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里的正式工.反聘下属单位工作,2018年1月退休,退休时跟集团有什么关系?请帮忙确认 英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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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判单位予以赔偿
【案情经过】胡女士退休前在我市某单位担任操作工长达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正因如此,在胡女士正式退休后,单位决定将其返聘继续发挥余热。然而在2009年初,胡女士在参与一台设备的调试过程中,因工友没有发现胡女士而启动设备,尽管胡女士反应及时,但仍造成其左手掌骨骨折。事发后,单位立即将胡女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四十余天的治疗,胡女士出院。但是这次事故造成胡女士左手四指丧失功能,整个左手几近残疾。病情稳定的胡女士,找到了单位要求予以适当的赔偿。但是,单位却一反常态,以胡女士属于退休人员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予以赔偿。胡女士经过咨询律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向单位主张赔偿。并在立案后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胡女士构成五级伤残。【律师观点】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故其在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单位应当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我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作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与单位之间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代表单位对胡女士的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胡女士在退休后依旧为单位提供劳务,此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受我国民法调整。据此,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单位支付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护士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我市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案情,来源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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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期间死亡是否认定工亡
一、【案情简介】
&&&&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A项目工程时,聘请杨XXX为该工程汽车驾驶员。日15时30分左右,杨XXX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经理部大楼三楼北侧卫生间洗澡突然死亡。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遂起诉。经查,杨XXX系XXX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于日经XXX市人事局批准退休,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分歧】
&&&&关于杨XXX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XXX虽然已经退休,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年龄只有最低年龄限制,并没有设上限,所以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工伤。杨XXX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其已经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构成工伤。
三、【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杨XXX于日经XXX市人事局批准退休,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
四、特别说明
日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将超过退休返聘人员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对待,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施后,退休返聘人员不再按特殊劳动关系对待,明确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五、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向返聘人员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则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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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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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4年08月贵州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1人公告(一)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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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机制,拓宽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活力,根据州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东南组通[号)文件精神,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决定面向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 1 名工作人员到其下属事业单位天柱县老干部活动管理中心工作。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德才兼备、人岗相适的选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群众公认的工作人员遴选到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天柱县老干部活动管理中心工作。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一)本次遴选工作在中共天柱县委组织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二)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以及本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遴选计划和职位
(一)遴选计划
本次计划遴选1名工作人员到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天柱县老干部活动管理中心工作(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二)遴选职位
详见《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截止报名时,除教育系统(含特岗教师)和卫生系统及服务期未满的外,全额拨款且仍在编、在职(岗)的本县各机关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报考人员应具备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公务员身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公开遴选调入单位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再保留原有身份。
(二)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奋敬业,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4、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体报考专业见职位表)和遴选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7、符合遴选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①近3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②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③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④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和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调动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遴选工作信息。
(二)报名、资格来源:www.91exam.org审查
1、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日至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毕业证书(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所在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附件3);
(3)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原件;
(4)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考者须如实填写《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
4、资格审查
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遴选岗位的比例应达到3:1及以上须进行笔试,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取前3名进入面试,如报考比例为1:1(不含1:1)以上,1:3以下(不含1:3)的,可直接进入面试。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遴选资格。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考生于考试前一天,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项。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考试的具体工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政策法规、基本知识素养以及拟报职位所需的基本知识等。
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组织考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家命题、制卷、阅卷,并负责考务工作。
笔试时间: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应参加笔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面试考官组集中面试、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
面试人员按照遴选岗位计划人数与报考人数1∶3以内的比例限额,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如遇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本职位计划遴选人数因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3∶1及以上比例的(含直接进入面试的考生),直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为70分及以上、参加笔试的考生总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可按规定比例进入体检, 否则将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于面试前一天,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到报名处领取《面试准考证》。
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本岗位计划遴选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岗位计划遴选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要根据州委组织部、州编委办、州人社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东南组通〔号)的要求,按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审查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及撰写考察材料等程序进行。如遇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的,从面试人来源:91考试网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的人员,并分别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拟遴选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办理调动
经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中共天柱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由公务员岗位调事业岗位的,须由本人向干部调配审批机关书面承诺自愿转为事业人员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配手续:
①近3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②在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③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④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⑤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被多家单位确定为遴选对象的,可以选择,但必须在组织、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调动前作出决定。组织、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动申请或参加其他遴选计划。
六、纪律要求
遴选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七)、公开遴选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
(八)未尽事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确定。
咨询电话:
原标题: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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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遴选部分工作人员职位表
招聘岗位类型
其他报考条件
天柱县老干部活动管理中心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专科及以上
中共天柱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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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后返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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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故,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返聘退休后的员工后双方属何种关系?适用何种法律? 根据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故,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在指导意见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本律师认为,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返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三、 公司返聘退休后的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第64条又将以前的61条中“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内容删去。 现在退休员工是否属工伤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职工包括了雇工,并未将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相关法律亦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虽然有的职工退休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因此,退休后返聘的员工有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其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要对其负责。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是可以为退休后返聘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也说明了这种观点具有可操作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后应按雇佣关系处理,不存在工伤的问题。 故,本律师建议在此事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能为退休后返聘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刚单独购买一份,以防万一。如果确实不能购买,则在反聘合同中约定反聘期间发生的伤亡情况如何处理,减少争议。企业也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2013年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1、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周昵律师手机:& QQ: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电话:0-812传真:5,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27楼D-E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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