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模范每年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发放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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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03
省直各级工会组织:
&&&&现将《贵州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 & & & & & & & & &&&2015年11月6日
贵州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全总《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的用于帮助解决贵州省全国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关爱劳模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和健康体检补助,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 &&第四条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公安部一、二级英模,经国家批准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模)。撤销荣誉称号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
第二章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六条&&生活困难补助金是指对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低收入劳模给予的收入补差金额。
& & (一)平均收入低于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在职全国劳模、退休全国劳模;
& & (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模;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种养殖大户;其它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 & &第七条特殊困难帮扶金是指劳模或其家庭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时给予的帮扶金。
& & (一)因本人患病,医保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二)本人患重病、大病,因不能列入医保而治疗所必须的自费医疗项目支出较多,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三)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四)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五)因高龄(80周岁以上)、独居、丧偶或孤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 &(六)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
& &&第八条春节慰问金是指在每年春节前发给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全国劳模的定额慰问款。
&&&&第九条&&健康体检补助金是指用于全国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每人定额费用。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十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线:按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养老金的1.1~1.2倍,适当确定补助标准;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
& &&第十一条&&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全部收入包括:
& &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 & (二)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及领取的其它社会保险金;
& &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及一次性收入;
& &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 &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
& & 第十二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每年全国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劳模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全国劳模具体帮扶标准。特殊帮扶的全国劳模人数不超过全国劳模总数的40%,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每人5万元。
& & 第十三条&&符合补助条件的当年去世全国劳模,纳入本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 &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为:
& &(一)省总工会每年6月下旬下发《通知》,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开始对全国劳模和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工作。
& &(二)全国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三)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 &(四)&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劳模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最后由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审核并汇总《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表》、《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明细表》和《全国劳模月收入统计表》,报送贵州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五)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劳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收入证明(在岗、在职劳动模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资统计要求如实提供上年工资收入证明;下岗或失业、已退休、农民劳动模范的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会提出申请,同时附报上年12月份领取的养老金记录复印件或生活补助等如实反映收入情况的凭证资料,农民劳模收入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2.病情诊断证明、医保内自付医疗费用单据。3.子女就学证明。4.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鉴定报告。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以上相关资料由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做好存档备查。
& (六)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制定全国劳模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汇总测算具体分配标准,将拟发补助人员编制成《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明细表》、《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明细表》、《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明细表》,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省总财务部通过银行卡将补助金直接汇入劳模的个人账户。
& (七)全国劳模体检工作。全国劳模身体健康体检工作,由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和省各产业工会通过对劳模本人摸底后向省总工会申报(劳模所在单位组织了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省总工会按照申报的人数将体检费直接拨付给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并由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安排劳模体检,不能将体检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模本人。
& 上述资金拨付后,贵州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将申报的劳模所得各项帮扶金额明细表发放给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工会通过电话及时告知劳模本人尽快去当地工商银行刷银行卡,以确认帮扶金是否到账。
& (八)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将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拟发放情况汇总后预报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审核。
&&&(九)年度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于当年12月底将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金额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将《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表》《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明细表》和《全国劳模月收入统计表》、《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明细表》《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明细表》和《健康体检费发放明细表》及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交省总工会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每期的补助资金由省总工会一次性拨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发放。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做好劳模信息核对、基础数据材料动态管理、劳模帮扶金申报等相关工作,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抽查等管理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省总工会年度审计内容。
第六章附则
&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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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http://www.qwqk.org/shanxisheng/2333.html
时间: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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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6)5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发放范围
& & 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 二、计发办法
& &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 &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 &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 & 三、资金渠道
& &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 & 四、审核程序
& & 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 & 五、其他事项
&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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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国劳模、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黄启群]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国劳模、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工总经〔2014〕179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全工办发〔2014〕19号)精神,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全国劳模、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总工会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全国劳模、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一)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用于帮助解决本市全国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关爱劳模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二)上海市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市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慰问劳模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和健康体检补助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上海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规范化发放。第二章&&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第五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市劳模):(一)平均收入低于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本市在职全国劳模、本市退休的全国劳模及本市退休的市劳模;(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本市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第六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模、市劳模:(一)因本人患病,医保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本人患重病、大病,因不能列入医保而治疗必须的自费医疗项目支出较多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四)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因高龄(80周岁以上)、独居、丧偶或孤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当年去世的劳模,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第七条&&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本市全国劳模、市劳模。第八条&&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本市全国劳模在市总指定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费用。按照沪府办发(2011)62号文件规定,市劳模健康体检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解决,并由市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全国劳模或市劳模待遇的人员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组织人事关系在沪的央属企业的劳模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办理撤销荣誉称号手续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上述补助资金发放范围。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十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线:在职全国劳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1.2倍;退休全国劳模为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1~1.2倍,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退休市劳模为本市上年度城保或镇保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1.1倍,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第十一条&&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全部收入包括:(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含专加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第十二条&&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每年根据全国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市财政划拨的资金额度,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劳模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分别确定全国劳模、市劳模具体帮扶标准。特殊帮扶的全国劳模人数不超过本市全国劳模总数的40%,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每人50000元。特殊帮扶的市劳模人数不超过本市市劳模总数的30%,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每人25000元。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当年去世的市劳模,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第十三条&&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每年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核定,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每年由市总工会统一核定。第十四条&&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1000元。市劳模健康体检每1-2年进行一次,费用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500元/次。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和审核程序为:(一)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劳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和家庭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鉴定报告等。全国劳模证明材料由市总工会经济部留存,市劳模证明材料经市总工会经济部审核后返还区县局(产业)工会留存。(二)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经逐级审核后,区县局(产业)工会将各类资金拟补助情况汇总后报市总经济部。(四)市总经济部结合市医保、社保等相关信息审核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报的各类资金拟补助情况后,将拟补助情况反馈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由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确认后,再上报市总经济部。(五)市总经济部按全国总工会规定将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拟补助情况汇总后预报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审核。(六)市总经济部制定全国劳模、市劳模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七)补助资金一般每年一次性集中申请。当年因本人患病,自费医疗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且严重影响劳模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经济部提出专项申请,可即时申请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市总经济部审核后交市总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年度集中审批时备案说明。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发放程序为:由上海市总工会财务部按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一)全国劳模、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直接汇入劳模VIP银行卡。(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入劳模VIP银行卡,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转账至上海市社保中心账户,由市社保中心汇入劳模个人养老金账户。上述资金拨付时,同时告知有关管理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及时告知劳模本人。(三)当年去世劳模的家属慰问金,由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及时代为发放,每年年底统一报市总经济部,经济部汇总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金一次性汇入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专门账户。(四)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费由市总直接拨付承担体检的单位。第十七条&&上海市总工会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全国劳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九条&&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配合做好劳模信息核对、数据库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对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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