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异地入伍退伍怎么安置 一期2018年退伍 大概部队加地方能有多少钱 部队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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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退伍兵安置问题(转摘)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单位领导反复找我,说得我现在心头越来越没底……
领导说路局理解我们的心情,可怜天下父母心,说我们称他们铁石心肠真的一点道理都没有,因为工作岗位又不是他们私人的,如果可以安排工作,比如过去历年退伍兵,哪回又没有安排工作?关键是这回涉及国家法律,因为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的大事,主体是政府、是地方民政局,成都铁路局一个小小的企业岂能凭自己想当然来弄,他武局长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他根本没有权利和能力与国家法律对抗。但确实这件事没有回旋的余地,因为:
第一,说我们强调的新《兵役法》没说铁路企业不接收退伍子女了完全是开黄腔,因为新旧《兵役法》的最大区别就是旧的绝对要安置,新的只有《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包安置,不是四类的都不存在安置问题,而是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而且说我们举例的那些有关铁路“可以安置”新《兵役法》条款,都是针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即上面四类,说我们自己不认真看。领导说我们主张的所谓铁路可以安置是错误的,因为铁路,不管是哪个铁路局想安置都不得行,即便有空余岗位也从未面向社会招过工,如果这次统一来自作主张安了就真的是违法,否则全国2013年退伍军人都会哗变。还说我们不要信谣传谣,全国18个铁路局没有一个安置了的,这是铁的事实。
第二,说我们所称的铁路体检了、考试了、公示了、推荐了就是承认包安工作了纯属大错特错,因为企业推荐职工子女入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铁路推荐入伍与安排工作没有必然关系。说《兵役法》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还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和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所以,铁路局作为国有企业,有义务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兵役工作。路局人武部推荐职工子女入伍是为了完成本企业征兵工作,配合部队提高兵源整体素质,保证兵源质量。推荐入伍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论就是一个:我们要求推荐子女入伍就必须安排工作没有政策法律依据,因为国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荐入伍就必须安排工作。说我们称违约,那铁路局违什么约?哪一个协议约定了回来要安排工作?打官司都没用。
第三,说我们要求铁路局赔偿、补偿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因为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对退役士兵的补助有明确规定的。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还说除部队和政府给予的退役金和补助外,国家没有其它赔偿、补偿的规定,因此,铁路局作为企业,更不存在赔偿、补偿问题。
第四,说我们所称铁路局应该先告诉我们新《兵役法》不安排工作更不对,因为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是国家的法律!任何企业是否宣传或宣传是否到位,都不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实施。因为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面向全社会公布,并在各大新闻媒体均进行了宣传,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一经生效,就必须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都无权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来对抗法律的实施或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 日,成都局人民武装部以《关于学习宣传〈兵役法〉的通知》(武电[2011]12号),要求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新法,做好宣传工作。领导还说,国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在国家有关部门。企业只能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法律条款没有解释权。
领导说这次真的和铁路局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此事,铁路局给四川、重庆、贵州两省一市地方党政军和铁路总公司都详详细细且反反复复汇报过,地方党政军和总公司态度非常鲜明:绝对不准铁路局违法!要是安了,那其他17个铁路局和全国所有今年退伍的军人不是要哗变?
& && &领导说:你们老说铁路局违约,请问,铁路局哪条说了包安工作?铁路局倒是说了一句”如遇国家复退军人安置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这些都不是理由,如果大家认为合理合法,通过法律渠道告铁路局啊,现在铁路法院已经交地方了,别怕不公平。
& && &领导最后说,知道帖子为什么被删、QQ群为什么被解散了吗?铁路局没这个本事,是国家国安部门所为,他们早就介入了!在中国大地上,只要沾军人,特别是退伍军人,国家绝对……,至于媒体没报道,一个道理,谁敢报道谁消失。
& && & 领导说,大家不要把精力耗在闹事上了,没用!抓紧找工作才是王道,铁路局本来都还在考虑在未来哪一天的招工里优先考虑大家,但如果继续、闹凶了,把路局若烦了,你说吃亏的是谁?
