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就有合同照片抵押车合法吗被卖了合法吗

担保公司未经车主同意,是否有权扣押汽车?
前言:当前许多担保公司一方面利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只承担车主提供的抵押物车辆价值不足以抵偿银行贷款的补充担保责任,收取高额的保证金;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强制对车主的汽车予以“收管”。那么,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未经车主同意直接扣押车辆呢?
前言:当前许多担保公司一方面利用《》第176条的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只承担车主提供的车辆价值不足以抵偿的补充担保责任,收取高额的;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强制对车主的汽车予以“收管”。那么,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未经车主同意直接扣押车辆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xx与被告xx担保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个人汽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担保事宜。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无端将原告所有的牌照为川A168X3凯越小汽车扣押,至今不还。虽经原告多次与之交涉,但被告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有的牌照为川A168X3凯越小汽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二、律师分析:
(一)、&被告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按照第三十一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保证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银行的还款记录显示原告还款正常,被告并没有代替原告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汽车至今,原告至今不知道被告扣押汽车的缘由,没有得到被告任何通知,也没有履行任何的交付手续,被告的扣押原告汽车的行为没有任何的依据,被告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从2010年3月25日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汽车的一种非法强行的扣押行为,换句换说,被告扣押原告汽车并未得到原告的同意,原被告之间并未就被告扣押车辆达成一致的意思行为,被告的扣押汽车行为是对原告所有的财产的一种非法侵占,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即便依照合同,被告也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被告在&反诉状&及&&分别声称是依据&担保合同&中第六条第4.B及第六条4、d条对原告车辆行使的“代管”权利,并要求原告承担.但仔细查阅&担保合同&相关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即便依照合同被告也无权对原告车辆予以扣押。
1、&担保合同&中第六条甲方权利4、d“乙方发生连续三次以上或者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行为,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宣布中止担保,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贷款,同时乙方须承担本合同载明的总购车款的20%的赔偿金和本担保总金额的30%的。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或有权部门对该抵押担保车辆进行收管并如前所述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公证费、、非诉调查费、、代理费、停车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款和赔偿条款同时适用,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的原告车辆履行的“代管”权利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但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乙方发生连续三次以上或者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行为,”按照该条的约定,只有原告连续三个月也即是原告至少连续90天,不履行还款义务方才能认定原告根本违约,从而使用本条,而被告虽然在&变更&中声称”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诉反人已经连续逾期4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月供款”,但其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有上述违约行为,本条不适用于原告.
2、被告单方面向原告宣布中止担保是适用本条款的前提
适用&担保合同&中第六条4、d,有个前提,就是被告必须单方面向原告宣布中止担保,并要求原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后,才有权同时要求原告承担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并同时对该担保抵押车辆进行处置.但本案中原告时至今日还没有没有收到过被告任何方面的通知,也没有接到被告提出的任何要求,被告无权依据本条扣押原告汽车.
3、合同约定只要原告还清全额偿清贷款及其他费用被告就应当无条件还车
《担保合同》第六条4、b中表述为“有权要求乙方将本次货款所购汽车交予甲方收管,直至乙方全额偿清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增加足额不动产抵押或者足额存单质押”,也就是说,即便被告是依照担保合同扣车,但只要原告偿清银行的贷款及相关费用后,被告就应当无条件返还原告车辆,而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已经向银行归还了全部贷款及费用,被告从此时起就应无条件返还被扣车辆.而被告却继续将原告车辆扣押至今.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依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均无权对原告的车辆予以扣押.
(三)、原被告之间
1、在存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被告承担的保证责任微乎其微.
对于银行的7.1万元的贷款,原告提供了价值为10万元的车辆进行抵押,被告也提供了保证.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担保公司保证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就只是对原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车价值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按照原告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银行是抵押车辆的第一。即使原告发生,银行也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充分的赔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原告已经提供价值超出贷款金额的抵押物后,&被告承担的担保责任微乎其微.被告在银行/原告之间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关系,只是起到了帮助原告从银行获取贷款的中间介绍的服务,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担保费及违约金.更无权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扣押至今.
