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社保政策入党申请书怎样写?

刑满释放人员入党 【范文十篇】
刑满释放人员入党
国外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实践经验及启示
[提要] 众所周知,刑满释放人员一直属于被社会所排斥的边缘弱势群体。由于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接纳,他们中的很多人不得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给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分析国外应对刑释人员社会融入问题的具体做法,为我国提供一些解决方法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融入;罪犯重返计划
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但处于社会所排斥的边缘弱势群体,而且是社会治安的潜在问题群体。这一特殊群体在家庭生活、就业、社会交往等层面的社会融入状况,反映出他们返回社会后的社会适应能力,反映了他们自我认可和社会认可程度,是他们成功回归社会的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社会融入程度是决定刑满释放人员是否会重新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研究表明,有犯罪前科的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前科的犯罪率。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缺乏包容态度,可供他们选择的工作途径和机会有限,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接纳,使他们对现实感到失望和迷惘。社会世俗的压力使刑满释放人员难以在真正意义上回归社会,很容易造成他们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慎将会破坏社会稳定,给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SFP指出,社会融入是指通过缩小差距,降低最弱势社区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并确保支持能够传递到最需要的群体。当前,欧美国家已经将“社会融入”作为社会政策领域研究的主要课题,在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社会融入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采取了一种新的解决办法,他们创造了一种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做好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
二、国外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的实践做法
(一)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满足其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需要。人与动物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包括:归属性、依赖性、利他性以及更加高级的自觉性等。每个人都是在与其他人交往与互动中来满足和实现自己的需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人们: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基本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以后,人们渴望获得家庭、团体、朋友、同事的关怀、爱护和理解,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爱情的归属与爱的需要。研究表明,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记录是他们走向新生、重新融入社会的最主要不利条件。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会受到社会的偏见与歧视,如在找工作时,一般的雇主听说你有犯罪的历史,都不愿意雇
№:XXXX刑释
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
吉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被帮教人:
以下简称乙方
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我们在对违法犯罪分之进行改造或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帮教使刑释人员生活有着落,不被社会所抛弃,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协议帮教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回归人员责任田的落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2、定期与乙方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其思想状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帮助落实责任田及生活出路问题; 2、定期向甲方汇报近期的思想、生活情况。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
被帮教人:
范文三:.cn 日11:25 民主与法制杂志
王广星 邹志远
日,一名衣冠楚楚的中年男子走进了河南省第二监狱教育科,向监狱的教育科长郭克建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请求:希望监狱给他推荐几名悔罪服法、技术熟练的服刑人员,他的企业将同他们签订帮教和刑释就业用工协议。他是谁?为什么要到监狱里要人
为治母病 孝子行凶入狱
这名男子名叫肖兴克(化名),现为豫西某民营企业的董事长,资产逾亿。有谁会想到,这位成功人士是个刑满释放的人员呢?“对我来说,最珍贵的财富还是在狱内修成的精湛职
业技术和诚信做人的道德观。”肖兴克说。
29年前,20岁出头的肖兴克还是河南省第二监狱的一名焦躁的、有越狱倾向的重刑犯。肖兴克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亲为县机械厂的一名普通工人,母亲无职业,小兴克在这个贫寒的家里度过了快乐的童年。17岁那年,父亲患上肺癌,这对于一个勉强维持温饱的工人家庭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为治父亲的病,家里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借了一圈子的债。最终还是没能留住父亲。临死时,父亲紧紧抓住了肖兴克的手,竭尽全力地嘱咐他一定照顾好多病的母亲,做家里的顶梁柱,小兴克含泪点了点头。父亲死后,全家就靠父亲的一点抚恤金和母亲打点儿零工勉强度日。为减轻母亲的负担,履行对父亲的承诺,读高一的肖
兴克含泪离开了心爱的学校。
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没能给“肖兴克们”提供足够的、赖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岗位。忧伤和操劳击倒了母亲,为给母亲治病,肖兴克借遍了亲戚和父亲生前的同事好友,由于负债很多,亲戚家普遍都很穷,渐渐变得求告无门。从那时起肖兴克日渐激愤起来,整天诅咒老
天的不公、世态之炎凉。
终于,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里,肖兴克操起自己磨制的尖刀,干起了“剪径”的勾当。但第一次打劫就碰上了一个顽强的对手,那名貌似柔弱的女子为保护自己的自行车,与肖兴
克搏斗并大声疾呼起来。慌了手脚的肖兴克无意识地挥了一下尖刀。
那女子喷出的鲜血唤醒了肖兴克的良知,他忙扔下尖刀大声喊人来抢救,但为时已晚,被扎中要害的女子最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肖兴克也因抢劫杀人被处以死缓,于
1978年押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危险犯转变为 科技协会会员
据当年的管教干部回忆,在服刑初期,肖兴克情绪极不稳定,时而深感罪孽深重,常在夜里做噩梦,掉进痛苦深渊不能自拔,想以一死洗清自己的罪过;时而因最好人生时光要在
监狱度过看不到出路而悲观、绝望、焦虑不安。监管安全部门是这样描述肖兴克的:既有悔
罪服法表现,也有自杀倾向以及越狱的危险。
心病还得心药医。管教民警看透了肖兴克的心结。一位年长的民警循循善诱地对肖兴克说:死,并不是洗清罪孽的最好方式,既然法律没有判定一个罪人该死,他就应好好活着,用回报社会来偿还自己的罪债。如何回报社会呢?老民警说:好好学习生产技术,多为社会创造财富。老民警指着一位服刑人员对肖兴克说:“你应该向老关学习,成为监狱里的技术
老民警告诉肖兴克,服刑人员甚至政府干部们称呼罪犯关大强(化名)为“老关”而不直呼其名,也是出于对一名技术人才的尊重。老关有很多的绝技,作为监狱成品质检组的人员,他对于车、铣、刨、磨、维修、电焊、电气各工种无一不精,将12台新组装的内燃机一齐开启,凭耳朵一听,就能判断哪台不合格。他从开动的机床前路过,就能听出哪台机床要出
肖兴克听得眼珠子都要瞪出来。更让他兴奋的是,监狱民警让他和另外的两名服刑人员同老关编在一个组,让他们跟老关学技术。肖兴克暗暗发誓:一定要把老关的技术学到手。
功夫不负有心人。十年过去了,年轻的肖兴克也渐渐被犯人和民警们尊称为“老肖”。老关的绝技一项也没有因为他的出狱而带走。由于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在一群工科科班出身的警官的指点下,肖兴克甚至学会了机械制图和机械设计,监狱里许多简捷而实用的机械工具就出自他的那双巧手。他以最高的票数当选为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人员科学技术协会的会
一名刑释人员救活 一群乡镇企业
是锥子总要露出头角。1990年,监狱从洛阳市某企业购买的一台价值数十万元的设备坏了。接到监狱的传真,该企业的技术厂长、设计师忙带领技术精英们赶赴河南省第二监狱,拆开设备进行检修。半个月过去了,技术人员最终放弃了对自己设计、自己制造的设备进行
维修的努力,告诉监狱:设备报废了。
肖兴克带着服刑人员科技协会的几名骨干,向大队长请战:他们要靠自己的力量修理设备。报告很快被递到监狱长的手里。听说几名犯人要修理连制造厂家都修不好的设备,监狱长简直怀疑自己的耳朵是否出了毛病。但熟知肖兴克能力的民警极力地让监狱长相信,没准
肖兴克真能创造奇迹。监狱长只好说:那就试试吧。
一个星期过去了,肖兴克真的创造了奇迹!河南省第二监狱全体服刑人员都沸腾了,已被制造厂家判处死刑的设备经他的手后又能投入生产,为国家创造财富了。消息传到洛阳,制造厂家的厂长坐不住了,连声感叹:“人才难得!人才难得! ”非得亲自到新乡,见识
见识那双神奇的手。
1994年,经历三次减刑后,肖兴克以优异的改造表现完成了人格人性的重塑。由于他在业内获得的盛名,在他刑满释放前,广东珠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经理亲自驱车来到河南