你他***站着说话不腰疼
那为什么铁路局在2013年才出文件说不安排2011年兵役法出来的时候怎么不说呢
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你就配杀。、。 。假话大话空话 天天满嘴谎话。。。。一点不为职工考虑、、、天打雷劈 不得好死。&
楼主所转的帖子咋一看是以一名职工的口气在说话,仔细一看,是一个站在少数人利益、百般狡辩对兵役法的理解,把铁路局等退的干干净净的一个所谓干部的一派陈词,套用一句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按新兵役法执行,企业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想一想现在的铁路怎么会是这样的,一个宪法与兵役法的区别就搞不明白的人,还在铁路的关键部门担任要职,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如此之肤浅,不知是什么关系到现在的岗位上的,下一步应该反省反省,OK&
2013年铁路退伍兵的诉求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向您们反映几个问题:第一、我们是2011年10月经铁路局武装部、劳卫处、职教处、公安联合审核、推荐入伍的,不少人放弃了上技校、上大学的机会应征入伍,完成了当时路局的征兵任务。11月公布新兵役法,我们12月才入伍,如果不安排工作,铁路局当时为啥不发文告之呢?虽然当兵是尽义务,却是自愿原则,如果当时说了,我们也好选择去或不去;第二、2012年发文件以后不推荐入伍,因为每颁布一个法律或政策,都要有一个前后衔接的过渡期,当时发文也没说2011年推荐入伍无效(历年来推荐入伍的都安排工作),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则,说明当年推荐入伍仍有安排。第三、如果2013年退伍前发文告知不安排工作,也让人家选择留部队或退伍。因为不发文废止,就说明2011年的推荐入伍政策是仍然有效,所有职工都说是最后一批,都选择退伍了,也没领9000元的退伍费。第四、当时,不少人放弃了上技校、上大学的机会应征入伍,为路局完成了征兵任务;在部队摸爬滚打,吃尽苦头,也放弃了留在部队的机会;现在都退伍回来了,才说不安排工作。如今技术没学到,也没有学历;拿怎么找工作?!这样做害了人的一生,害了一个家庭!于情、于法都行不通!!!请问作为单位,怎能出尔反尔,不讲信用,如此让人心寒?!单位的公信力哪去了?!领导的诚信度哪去了?!因此,我们强烈诉求铁路局对2011年推荐入伍的工作负责,对当时推荐入伍的退伍军人要有个圆满的答复!只要一天不解决,我们就得上访,就存在不稳定因素!
尊敬的领导:现在我局开通那么多铁路新线,又是退休高峰,现场紧缺劳动力,而退伍军人的身体素质、组织纪律是靠得住的,是很好的劳动力,现在工务、车辆、供电、调车这些苦、脏、累的现场作业的工种大多都是退伍兵。近年我局招收高职生二、三千人,为啥不招收二百多职工子弟的退伍军人?我们的职工子弟不照顾,谁来照顾?兵役法说政府不安置,我们不要求政府安置,《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我们是企业,应该有招工自主权,退伍军人应优先(湛江港务局已招工2013年退伍的职工子弟)。我们父辈都是铁路人,把青春和热血都洒给了千里铁路线!我们爱铁路,恳请领导能对当年的推荐负责,着重考虑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安排我们工作;或退一顶一;或让我们定向培训,到专业学校学习一、二年技术知识,毕业后择优招工也好呀,为路局解决劳力紧张问题,为稳定职工队伍,也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后顾之忧!我们将不胜感激!我们一定以铁路为家,再苦再累也在所不惜!一定为铁路的安全、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 && && && && && && && &&&
2011年铁路推荐入伍的退伍军人
你就配杀。、。 。假话大话空话 天天满嘴谎话。。。。一点不为职工考虑、、、天打雷劈 不得好死。&
“领导最后说,知道帖子为什么被删、QQ群为什么被解散了吗?铁路局没这个本事,是国家国安部门所为,他们早就介入了!在中国大地上,只要沾军人,特别是退伍军人,国家绝对……,至于媒体没报道,一个道理,谁敢报道谁消失。”
还不如说是习总亲自下令做的,更有力度。
大家闹就是因为当初铁路的的确确签字通过服役回来给予安置,现在劳卫处下发的通知以政府民政安置条例为 ...
