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面的商铺租金辞工不能休假是为了防自离吗

第43封信:深圳保安问自离不给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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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离”& 用人单位应该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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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詹船海
"追忆双子"&&;
日(星期四) 下午3:42
律师您好!不好意思打扰您了。
我是在深圳这边做保安的,是保安公司派外出驻点,就是由保安公司派出去到其他厂驻守的。保安公司没有给我们签合同,完全不按“劳动法”给予我们任何福利,也没有给我们买社会保险。我们没有休假,没有法定节假日,也没有节假日加班费。也不能辞工,只能自离。自离意味着一个月的工资不拿了。因为我们是月底才发上个月的工资的。我们的工资底薪一千一,超过八小时加班费每小时五元钱,不管什么日子都是一样的;中秋国庆节我们上班也没有加班费。
在这里历史以来没有哪个同事辞工成功的,你不想做了(公司)会想方设法逼你自离。我想去劳动局投诉,但我在这里没有工作证,也没有相关材料证明我是这里的员工。他们发工资也是发现金的。
我能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计算我的加班费?能不能要求他返还少发的加班费呢?
律师,我在报纸上看到你的邮箱,所以我想向您求教。我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能提示一下我该怎么办吗?非常抱歉打扰您!希望你能提示我一下。非常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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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者:“追忆双子”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肖胜方律师回复称,用人单位以自离为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劳动者的投诉。
关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举证问题,因为来信给出的信息较为笼统,故只能给出一般性的回复:
第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第二,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或者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记录、排班记录等)。
用人单位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要有工资支付台账或者工资支付清单,否则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见第十六、十七、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处罚风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第二,一旦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因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台账或者工资支付清单,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法院很可能会根据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数额来确定实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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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离不给工资”很普遍
深圳保安员“追忆双子”来信中诉称的“自离不给工资”问题具有相当的曾遍性,不知有多少劳动者(打工者、农民工)被这条“厂规”克住,不得不弃薪自离。劳动者因自离被克扣掉的工资,如果能统计出来,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
工资是劳动报酬权的具体体现。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表述是有缺陷的:言外之意,“有故拖欠”是可以的了?这就给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留下可钻的漏洞。拖欠可以“有故”,那么克扣也可以找到不得不如此的“苦衷”。应该说,作为“劳动宪法”的《劳动法》,是带有时代局限性的,不能强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请注意这里的“不得拖欠”,这是删去了《劳动法》上述相关条款中的“无故”二字后的表述,这就显出了规定的非弹性,也就是非这样做不可的性质。拖欠工资尚且不可,克扣工资更属违法,不管以任何理由!应该说,作为新出的下位法或“子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更能“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比之于其“母法”——《劳动法》,要有力一些,显示出权利正在向弱势一方平衡的时代步伐。迨至《劳动合同法》出台,倾向于保护多劳动者的意图就更明显。此法之出台施行,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政治的进步,这是劳资平权史上一个重要节点。劳动者有时好称《劳动合同法》为“新劳动法”,这样称呼,就视《劳动法》是一部“旧法”了,旧旧新新,正透露出对实现平权的欣喜,也透露了进一步期待的信息。
所以要进一步期待,是因为在“新劳动法时代”,资方只要略施小计,仍然能让劳动者相关权益成空;并且一些惯用的伎俩,还以厂规的形式存在着,仍然有着杀手锏般的效力,比如关于自离不给工资的规定。大点说,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仍然被侵害着,甚至是以赤裸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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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自离”,单位仍不能克扣工资但可扣除赔偿费
回到自离本身这个问题上。相关律师称,如果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还未终止时提出辞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但不能要挟以“自离不给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自离了,一般在连续15个工作日后(企业规章制度应对此有所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不能克扣工资,可以以公告或通知方让劳动者前来结算工资,然后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因自离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且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地方,劳动者本就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能持“自离不给工资”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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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日《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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