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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界定 【范文十篇】
中小企业的界定
范文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划分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二: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如何定义小企业,关系到对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认识,定义过宽,有限的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过于分散,起不到扶持“真正”小企业的目的,定义过窄,则又会使应该得到扶持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政府作用以外,因此,企业边界的界定往往出于政策上的需要,并无统一标准,因而并不是一个很严格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企业边界的界定各不相同。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最新界定。根据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其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范文三: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企业的内涵 所谓中小企业的内涵,就是指最能反映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地位等为标准,对中小企业作定性分析。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2003年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发布实施的。按现行标准,中、小企业的人数划分标准分别以300-2000以下、300以下为线,销售额分别为3000万-3亿以下、3000万以下,资产总额的划分标准分别是4000万-4亿以下、4000万以下。
因而,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其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数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遵循经营学的角度等,最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
(二)中小企业的特点
1数量比较大、比重大、分布面广。中国的中小企业比重大,中小企业在我国经营范围十分广泛,计划设计所有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中小企业广泛分布于第一、第二等产业的各个行业,尤其在农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2.资本与技术有机构成低。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资金缺乏,只能动用较少的财力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生产规模小、设备简陋、技术陈旧、科研创新能力薄弱、产品档次低、加工深度低、大多靠模仿获得新技术;此外人才匮乏、组织不健全、缺乏现代管理观念和知识等更是它们的弱点。
3 劳动密集度高。由于中小企业是在就业压力和国内市场需求旺市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又由于中国的整体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
4组织程度差。我国的企业:大企业是大而全,小企业是小而全,在生产领域专业化协作程度差,在销售方面缺少固定的渠道。特别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
理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也缺少政策扶持,同时缺少发达国家那样的社会服务体系。
5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发达,劳动力相对过剩是长期存在的压力。为了增加就业,便要多多兴办小企业。尽管近年来出现了一批外向型中小企业,也因为自身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很不稳定,加之体制方面的原因,使得国内的中小企业的生产服务方向主要是国内市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存在问题
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在加快,我国在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也在逐步深入,企业将会参与更多的国际竞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小企业应充分认识克服自身不足,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国内经济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分析
  唯物主义世界观认为,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所以要分析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的原因首先要从企业内部深入挖掘问题,而后才是外部因素。只有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了,才有可能参与国际竞争,才能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1.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制度是企业最根本的基石,没有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无从谈起。现在所指的中小企业一般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大陆逐渐出现的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短暂,最多不超过20几年。据分析,中小企业可分为两种类
型:一种是土生土长的中小企业,另一种是由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而成的中小企业。
  (1)土生土长的中小企业。此类企业是个体经济起步,经营者抓住改革开放的机会,生产了对路的产品,或者凭借敢闯敢干的勇气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最大的缺点就是企业制度极不合理。大多数的小企业还是家庭式管理,有的甚至是作坊式经营,根本谈不上企业制度。企业主是整个企业制度的核心,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基本上是其亲属或友人。整个企业体制基本靠血缘和情感来维系。其实此类企业也有自己的企业制度,但在亲情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了。这样不仅限制了企业的规模,也限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2)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基本继承原来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董事长,经理,厂长,宣传科、组织科,生产科,销售科,消防科,办公室,财务,劳资,物业等等,企业能有的部门几乎都存在,真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改制中小企业继承了国有企业的弊病:组织机构复杂,人员冗余,分工合作不明晰,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通畅,最后表现出来的就是生产效率低下。没有高效的生产力,就没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科学。经营和管理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科学合理的经营和管理,中小企业的效益就上不去;没有经济效益,就没有竞争力。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制定自己的经营战略,而是随波逐流,盲目生产。如廊坊市文安县某小企业原来经营劳保手套,后来劳保工作服畅销,转而生产工作服。由于该县许多厂家相继投产工作服,导致利润急剧下滑,由原来的单件利润几块钱下降到现在的几毛钱,经营状况可想而知。实际上该种商品通过外贸公司的出口量很大,由于各小企业没有采取适当的经营策略,蜂拥生产而导致了现在的经营困难,也错过了出口赚汇的大好时机。
  中小企业的管理更是混乱,一股独大是中小企业的一大特色,即一个人的企业。最大的出资人是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的决策、经理、人事任免等,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很多地方管理不到;或者管理错误的经验会一直延续。即使管理部门齐全的改制中小企业,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明确,例如当涉及经济利益时,会有两个甚至三个部门争相管理,但涉及承担责任时,两个部门之间又会相互推脱。所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弊病是对企业竞争力的一种削弱。
  3.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国际竞争意识。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得保守的思想根