省第二监狱与他面谈,许以高薪和完善的养老、医疗保险,要把肖兴克接到珠海,做他企业
的技术总监。
出狱那天,监狱教育科的警官又领来几个风尘仆仆的中年人,据介绍,他们竟然是肖兴克老家县里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乡镇企业局的局长和几家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来请肖兴克回家乡效力的。副县长说,老家县里有近十家小机械厂,由于缺乏技术人才,产品一直过不了质量关,渐渐市场急剧萎缩,都快濒临倒闭了。由于连工人的工资都无法正常开支,高等院校的工科毕业生谁也不愿到这个工业落后的县城去就业。他们是慕名而来,希望肖兴克看在几百个快要下岗没饭吃的工人的份儿上,带出一帮技术工人来,这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
肖兴克非常感动,他说,能为过去的罪孽做出些补偿,是一个刑释人员最大的荣幸。虽然他一无所有,急需用钱,但还是婉言谢绝了珠海厂家的高薪聘请,回到家乡效力。珠海商人也很为肖兴克的义气和人品折服,表示虽不能成为同事,也能成为商业上的伙伴,并承诺
帮肖兴克打开产品的销路。
几年过去了,肖兴克终于不负众望,用他过人的技术和营销才干,将几个濒临倒闭的乡镇小厂经营得红红火火、蒸蒸日上。2003年,肖兴克效力过的那几个乡镇企业进行企业改制,肖兴克以他的能力和声望,当选为这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一个刑释人员救活一群乡镇企业”,现已作为一个传奇,时时刻刻激励着河南省第二监狱的服刑人员,把刑期当学期,
努力学习职业技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用爱心回报社会
在服刑期间,肖兴克就对天发下誓愿:如果能有一天重获自由,就用一生广做善事,为过去的自己赎罪。回归社会后,肖兴克在为他所在的企业尽心尽力的同时,租房开了个家电维修点,而开这个维修点的初衷,就是要回报社会。由于他技术高,大多数家电毛病都能手到病除,而他只收一点成本费用。遇到鳏寡孤独、身有残疾的人,他甚至分文不取。
事业有成后,肖兴克更是把慈善文化当作自己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家乡修桥铺路,他乐意出资;为贫寒学子资助学费,他愿意掏钱;他还是家乡一家养老院和一家智障儿童学校的重要资助人。他说,在青年时少不更事,犯了弥天大错,政府不仅没有抛弃他,还给了他重新做人的机会。只有知恩图报,为政府分忧,才能做一个大写的“人”。今年,他又一次回到他曾服刑的河南省第二监狱,希望能为那些刑满释放的人员提供一个回归社会的
出路,以爱心回报社会。
男子出狱后组织上百刑满释放人员就业
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搬运队。
这儿的上百名成员,全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曾经的盗窃犯、吸毒者和黑帮成员,他们的队长纪耀宏,也有着同样的身份,此前,他曾因伤害罪,在监狱里待过5年。
10年来,这个人们眼中的“道上老大”,却在汕头地区带出了一个集搬运、制衣、洗车场、养猪场、彩票销售、幼儿园、施工队于一体的经济实体。这里先后安置了上百名刑释人员就业,他们没有一个人重新犯罪。
“如果当月不犯错误,奖励100元;如果接到投诉,扣掉50元的保证金。”面前这位江湖气十足、只有小学3年级文化程度的“老大”,颇有条理地讲述着自己的奖惩机制。
年轻时,纪耀宏就以好打架、管闲事闻名乡里。1992年,因为与隔壁商铺有地皮纠纷,他用刀致人重伤,被判刑5年6个月。那年,纪耀宏25岁,妻子王美玲肚子里已经怀着第二个孩子了。
在妻子和孩子的感召下,纪耀宏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断争取表现减刑。他被推选为“室代表”,管理着监舍40多人,还带领大家获得过“最佳文明监仓”的流动锦旗。
在监狱里,纪耀宏第一次知道了什么是规范、什么是管理,他开始利用这段时间,学习文化,练习普通话,这样,“东山再起时,才不至于那么寒碜。”
“我希望从这里出去,找一份开出租车的工作,白天载客,晚上搭着妻儿去兜风。”纪耀宏在狱中憧憬着以后的幸福生活。1996年1月,纪耀宏重获自由。
可是,出狱后的种种遭遇,给了他当头一棒。社会上对刑释人员的歧视,让他处处碰壁,甚至让这位“道上老大”第一次感觉到“自卑”。
有一次,他到市区一家塑料厂面试当工人。他并未多想,就把这段不光彩的经历填在了履历上,可老板娘看到后想都没想,便一口拒绝了。
此时,一些娱乐城的老板想借助他在“道上”的名声为他们看场,每天只需到场子里坐一坐、走一走,每个月就有2000元的收入,但是他拒绝了。
“一旦做了那种‘保镖’,我又要和‘道上’的人打交道了。我要抬起头来,重新做人。”他说。
他的选择,是回乡做泥瓦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月工资900元,许多人都认为他“很傻”,但纪耀宏却有着自己的打算。
1999年,纪耀宏和另外4名刑释人员(两个抢劫犯、两个盗窃犯)商量,打算成立一支搬运队。因为刑释人员大多书读得不多,本钱也少,只能从做点体力活儿开始。
与纪耀宏一起创业的刑释人员纪传坤有些无奈地说:“我们这样的人去找工作,根本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与其去哀求别人,不如自己出来做点事吧。”
令这些刑释人员没有想到的是,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运管执照等一系列证件,竟在一周后就办好了。这是汕头市第一家由刑释人员组成的过渡性安置实体。不但一路绿灯,汕头市运管处马上就支持了他们15辆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
创业之初,纪耀宏能够接到的活儿很少,有时甚至是入不敷出。人家听说他们的底细,都不愿意把活儿交给他们干。
于是,他主动找到一个农副市场的负责人,在答应“试用3个月”后,纪耀宏的团队全情投入,他们主动为货主着想,配合治安人员维护市场治安环境,帮助附近的孤寡老人打扫卫生,逐渐取得了大家的信任。
3个月后,该负责人把搬运、保安队、寄管单车的活儿,都一股脑儿交给了纪耀宏。
当然,因为是一群“刺头”,搬运队的管理也出过乱子。起初,搬运队一些人被投诉服务态度不好,有人把单车和东西看丢了,还有人向纪耀宏谎称家里需要钱,结果拿去赌博,,,,
这个搬运队也曾引起一些市民的担心。以前,汕头就有人刻意招收刑释人员作为打手,危害邻里,他们对纪耀宏及其搬运队抱有恐惧,担心他们在一起,会发展成犯罪团伙。
“不仅他们担心,连我也担心,这样的人多了,万一控制不住,怎么办?”纪耀宏说起他开始时的顾虑,“很多人都私下认为,我们聚在一起,就像一个火药桶,一旦爆炸,我也自身难保。”
于是,纪耀宏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制度:对每位“新人”,他都要了解其身世背景,然后与他做一次促膝长谈,以自己的亲身经历鼓励对方重新做人;每位新人在进入搬运队前都要写下一份保证书,并且每个月要扣缴50元的保证金,如果在工作期间没有打架、盗窃等违法行为,除了发还保证金外,还可以视表现情况奖励50元到100元。
刑释招聘会齐某因抢劫罪被判刑14年,于2000年投入监狱服刑,经过积极改造和争取减刑,他的服刑期即将结束。凭借在监狱内多年的勤学苦练,齐某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车工、铣工、电工等多项技能。2006年6月,他还取得了中级车工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在这次推介会上,有3家企业向他表达了招聘意向。
齐某经过权衡后,他最终选择了与自己现在的专业结合得比较紧的一家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下就业意向书。明年服刑期满后,他就可以进入该公司工作,预计每个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
安徽省司法厅开展的“双向定点联系”工作制度给许多服刑人员的未来带来了希望,30岁的服刑人员张某就是其中一员,他于2004年9月入狱,刑期还有1年6个月。由于张某电焊技术过硬,在这次推介会上,他获得了数家企业的青睐。
范文四:真情帮教 重塑人生
---刑满释放人员杨某某个案分析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
刑释解教人员杨某某,36岁,初中文化,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他觉得自己判过刑,坐过牢,怕人说三道四,在邻居的面前抬不起头,不敢出门。家庭孩子多,经济条件不好,生活压力很大,出狱后思想非常消极,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
二、实行安置帮教情况 了解到这一情况,放城司法所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深入东街村,在村干部的配合下,从思想、政策、物质、感情等方面,深入浅出进行分析,谈心。通过多次讲道理,举例子,对其现在的状况进行劝导,排忧,亲情般的温暖。终于使杨某某走出思想困境,端正心态.明确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为了使杨某某的心能尽快稳定下来,避免其跟随社会闲散人员到处惹是生非,安置帮教小组奔走于杨某某所在村、社,帮助解决杨某某的责任田问题,经多方努力,终于使其有田可耕,有事可做,有粮可食,暂时稳定生活,防止其因无所事事再次违法犯罪。
安置责任田,虽能暂时稳住杨某某的思想动态,但不能使其切底摆脱重新违法犯罪。在谈话中,得知杨某某想开一间小吃店做些小生意的想法。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积极协调,耐心沟通,帮助其留意商铺场地,进行问题分析和指导,解决
商铺筹备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经过大家不懈的坚持和努力,杨某某对安置帮教小组有了新的认识,对新生活也更加充满了信心。可谓是浪子回头金不换。他自己勤奋努力,起早摸黑,依法经营,诚信买卖,慢慢地,他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理解,生意也一天一天地好起来了,目前杨某某的小吃店已经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商誉的小商铺了。
杨某某懂得今天的生活来之不易,十分珍惜,在懂得感恩的同时,还不忘回报社会,2014年,他拿出1000元现金,资助自己村里的贫困学生,中秋节期间,又给几户贫困户送去了油和月饼,受到了村民群众的好评。杨某某不止一次表示,没有司法所同志们的热心帮助,就没有自己现在的幸福今天,我一定要积极改造,遵纪守法,回报社会,做一个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合法公民
三、帮教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杨某某能够自愿接受社区安置帮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经常汇报近期生活、思想情况,能初步正确人生观,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对社区安置帮教及生活帮助,本人及家属表示深深感谢。感谢政府给予他回归社会和关爱。
