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耕占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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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农[号发布日期:  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万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注①)。
  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路线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据,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注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
  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使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财政部
您的位置:&&&&&>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谢旭人
局 长  肖 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 &&(四)军用洞库、仓库;
&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
150人有用95人有用103人有用186人有用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生猪价格今年一直在动荡起伏中,有业内人士称生猪价格历经2016年全年高位盘旋后,2017年或许会有小有问题 @ 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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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字体:&&】 
日23时59分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分为三类:
  (一)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是指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占用我省4A级及其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耕地、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占用的耕地按一类地区税额标准征收。
  (二)二类地区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是指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三类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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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资讯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制定了相应标准。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通知指出,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通知还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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