2、被告提供的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加重原告的责任,该条款无效。
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是担保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担保费用所购买的合同对价是:在原告所购买的价值10余万元车辆---抵押物不足以归还7.1万元银行贷款的时,&被告代替原告向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来被告承担的此项补充赔偿责任就极其有限甚至于根本不会发生,但被告都还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原告要有“乙方发生连续三次以上或者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行为,”的情况,被告就有权单方面直接宣布中止担保,要求原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同时要求原告承担总购车款的20%的赔偿金及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或有权部门对该抵押担保车辆进行收管并如前所述进行处置。该格式条款事实上就是约定如果乙方发生连续三次以上或者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行为,”的行为,上述格式条款赋予了被告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就有权单方面中止担保合同,要求原告提前还款,扣押原告的车辆,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免除了被告代替原告向银行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排除了原告可以在银行允许范围内迟延还款的基本权利,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按照《》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的第71页对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无效的释义是这样说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这一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加重原告的责任,该条款无效。
3、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毫无疑问,被告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属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原告注意.&从本案看,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直接要求原告在担保合同的最后一页“乙方”处签名,由于被告的误导,原告忽略了对担保,在未看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即草率签字,致使自己承担了不公平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对上述条款申请撤销.
4、&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担保合同&第六条4、c”乙方须在第三次还款日后十日内清偿银行所有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因本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及d“乙方须承担本合同载明的总购车款的20%的赔偿金和本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被告在没有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原告已将银行的贷款还清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承担上述责任,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
5、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在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从本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被告&只是承担原告提供的物的保证——车抵押价值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的担保责任,而要求原告承担贷款总额的30%或者50%的违约责任,&被告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原告则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综上,被告提供的&担保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加重原告的责任,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三)、原告已经归还了银行借款,被告仍扣车不还。
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将原告汽车予以扣押后,引起原告警觉,原告认为被告是在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原告已于2010年5月28日将已经将全部贷款归还并承担了银行的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即便依照担保合同“直至乙方全额偿清贷款及其他费用或增加足额不动产抵押或足额存单质押”的约定,原告还清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后,被告应当无条件将所扣车辆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扣押原告车辆不还。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由于被告违法扣车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用车,被迫以市场价向他人租赁汽车使用,对于原告在车辆被扣期间租车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被告违法合同义务,对原告的车辆予以扣押,原告被迫将银行贷款提前归还,被告应当无条件向原告退还担保费4000元及保证金1000元.
综上,&被告扣押原告车辆没有任何依据,原被告之间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已经归还了银行借款,被告仍扣车不还,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全部承担。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xx担保公司与原告张xx所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张xx与xx担保公司之间并不互负义务,即张xx即使违反交通银行之间的约定,势必导致xx担保公司对交通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交通银行、担保公司、张xx三方形成三个独立的合同关系,xx担保公司在此种情形下并无权利对张xx,即无权利主张中止履行,或要求张xx提供担保。虽《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了“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及第4项所载明的款项之情形的,甲方要求收管及处置车辆,乙方应配合甲方交出车辆,办理移交手续”,但基于张xx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所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应建立在双方具有且经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进行转移,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侵犯所有权益。易言之,即使张xx对xx担保公司负有违约责任,在张xx拒绝交付车辆时,xx担保公司仍应依据司法程序要求张xx交付或者处置车辆,而无权利违背张xx意愿扣押该车辆.故xx担保公司扣押汽车行为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向张xx返还.此外,因担保公司违法扣押张xx车辆,势必造成张xx交通损失,但张xx主张损失高于普通交通损失,本院酌情30元/天,从201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四、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1、xx担保公司还车;2、xx担保公司按照30元/天向张xx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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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二卖签了抵押借款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卖方不承认出售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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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款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全款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本人经营或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月利息 。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篇二:车辆买卖抵押合同