点评:放城司法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坚持“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网格化”的方针,用爱心去感化他们,用真情去打动他们,用道理去说服他们,用实际行动去帮助他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一是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稳定,对
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建档造册,签订责任状,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司法所的表现及家庭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资料,打下基础。二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因人而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三是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四是定期进行家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动用各种关系做好帮教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五是工作人员要坚持“服务为本、一心为民”的理念,耐心细致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管工作。通过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本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都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范文五: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调查
[提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却不尽如人意。通过对西安市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的问卷调查、个案面谈,笔者发现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生活就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歧视。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调查
原标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调查——以西安市为例
收录日期:日
刑满释放人员是指违反刑法而被判处剥夺一定期限自由的刑罚,经过刑罚执行期满后恢复自由身份的人员。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西安市城六区的刑满释放人员。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发放调查问卷,笔者根据本次课程论文的主题设计了含有25个问题的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5份,回收的有效问卷为98份,回收率为93.3%。在问卷调查的同时,笔者还采用个案访谈的方法,与11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面谈。
一、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1、性别状况。在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有90人为男性,8人为女性。其中,8名女性均有工作,就业率高达100%。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就业意愿可能更强一些,更愿意接受一些条件比较差的就业岗位。
2、年龄状况。18岁以下的有8人,18~25岁的有12人,26~35岁的有46人,36~45岁的有17人,45岁以上的有15人。调查问卷显示,26~35岁年龄段的人占到46.9%,就业意愿最强,但实际就业情况却不是很好。
3、学历状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学历集中于低端。初中以下学历有61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有25人,两者比例合计高达87.8%。可见,被调查的刑满释放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从问卷结果也显示出学历低造成了一部分人就业困难,这说明在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中,学历歧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4、户口状况。从回收的98份问卷中可以看出,农村户口有63人,城市户口有35人。
5、婚姻状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一直单身的有25人,有对象但仍未婚的有12人,离异后单身的有21人,已婚并且正处于婚姻中的有40人。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发现,处在婚姻中的就业意愿和就业情况更好。这说明家庭因素也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自身主动就业的影响因素之一。
6、服刑或劳教原因。犯有青少年犯罪的有8人,过失杀人罪的有4人,毒品犯罪的有15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有3人,性犯罪的有5人,抢劫盗窃罪的有32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有17人,因敲诈勒索犯罪的有8人,高科技犯罪的有2人,其他罪行的有4人。其中,毒品犯罪的15人均没有就业,是上述人员中就业情况最糟糕的。
7、已回归社会生活的时间。从调查结果显示中,被调查对象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生活已有一年至三年的有19人,三年以上的有56人,这两个时间段是所占比例较大的。而且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发现,这两个时间段也是就业情况相对较好的,这说明被释放后回归社会的时间长短也是影响就业的一个因素。
二、被调查对象的就业主动性
1、服刑期规划。在有效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表示曾在服刑期深刻反思自己,并对自己出狱后的生活有过规划的有65人,占66%。这说明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曾经考虑过自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对未来有所打算。
2、服刑期培训。有78人希望在服刑期间得到有利于就业的相关培训,占80%。这说明绝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为自己就业担忧过,并愿意接受有利于自己的培训,增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力。
3、主动乐观就业。仅有30人会在刑满释放后,主动积极乐观的再寻找一份工作,占31%。而通过面谈,部分调查对象表示之所以这题选择否选项一是因为自己释放后的工作熟人会帮忙安排,自己不用费太多心力;二是因为自己对自己的就业情况并不怀有乐观的态度,与其寻找工作碰壁不如自己创业。
4、自主培训。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主动愿意对自己进行再就业方面的相关培训的仅有15人,然而有高达85%的调查对象不愿意回归社会后主动自主培训。通过对调查问卷相关题目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使刑满释放人员更好的就业,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服刑期对他们安排培训,这样的培训在时间和主动性方面更具有优势,收效应该会较大。
三、被调查对象就业情况
调查问卷中有些题目主要是针对有工作的调查对象而设计的,没有就业的调查对象无须填写这几项。在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目前有工作的调查对象有64人,故只有64人回答了这几道题目。由此可见,在被调查对象中有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占总人数的65%,就业情况还有待改善。
1、就业途径。从调查结果来看,通过熟人介绍而就业的有16人,通过政府和居委会安置的有9人,通过招聘会等市场手段就业的有8人,自主创业的有28人,通过其他途径就业的有3人。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所谓的自主创业并不包括自主创业的成败,仅指被调查对象的就业途径。这一结果显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多通过熟人介绍或自主创业的途径,而在面谈中有调查对象表示“之所以自主创业还不是因为这样比较自由,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这也可以反映出在寻找工作方面,刑满释放人员遇到了较大的社会阻力。
2、单位性质。在回收的有工作的这64份问卷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0人,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3人,在外资企业工作的有8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有17人,个体工商户有16人。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性质中私营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和自主创业的总比例高达72%,而在社会上普遍认为工资福利较好的外资企业或国有企业中,被调查对象能够找到工作的比例并不高,而能够在此类行业中就业的,又绝大部分集中在部分高学历者中。
3、工作性质。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者所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工作。其中,从事保洁、保安、快递、超市等体力性劳动的有21人,从事维修、驾驶、理发等技术性服务劳动的有40人,从事行政技术工作、单位部门主管以及高层主管工作的有3人,比例是非常之低的。这也反映出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中工作性质比例是非常不平衡的,虽说职业不分贵贱,但他们确实大多在从事社会地位较低的工作。
4、劳动合同情况。在已就业的64位被调查对象中仅有29人与单位签订
了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有35人,占总人数的55%。这说明即使在已就业的被调查对象中,仍有过一半的人处于工作不稳定的状态。
