及行销人员,应积极真实的态度,行销公司的商业机会,切勿以虚幻不真实之假设方式促进销售。美国至少有八个州对参加人的收入报酬,订有认定之标准及管制办法。
九,个人之消费使用
为数不少的参加人,也自行使用其直销事业所购以供转售的产品。参加人之所以会成为销售人员,是因为他对产品的认可和满意,或其人以折扣价购买该产品甚为值得。鉴于金字塔行销组织,经常以大量存货购买之要求,掩饰起非法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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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最早产生于战后的美国。传销一词,在不同的中文地区有着不同的含义。在香港和台湾,泛指所有合法直销,不论其是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而在中国大陆,传销一词的官方定义目前是多层次直销和层压式推销的合称,属于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多层次直销是一种透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达至销售的市场策略。这在幅员广阔而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尤其有效。因此,传销在北美及大洋洲十分盛行。一般以会员制的方式,通过推介新用户成为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为依据计算报酬。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经常都被人把它与“层压式推销”(俗称“老鼠会”)混淆,因此在中国成为了翻版或层压式推销对应的中文词汇;境外最有名的案例为庞兹骗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老鼠会”即“金字塔销售计划”(金字塔销售术、层压式推销术)的俗称,或被称为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即“层压式推销”、层压式销售术)。
因多以非法或地下的方式,常被戏称“老鼠开会”;又因其组织发展速度类似老鼠的快速繁殖,其组织很像“老鼠群”;因其属于社会公众憎恨之对象,也有人说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历史背景  在中国大陆,传销于1980年代出现,最开始出现于南方和沿海大中城市,进入1990年代经过几年的发展,遍及全境,声势浩大。中国大陆对传销态度,官方开始并未禁止。之后由于演变成一场遍及全境的欺骗行为,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称之为“变相传销”即层压式推销。开始阶段  日雅芳为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正式名称为“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此后,各种名目传销公司遍地开花。1993年,随着未经注册或注册未被通过的非法传销引起的纠纷通过传媒从正反两方面不断曝光,官方开始重视该行业。  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草拟有关管理办法。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至此传销在中国进人第一个平静期。之后从1995年开始直至1998年,传销开始进入狂热期,之后随着国务院禁令的发布,进入平静阶段。  由于传销在中国大陆并未合法化,更未出现各种规范,但官方并未禁止。除了少数几家著名公司以外,由于受暴利的诱惑和投机取巧,民间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传销单位,多以高回报、多层次提留为诱饵,以低价值的单一系列流行产品为幌子,通过高会费聚集钱财为目标。自传销进入狂热以后,儿子对老子、妻子对丈夫、亲属之间、同学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均为主要的会员动员和发展对象,被争取的会员通过付出2000元以上至近万元的入会会费(多为3500元左右)以后,所获为仅为价值数百元的产品,其中多为劣质产品。1997年底和1998年初,一时间,中国大陆境内尤其是开展异地炒作的公司集中地区,诸如在武汉、长沙、北海等地,到处是卷款潜逃的传销公司和大批流动闹事的传销难民,社会治安显示出极不稳定因素。至此,开始出现混乱局面。混乱阶段  到1990年代中期,以销售化妆品为主的雅芳为渐成成功企业,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随处可以接触到“雅芳小姐”。1992年开始,国外传销公司打着独资、合资旗号进入中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转入传销;到1993年几乎所有省会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传销活动。  1995年后传销开始演化,如一瓶定价只有十几元的护肤品经过传销人层层转手,最后交易价格竟然高达1000多元。大多数传销组织像“老鼠会”式的大肆炒作,以暴利为诱饵,用新拉来人的入会费补给老会员,整个体系像倒金字塔畸形发展。  到1995年~1996年,大陆全境从事传销的人员多达数百万人,多为从农村进城寻找工作机会的年轻人、城市下岗和失业人员。从1995年到1996年,传销主要策源地之一的湖南长沙县的星沙(长沙县治,长沙星沙开发区所在地)传销人员人数不到1年时间人数从数万人聚积到数十万人;当地居民大发横财,房价暴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住房价格由之初的一二百元猛涨至一二千元;地方商业消费骤然彪升,出现暂时的经济繁荣,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这期间由于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被亲戚、朋友或同学以介绍工作为手段欺骗的人员,只要进入此地和介绍者见面,人身自由就被完全控制,手机、身份证被扣;即刻要求新来者以各种谎言动员家庭急速汇款,金额一般在元;这时新来者想摆脱或者传销者中间退出完全不可能,由此导致的纠纷、斗殴、凶杀层出不穷,人员混杂,地方治安一片混乱。