车辆买卖抵押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日车辆抵押合同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条例》、《合同法》规定特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月利息。 第五条
借款期限月至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八条
双方自愿通过公正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逾期
天以内的,按一日收息和综合费用。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及利息,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月日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本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汽车一辆,因本人的车辆质押协议书已到期而无力偿还借款金额,现委托出售该车辆(包括该车牌户籍手续出售)。 被委人可以办理以下事项: 全权代表我本人签署该车辆和该车牌户籍手续的转让、过户或转户籍等一切手续。全权代表我本人办理该车辆和该车牌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附注:如果车主本人不过来配合被委托人办理其手续,被委托人有权将该车和该车牌手续转让给别人,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委托人将不予承担,将由委托人负责。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车辆 卖车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买车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私有码: 车辆识别代号:
,车牌号:。 第二条
车辆买卖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一次付清。 第三条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车辆卖出后,甲方应该给予乙方过户,且过户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到期后甲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过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一切违章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没有任何责任,乙方仍保留对甲方起诉至法院的权力。 第五条本合同真实有效,一式两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日篇三:汽车买卖合同
汽车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汽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汽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所有过户与交付手续: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汽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及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概不负责。 第六条
后记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附: 汽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 车架号: 颜色:车辆交易授权 因出售车辆需要,特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下: 一、
委托交易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权属证书编号:
权属证书登记车主姓名: 二、
委托人信息如下: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信息如下 受托人:
身份证号: 三、
委托事项 l、决定车辆买受人,决定机动车交易价格: 2、与买受人签订车辆买卖,在买卖合同上作为出卖方代理人签字: 3、车辆解抵押、过户、转籍过程中需签署的所有文件、表单、协议等,均作为出卖方代理人签字; 4、交付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及其他车辆过户、转籍所需文件、证明、材料; 5、委托人可将上述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声明和保证:在受托人交回本委托书原件前,本授权书及授权事项均为不可撤消,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需先行通知委托人或征得委托人同意,相应民事行为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 日 卫星定位系统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抵押(质押)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并且 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特别条款的订立和解释,依据本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以下条款是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车辆的具体情况,以及基于自己从业经验的风险判断,而与借款人协商后签订的特别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当事人在其签署的专用条款合同组成部分填写本特别条款本号的,本特别条款在签署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当事人间具有拘束力,特别条款未规定的事直,依据本合同一般条款和专用条款确定, 第三条、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前,借款人按照出借人县体要求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在借款人同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之日前,保持该定位系统正常工作,使借款人能够随时知悉车辆所处位置。如果借款人拒绝或不配合安装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借款人全部还清出借人借款,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一般条款及履约出借人特别条款的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不予退还已按业务结算单收取的任何款项。 第四条、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向出借人提供车辆位置信息的,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出借人,并按照出借人要求修复或的、更换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第五条、因安装和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所需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之日前,不得采用毁损、拆卸,屏蔽信号等手段影响车辆卫里定位系统的正常顺畅工作。借款人未经出惜人同意擅自采用破坏、毁损、拆卸、屏蔽信号等手段影响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正常顺畅工作、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时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进行维修或重修安装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借款人全部还清出借人借款,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一般条款及履约出借人特别条款的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未能履行本特别条款约定义务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要求借款人将所抵押车辆暂交出借人保管,待出借人确认该情况消除后,将所抵押车辆返还借款人。出借人保管借款人车辆期间的风险及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特别条款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成为《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之前已经知悉本特别条款内容(来自: 在点网)的,可以不在本特别条款文本上署名,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专用条款的合同组成中填写了本特别条款版本号的,该版本的特别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第九条、(1)定位系统以及相关规定告知,安装位置:电瓶正负极。 (2)借款人如驾驶抵押车辆离开江浙沪,借款人必须告知我公司。 免费热线;
告知电话:
24小时电话:
第十条、借款客户如出现上述条款的任何一项,视为严重违约,出借方有权采取拖车等必要措施收回车辆用于抵债,拖车费由借款人承担。拖车费标准:1市内收费2000元:2市内周边收费3000元,另外加收每公里单价2元的燃油费:3、省外收费5000元,另外加收每公里单价2元的燃油费。 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卫星定位系统条款。且已审阅完全理解该条款内容。 甲方: 乙方: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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