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现在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中单位出钱承担的有9人,个人全部承担即自己购买的有10人,然而没有社会保险的竟高达45人。这说明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后生活没有得到相应保障的风险。
6、工作满意度情况。通过回收的问卷显示,对现有工作十分满意的调查对象有14人,满意程度一般的有42人,不满意的仅有8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高达66%的满意程度一般的原因也可能多种多样,例如,在面谈中有调查对象就说“有过那事,能有个活干就不错了,哪能挑三拣四的”,这就反映出其实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还是不满意的,只是因为有过服刑历史所以不得不安于现状罢了。
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就业权包括自由选择获得特定职业、获得晋升机会、享受就业保障和基本工作条件、收益劳动报酬等,最重要的是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就业对每个个体都是极为重要的,它首先是人生存的根本条件,创造出个体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财富,也是个体体面生活和获得尊严的基本条件。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1、就业困难。受自身的文化素质缺陷和职业技能缺陷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非常突出。刑满释放人员中大多数人学历较低,仅为初中或高中层次,而且监狱内的文化学习也无法像正常教育一样,出狱之后更是难以继续接受正规教育,所以,自身文化素质的缺陷是他们出狱之后寻求职业时的第一道屏障。同时,监禁作为一种刑罚,通常只会要求犯罪人员从事一些简单型、体力型的劳作,犯罪人员难以学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技能。加上监狱是封闭式的管理,犯罪人员是与世隔绝的,他们对外面的世界了解得很少,根本感受不到时代的变迁,直至出狱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已跟不上时代需要。学历低下和技能落后,是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巨大障碍。
2、收入低,缺乏社会保障。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一些已经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职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工作,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比较累的体力活,而且他们大部分人的工资收入低,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基本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艰辛。究其原因:一是歧视行为;二是无歧视行为的雇主为了留住有歧视倾向的雇员,可能被迫采取隔离的政策,甚至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待遇。
3、难以获得单位信任。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也往往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在社会中遭遇人们的有色眼镜。雇主在缺乏对刑满释放人员平均状况及个体状况了解的情况下,往往会以“刑满释放人员再盗窃”等见诸报端的极端性事件联系刑满释放人员特殊的人生经历,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出“危害性大和道德败坏”等不良评价。由于雇主、雇员以及消费者可能具有的歧视性偏好,不喜欢与刑满释放人员群体打交道。在面谈中就有调查对象表示“尽管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有时候总是会不自觉地认为我们这种人是不可信的,一旦出了啥事,也往往会认定是我们干的。”同事对他们也避而
远之,生怕自己沾上麻烦。
五、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举措
1、对服刑期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教育。服刑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成员是无一技之长的,没有技术、找不到工作成为大部分服刑人员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现代刑罚观念,监狱不单纯是关押犯罪人的场所,也是矫治犯罪人的场所,即“社会化应是徒刑判决执行的首要任务”。《监狱法》第6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该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应列入所在地区的教育计划。有了技术就等于有了“饭碗”。在此次调查中也有80%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在服刑期受到有利于就业的相关培训。
监狱要优化劳动生产的产业结构,引进适宜罪犯改造的劳动生产项目,科学合理地组织罪犯劳动,使狱内劳动适应培养劳动技能的需要。要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目标出发,以实用性为原则,使服刑人员在狱中能真正掌握一门谋生手段。可以探索监狱与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班、外聘教员等途径,充分利用社会办学资源来加快服刑人员技能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2、帮助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建立健康的心理,调整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心理
(1)劳动观念教育。着重树立和增强刑释人员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凭劳动吃饭、靠劳动致富的劳动观念,引导他们遵守纪律,按规定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中体悟艰辛,在劳动中感受不易,通过劳动赢得尊重和认可,通过劳动享受成功和快乐。
(2)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心理咨询,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矫正服刑人员个体的人格缺陷,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帮助他们较快地转变角色,自我认知、自我定位,克服自卑、恐惧、焦虑等消极心理,掌握人际沟通技巧,尽快了解和熟悉社会的发展变化,消除陌生感,正确处理与社会、家庭、他人的关系,培养责任感,学会控制自我情绪与行为,尽快适应新环境与新角色,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为走向社会就业提前做好准备。
(3)教会刑满释放人员主动适应社会,坦然面对各种“歧视”及“另眼相看”。对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测试,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使其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以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迅速适应社会生活。可以把服刑人员在狱中的服刑情况、心理健康评估意见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安置帮教部门,做好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有效帮助刑释人员克服种种实际困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指导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增强自信,激活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树立起新的人生目标。
(4)帮助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就业准备。在择业过程中,要了解社会需求,科学自我评价,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又要正视自己的短处;调整自己的求职策略,从小事做起、从最简单的工作做起,努力将自己转变成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为刑释人员创造机会了解有关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做好就业面试准备;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可以建立监狱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协同地方劳动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讲授择业创业技巧,提供服刑人员与用工单位的见面机会,向用
工单位推荐表现突出的刑释人员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刑释人员准确定位,减少择业的盲目性,提高就业成功率。
3、营造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犯罪的标签以及他们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就业歧视,使得他们丧失了谋生的基本机会,他们因此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难以回归社会。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利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实现安居乐业,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有效措施。在当前我国,规范前科报告制度,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户籍管理制度,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刑满释放人员歧视的规定,制定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专门法律,建立准官办型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等都是可以考虑借鉴的措施。
