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应交什么税国有土地时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土地买卖需要缴纳税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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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需要缴纳税费汇总
土地买卖需要缴纳税费汇总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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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地税局
  近年来,政府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这个过程中一般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使用人签订收回补偿协议,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收回,经过招挂拍程序,摘牌企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或摘牌企业向原土地使用权使用人支付补偿款。对收回土地为净地的情形涉及税费较少,不再进行赘述,本文只对收回土地上原已有建筑物的情形涉及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国土资源部门、拆迁人的纳税问题,进行分类探讨。
  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的不同形式
  (一)按出让后已建建筑物是否拆除划分
  1、出让后已建建筑物拆除。收回的土地上有已建建筑物,需要政府负责地上附着物的拆迁,主要采取三种形式进行拆迁:一是政府采取吸引其他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拆迁;二是通过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三是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
  2、出让后已建建筑物保留。挂牌出让后原已建建筑物全部或部分保留,通过规划修改后重新办理相关房产手续。收回前已办理房产证的进行房产过户,收回前未办理产权证补办房产证。
  (二)按收回前已建建筑物是否已办理产权证书划分
  1、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政府收回后拆除的对已办理产权证书进行注销;挂牌出让后进行保留的,进行房产过户,房屋产权证书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直接过户到摘牌者名下。
  2、收回前已建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收回前已建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收回后拆除的直接拆除,出让后保留的补办房产手续。
  综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出让存在四种形式,包括: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收回后已建建筑物拆除,产权证书注销的形式(以下简称A形式);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出让后已建建筑物通过修改规划保留并办理房产过户的形式(以下简称B形式);收回前已建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收回后已建建筑物拆除的形式(以下简称C形式);收回前已建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出让后已建建筑物通过修改规划补办房产手续的形式(以下简称D形式)。
  二、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出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涉税处理
  1、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给予的土地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1)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依据: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2、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已建建筑物补偿款,为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销售不动产。第(一)项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第(二)项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以下合计简称: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
  3、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企业政策性搬迁以外的补偿款,应扣除相关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一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3)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
  (二)收回的土地重新出让受让人的涉税处理
  1、受让人契税问题。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房屋买卖;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出让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出让契税。B、D两种形式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同时取得已存在的建筑物产权,并支付转让款,应缴纳房屋买卖契税。
  2、受让人印花税问题。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以下合计简称: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出让合同所载金额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B、D两种形式出让取得土地时同时取得已存在的建筑物产权,并支付转让款,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三)土地收回及再出让国土资源部门涉税问题
  1、B、D两种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转让已建建筑物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同时收回已建建筑物,挂牌出让土地时对已存在的建筑物同时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款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地上附着物的转让,为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也应按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土地出让及转让房屋产权过程中印花税问题。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与摘牌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出让合同所载金额,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B、D两种形式,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同时收回已建建筑物,挂牌出让土地时对已存在的建筑物同时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款,这种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也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四)A、C两种形式拆迁过程中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收回的土地上有已建建筑物,需要政府负责地上附着物的拆迁,采取上面列举的三种形式进行拆迁。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拆除的,收到拆除款,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他投资者或摘牌者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一)做好宣传,消除模糊认识。一是要消除收到地上附着物收到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的误区。积极通过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地税网站、征收大厅等方式,加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企业认识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现在普遍知道收到土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对收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认识不到位,要尽快消除模糊认识,使其主动申报缴纳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营业税。二是要消除政府机关不是纳税主体的观念。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纳税主体地位,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回及出让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要及时组织入库。
  (二)部门配合,加强源头控管。一是及时获取相关补偿、转让、出让信息。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政府收回土地补偿信息,建立国有土地出让信息的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切实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二是实现委托代征原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相关税费。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税费,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在支付相关补偿款时进行委托代征,从而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漏征漏管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管理。政府收回土地再出让过程复杂,涉及税种较多,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执法,实现应缴纳的相关税款足额入库。由于现在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对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的,在证书变更前可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但对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要加强日常管理,收到相关信息后要及时实地核查,对收到的补偿款要及时督促纳税人缴纳实现的税款。【】【】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费 土地转让的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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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费 土地转让的税费问题~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费
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三。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的发展;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土地出让金支出。契税的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2.合同预收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
一、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增值税;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资金来源类、出租、抵押。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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