此时当老会员越来越多,而新入会的人越来越少,造血机制几近枯竭的时候,庞大的营销网络即面临崩盘危险,到了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传销手段  被媒体爆炒的重庆“欧丽曼事件”,极具代表性,数千名大学生转入传销网络。其主要欺骗手段为车站接人原则。被介绍的对象(被欺者)到传销区,由介绍人会同其组织者选派的精干人员,很多类似打手之类前去车站应接。见面时遵循“两大原则”展开工作,一是“车站接人原则”(火车站为主,火车为远距离交通主要手段),尽量做到热情和周到;二是“二八定律”,即要求拉来人的“业务员”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不能讲有关传销之事。  培训、灌输“成功学”。传销组织人或机构向新来者灌输“洗脑”培训。大场面的会场、组织保安严密,没有介绍人一般人不能进入会场。动员和灌输的方式类似于狂热的宗教仪式,高呼口号、呼喊主要组织者名字,像“文革”时期红卫兵见到毛泽东那种狂热情绪。  以直销为掩盖。  营造“磨砺意志”的假象。动员和组织学习,先是读书、背书;大声读一些关于成功学、营销学方面的书;接着站5分钟的军姿;之后开心一刻,每个人要讲一个笑话;最后即兴演讲,锻炼口才。居住多以女睡床铺,男睡地板,男女分居或混居,一间10平方米居室可以住10个人或更多。  用“ABC法则”进行思想教育,即A带B来了之后,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C来做B的思想工作。大场合积极营造出一种感恩态势即实施“三捧”法则,捧公司、捧上线、捧公司的理念。  经过以上动员、洗脑和灌输程序,要求新来者缴纳会费给组织者。思想灌输方式  传销的思想灌输主要通过培训,一般被认为是“洗脑”,内容有:  结合社会实际和培训主讲者个人经历,分析影响成功的因素——环境、观念及人性(即胆量、依赖、懒惰、怠慢、面子等)。  主讲者、策划者结合中国大陆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1978年至1990年前后)个体户、股票暴发户等等相关典型成功案例,突出成就的特征,向听者灌输速成、暴富理论。  强调成功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看准目标、不考虑事情,调动听众激情,之后转入呼喊口号等议程。官方态度  在直销的定义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宣扬的多层次直销,其销售模式与之后被称为“变相传销”的方式极为相似。客观上传销公司是不依靠广告实现销售,完全靠口碑来宣传。2004开始准备立法,大陆境内多层次直销市场格局,倍受国人和业界非议。随着大陆1998年对传销业整顿和有效疏导,部分企业实现成功转型,主要有安利、完美、雅芳、仙妮蕾德、天狮、玫琳凯、南方李锦记、特百慧等在转型后渐渐走向成功。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专门草拟有关管理办法。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今商务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1996年4月,中国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其中广东8家。日,上海市传销行业召开第一次会议,首次向全社会公布了行业守则。至此传销基本开始进入相对的健康成熟期。199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青岛市向500多家传销公司授牌。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的命令,对整个传销业的全面封杀,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规范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出了要求原有传销企业全部转型为传统批发、零售销方式,从而实现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通过了成功转型的10家规范直销企业的名录。  国务院于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自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
较为流行的是三商法,以往的传销组织最常用的就是讲解三商法,说这个三商法是商业发展的规律。“三商法”是指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依靠人际网络这种多层次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被很多直销或者传销人员奉若神明。
三商法的内容:
一商法:产品
10+10+10+10+10=50
一商法:产品死气沉沉的放在柜台内,等待着四面八方的前来购买,这是一种守株待兔的形式,卖出一份产品,得到一份,商业学家给他一组很形象的数字表达形式,五个10相加,他等于50。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一商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于是便出现二商法。
二商法:公司/员工(雇佣)
10×1+10×2+10×3+10×4+10×5=150(15%——30%)
二商法:他是以公司的形式的出现,公司在全国各地雇来大量的员工,公司与员工的关系是雇佣的关系,因为他们是雇佣关系,所以会有阶级矛盾产生,比较低,一般只能达到15%--30%之间,商业学家也给它一组很形像的数字表达形式,10乘1加10乘2加10乘3加10乘4加10乘5结果就等于150。历史的车轮是不段向前转的,很快二商法也跟不上现代社会的潮流,于是在二商法的基础上,便产生了当今社会最先进的三商法。
三商法:公司/员工(合作)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11110( 30%——60%)
三商法:三商法与二商法共同之处也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这时他们的关系变了,变成合作的关系。“合作”也就是说,合得来就做,合不来就不做。因为他们没有矛盾的产生,所以效益工资也比较高,一般在30%--60%之间,商业学家也给他一组数字表达形式,10的一次方加10的二次方加10的三次方加10的四次方加10的五次方,结果就等于111110。”
分析三商法:
分析一[1]:
以上就是所谓的“三商法”讲课内容节选,其实这个三商法的目的就是宣扬他所谓的三商。可事实上完全是颠倒黑白的!