论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指导和教育
调查的时间:日——7月10日
调查的地点:
调查的方法:谈话法、资料法、会谈法
调查的内容:
为了使刑释人员回归后尽快适应社会,加速再社会化的进程,有必要针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存在的心理障碍,意识障碍,客观环境障碍给予心理,生活及就业方面的指导。
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指导和教育的意义
针对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存在的紧张,自卑,认识紊乱,负荷沉重等心理状态,不能很快适应社会,处理不好家庭、邻居等社会关系状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心理指导。
(一)推动服刑人员适应刑满释放后的心理机制的建立
1、指导刑释人员建立适应社会的心理机制
指导刑释人员建立适应社会机制根本原因是心理障碍重重,因此,首先要解决心理上的自我保护,要指导刑释人员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积极转化消极态度,优化需要心理,培养挫折耐力,建立应付机制和防御机制。
应付机制,又称对应策略,是指个体直接对付紧张情境的行为。紧张情境主要包括诱发情境、压力情境,挫折情境等。建立应付机制。就是指刑释人员一旦处于紧张情境中,就要采取相应的动作定向和内在心理上的努力,冷静地对待和应付。
防御机制,指个人不能以合理的正常的行为适应环境时,可以采取防御措施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建立防御机制就是指刑释人员通过压抑作用,移置作用,
心力内报作用投射作用理智化作用和精神宣泄形式达到自我控制的目的;通过升华作用,替换作用达到社会规范相协调的目的,通过围着,倒退,合理化,文饰作用达到互解挫折的目的。总之,指导刑释人员在紧张情境中充分防御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便求得心理平衡,求得全社会的一致,从而尽快适应社会。
2、指导刑释人员建立家庭相容心理;
家庭相容心理的建立对刑释人员建立正常心理尽快适应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并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而家庭相容心理的建立需要家庭和刑释人员共同的努力。一方面,家庭对刑释人员的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可以消除刑释人员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有助于抑制其不安心理,甚至使服刑人员看到前途和希望,增强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是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体贴尊重,因此,要指导刑释人员理解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对自己操劳之心,希望自己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体贴家人的处境和困难,由于其违法犯罪受惩,给家庭成员造成政治经济上的损失,必然带来社会地位降低,生活困难的后果。在理解、体贴、关心和互相尊重中建立起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
3、指导刑释人员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机制;
刑释人员在服刑和强制教育改造期间,最大的愿望是盼望早日恢复自由重返社会和家庭,但对社会现实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一旦置身社会后,原先的一切梦想都被现实撞得粉碎,或者变得消极厌世心无所求,随波逐流无所作为;或者自暴自弃,自甘堕落,为非作歹,渔肉乡邻。因此,对刑释人员的心理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机制十分重要。
(二)对服刑人员刑满后的生活进行生活指导
刑释人员由监狱、劳教所、收容所重返社会后,将面临着很多难以解决的问
题,既有物质方面的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还有就业和上学的问题,人际交往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刑释人员再社会及能否在社会生存。生活指导主要包括对刑释人员在处理婚姻,家庭及社会交往关系等方面的指导。
1、指导刑释人员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有一部分人由于违法犯罪受惩后,夫妻离婚、家庭破裂,本人不能正确对待,产生怨恨情绪,甚至准备对前妻(或前夫)实行报复;有些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急于解决婚姻问题,但因其身份特殊,婚恋困难,一次又一次被对方拒绝,也会产生怨恨情绪,报复对方,甚至报复社会,因婚姻失败引起的重新违法犯罪也是很严重的。因此,对刑释人员进行生活指导,必须要教育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首先要教育刑释人员明确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刑释人员要求解决婚姻问题是正当要求,但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对方不同意不能勉强,不能采取强硬手段,更不能实施报复。否则就是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要教育刑释人员认识到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公民,其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刑释人员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妻(或前夫)有再结婚的自由,刑释人员不能干涉,也不能因此产生怨恨和报复心理,如果干涉对方再婚就是违法,如果采取报复手段,造成严重后果者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指导刑释人员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通常包括夫妻关系,与父母的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因此,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必然会发生以上种种关系。处理得好有利于家庭和睦,也有利于本人的再社会化,处理不好,就可能给家里带来灾难,进而影响本人不能过正常的生活。因此,教育刑释人员处理好家庭各方面的关系十分重要。
首先,教育刑释人员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要使回归人员认识到,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施暴,虐待和遗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刑释人员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应该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绝不能自行其是,甚至用暴力破坏夫妻关系。
其次,教育刑释人员敬老爱幼。一方面承担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要尊重父母,孝敬父母,要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更不能打骂虐待父母;另一方面对子女有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是夫妻离婚后的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子女也要抚养和教育,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三,教育刑释人员与兄、弟、姐、妹友爱相处。共同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未成年的弟妹或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
刑释回归人员重返社会时,由于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难以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其家庭成员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本人应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处理家庭关系中才会互相理解,一旦自己有了工作,有了能力,就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有利于建立起幸福和睦的家庭关系。
3、指导刑释人员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
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除了与家人,亲友交往,经常要与各种不同的社会单位,不同的人员交往,社会主动互动范围与服刑、教养期内扩大了许多,在这些互动交往中,一方面要消除社会对刑释回归人员的歧视与偏见,提高社会宽容度,给刑释回归人员的关心,理解和热情帮助,社会的宽容与接纳促使回归人员心理良性转化,促进其再社会化;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刑释人员与不良友伴的联系。交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指导鼓励刑释人员积极参与正常的正常和活动,使自己融于社会群体之中,成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三)就业就学指导
当前,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条件下,为刑释回归人员的就业,,就学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环境和广泛的机会,可以有多种途径就业就学。但是,也要看到同样的条件下社会上还有一支庞大的待业队伍和下岗工人,考不上高中和高等学校的也大有人在,在就业就学问题上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对刑释人员的就业、就学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1、就业指导