深蒂固,虽然改革开放已经20几年,但是中小企业家们还是不能在创业初期就把目光投入到国际市场当中。他们的思想是立足国内市场,而没有按照一个国际性企业来发展自己的企业。其实海外市场要比国内市场更加开阔,非洲、中东、东欧、南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我们中小企业广阔的发展舞台。也许进入国际市场要困难一些,但进入后的利润是可观的。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意识不强,成为影响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人为因素。
  4.人才资源储备差。当今的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但是多数的中小企业却不重视人才的储备。人才的储备不光是聘用优秀的高素质人才,还包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例如员工的福利待遇,技能培训,保险交纳等。现在有很多中小企业在意员工的成本,录用薪金低廉的员工;不重视员工的素质;对员工的培训不够;员工的福利待遇不好等。这样会导致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即使有人才也无法留住人才。如此的后果就是企业没有人才,没有人才就没有技术的创新,就没有生产力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与重视人才的国外企业相比显然处于劣势。
  5.中小企业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我国的中小企业众多,从事出口的中小企业也很多。纺织行业的中小企业更是出口的大户。为什么美国、欧盟多次对我国的纺织品设限呢?因为他们怀疑我们在倾销商品,我们的商品冲击了他们国内的相关行业。造成这种后果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产品成本低;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口的企业之间竞相压价以争取出口数量,有的商品的利润才几厘钱。企业不能保证利润,发展就会受到限制。虽然我们的某些产品在国外所占的份额比较大,但是竞争力却很薄弱。
  究其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而导致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恶性竞争。如果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机制,或是一种自发的机制,来协调中小企业之间的出口价格竞争,使其达成一种众多中小企业一致对外的实力竞争,那么纺织行业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会大幅增加。
  6.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许多的就业岗位,吸收了许多社会劳动力,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当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困难时,社会对其所做的帮助却是有限的。例如,某企业产品要打入国际市场,这显然是存在风险,迫切要求某种保险的出现。但是我国的保险大都没有此类的保险项目,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自己承担进入国际市场的风险,
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信心。另外,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之前都要对预定市场进行调研,但是又不具备某种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专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不过目前,我国此类服务机构还不多。
  7.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政府以前的"抓大放小"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却不够。中小企业在本国的发展地位不能同国有大型企业相比,甚至不能同外资企业相比。金融,电信,电力等垄断高利润行业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进入,却不允许中小企业的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不能享受公平的国民待遇,使他们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国家对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也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信息;没有关于国际市场信息的专门网络,不能为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风险有所保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不够。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相比,对方有各种相关的服务还有名目繁多的补贴,所以我们的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就更显得势单力孤。
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建议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基础。无论是土生土长的小企业还是改制的中小企业都应该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的要求,建立决策层、经营层和管理层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建立起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最有效的是建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现代公司制度能有效的发挥资源优势,人员优势,做到机构精简,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国外很多知名的企业都是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时候创办公司的人反而不是企业的拥有者,而是更有能力的人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参与国际竞争。
  2.树立国际竞争和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由于经济的全球化,促使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序合理的配置。中小企业作为全球经济的一分子,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始终都要以全球市场为目标,用全世界的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成本的最低化,利润的最大化。
  在信息及通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国际间通过对外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的产业国际分工形态,已全盘改变以往的竞争方式。现在跨国企业在全球各地设置生产据点,并以分工形式与全球各地企业进行生产的合作联盟,使得其全方位产品在全球各地均具备竞争优势,这就是要求我们的中小企业要放眼全世界,始终以全球作为自己的市场。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从知识经济的要求出发,从市场环境的变化出发,
不断进行技术、管理、制度、市场、战略等方面的创新,其中又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只有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企业才能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电子商务正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采取的经营手段,特别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小企业,更应该合理的运用电子商务来扩大自主出口。因为现代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大都实现了网络化,要与其竞争必须首先从基础上赶超;采用电子商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掌握快捷的国际市场信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3.开发维护人力资源。中小企业应该在观念和实践中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现在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如果有一批优秀的国际贸易人才、金融财会人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那么这个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不可估量的。中小企业只有重视人才,尊重人才,把工作能力强,经营业绩突出,对企业忠诚的员工选拔到重要的岗位,才能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员工的培训是提升员工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其中包括对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对不同岗位员工的在职培训,同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中小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技能业务竞赛,发现和挖掘有潜力的员工;还可以通过参加各种人才招聘会,刊登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司招聘企业急需的人才,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还要把员工的薪金同岗位业绩和平时的表现联系起来,用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员工的收入,把真正有能力的人才的摆到重要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