按照所谓的三商法说,他门的卖货方式是:几何倍增学+人际口碑+直达送货。并且声称工厂只需要一名业务员就可以把货物卖给。每名业务员挣的就是中间环节费。他们所说的中间环节费60%就是从工厂出货到消费者中间的差价!在他们的说法中,工厂生产出来的货物通过全国性的总代理,再到省、市、县的再到零售店才能到消费者手中,以往工厂生产出来的货物只回收他的零售价的40%,而到消费者手中却要100%的承担,那 60%让全国性的总代理及各级的批发商赚去了。而现被他们称作新型的卖货方式是工厂生产出来的货物只经过一名叫“业务员”的,货物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其中间60%的环节费以层层奖金的形式奖励给业务员。
这是一篇逻辑混乱,且毫无常识的说法。稍有知识的人都可以识破。但是,现在有很多人却对此深信不疑,除了知识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他们的潜意识中怀有轻松致富的心理。
第一,和公司雇员销售根本没什么先进落后之分。三商法的划分逻辑上是混乱的,因为二者可以同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二者无法比较。个体户可以柜台销售,大公司也可以柜台销售,当今世界最大的零售公司没有离开店铺,也没有离开柜台。他们根本没有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硬要做这种区分,其目的是为他们的所谓三商法铺路。
第二,用数学来表示销售方式,显见是一种编造。三商法用加法、乘法和幂的三种数学概念表示销售方式,这不仅违反经济规律,也是完全没有道理。明眼人一看就是在编造。编造的目的就是为所谓的三商法提供理论基础。所谓的幂的销售方式,在实际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上也确实有人会利用这种说法来欺骗人,那就是地地道道的金字塔计划的组织者。
所谓金字塔计划是指用前边交钱人的钱给后来交钱的人发所谓的工资,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人交钱。而金字塔计划是全世界人人喊打的一种金钱的数学游戏。这种欺骗方式并不是什么新玩意儿,几十年前就有,它是全世界各国立法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编造三商法的人为了鼓吹他们的方式,可能就忘了他们的理论和金字塔计划是如出一辙的。
第三,三商法根本不是销售方式,而是拉人头的方式。
目前宣称所谓的三商法的公司,几乎都是一样的模式:
一样的价格;
一样的宣传内容;
一样的生活方式;
一样的操作流程;
一样的结果。
所谓的三商法,唯独不讲商品销售。其实,对这种方法最好的一种鉴别方式就是,你把他们所谓的产品拿到真正的幸福之中用他们的价格去销售一下试试,我敢说百分之百没人买。因为产品对所谓的三商法而言只不过是个幌子,以成功或发财为诱饵让人掏钱才是他们的目的。所以,他们可以不讲买产品,而天天上课给你洗脑,让你原有的思维方式慢慢地瓦解,进入到他们的思维轨道上,于是你就真的相信子虚乌有的三商法。
第四,三商法所谓的环节说也是荒唐的。尽管他们也会分析一下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途径,但是就是这种分析他们也能信口开河。其实,任何产品到手中都要经过中间环节。不经过中间环节,产品销售根本不可能扩大。即便是今天我们见到的网上销售,同样也是有中间环节的。按他们所说,产品只经过一个业务员环节销售的情况在现实经济中几乎不存在。例如,他们所说的产品如何到业务员的手上,这就必须经过物流的环节。现在,有些所谓的三商法的公司连产品都不给,无论他们如何辩解,但这样的做法无非是2种结果,一是真正变成金钱游戏即金字塔计划,二是为组织者节约成本。