刑释回归人员就业的渠道主要有:原单位安置;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劳动部门和街道就地安置;司法行政,劳动部门开办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回乡从事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等。对刑释人员的就业指导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教育刑释回归人员认清就业形势,树立竞争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刑释回归社会人员的就业方式也发生了
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由政府安置为主向个人自谋职业转化;由原单位为主向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的谋求职业转化。因此,刑释人员应面向社会,走向劳动市场,积极到各生产部门,各劳动岗位参与竞争,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不能脱离自身的条件和实际情况挑三拣四,只要有一个正当的职业,就努力去工作,在艰苦条件下奋斗,在奋斗中求发展。
其次,鼓励刑释人员到农村广阔的天地去科学种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在刑释人员中特别是刑释解教回归社会的人员中有半数以上的人捕前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这些人在监狱,劳教场所学到了一技之长,学到了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回农村可以实行科学种田,种果树,也可以搞副业,走劳动致富的道路,同样有一条光明的前途,同样可以成家立业。
第三、指导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城镇户口又有经营能力的刑释人员可以申请个体经营。有劳动能力并有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只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获得执照,就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合法经营,只要将本求利,诚信待人按规定纳税,同样可以走艰苦创业,勤劳致富的道路。
2、就业指导
刑释回归人员中,有一部分青少年需要继续读书学习。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原系在校的学生,刑释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凡符合学校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允许他们复学。对具有相当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可按规定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种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凡现实表现好,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又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回归青少年的就学指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鼓励回归社会青少年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回归青少年的人生道路才刚刚开始,他们的一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着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科技化的时代,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科学技术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很难在现实社会中生存下去。因此,一定要鼓励回归青少年通过刻苦学习,根据自身的文化基础报考各类院校,从事某专业的系统学习和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门人才。
其次,鼓励回归社会青少年参加职业培训。一些回归青少年或年龄关系,或因文化基础差考不上中、高等院校。对这部分人也不能放任自流,特别是其中既不能上学又没有就业条件的,应指导他们参加社会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学得一技之长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条件。
二、回归前教育的主要内容
回归前的教育,是指监狱、劳教所,少年教养所对即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人员所进行的最后一次系统教育。针对回归前的心理特点,思想状况以及适应社会的需要,回归前的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形势政策教育
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一是介绍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使刑释人员全面,正确地认清形势,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各项事业的发展,防止一叶障目,以偏概全,错误估计形势;同时,也要介绍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和阴暗面,增强免疫力。二是介绍党和国家制定的在政方针,政策的事。三是教育刑释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紧跟形势,为四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遵纪守法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和经济文化生活中处于越来越重要地位。因此,对刑释回归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十分必要。要教育他们回归社会后,遵守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市场管理规则等;遵守国家机关,修整业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生活纪律等。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真正做一个守法公民。
(三)前途教育
前途出路是刑释回归人员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因此,在他们回归前要通过前途教育,使其正确对待前途,并通过正当途径争取前途。
首先,要教育回归的人员相信党和国家给出路的政策,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将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只要遵纪守法,积极劳动和工作就会有前途出路,就能很好地解决婚姻、家庭、就业、就学等问题,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群众的尊重。
其次,教育即将刑释人员正确对待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冷静对待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求助,不要怨天尤人,自暴自弃,甚至走回头路。
第三,教育即将刑释的人员在择业中要从实际出发,不要过高估计自己,不要太挑剔,不管什么职业,先干起来再说,待具备了一定条件,还可以重新择业。
范文七:村里事百姓事事事 牵民心 / — ic zb @13c m  E mal w ri : b 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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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和 入  呜?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 区段店 乡梁金财 来信 咨询 :我村  两委 班子换届 选举时 , 个刑 满释放 的杀人 犯 , 一 参选村委  主任 。他 当选村委 主任后 , 然恶习不改 , 依 如今 又要 求加  入 中国共产 党。请 问这样的人能参加 选举 、 入党吗?  
山西省省委 组织部 党员管理处答 : 根据 《 村民委 员会 
组 织法 》 1 条规定 的精 神 , 已刑满释放 , 第 2 他 没有被剥夺 
政治权利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但是在实际参选条件中 
般有限制 , 有违法犯罪行 为者不能参选 , 这是一个硬条 
件, —般党的领导机 构不会录 用这样的人 。 但村民委员会  不是国家权 力机 关,只是地方的一个 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  织, 参加村干 部选 举是基层选举 , 靠的是 民意 , 如果村民不  满意 ,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罢 免他 。   另外 , 只要不被剥夺政 治权利, 法律规定不能歧  国家 视刑满释放人 员 ,刑满 释放 人 员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升  学、 业、 就 参加政治活动 的权 利。 但在入党时 , 要考虑综合  条件 , 对有过违 法行为的人 员要严格要求 。按《 中国共产  党发展党 员工作细则( 试行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 90年 8   月 1日印 发 )第二章 第十条规定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  “ 的积极分子的 本人历史和政 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  展对象后 , 要进 行政 治审查。” 《 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 
章第五条规 定 :党的支部委 员会对 申请 入党的 人 , “ 要注 
意征求党 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 行严格的审查 , 为合  进 认 格后再提 交支部大会讨论 。 各方面都严格符合条件才能  ”
村 民 乏 否 有粳 事 泉 村 善 舍 
爱戡 锰 地 朴 信 款?  
