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开除员工吗员工被公司要求多上一天班合法吗?

哺乳起上班时间规定
哺乳起上班时间规定
  市人社局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内的1个小时乳时间,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具体怎么使用
  产假休满了,是继续给孩子喂奶还是断奶,是许多职场妈妈都会面临的痛苦选择。昨日,市人社局表示,4月28日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妈妈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个小时的乳时间,可以和单位协商是&迟到&或&早退&来更好地喂养孩子。
  对于4月28日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人社局昨天选取了其中的几个热点进行了解读。
  乳期职工
  可迟到或早退1小时上下班
  现象:&孩子才4个月,我的奶水还很好,但是没有时间喂,只能断奶了。&在北部新区一家企业上班的孙女士无奈地说,她家住在上清寺,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到单位大约需要1个小时。如果中午回家给孩子喂奶,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略显不够,于是便想申请中午提前下班,赶回家给孩子喂奶。不过,她的提议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已经休了产假,上班后恢复正常考勤,若迟到或早退,一次要扣50元。无奈之下,她只得给孩子断奶。
  规定:对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乳时间。
  解读:这1个小时乳时间该如何安排?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柳东升表示,以前规定是一天两次,一次半个小时。新规定的改变就是考虑到现在职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处,合并为1个小时。具体怎么使用这1个小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长休息时间都可以。
  职场背奶族
  妈妈躲在卫生间吸奶
  现象:由于对奶粉不放心,刘梅加入了&职场背奶族&的行列。为了顺利实现背奶,刘梅准备了吸奶器等全套装备。但让她觉得困难的是,单位没有专门的房间,她只能在厕所挤奶,而厕所没有专门的台子,她又要操作吸奶器又要挎着装着奶瓶等物品的包,吸一次奶要半个小时,而且怕污染了奶水。
  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乳方面的困难。
  解读:这条规定是倡导性的,因此许多单位并没有实施,这需要工会部门对其进行协调解决。
  何时享受98天产假?
  以生产时间为准
  现象: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时间从90天调整到98天。可是什么时候才能享受,一直受到众多怀孕女职工的关注。在较场口一家单位上班的刘女士就特别关注,她3月19日生下了孩子,目前正在休产假,她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98天的产假?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该日期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的产假。
  怀孕检查如何?
  劳动时间内算工作时间
  现象:怀孕已经3个月的王颖需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不过单位表示只能请事假,按照规定要扣钱。
  解读:根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晚育女职工
  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解读: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女职工
  男方有7个工作日护理假
  解读: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规
  将依法严惩
  柳东升表示,用人单位违规克扣女职工产假、乳时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产假、乳时间,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乳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 雍黎)
  规定:
  1.对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安排1小时乳时间。
  2.从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规定》正式实施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产假,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产假。
  3.怀孕期间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晚育女职工,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
  倡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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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于哺乳期,公司为综合工时制考勤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但要求我上班时间为11小时,超过8小时,是
我处于哺乳期,公司为综合工时制考勤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但要求我上班时间为11小时,超过8小时,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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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
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
编辑:younian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职工
  可迟到或早退1小时上下班
  现象:&孩子才4个月,我的奶水还很好,但是没有时间喂,只能断奶了。&在北部新区一家企业上班的孙女士无奈地说,她家住在上清寺,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到单位大约需要1个小时。如果中午回家给孩子喂奶,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略显不够,于是便想申请中午提前下班,赶回家给孩子喂奶。不过,她的提议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已经休了产假,上班后恢复正常考勤,若迟到或早退,一次要扣50元。无奈之下,她只得给孩子断奶。
  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解读:这1个小时哺乳时间该如何安排?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柳东升表示,以前规定是一天两次,一次半个小时。新规定的改变就是考虑到现在职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处,合并为1个小时。具体怎么使用这1个小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长休息时间都可以。
  何时享受98天产假?
  以生产时间为准
  现象: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时间从90天调整到98天。可是什么时候才能享受,一直受到众多怀孕女职工的关注。在较场口一家单位上班的刘女士就特别关注,她3月19日生下了孩子,目前正在休产假,她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98天的产假?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该日期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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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271983" data-title="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 data-image="">哺乳期我不上班的话我有工资拿吗?有法律规定吗?是否哺乳期满公司就能辞退我?
我11年11月生完小孩产假到12年2月,产假这段时间有工资拿吗?如果产假休完,哺乳期的几个月我也不上班,请问有工资拿吗?有法律规定吗?是否哺乳期满工公司就能无理由辞退我?
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女员工产期工资条例。产假天数上限标准为:顺产3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剖腹产最长6个月,产假期间最低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的50%。
1、产假期间有工资拿。一般是基本工资。 2、哺乳期不上班是没工资的哦。 3、公司不能无理由辞退你。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能有一点误解。三期并非完全不能辞退员工,即便在哺乳期旷工这种严重违反劳动制度的行为也是属于辞退范围。要慎重哦。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四、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 笔者认为,法院做出支付孕期、哺乳期的工资的判决是不当的。1、王女士没有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只是要求赔偿,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不再履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但是,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实际上等于允许用人单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代替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显然是于法相悖的。3、退一步来说,就算劳动者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这个工资赔偿数额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流产了呢?孕期随着流产而终止,哺乳期自然也不复存在,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五、发生争议时正确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 第二种方式,如果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有工资,产假在劳动法里有着明确规定,你们公司也不可能无理由辞退你,有什么事直接去做劳动仲裁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1.首先,所有地方的产假大致都一样的,个别城市有城市法规,但是原则上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 2.产假规定: (1)产假待遇:产假工资,营养津贴等; (2)产假: A.法定产假:90天 B.附加产假:晚育假-15天,难产假(剖腹产/钳产等)-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就多15天假期。 3.哺乳假:一般每天上下午各有半小时哺乳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合并使用。即早下班一小时或推迟上班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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