分析三商法也就是分析“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的多层次直销”,它是一种人员销售。根据分析,这是一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尽管它有面对面的个性化销售及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缺点,就是它的销售主要依靠人员销售,我们知道,人的成本是最高的,没有高利润(或达到一定利润额)的产品及良好的相关支持,人的效率相对就比较低。
当然,关于多层次直销是低效率的销售方式,可能有人会持有相反的看法。
著名直销研究专家《直销的本质》的作者何全胜认为,仅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统计数字来分析,就可以得出上述的观点。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统计:1988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每年的销售额是3929美元合人民币约32612元;2000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每年的销售额是2125美元合人民币约17637元;2002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年销售额为1814美元,合人民币约15058元。这个结果是,随着销售人员和销售额的增加,人均销售额却在降低,2002年每人每年销售额15058元人民币,如果按20%的比例计算,每个人每月的收入是251元。
也有人指出,由于参与直销的人一般都是兼职销售,即利用业余时间,能有一些销售额也是不错的,不能拿这个的销售数字来形成多层次直销是低效率的结论。何全胜认为,兼职的基础是这个人专职能够作好这个事,才能兼职去做,没有这个基础,谈何兼职!这些参与的人为什么不能专职去做?因为,他们专职去做,根本就做不好,没有生活来源的支持,只能兼职做。
多层次直销既然是一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为什么还要使用这种销售方式?答案就在多层次直销上述的特点之一:销售人员和公司间是经销关系。那么,多层次直销公司投入的产品,可以供多个销售人员共同销售,甲卖不掉,乙还在卖,乙卖不掉,还有丙,虽然大家的效率都不高,但是每个销售人员还是可以卖出去一些。销售人数如果足够多,虽然每个人销售额不高,但销售总量还是很可观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正是利用这种 “人海战术”规避了这种销售方式的低效率、高风险。
既然销售人员承担了这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参与这种销售呢?何全胜认为,答案就在多层次直销的另一特点:销售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多层次奖金制度。这个多层次的奖金制度,是吸引销售人员参与的关键。奖金制度的要点所在,就是使销售人员能够对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奖励形成预期,只要有这个预期,何愁销售人员不百分之二百地努力呢。
对于直销业界如此的销售和收入情况,何全胜问道,还能说直销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方式和就业机会吗?还能说直销是个人创业的良机吗?不要再鼓吹“三商法”这种虚伪的商业模式,他注定是一个短命的孩子,不久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不同传销组织有不同的制度,其中较为普遍的是,但有些组织是不会明确的说制度是五级三阶制,也很具有迷惑性。再有的组织,比如分为四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是:,主任,科长,四个级别,做到了经理就出局了。