  4.中小企业间建立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应该协调中小企业的无序竞争和价格竞争。虽然我们在纺织品协会,但其作用并不大,各中小企业还是在以低价格来竞争国际市场,这样受损的还是中小企业自身。中小企业还可以以集群化的模式来参与国际竞争。集群化可以降低群内交易成本,提高群内生产率,有利于群内企业知识的共享,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并通过统一的对外促销、谈判来提高国际竞争力。
  5.充分利用政府政策及国际惯例和规则,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相应政策,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外向发展金融扶助项目等,从宏观上正确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
  国家可以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支持体系,在国内执行鼓励政策(如日本的"产业系列化"
政策),一是引导中小企业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生产,使大、中、小跨国企业建立起系列化生产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不同规模、不同技术水平企业优势;二是通过高度专业化和密切协助实现小规模生产单位的整合,使中小企业获得外在竞争优势。
  由政府出面对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本文深入分析中小企业内部缺陷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为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提出建议,在企业制度经营策略人力资源等方面加以论述;同时在政府政策、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等方面,提供辅助。
范文五:作者:林民书《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1年03期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6-00014-04  中小企业是相对同行业大企业而言,它占我国企业数的99%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中小企业又是比较含糊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也不一样。因此,要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必须对中小企业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范围。  一、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思考  什么是中小企业,怎样划分中小企业,这是我们在制订、实施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企业统计和经济管理,以及对外经济交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我们可以把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大小,分成大中小三种不同规模的企业,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一类企业,这类企业在其所处的行业中,是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我国,政府内不同的行政部门,由于考虑问题的不同,它们对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看法不同。我国现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仍然按照1992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新的划分标准还在进一步的制订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订,将涉及到何种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护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所以,讨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真正有意义的不在于企业规模大小应该是多少,而是确定什么样规模的中小企业需要得到政府的特殊扶持。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不同规模企业,政府都应该支持它们的发展。然而,不同规模的企业,它们所遇到的具体困难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扶持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其具体办法存在较大的区别。界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就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含盖面。既然划分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覆盖面,是为促进和帮助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经济理论研究而言,比较模糊的企业规模界定,不会严重影响到它对问题的研究。通常经济学所提到的中小企业,都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相对于同时代的其它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  但是,出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规定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这样的定义似乎过于一般,影响到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因此,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要求对中小企业有较为精确的范围界定,政府制订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措施,都要求规定相对明确的适用范围,以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为了明确中小企业概念,许多国家通常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定性定义主要是从质上反应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特征,体现中小企业所具有的共同本质。中小企业性质上的界定,一般是从企业所有权结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它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定性界定缺乏数量上的限定,我们只能从一般意义上把握中小企业的内涵,对具体某一企业归属则难以把握。当涉及的某一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的扶持时,就要求对中小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所以,在性质上定义中小企业之外,还需要明确的数量规定。出于管理的目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只采用定量而没有用定性来界定中小企业,但是,这并不代表定性定义不重要,只有定量而没有定性定义,人们就无法掌握中小企业的实质。因为,中小企业的规模界定是相对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定有所差别,历史表明,中小企业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今天的小企业,在50年前,可能就属于大企业的范围;今天是大企业的,在50年以后,也许只能称得上小企业。为了反映、比较中小企业的共有特征,需要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找出更能反映中小企业经营活动共同特性的东西,即需要在质上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中小企业界定,是人们根据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采取的界定方法,两种界定方法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为了反映同一个事物,区别的只是所反映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且,在定性和定量之中,内部存在必然的联系,性质界定是要说明中小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量的界定,是在企业中划分出中小企业所属范围。属于这一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共同的特征,都会遇到大体相同的困难,是政府必须给予的特殊政策倾斜和扶持的企业对象。