浙 江 农 民 张 五 强 咨 询 : 们 村 被 征 收 了土 地 , 我 市政 府 
已将征地款给 了村委会 , 村委会一直把款项扣 着, 但 不肯 
发给我们。 问, 请 我们是否有权要 求村委会把征地补偿款 
发给我们呢?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闫凤翥答 :村委 会属于村  民 自治组织 , 不是 一级政府 , 在征地过程 中也只是协助政  府 的工作 。 征地的补 偿款项 中 , 安置补助费和青 苗费必须  发给被征地个 人 , 土地补偿 费归集体 , 但村民可以要求分  配。 如果村委会扣押征地补偿款 ,   仿 门可以要求实施征地 
的国土部 1督促村委 会及时 发放 ,对于安置补助费和青
苗费也可 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 , 要求及时给 付。  
麟 鞠龋 暖鞲霸 圈啊 翻 隔疆 鞠 黼赠 鞠鞲 穗 礤阐 圈 鞴疆 黼黼 蛹鞫 黼蹦 鞠黼醐 璃鞠鬻 黼  赣黼 翩 麟硝  避菊 魏麴 麓黪   辩 黼 黼   鹣黪  鳍 赭 桶 豁  蕊巍 黼  糍 女  簿 露 戮秘   % 蛳   
建设好班子 , 当好火车头 , 为把新立村建成中国西部市场第一村 , 我还有很 多事要做 !   重庆市沙坪坝 区新立村党总支书记 、 村委 主任郭正富 
范文八: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入室抢劫持械杀人
08:32:3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明芮(实习)
原标题:城关警方侦破特大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 刚刑满释放他就持榔头杀人抢劫
中国甘肃网2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都一鸣 特约记者 冯忠海)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在年前经过连续三天的缜密侦查,一举成功破获发生在城关区兰海商贸城附近及和政东街一茶餐厅并造成两案一死一伤的特大系列盗窃、抢劫、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宋某被抓捕归案。
连发两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成立专案组破案
年前,城关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特别是兰海商贸城附近发生的2·12入室抢劫伤人案及和政东街一茶餐厅发生的2·13入室杀人抢劫案,引起了城关公安分局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接到报警后,刑警直属大队等相关警力迅速赶到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在现场勘验和调取案发周边视频监控资料后判断,犯罪嫌疑人寻找极其隐蔽的线路进入现场,并在值班保安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榔头先致人死亡再进行抢劫,手段极其残忍,气焰极其嚣张,极有可能有过犯罪前科,特别是相同类型案件的经历。
为此,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通过各种信息资料查找嫌疑人,一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扩大走访排查范围,并利用其他刑警大队和派出所的大面积排查筛选有用的线索。同时根据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的实际,迅速启动串并案工作机制,对去年10月以来发生在城关区的入室盗窃、抢劫案件,从现场翻动和作案手段等方面进行细致梳理,很快确定“2·13”案不仅与“2·12”兰海商贸城附近入室抢劫案系同一人所为,而且与包括一起入室强奸抢劫案在内的其他5起案件也是同一人所为。
嫌犯落网曾因入室抢劫被判死缓
2月13日晚,专案组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落脚于城关区天水路南砖瓦窑一带。随后,城关警方迅速下发《关于开展“2·12”和“2·13”系列入室抢劫案紧急协查和切实加大夜间巡逻盘查工作力度的通知》,重点围绕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南砖瓦窑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犯罪嫌疑人落脚点进行清查,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后两天的案件侦破过程中,专案组逐步缩小侦查范围,集中对一社区六个居民区的150户居民开展入户核查,一举成功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
2月15日下午4时许,专案组果断收网,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宋某不仅如实供述了2月12日在城关区兰海商贸城附近持榔头入室抢劫伤人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2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和政东街一家茶餐厅内盗窃财物时,持榔头将值班保安打死,并抢劫死者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2014年以来,连续多次实施入室盗窃、强奸、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51岁的犯罪嫌疑人宋某童年时父母双亡,长期生活在河南亲戚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自己跑到外地开始打工流浪,常年无户籍,1994年因入室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后刚刑满释放。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深挖和查证落实工作仍在进行中。
范文九:摘要:通过对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监狱、劳教所、社区矫治中心和企业进行调查,了解部分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生存状况和企业对刑释人员的接纳意愿。调查所得数据表明刑释人员这一群体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这两大特征,建议通过社区、企业、民间组织和媒体等方面解决他们生存中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刑满释放 生存状况 社会调查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成分复杂化的增强,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存状况受到多方面影响。而他们作为需要得到政策优惠和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如果安置帮教工作不能全面落实,就会导致重新犯罪率上升。要做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就先要准确把握目前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存状况,摸清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心理的变化规律。因此,我们课题组于日至日对部分地区的监狱、劳教所、社区矫治中心和企业进行调查,掌握了有关上述地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资料、就业状况和被企业接纳的程度,为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材料。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利用问卷调查和结构访谈这两种方式获得数据,并根据数据分析刑释人员面临的主要生存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可以解决问题的建议。调查选择的范围涉及江苏、浙江、天津的监狱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等4个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32家中小型企业。抽取调查的刑释人员有1298人,对其中87人发放调查问卷,回收到有效问卷85份。调查问卷直接发放到企业的有50份,回收到有效问卷32份。本文所引用数据均来自本次抽样调查。   一、刑释人员的生存能力特征和环境特征   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存能力特征和环境特征是由其生理特征、劳动能力和被企业接纳的程度这三项要素构成,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体生存特征和生存环境的特征,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刑释人员的生存状况。   (一)约八成的刑释人员拥有最佳的就职年龄   在调查的1298位刑满释放人员中,年龄在16至24之间的人数为158人,比重为12%;年龄在25至34之间的人数为880人,比重为68%;年龄在35至44之间的人数为245人,比重为19%;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数为15人,比重为1%。而根据2012年山西省大同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北潜江市的第二季度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年龄要求集中在16至34岁之间,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比重平均为72%。结合上述材料可以知道,80%的刑释人员拥有最佳的就职年龄。   (二)刑释人员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将调查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按文化层次划分为三类,其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平(含未毕业)的占总人数的56%,初中文化水平的占39%,高中(含中专、技校、职校)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占5%。同样通过2012年山西省大同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北潜江市的第二季度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的数据分析得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需求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及以上文化层次,高中文化层次的劳动者逐渐成为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就业的主体,越来越多的高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在市场进行选择性就业,这一趋势加大了刑释人员的就业压力。   (三)已婚的刑满释放人员不足四成   对刑满释放人员婚姻状况的调查显示,未婚的刑释人员有63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2%;已婚人数达476人,比重约为36.7%;与异性同居的人数达22人,比重为1.7%;离婚或丧偶的人数为161,占调查总人数的12.4%。已婚的刑满释放人员不足40%,一方面表明需要承担家庭责任的刑释人员相对较少,同时也表明较多的刑释人员在生活中缺乏伴侣的帮助和支持。   (四)刑释人员中物欲型动机犯罪人数居多   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犯罪类型的统计,是为了寻找驱使刑满释放人员入狱的因素,再考察这些因素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对其影响的程度是否发生变化,最后根据其中会引起重新犯罪的因素,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调查显示,物欲型动机犯罪人数为1038人,比例为79.97%;性欲型动机犯罪52人,比例为4.00%;情绪型动机犯罪117人,比例为9.02%;其他动机犯罪91人,比例为7.01%。为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或欲望,从而以非法手段获取和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居多,这些犯罪类型的刑释人员在就业指导和保障方面上需要受到重视。   (五)已经开始工作的人数约为四成,就业积极性偏低   在调查的1298位刑满释放人员中进行随机抽取87人作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在回收的有效的85份调查问卷中,表明已经开始工作的刑释人员有32位,比例为37.65%;没有工作的人数为21人,比例为24.71%;正在接受就业或上岗培训的人数为28人,比例为32.94%;退休的为4人,比例为4.71%。