看问题要看本质。不是兵役法的问题,而是铁路局利用兵役法为借口,对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采取歧视性政策,以达到不为人知的目的。而不是直接拒绝这批退役士兵,不符合铁路企业的用工条件。因为,铁路局组织了考试、政审以及公示等,说明他们符合铁路用工的条件。
作为铁路企业的家长,不为自己的职工的切身利益考虑,离心离德,铁路企业的文化是什么?这样的领导能合格?铁路改革时应该撤掉,换一个关心职工的好领导才行,铁路安全才有保证。
你们领导是对的。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你们是该好好学习了!
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那一条规定,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不能参加工作?&
个人觉得这件事情,局领导还是办得有理有节的,走法律程序吧,国家政策是这样,放谁也没办法。不过说句实话,今后招人时,能让有专科学历的子弟与院校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样才更显示出公平公正,不要过于死板,非得要当年毕业的,毕竟子弟们对铁路是有感情的。
楼主所转的帖子咋一看是以一名职工的口气在说话,仔细一看,是一个站在少数人利益、百般狡辩对兵役法的理解,把铁路局等退的干干净净的一个所谓干部的一派陈词,套用一句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马屁精。片面理解兵役法,还认为正确。铁路是企业还是政府均没有搞清楚,悲哀啊!!!&
从一个过路人看,此事管你什么事。你有什么资格发言,你是领导么。再说,看你这说话的缺乏素质,都觉得你只是个屁。
你是谁呀?站着说话不腰疼,不为老百姓办事,就别在这放屁,不得好死。。。。。。&
ak47m5这种货,大家别理他。
这个不发言、、{:soso_e107:}
我艹,我感觉你说话就和放屁一样,你是有工作了,你考虑过我们吗????为什么我们当兵的时候不通知,回来的时候又通知我们了呢????你别胡咧咧;了,看了你这样的人就烦
我艹,我感觉你说话就和放屁一样,你是有工作了,你考虑过我们吗????为什么我们当兵的时候不通知,回来 ...
难道不安排工作你就不去当兵了吗.&&你的入伍动机本来就是不对的..
& && &如果当时通知你不安置. 结果最后安置了. 你又会怎么说呢/
大家服役的动机是啥?难道不是保家卫国?只是为了安置?部队是个好地方,真正在部队上学到了东西的,肯定能找到工作的,反之,哪些人才等着安置啊?复退那么多,难道只有铁路的最特权?广大农村兵不是一样保家卫国么
操你***,你出门肯定让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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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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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待了5年退伍时能拿多少钱
1、退伍回来的工作安排 是民政局办理的!在本市当兵还是在外地当兵!什么兵种都不会影响到退伍回来民政局工作安排2、现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没区别,区别在于该地的人均收。因为退伍回来局政局会给退伍士兵二个选择:第一、安排工作 第二、不安排工作,给一笔自主择业费,自己创业。(现在普遍选这个的多,因为如果没关系安排的工作都是一些工资低、面临破产的单位,还不如拿钱)。而自主择业费的多少决定于该地区的人均收入多少,如果该地区的人均收入多,自主择业费也就更高了。农村人均收入低当然没有城镇人均收入多。祝你好运
这个事情很难说,首先要看你的背景,如果没后台我建议你留下来.你没有必要提前退伍在部队没有强烈的要求下,你完全要可以留在部队,继续服役,部队不是所有的战士都是战斗班,都要参加训练,你可以下后勤啊,一样服役.
那是不可能的~!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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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来源:CN人才网 (具体政策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我的意见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2014年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郑州军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篇二:2014年入伍义务兵退役后经济补助标准及服役期间享受待遇一览表 2014年入伍义务兵退役后经济补助标准及服役期间享受待遇一览表 备注:此表以吉安市泰和县2014年实际发放为例,地方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各地略有不同篇三: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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