我们的分析,将使用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阐述我们对中小企业共同特征的认识。  二、中小企业质的规定  虽然世界上对中小企业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标准,但对中小企业却有基本相似的认识,存在约定俗成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这种约定俗成的界定,就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过人们的抽象总结,其特点在人们头脑中的反应。作为中小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必然带有其共同的经营特征。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经济单位。美国在1953年颁布并修订的《中小企业条例》,认为小企业“是一个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行业”[1]。李玉潭根据对西方主要国家中小企业的研究,认为:“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管理规模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它一般有以下四个特点:中小企业是垄断大企业直接或间接的剥削和压榨对象,它们的存在以不影响垄断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为前提;所有权和经营权不相分离,经营者直接接触工人;通常不以股票等形式筹集资金;在活动范围内,带有典型的地方色彩,即与地方经济有密切的联系。”[2]  李玉潭对中小企业特征的描述基本符合客观实际,虽然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在战后已经发生了变化,大企业的规模经济,在同一生产领域中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了威胁,然而,它们之间所形成相应的分工协助和竞争的关系,既促进了大企业规模效益的发挥,也带动了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传统工业社会,标准化大批量生产在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也把中小企业排挤到现代社会的边缘,但是工业社会大规模生产的规模经济,是以更低的生产成本,更低的商品价格向社会提供同样的商品,它增进了社会的福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规模经济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不能简单地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归结为被剥削被压迫的关系。只要是正常竞争,中小企业的不利地位,如果是由于其没有规模经济的优势,是由小规模生产形成较高的生产经营成本所带来的相对劣势,那么,中小企业不管如何努力,它们仍要受到大企业的排挤,这种不利地位,源于大规模生产,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如果因此而排斥大企业,那么,将会阻碍社会技术的进步,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大企业的规模扩张到达一定程度,超过技术所能容许的界限范围,就要产生规模不经济,此时,大企业才会停止对中小企业的排挤,这就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界限,在能够形成大规模生产优势的地方,中小企业通常会被大企业排斥到了经济活动的边缘地带。这种竞争结果,是工业社会规模经济的必然产物,中小企业艰难处境,根本原因不是由于大企业的垄断,而是中小企业自身落后的生产技术、较小的生产规模所造成。  李玉潭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加入了个人价值的判断,按这种定义中小企业,那么,发展中小企业就必须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限制规模经济效益的产生,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生产效率的降低,扶持中小企业,不能以限制大企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代价。实际上,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存在必须以不影响大企业的垄断利润为前提,而是因为大企业根本无法在竞争中排挤中小企业的存在。在中小企业活动的范围和领域,通常是大企业规模经济无法显示其优势的地方,在这些领域和范围内,中小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并获得正常的商业利润,如果中小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无利状态,它们就根本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在经济领域也不可能存在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  美国《中小企业条例》对小企业定义较为中性,能够反应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较为准确。我们分析研究的中小企业就是这种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不处于主导地位,不能从大企业的规模经济中获得好处。英国1971年9月J·E·博尔顿提出的著名的博尔顿报告,他也是从生产的规模来定义中小企业的,他把小企业定义为在市场上占有较小的份额企业。以企业生产规模只占市场较小的份额定义中小企业,就不是看企业的生产规模的能力是多少,而是从实际生产规模的角度判断企业规模的大小。不仅如此,西方有些国家还在此基础上,强调这些企业在管理上通常是业主兼任经理,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基本能够得出中小企业就是指生产规模较小,其市场所占份额较低,并基本不具有大企业复杂的管理结构特征的企业。我认为这个定义可以较为全面地概括反映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它来定义中小企业较为可靠、准确,在这样质的定义下,我们就可以针对我国的实际,规定我国中小企业具体的定量标准。  三、我国中小企业规模界定的数量标准  原则上,只要是中小企业,都必须具有上面所说的中小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质的规定性。因此,我们所界定的中小企业,就要考虑什么样规模的企业才具有这些特性,需要政府各项政策的扶持。如果不考虑质的因素,仅从企业的职工人数、生产的数量,资本量以及生产能力和销售量等等,那么,确定大中小企业的界限,纯粹变成了数字游戏,失去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笔者认为,确定划分中小企业的规模界限,必须在质的规定下,再去寻找数量方面的限定,否则,将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国内不少人对现有中小企业界定范围和划分方法有不同的看法,其原因就在于此。我认为,为中小企业的数量界限争论不休,没有必要,确定量的界限,首先是要解决什么样规模的企业具有中小企业的基本特征,它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中小企业所具有的共同困难,需要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在此原则下,经过调查研究,再根据不同时期和各个行业的具体实际,确定划分各行业不同的中小企业量的标准。  50年代初期,我国对中小企业量方面的界定主要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公有制经济已经处于我国经济绝对的主导地位,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日趋加强,1962年,我国企业规模的界定指标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地位日趋重要,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自然大企业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中心,界定企业规模标准的制订以大企业为中心,主要围绕如何确定大企业展开,在大企业之外的都属于中小企业。1978年发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对企业规模的界定首次改为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参照系标准,在此基础上,国家经贸委1992年又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作为全国划分企业规模的统一标准,根据此标准,我国企业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大类。这四类企业的界定,一般情况下是先以产品生产能力为依据,无法以生产能力界定的,再以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界定。以生产能力来界定的主要是产品单一的行业,而产品品种繁多的,无法以一种产品作为衡量企业生产能力的行业,则只得以企业生产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界定企业规模的依据。1999年对企业划分标准又进行修订,但由于存在不同看法,仍在修改之中,还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对国有非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国务院在1984年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对其规模作了规定,它主要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年生产经营能力划分。  