当前中国本土非法传销组织特别钟爱的“五级三阶制”(简称“五三制”),据说是美国哈佛大学的两名学者经过17年的研究设计出来的,在1995年新加坡亚太直销大会上获得最高奖项银鹰奖。
五三制最早是由台湾兴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实行的,该公司用于传销的“爽安康有氧健康摇摆机”当年传遍大江南北,通过约十五个代理公司从大陆卷走了上亿元台币。
1998年4月,国家发布传销禁令后,为,兴田通过那些代理公司改变营运模式、积极建立和维持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强调在税务上与地方政府相配合、同时利用赞助各项公益建设等手段变通转型,在同时代的其它传销公司相继停业破产的时候,它则采用地下化批发零售的方式茁壮成长。在这方面的杰出典范即武汉新田。
新田公司虽然在不久之后,但五三制却得到了广泛的流行。单在今年5月28日《广东工商报》刊登的《严打非法传销重击首要份子》一文披露的广东省打传办近期查处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十大案例里,各传销组织所采用的制度几乎都是五三制,像深圳文彬、深圳肇鑫源、香港博宇通等。
而武汉新田东北系统的一部分被天津天狮公司收编之后,另有大部另起炉灶,用这套制度跟一些生产厂家与公司商谈,要求代理或经销他们的产品,甚至无中生有,虚构出一个公司,以那不存在的公司名义组建非法传销网络,空手套白狼。
原始制度介绍:
要加入五三制传销组织的人员每个人都必须花元入门费来认购一份产品,这个价格是从当年的广东福田、武汉新田公司继承下来的,可谓“源远流长”,而某些地方的入会价格降低为元,一来是为了降低门槛,二来是为计算方便(相当于原先入会费的3/4),但它们的发展形式是一样的。采用五三制的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分为五个级别,分别由英文安母E、D、C、B、A来表示,当一个新人销售1至2份,则是E级;2至9份,D级;10份,C级;65份,B级;393份以上,A级。由于组织不同,也有听上去很了不起的专门的称谓叫“业务经理”、“代理员”、“”等。一般做到A级的就是办理申购发放产品的人(也有B级脱离母体组织把人拉出去单干的),新被骗来做传销的人的“上线款”统一交到他们手中,由他们去厂家进货。按最保守的计算结果,至少有30%以上的款项是被他们自己揣进了腰包。虽然一般的仅为零售价的10%,但在非法传销组织里,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他们是不会去进货的,而进货和发货最短也要间隔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扣除发下去的“奖金“,其余的都塞进了他们自己的腰包,如果他们卷款而逃,那他们的收益更只能用“无本万利”来形容。
五三制里所谓的“三大奖金”,第一大奖金是“直接提成“,也就是拉人头费,是传销人员每亲自拉进一个人所能分到的钱。标准的若是以3800元计算,E级可以提15%,570元;D级可提20%,760元;C级30%,1140元;B级42%,1596元;A级52%,1976元。
第二大奖金是“间接提成,说白了,也就是和直接拉人入会者之间的级差。
E级和E级间没有级差,所以也没有“间接提成“,从D级开始,D的E的级差是5%,提成190元;C和E的级差是10%,380元等。
当然,如果一个A级新发展的人拉到一个人的话,他可以获得37%的“间接提成”。“不劳而获”这个成语在这里获得了最好的诠释。
第三大奖金就是所谓的“三阶”,这是同级别间的返还。由于各个组织不一样,其制订的方案也不一样。
有很多人认为这个五三制本身是好的,利用这个制度去赚钱,真正能做到“国家、公司、个人三方受益”,而它在中国之所以到处出现问题,是因为这种运营模式被某些人利用来从事违法活动,骗取老百姓的钱财。但是,他们是否想过,为什么那些人不去套用安利的制度,不去套用如新的制度,却偏偏要套用这种制度呢?而为什么安利和如新等公司的用自己的制度能做的那么长久,而他们的组织套用他们自认为是优越无比的五三制却频频出现问题呢?这仅仅是人的问题吗?
