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经济公司个人肖像境外特许权使用费费缴纳什么税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09-05-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境外企业在提供劳务时,到贵公司考察了解,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首先需要根据境外企业在境内工作时间,根据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对方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则根据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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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境外企业在提供劳务时,到贵公司考察了解,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首先需要根据境外企业在境内工作时间,根据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对方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则根据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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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12月13日讯 据来自基多的消息,厄瓜多尔总统科雷亚昨天在瓜亚基尔宣布展缓支付到期的38亿美元不合法的全球债券利息,这占该国外债的39%。  这笔债务星期四上午到期,厄瓜多尔将不支付3060万美元(2012年到期的全球债券)的利息,30天以前政府决定在技术上展缓支付部分不合法的外债。自1995年以来,这是厄瓜多尔第三次展缓支付外债,但是这次的理由不是缺乏资金。厄瓜多尔的外债总额为99.37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9%.  科雷亚说,“我已下令不支付利息,国家展缓支付它的外债。我们对这件事承担全部责任”。他称将向债权者提出一项重组债务的建议。11月20日,一个特别的委员会对一些外债在谈判中存在不正常和不合法情况进行审计,认为发行全球债券的谈判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由政府官员组成的一个代表团上周访问了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寻求支持厄瓜多尔宣布债务的不合法。科雷亚说,审计结果是令人震惊的,对债务的谈判是不道德的,是对祖国的背叛,显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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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提高开发产品的质量、品质与档次等,出现了愈来愈多的与国际化团队的合作趋势,支付境外劳务费(工程设计费、营销策划费、销售代理费等)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细则对支付境外劳务费的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72号〕明确规定: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三、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其依照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    也就是说,按照“(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件规定,支付境外劳务费(设计费等)需要分情况是否缴纳营业税,即劳务费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可见,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均应该缴纳营业税,支付境外劳务费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因此,从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劳务费时,不论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该代扣代缴这一部分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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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单位服务费应当如何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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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后,支付境外单位服务费应当如何扣缴增值税?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宏志财税交流群 赵辉
答: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另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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