从我国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现行界定企业规模的标准,是从企业的生产能力出发,它反映了短缺经济时代,政府主要精力在于如何增加产品的供给,以缓解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适用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划分方法,在投资出现多元化的今天,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因为,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已经不是短缺经济,主要不在于如何增加企业的产量,而是要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增加中小企业有效供给,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成了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小企业所遇到的经营困难,主要是由小规模生产引起的,它还涉及到诸如市场、需求、生产条件等因素,所以,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除了看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还要看工人的人数,反映其市场占有率高低的营业额等等。  过去企业规模界定的目的是为了抓“大”,1999年重新制订的划分标准,也是出此目的。而我们目前所要制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目的是为了扶“小”,即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其重心是中小企业。因此,标准的设置必须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其设置的衡量标准必须能够体现中小企业的特点,为此,有必要在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新界定中小企业。舒萍(1998)认为,界定中小企业应该遵循多指标、规模细分和适时调整等原则[3]。她认为依据这种原则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能够根据不同行业,确定合理的范围,便于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认为,不管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划分,它们都必须是在其所处的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面临主导企业的竞争与排挤,它们只是市场现有价格的接受者,在与大企业的市场竞争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企业的生存能力低下,时刻面临破产倒闭的威胁。我们可以根据这样的思路,然后以什么样企业规模具有这些特点来划定中小企业的范围。虽然企业的生产能力、工人的数量、资产原值、营业额等都可以作为确定企业规模的标准,但我们认为所确定的标准必须能够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必须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何种指标最能体现中小企业的特性,即中小企业的特性能够通过这一指标得到充分的反映。生产能力、工人数量、资产原值和营业额由于它的各自特性,其反映中小企业的特点会有所区别。  生产能力指标只是反映企业的潜在生产能力,它不是用具体的产品数量也不是用价值量衡量企业规模。生产能力的大小所能反映出的只是企业生产手段的状况,它把人们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生产设备的效率,而对设备效率具体发挥的情况却不得而知,因而,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确切反映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上所具有的特点。市场经济,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它经营上的特点主要是通过价值指标表现出来,因此,生产能力不是很好的衡量指标,价值量指标应成为考核中小企业实际规模的主要标准。另外,企业工人的数量多少,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有一定的联系,中小企业工人数量较少,管理较为简单,不需复杂的管理组织,所以,用工人数量大体能够反映不同规模企业的管理特点,用这个指标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它的合理性。正因如此,大多数的国家都用这一指标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之一。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特别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富余劳动者,以劳动者数量作为指标,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确切规模,因此,我认为,除了以工人数量之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增加其它指标,利于资本量和营业额等价值指标,综合考虑界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因为企业工人的数量、拥有的资本数量和营业额大小的综合,基本上能够反映不同的企业在不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作者介绍:林民书(1960-),男,福建福清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生,福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理论经济学和中小企业理论与实践。福州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范文六: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与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与现状我国对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几次调整。建国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后在20 世纪60 年代初,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1978年,国家计委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综合生产能力”。1998年,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以实物产量反映的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企业规模分为4类6档:特大型、大型. 大型一档、大型二档/ 、中型. 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小型,具体标准共计150个行业标准。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1999 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将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参与划型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后,国家还会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重新确定,将会考虑企业的就业人数和行业特点,并且要把非公有经济考虑在内。
基于1999年的标准,据原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材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近一千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我国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按经济地带划分:东部地区是我国中小企业最为发达的地带,东部的小企业分布在这里,全国小企业工业总产值
的66%由这里产出。小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东部是中部的2.5倍,是西部的3倍。按所有制结构划分:全国已形成多元化的结构。在小型企业总量中,个体和私营企业占到77.7%,集体企业占20.1%,国有企业占1.4%,三资企业占0.6%;而在产值上,集体企业占51% ,个体、私营企业占23.3,国有和三资企业各占13.1。小企业已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小企业的界定原则与政策区别
内容摘要:虽然目前扶持与发展中小企业成了热点与重点,对什么是中小企业却要有客观与全面的认识,不能盲目地夸大或贬低中小企业。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划分中小企业的几大原则,并对我国划分中小企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力图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有一个客观与全面的思考与认识,以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中小企业的界定 实践
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注的重点与热点经济问题之一, 有关的学术研究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我认为,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那就是:什么是中小企业?
