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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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5〕78号
&&&&稿源:
市政府办公厅&& 14:0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立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体系,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扶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各种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原则,在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加符合需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区、县(市)卫计局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审批,市卫计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四、扶助政策
  (一)建立完善可持续的经济扶助制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省以上补助资金之外的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建委、卫计委)
  (三)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4.支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扶助对象,作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的重点人群,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比。(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扶助对象死亡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建立医疗保障制度。
  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
  10.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建立帮扶关怀制度。
  11.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各乡镇(街)、社区(村)、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建立专业化服务社,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2.实施紧急慰籍。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13.组建精神卫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依托市精神卫生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
  15.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设施农业科技培训等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工程中,对符合条件、有农业生产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
  1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7.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18.鼓励社会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倡导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活动,所捐资金纳入市计生协&人口基金&专项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计生协)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讲大局、保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确保政策衔接。政府各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卫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的,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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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沈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 网站维护电话:024- 沈阳单独二孩政策
【导读】随着浙江、江西、安徽等省份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沈阳的网友也开始不淡定了,沈阳“单独二孩” 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生育第二胎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妈妈网专家为您解读,一起来看看。
沈阳单独二孩政策将于今年明确
  今年辽宁省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目前已启动放开“单独”家庭生二孩的前期论证和调研工作,正在等待纳入省人大修法程序。辽宁省卫计委表示,辽宁是否能在3月1日实施新政尚不确定,因为新政修改还需走人大修法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规定,这次单独两孩政策的方法步骤是:根据人 口与计划生育 ...
  “目前辽宁省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88万个,这其中有50%左右的家庭有生育二胎的意愿。对于全省4300 多万人口来说,40余万家庭所占比例是很小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大南表示。
  这40余万有生二孩意愿的家庭中,一部分是确定要生的,还有一部分是还在犹豫当中。
  王大南特别提示,因为“单独”家庭生“二孩”需要先审批,“国家对单独家庭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 ...
“单独二孩”启动,25岁至34岁育龄期的人群将最快受到影响
  记者采访了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宋丽敏,专家对单独二胎政策启动实施影响最大的人群进行了分析。单独二胎的政策启动实施,25岁至34岁育龄期的人群将最快受到影响,同时,还包括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35岁至40岁 人群。
  对于这一政策的启动,网上也挺热闹,考虑到经济和对孩子的照顾等问题,有网友开始纠结于生 ...
  “不生”一派
  生二孩,房子又该换了
  妈妈网网友“LOVE兜兜”:现在一般都是一个小孩,两房就够了,好一点就三房四房,要是一家有两个小孩的话 ,三房就变成标配了,亚历山大啊。
  妈妈网网友“8月妞妈”:我要二宝的前提就是家里换了一套150平的房子,在以前看来房子挺大的,但二宝的到 来,感觉房子刚刚好。如果父母跟着住就有点紧了。
  育儿是个问题
  妈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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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拟放宽 15种情况下可以生二胎
新商报&& 01:29
  辽宁生二胎政策拟放宽。
  夫妻已有一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拟可以再生一个孩子。而原来生二胎的限制条件“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也拟不再要求。
  近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意见,而后,该修正案还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施行。
符合条件生二胎不再要求“女方年满26周岁”
  原来,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可生二胎的夫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
  而在此次《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这个限制条件去掉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有一个子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
  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要求“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也是控制人口出生数量的一个方式,以这个条件来推迟生育期,使人口出生时间产生间隔。但由于辽宁省生育率比较低,所以没有必要再设置这个条件,适当地放宽了生育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没有年龄限制,就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就可再生一个子女
  与原来的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这一条,进行了修改。去掉了“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就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据了解,这也是由于辽宁省生育率低,而适当放宽生育政策的一项内容。但由于国家没有放开二胎政策,是以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为主旨思想,为此,我省也只是结合实际在小范围内进行了生二胎政策的微调。
有独生子女证参保职工退休后月增发10元养老金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也有一定变化。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
  对于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和从未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当地财政负担。此外,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奖励优惠政策。
违规多生一个孩要缴约5万以上社会抚养费
  对于不符合条件超生的,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元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以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为例,多生一个孩子将需缴纳5万元至8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对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的1~2倍另外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华商晨报》报道
  十五种情况下可再生一个孩
  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生二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十五种情况下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3年以上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一方为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的人员,且残疾程度为残疾军人二等甲级或者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再婚夫妻中有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日前登录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网址:http://www.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邮政编码: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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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二胎的、再婚想生“感情孩”的、想领独生补贴的,都来看看——
想要二胎的快来看 辽宁八项计生新政 你能享受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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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2014年实施的一系列计生惠民政策。辽宁成为全国唯一将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实现了计划生育便民惠民的制度化。赶快看看以下这八项惠民新政,你能享受到哪几项?
  政策一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
  内容: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100元、135元分别提高至270元和340元,并实现城乡一致。2014年增加了1.43亿元扶助金,使全省62669个家庭受益。
  政策二481万元救助计生特困家庭
  内容:开展&生育关怀&甘露计划&行动,对&失独家庭&开展紧急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实施康复治疗、再生育救助等。2014年省本级支出481万元,有4870户家庭得到救助。
  政策三单独再婚家庭可生&感情孩&
  内容:为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并取消了以26周岁为准育条件的生育间隔限制。
  追问:合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子女有死亡的,能否再生育一胎?如果头胎是双胞胎,不幸死亡一个,能否再生育一胎?
  解答:《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的,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情况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不能再生育第二胎;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单独两孩&的政策,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
  政策四晚育&单独二孩&产假增60天
  内容: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实行二孩晚育假、男方护理假。即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晚育假增加为6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为15天,此举每年直接惠及生育单独两孩的家长2万多人。
  追问:究竟哪些人可以享受到产假延长的待遇?
  解答:《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同待遇&。其中,在日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该条规定的待遇;在9月26日当日及此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尚未休完产假的,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政策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提至2000元
  内容: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
  追问:谁能领到提高后的奖励费?
  解答:省卫计委回应,该政策以日为实施节点。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从2014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14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因而不需补发;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政策六无单位也能领&退休&独生补贴
  内容:辽宁省在全国率先解决了无工作单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独生子女补助费待遇的&老大难&问题,即对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退休独生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政策七合法生二孩独生奖励费不用退
  内容: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免予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约10万个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节省1.68亿元的开支。
  政策八办理生育登记地点可&自选&
  内容:将过去&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每年直接惠及28万人,使其每年节省往返路费500余万元。
  追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解答: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但在省外居住的,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子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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