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土地确权权户口迁出的怎么办

  我猜我国有一大批这样的人,因为上大学将农村户口转出成为非农户,现在国家要对土地确权,这土地确权还能确认给自己吗?  国家的政策是添加不添地,减人不减地,不打乱重分。  按这个道理应该是可以分到才对的  但另一个观点说:确权后土地还是村集体的,户口不在村里了不应该给确权。  但如果确权后,有人再将户口转出,那人还是将拥有土地的权益。如果是这样的政策,根据公平原则在确权前户口已转出的人应该也有权力确权才对。  说到底就是利益,毕竟现在土地牵扯的切身利益太大  国家这次确权的深意应该是以后土地权益不会再变动了。  各位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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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发布日期:&&&文章来源:安阳网-新农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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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安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下)
安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咨询电话
林州市确权办:
安阳县确权办:
内黄县确权办:
汤阴县确权办:
文峰区确权办:
北关区确权办:
殷都区确权办:
龙安区确权办:
高新技术示范区确权办:
二十一、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二十四、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二十五、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二十六、自然灾害损毁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二十七、合并以后的村民小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二轮延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造成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二轮延包时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二十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三十、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一、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三十三、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
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三十四、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五、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十六、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三十八、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三十九、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经发〔2015〕2号、豫政办〔2015〕39号等文件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四十、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两级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十一、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十二、因山体滑坡、洪水、地震等特殊原因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本次确权中,因灾害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四十三、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四十四、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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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义合镇发生一起土地确权纠纷
&&& 河源网讯 记者 刘烨华 11日,河源市东源县义合镇中洞村人张新华看着水田里堆满的石头,他心里没想明白,为何深圳户口的人还能和自己抢田地的产权。近段时间,张新华有事没事就会来看看这些水田,心里还真怕它们被人抢走了。
&&& 11日,记者在中洞村红星小组看到许人在田地里忙农活,张新华则在一块田地附近溜达,这块水田里堆放着13堆鹅卵石,如不清理无法耕种。张新华表示,这些石头是2014年底一个叫张水清的深圳籍人叫人倒在水田里的,以阻止自己耕种,目的是要抢这些土地的产权。
&&& 据张新华介绍,争议田地在改革开放前是张水清家中的田地,改革开放后,张水清外出务工,随后于1992年张家有5个人的户口迁出本村落至深圳,只有张水清父母两人的户口没有迁走。1996年,张新华从张水清一亲戚手中接过张水清家中的田地耕种,并由张新华负担交公粮一直到2006年。
&&& 2011年,张水清回到老家,并表示要回当年自家的田地,张新华考虑到张水清父母的户口并没有外迁及都是宗亲,在退还两个人田地的基础上又多退了一个人田地给张水清。2014年,张水清再度表示,要张新华退回剩余的4个人的田地给他,此时,张新华心中就不情愿了,理由就是张水清一家户籍已迁到深圳市,而公粮也一直是自己缴纳。
&&& 目前,义合镇维稳中心已受理张新华与张水清之间的土地纠纷。11日,记者从义合镇维稳中心查看到一些资料:1980年,张水清家中有7个人的田地、张新华家中有6个人田地;到了1990年,张水清家中有6个人的田地、张新华家中多出一个人即为7个人的田地,村里有注明从张水清家中调了一份田给张新华家中;1999年,张水清家中为0份田地、张新华家中为11份田地,比1980年多出了5份田地,但村里没有注明是否将张水清家中的田地调整给张新华家中。
&&& 从张新华提供给维稳中心的一份关于交公粮材料上可以看到,1999年,张新华交了11个人的公粮。&&& 义合镇维稳中心负责人表示,张水清和张新华土地确权纠纷还在进一步收集证据之中,会依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有一方表示不服,可以到法院诉讼。
&&& 12日,张水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争议的田地在1985年正式分户到自己家中,自己外迁后,田地是先交给一个亲戚耕种,1996年,亲戚也外出,在说好公粮由张新华交才让给他家耕种。张水清承认,石头是他叫人倒在水田里的,是不想让张新华继续耕种,得等到正式确权给谁才能由哪方使用。
&&&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表示,不管权属归谁,都不能破坏水田,张新华有权要求村委会、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出面制止,另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不能认定村委会重新发包给张新华,他们这种方式,可以视为土地流转中的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让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张新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争议田地进行确权。
编辑:黄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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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村土地确权 分两种情况处理时间:日12:03来源:晋江经济报原标题:户口不在本村土地确权 分两种情况处理
  本报记者 庄诗莹  通 讯 员 陈建福  本报讯  户口不在本村(农转非)的村民承包地如何确权?农户全家移居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还存在承包地如何确权……本期将为读者解答关于农地确权颁证的相关政策。  一、户口不在本村(农转非)的村民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尊重其它人意愿,如果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否则,不予确权登记颁证。2.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土地确权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承包地,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二、农户全家移居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还存在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在本次确权登记前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户口没有外迁的,二轮土地承包仍然有承包地,尊重本人意愿,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2.户口已经外迁的,原则上承包地要收回,不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入股、出租、转包、转让如何确权?  答: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先达成协议,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注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四、个别村民无原始承包合同,田地仍然在耕作,如何确权?  答:对于个别村民无原始承包合同,田地仍然在耕作,只要公示后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五、请问“飞地”如何确权?耕地在别村的地域内,由谁发放权证?  答:“飞地”属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1.村民与农、林场存在“飞地”权属纠纷,先解决纠纷,再确权。飞地在农、林场范围内,且已经变成农、林场的用场,权属已归农、林场所有,尽管农民还在种植,此种承包地不能确权给农民;2.村与村之间的飞地,以原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为依据进行确权,由原承包户所在地行政村作为发包方进行确权。  作者:庄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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