要结合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
虽然小企业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但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完全统一的标准。
资料来源:沈杰 梅逊林 《借鉴国外经验,扶持中小企业》
要考虑行业的差异性与企业发展变化的动态性
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在从业人员、资产规模、销售额等规模指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界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时,应当考虑到这种差异性,但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不同行业之间,在相同行业内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应相同。此外,任何企业的规模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可能逐步发展成为大企业,也可能维持原来的规模,还有可能受市场挤压使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企业生产逐步萎缩,甚至破产倒闭。可见,现在的中小企业并不意味着将来仍是中小企业。小企业的概念在一个时期不同于另一个时期,在今天被视为小企业的拥有100名雇员的企业在18世纪中期会被大多数人看作是大企业,在某一个产业领域被视为小企业的企业,在其他的产业领域也可能被视为大企业,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其政策含义是: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是就一类企业而言的,而不是对具体的、个别的企业而言的。因此,在界定中小企业时,我们应当使用相对的动态指标:一方面在时间上是动态的,虽然确定一个企业的大小规模可以用诸如资产额、就业人数、销售额、产值等一些较为客观的数据来实现,但用这些数据所确定的企业规模标准会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在空间上也是动态的,因为一个企业的规模大小只有与其他企业(通常是同行业内)规模
范文八: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给它下一个确切完整的定义,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困难的。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小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同,很难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达成一致。第二,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也会因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第三,企业本身的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其中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标准或指标把这些因素全部包含进来。另外,界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就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含盖面。既然划分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覆盖面,是为促进和帮助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经济理论研究而言,比较模糊的企业规模界定,不会严重影响到它对问题的研究。通常经济学所提到的中小企业,都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相对于同时代的其它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
1、中小企业“量”的界定
“中小企业”一词的关键首先是“中小”。“中小”是规模(size)概念,企业的规模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结果的状况反映出来。各世界各国的实践看,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主要是企业雇用人数(employee)、企业资产(assets)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turnover),这些都是数量定义(quantitative definition)。
(1)企业雇用人数
该标准较为清楚和简单,以中小企业作为增加就业手段的国家,是其政府及相关部门首选的标准。标准中的企业雇用人数,指的是企业工资劳动者或全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不包括企业所有者和其实际上在企业中工作的家人。
中小企业雇用人数的标准因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而不同,由于制造业一般是一国代表性的产业,故多数国家以制造业中小企业标准为统计依据。
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仍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见表1。
(2)企业资产量
企业资产量的多少,既能反映企业规模,也能反映企业运行的质量基础。这一指标多为金融部门所偏好。欧美和亚洲各国对中小企业资产量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
与雇佣人数标准相比,资产量比较难于计量和统计。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背景的企业中,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些处在中小企业边缘的企业主就可能隐瞒自己的资产量,这在技术上是不困难的。评估企业设备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些设备可能已过了折旧年限,企业厂房或可能与家庭住所在一起,或可能是租借来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本市场,评估企业资产有更大的难度(见表1—2)。
(3)企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和服务的收入。企业收入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企业活动的规模。但是,这是一个极易变动的量,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季节、通货膨胀的不同水平都可能对其产生很大影响。与资产量相比,经营收入的统计更容易因人为的原因增加难度和缺乏可信性,更何况不同产业特点,决定了经营收入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一标准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等)采用这一标准较易操作,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则有一定的难度。(见表1—3)
4)量的标准及评述
上述三个标准中,有些国家单独使用其中之一标准,有些国家则复合使用其中的两个甚至三个,进行中小企业的界定。
2、中小企业“质”的界定
从企业的性质上提出中小企业标准并进行定义(qualitative definition)。如:
从企业管理模式上,认为“由一两个人掌握和决策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从现代生产方式上来看,印度尼西亚规定全部以手工劳动方式的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 从雇用劳动关系角度看,对于无工资劳动者的经济组织即家庭企业,由于家庭活动与经济活动结合在一起,难以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和组织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当然也不能进入中小企业的行列。如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将中小企业雇用劳动者标准的下限要求大于0;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将独立拥有和运行作为小企业标准之一,以避免有些由大企业控股或支配的企业也享受小企业的待遇。
综上可见,中小企业定义及标准林林总总,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也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最终给出科学的中小企业标准,或给出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科学依据,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一,什么是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基本原则。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是为了将一部分企业从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以便于政府实施特殊政策。将哪部分企业划出来,取决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