被利用的根源:
有从事多层次直销激励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运用五三制进行炒做的组织之所以总出现社会问题,除了运用“异地邀约”等让人难以回头的操作手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首先,它注重推荐而不注重零售。对普通人来说,再好的产品,再优惠的价格,要完成3800元的零售额,其困难的程度远远要比拉个人进来,告诉他这里有个发财的机会,让他一次性交出3800元作为入门费来的高。
其次,同级的奖金很少。因为同级之间没有级差,如果上级是单线发展或者双线不平衡发展的话,将长时间没有任何收入,而这会打击上层同级的积极性,因此,为了让他们获得心理安慰,才特别增设了所谓的“三阶奖金”。
第三,欺骗性强。从申购产品数量上说,非法传销组织的头往往利诱并怂恿新人多买分额以取得较高的资格,因此在体系里,有新人在加入时不止购买一份,他们为了在一开始就能拿到比较高的奖金,有购买3份的,有购买7份和10份甚至更多的。
而实际上,如果投资一份(15%“奖金”比率),需要直接“销售”7份才能收回投资;如果投资三份(20%),需要直接“销售“15份才能收回,如果投资10份(30%),则需要直接“销售”33份才能收回。如果指望依靠网络发展捞回“投资”,难度更高。可以说五三制投资越多,投资返回的时间就越长。
第四,晋升有瓶颈。所谓“瓶颈”,意思是即使你达成了规定的业绩,但是由于没有满足一些先前可能没跟自己详细说明的条件,因此想上也上不了。在标准的五级三阶制度里,晋升B级的限制是要有两个直C,晋升时间为下月一日,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当月“销售”了65份,如果没有两个直接的C级,到下个月也成不了B级;而有两个直C的人,即使他在当月一号完成了业绩考核与其它要求,也得等下个月才能晋升,这个月只能拿一点少的可怜的“三阶奖金”,晋升A级别的时间限制是隔月一日,如果自己的网络业绩达到393份,并且有四名直B产生,才能在下个月的下个月成为A级。在此之前,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下面的业绩增长,等待两个月后从媳妇熬成婆婆的一天,而那几个已经从媳妇熬成婆婆的上层的A,则可以死命的再捞一笔。
我们可以通过沙盘推演,在虚拟运行这个奖金制度的过程中,获得一些十分荒诞的结论。举个例子,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鼠君A先生发展了500个人,其中有4个前排(假设每个人都只申购一份),这个组织自他加入后,总的业绩是万人民币。假设这么多业绩都是当月完成的,那他的收入将少的可怜。因为,当月他即升不了A级,也升不了B级,而和4个前排一样,只是个可怜的C级,只能拿到个人=4560的“直接提成”以及由于平级和这4个人之间一点点“三阶奖金”。
此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B的淘汰率比理论上的要多很多。因为只要把下面已经取得A级别资格的B赶走,上面的A就不用担心他们成为A后,自己少捞10%了。如果自己做到A,下面4个前排(假设仅有4个前排)都做到A,那么以后自己也只能拿菲薄的一点“三阶奖金”,等几代的“三阶奖金”都拿完了,自己就出局回家。如果网络还在持续发展,只要想方设法把直接的B赶走,那么以后的收入就可以暂时获得保障。而在场面上,他们总是会对下面的人灌输说这个“行业”是如何超前,“每个月都能收入数十万”,行业里的人又是怎样的和睦等。至于最低层的那些新人,他们在做到C级之前,对制度的陷阱,对网络的黑幕所知甚微。只有等他们做到那个级别了,才会认识到“行业”的真实面目,不过那个时候他们已经把亲戚朋友也都拉下了水,没有退路了。
有一点需要理解,即网络的发展不是当月就能达到这样的水平的。在发展的时间上有个限制。因此,不可能一个月就加入一万多人,即使做到A级,收入也不会像培训课堂上吹嘘的那么多。假如当月只有一百个人加入,上缴的货款总额也不超过40万元,这40万的一半是老鼠头吞掉的。剩余的20万首先要分给直接拉来人头者15%,然后分给做到D级、C级和B级的部门,这样一来,自己的收入将所剩无己。A级可以拿B级10%的级差,一旦B级也晋升为A级,那么这个部门以后整个的销售额和自己都不再有联系,由于网络本身没有零售,也没有,因此虽然有所谓的“三阶”奖金,也形同虚设。
1、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3、心理学意义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尤其以传销的思想灌输危害最为担忧,一般被认为是“洗脑”,表现为:
结合社会实际和培训主讲者个人经历,分析影响成功的因素——环境、观念及人性弱点即怕、靠、懒、拖、面子等;
主讲者、策划者结合中国大陆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1978年至1990年前后)个体户、股票暴发户等等相关典型成功案例,突出成就的特征,向听者灌输速成、暴富理论;
强调成功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看准目标、不考虑事情,调动听众激情,之后转入呼喊口号等议程。
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 不要一味地指责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训斥。
要学会理解,不是他(她)的错,错的是那些黑心的网头,他(她)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她)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你要改变说话的方式,如果你没有把握说服对方的话,不要说太多,你说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学会和解,但是和解不等于认同。
一味地指责只能让双方越来越对立,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他(她)越对立,越有,越不回头。更不能以分手或断绝关系相要挟,你这么做只能让他(她)的“信念”越坚定,因为他(她)没有退路了,“死”都要从那个“行业”“死”出去。所以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关心他(她),说出你的担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顾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要多长几个心眼,现在骗子太多了,你们也是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当受骗;要以理服人,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戳穿传销美丽的谎言,让他(她)知道事实的真相。这个有一定的难度,可以求助反传销的专业人员来做。
其次,要马上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叫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
很多朋友刚得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做传销的消息时,往往顾虑重重,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住面子,不愿意说出去,这是极端错误的。你的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你做传销的亲朋好友骗不到你,他(她)还可以去骗别的不知情的亲朋好友,这样的话只会让他(她)越陷越深。我们要马上通知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给他(她)寄钱,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这是一个狠招,犹如传销组织在邀约时所强调的“断其后路”,传销组织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费,还要买生活用品,交电话费等,所以他们一天的开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钱花光了,又骗不到人了(没有发展就没有工资),只有灰溜溜地离开了。