除退休的人员,在剩下的81人中,认为不愿意接受培训的有47人,占58.02%,希望靠社会保障金的有63人,占77.78%,就业积极性不高。   (六)超过八成的用人单位担心雇佣刑释人员会影响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向内蒙古自治区的50家用工单位发放“关于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意愿调查”的问卷,回收到有效问卷32份,其中服务行业(如广播电视局、保险公司)6家,制造业(如信义机械有限公司、玻璃厂)16家,其他性质行业10家,调查的11道问题涉及接纳就业意愿、提供培训意愿和提供心理疏导意愿三个方面。在“是否愿意接受刑满释放人员到您单位工作”的调查中,75%的用人单位选择看情况而定,没有制造业选择“愿意”这一项。而在“不愿意接受刑满释放人员到您单位工作的主要原因”的调查中,87%的用人单位担心雇佣刑释人员会影响企业秩序和企业形象。在问到“如何看待刑释人员”时,44%的单位认为跟刑释人员一起工作没有安全感,44%则认为虽对刑释人员有偏见,但能克服。47%的用人单位认为监狱机关应注重培养刑释人员的公民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这样会使企业更容易接受刑释人员。从总体上来讲,用人单位在选择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时,较多客观地考虑管理的成本、维护品牌形象这两方面,较少企业对刑释人员抱有情绪上的偏见。   二、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主要生存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从他们的生存能力特征和环境特征上看,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这两大特征,脆弱性表现为其在社会生活中极易受到生理和心理的伤害,不稳定性则表现为其重新犯罪率极易推高。脆弱性产生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又让社会对其有更大的排挤力,强化不稳定性。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着三大生存问题。   (一)有时间却没学历、没技术、没就业积极性   有适合就业的年龄却无法就业或不愿就业,使得刑释人员中产生了寄生虫和再犯罪者,而劳动力的浪费会产生社会治安问题。根据调查发现,80%的刑释人员拥有最佳的就职年龄,但近6成的刑释人员没有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学历或文化水平,其次就是因为技术缺失而过不了就业这道坎。让大多数正值年轻力壮的刑释人员处于待业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自身的惰性,幻想着靠社会救济和刑满释放资金,不愿接受培训和就业指导。因此,政府的矫正中心或相关机构虽然每年都确保六成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就业,但在这些劳动者中,就业后五年内被解雇的人数也多得惊人。   (二)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匮乏阻碍刑释人员的自我发展   政府部门对刑释人员的安置与帮教是属于输血型的救助。但如果让他们持续发展,就要使他们能在物质和精神双重匮乏的情况下自救。从犯罪类型的统计中看出,近八成的刑释人员是为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或欲望而实施犯罪,这表明,刑释人员在与社会隔绝了一段时间后,其物质需求会变得更大。在无法保障持续增长的对物质生活的追求时,一部分的刑释人员便会重蹈覆辙,而且重新犯罪的手法会更加娴熟和具有反侦察性。另外,因为超过六成的刑释人员处于未婚状态,有的更是因为有过前科或因物质匮乏而无法被异性的家庭接受。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支持也会使之出现精神上的空虚,从而产生其他类型的犯罪。   (三)多数刑释人员的形象被丑化   刑满释放人员能浪子回头、重新做人,是应该得到社会尊重和接纳的,但由于传统的出身观念和现代媒体出于吸引观众眼球的搞噱头、夸大事实等原因,在新闻、连续剧和小说中,刑释人员大多数被描写为心理变态、难以改造和会报复社会的形象,歪曲了多数刑释人员遵纪守法、努力创业的事实。加上一部分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确实没有完全得到矫正和疏导,缺乏心理证明、技术证书等材料,使得大部分的企业不敢接纳刑满释放人员,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花销和损失。在自身形象被丑化、难以被用人单位接纳的社会,对于有心改好的刑释人员来说,就是一所无形而又残酷的大监狱。   三、解决刑释人员生存的主要问题的建议   刑释人员也是一个社会群体,是源于社会的,也终究要回归社会的。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是面向群体的,是有限的,如果要有针对性的帮助个体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因材施教,解决刑释人员生存的主要问题,就需要社区和企业的参与。   (一)社区和企业要集中志愿者的力量提供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社区工作者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区域内刑释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或职业教育,鼓励大学生、教师和已经成功就业的刑释人员参与,既可以增加社区内居民的凝聚力,又可以降低区域内失业刑释人员的不稳定性。同时,联合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对刑释人员的接纳和培训,有利于为企业定向提供劳动力,宣传企业的责任心,达到雇员和企业的双收益。社区和企业双管齐下,抓住提高刑释人员就业能力这一主题,能够具体和长远地安置失业的刑释人员,减少安置工作在实施中存在的盲点。   (二)民间组织要为刑释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向弱势群体提供救助的民间组织,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特殊的“绿色通道”,采取特殊的方式解决刑释人员的家庭关系、生活物资等方面的问题。在解决过程中注重调动刑满释放人员的自主性,重视呵护其自尊心,鼓励其加入民间组织以服务他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资上的需求,使得刑满释放人员能独立“造血”,摆脱依赖政府提供资金的旧观念,成为民间组织的救助对象和救助他人、鼓励他人的志愿者,弱化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强化其社会归属感。   (三)媒体要多宣传刑释人员自力更生的正面形象   媒体对大众观念的塑造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宣传刑释人员中积极分子的正面形象,既能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努力融入社会,更能倡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工作中去。宣传刑释人员的正面形象不是对丑的美化,而是对客观存在的美的强调,且社会媒体的责任感正体现在弘扬正气、传播真善美的工作中。刑释人员的改好需要有好的舆论环境,这样,他们才能感觉到社会对自己的期望,才能更加有激情地重新书写人生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R]中国法学会   [2]《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R]中国法学会   [3]《大同市2012年第2季度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R]中国就业网   [4]《合肥市2012年第2季度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R]中国就业网   [5]《潜江市2012年第2季度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R]中国就业网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11 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刑满释放人员生存情况调查,项目编号:XYX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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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保护制度探讨 作者:田也异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 要:《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负有在就业时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刑满释放人员往往被用人单位歧视,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了很大的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我们应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人性化的修改,并完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劳动者告知义务;《刑法》第一百条;就业歧视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告诉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时、工资、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劳动者则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基本情况。
但是,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负有了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就成为了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必备内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是十分困难的。可以说,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过程中主动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已经成为刑满释放人员实现就业、重新融入社会的一大障碍。这不得不让我们再重新思考《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告知义务”是否应当属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畴?我们又应当如何解读劳动者告知义务与《刑法》第一百条的关系?
二、《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能否当然成为劳动者告知义务的一部分
通过研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我们并不能直接找到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在就业时要主动告知自己犯罪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只见于《刑法》第一百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一经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刑法》第一百条当然是具有效力的,劳动者应当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履行告知自己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雇员在申请工作时欺骗雇主,明明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却宣称没有。则该雇员就很可能构成欺诈。”但是,《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能否去调整劳动关系呢?从法理上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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