政府(包括其具体实施部门)定义中小企业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定义。如侧重于解决就业问题,就可能强调起点雇佣人数;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就可能对中小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的限制。如新加坡发展中小企业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着眼于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故在金融部门定义中小企业时,就对其固定资产的起点有较高的限制,对企业类型(如技术含量和是否是发展型企业)有一定的限制。有些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集团化经营,集团化以后的中小企业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有些国家,如瑞典,则将被其他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中小企业划在中小企业定义以外。
第二,中小企业是否应该有统一标准,什么是制定标准的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和政府导向的差别,国家之间无疑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一国内部,各部门可以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别和侧重,如侧重于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或侧重于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的中小企业,但不应该制定各自部门的中小企业标准。
国家应根据各中小企业所处产业的特点,制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在制造业中,雇佣400人的企业是中小企业, 但在服务行业中同样的雇佣人数则可能是大企业。在制造业中1000万元固定资产是中小企业,而在零售业中则可能是大企业。在一个产业内部,中小企业标准(无论是雇佣人数、固定资产数还是经营收入),其上限主要应根据该企业所在产业的竞争程度、行业中企业的平均规模、企业的开办成本、行业的进入障碍程度,还应考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变化趋势,来自其他行业的竞争状况等因素。其中,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平均规模是最重要的因素。
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将行业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列为政府和其他机构扶持的对象,使其在开办、运行和扩展等不同阶段,得到金融、税收、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订,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做法是,将中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加工业、运输电气、连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十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如加工业分为115个亚类,运输业分为16个亚类,零售业分为24个亚类,中小企业的标准有所区别。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操作的难易程度,分别以雇佣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
第三,是否将自我雇用划入中小企业的范畴。从理论上讲,自我雇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美国80年代在这一问题上不明朗,90年代则提出,广义上将自我雇用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范畴。
在现实中,从解决就业着眼,自我雇用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自我雇用划入中小企业的范围,由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扶持。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因为其数量巨大,使政府及有关机构有限的资源不堪负担。我国的做法是通过建立扶持门槛,在税收优惠、咨询服务等方面的门槛略低些,在融资、政府补贴和政府项目方面的门槛略高些。而在某些国家,如新加坡,就业压力较小,也可以将自我雇用划到政府扶持政策之外。
二、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定义
质的方面(经济方面)的定义:
英国博尔顿委员会认为识别中小企业应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小。这就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较小的影响力,或者说没有力量施加影响。但中小企业有可能独占某个小型专业化市场的很大份额。(2)中小企业是由一个或几个业主亲自管理,而不是由一个正式的机构来管理。但是,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形式上的变化各不相同,随着企业的发展,业主个人管理已部分地或全部地为专业管理部门所取代。(3)中小企业不受母公司控制。企业是独立的,其企主兼经理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受外界的控制。但是,中小企业也常常不可避免地依赖于顾客、顾问、供应厂商和银行家所形成的网络。
量的方面(统计方面)的定义:
欧洲联盟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界定时,以企业雇员人数的多少和年营业额的大小作为标准。在欧盟,将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者年资产负责总计不超过27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司称为中小企业。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确定500名员工和350万美元销售额作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标准界限。美国小企业管理协会会长隆内克提出识别中小企业的标准:(1)企业的出资人是个人或一个小群体,仅在个别情况下出资人超过15人;(2)除了销售活动,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均在本地进行;(3)与同行业最大企业比较,企业相对较小;(4)企业中员工数目少于100人。
3、主要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范文九: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注:(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资产总额小于4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3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
20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300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与零售业
批发业中,年销售额小于3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等于或超过100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零售业中,年销售额在小于1.5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100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在建筑业中,资产总额小于4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3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30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超过
40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600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与
在交通运输业中,年销售额小于3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30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500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邮政业中,年销售额小于3亿元,或者职工人数低于10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与餐饮业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年销售额小于1.5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800人