再次,如果你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以后,想及时把陷入传销的亲朋好友解救出来,还可以亲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为传销痴迷者已经执迷不悟,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回来的,带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个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强制带回来。
去之前首先要取得他(她)的信任,不要引起他(她)的怀疑,就说去看他(她),也不要说去了几个人,就说一个人去,如果你说去的人多了,会引起他们的怀疑,有可能你到达目的地后传销组织不会让他(她)来接你们。去之前不要告诉他(她)你具体到站的时间,只说最近要过去。因为这样能给你们一行争取更多的时间,下车后可以马上联系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或者工商局,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时,警察或工商局的同志可以帮助劝说,协助解救。
当一切联系好后,你可给他(她)打电话,告知你到火车站的消息,叫他(她)来接你。当然为了保证解救成功,你可先买好返程的火车票,在火车开动前两三个小时给他(她)打电话接人,以准备在说服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强制性把他(她)带上车,避免时间拖的越长越对你的解救不利。当他(她)来接你时,一个人站在出站口等,其余的人躲起来,不然他们发现你去的人太多而不接你们。传销组织来接人时一般是两个人,除了推荐人,还有一个“带朋友”的,两个人好对付,你们可以马上把他们带到派出所或者工商局里,让警察和工商人员说服教育,也可提前和反传销的志愿人员联系好,在电话里帮助说服他(她)。
当然我们在解救时,有可能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一是要冷静,设法及时和反传销专业人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请教;二是我们要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帮助,警察、工商、的士司机,甚至路人,这些都是可以给你提供帮助的力量。在危急关头,特别是在遭到传销组织大量人员“围追堵截”,不让你们带走亲人和朋友,或者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不愿意离开的时候,我们要把事情闹大,报警、高声向路人求助,主动寻求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我们要相信,邪不压正,正义始终在我们这边,如果我们的声音高过他们,他们做的就是一个见不得人的东西,自然就会做贼心虚,悄悄溜走。
在你们强制带走的过程中,也许你痴迷于传销的亲人或朋友会极力反抗,因为他(她)会认为你是他(她)“成功”路上的绊脚石,是在破坏他(她)的好事,是在挡他(她)的财路。这时你一定要有耐心,一路上要寻求乘务员或乘警的帮助,防止他(她)跑掉。回家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要看住,等他(她)冷静后再及时反洗脑,不然有可能又偷偷跑回去。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禁止传销条例》所称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
1、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前者是目前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允许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后者是《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
2、从计酬方式上看:直销人员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传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
3、直销运作规范,相关信息公开,可通过网上查询;传销信息不公开,组织严密,欺骗性强。
4、传销要收入门费。非法传销公司要收取硬性的入门费,非法传销团伙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从中获得回报。直销公司不收入门费。
5、直销公司销售的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传销企业销售的则是“三无”产品。
6、传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而只作为“拉人头”的样品或宣传品。直销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
7、传销企业的产品没有退货保障制度,一旦购买就无法退货。直销企业的产品则和市场的商品一样有“三包”制度。
8、直销的运作:企业经过批准成为—直销企业—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在相关行政区域(县级)建立服务网点—招募直销员—经培训和考试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以开展直销活动。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直销企业名单有[3]:
序号企业名称服务网点核查备案日期
1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2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3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4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5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6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7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8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10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11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
12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13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14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15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16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17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18上海美乐家保洁用品有限公司
19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20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1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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