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范文十:[摘 要] 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对中小企业在法律上给一个界定。文章在借鉴外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目前法律界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法律界定  [作者简介] 鲍瑞玲,中共封丘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河南 封丘,453000  [中图分类号] D913.9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7-0003  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对中小企业在法律上给一个界定,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含义和范围。  一、外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员,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识并不统一,但都是针对本国国情加以确定。  美国的企业只存在大、小企业之分,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小企业的概念弹性相对较大。早在1948年杜鲁门总统签署的《义务兵役法案》中就规定了小企业的标准,即:第一,在所在行业中处于部分而不是支配地位;第二,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第三,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这是最早的与小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此之后的1953年,美国所实施的《小企业法》将小企业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为私人所拥有,能够进行独立经营,且在自身所经营行业中没有支配性。从该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小企业的定性,在量上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因此,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以下的标准: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企业。2000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再度推行新的量化标准,即采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将小企业具体划分为农林渔猎、公用事业、建筑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业、信息业、管理及支持等19个大类、350多个产业,并根据雇佣人员数量和年平均收入的任何一项来划分。 后来在《小企业资助法》中将小企业的定义又扩充为,可以通过雇员数量与营业额的标准对小企业进行判断,从雇员所具有数量的角度进行定义时,随着该企业所在工业部门的不同雇员的数量因此存在区别。通过这些区别来对小企业进行定义,除此以外也将其他因素列入了考虑范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小企业的认定主要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标准一是以美国的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的界定方式为基础对小企业进行界定,该标准中的小企业指的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实质上是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同时该企业雇员数量不超过500人。标准二也是美国的,是该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进行认定的标准,该标准中小企业必须至少具有其所列出四个特征中的两个。这四个特征包括该企业是独自经营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理就是企业主;企业的资金的所有者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人;该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范围主要以企业所在地为主;企业规模从行业的角度进行比较来说相对较小,通常可通过企业的销售额与雇员人数作为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依据。  德国的中小企业有其专门的名称“Mittelstand”。在理论界,德国学者普遍认为,中小企业不仅仅因为其是中小型的,更主要在于这种企业有其本身的特性。以所有者和其所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内容,小企业是由一人享有所有权同时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也可以说小企业的所有权与责任是统一由一人来承担的。德国的学者将中小企业性质具体表达为:首先是企业产权和管理的合一;其次是企业管理业主的个人化或者家族化;再次是企业的独立性。虽然德国一直是更重视中小企业的性质定性,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达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该种形式的公司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分离,传统的理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纯粹的性质定性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联邦政府也开始根据德国的具体国情对中小企业进行量化。德国从中小企业在其国家所具有的比例来说,是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德国小企业总数占企业总数的98.87%。其中在德国企业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占96.55%, 因此德国的中小企业主要是用人数来划分的。但是根据2012年德国中小企业研究所做出的报告,德国普遍接受的中小企业标准为:企业的雇员人数低于500人,企业的营业额低于1亿马克。欧盟成立后,2002年9月中小企业研究所对于量化指标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即:人数少于500名,营业额少于5000万欧元的企业。  日本经济在现代飞速发展,而在其经济腾飞的历史中,中小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几次经济危机中的表现更是功勋赫赫。二战后,日本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在制造业中有35万家,从业人员278万人,产值1.15兆亿日元,占整个制造业比例的99.4%、63.5%、48.3%。到了1954年,中小企业发展到42.78万家,从业人员357.36万人,产值3.07兆亿日元,占整个制造业比例的99.6%、75.2%、56.1% 。日本政府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至此中小企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轨道。  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对小企业的划分采用了分行业的方式,在该法中将行业划分制造、批发、零售及服务四个行业。同时采用从业人员数量和资本金额的复合标准:  由上表可以看出,日本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持相当实际的态度,注重数量标注,并且主要在实践中量化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同时,量化后的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而调整从业人员数量与资本金额。  二、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界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法律标准都是经过了长期的市场经济考验的,即便如此,仍需适时进行调整,做出修改。我国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配套规定中对于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是我国目前最新的实践标准。从界定方法来看,《促进法》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弥补了从前单纯定量的不足。在定量上也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采用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等指标,具体的量化标准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但是,从定性的角度来看,《促进法》所规定的标准不细致,因而无法真正地将中小企业所具有的特征表现出来,同时从定量的角度来看,该法所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对行业划分过于粗糙,同时也没有注意到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通过第一节中对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经济发展现状,笔者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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