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退伍军人民政局和武装部退伍费多少

2016年退伍费、地方补助标准和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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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伍费、地方补助标准和发放时间
为落实好补选退经费保障工作,给满服役期战士提供待遇参考,现将补选退经费有关情况作一公示说明。一、关于2016经费的测算今年各类人员复员、退伍可拿到的经费测算如下(单位:万元):二、关于义务兵退伍义务兵退伍费主要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照相费(10元)、离队下月津贴(850元)、离队下月伙食费(558元)和离队差旅费。退伍补助费,在新兵检疫期间退兵处理的,不发退伍补助费;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1000元;服役时间1年以上的2000元。医疗补助费,按退伍义务兵人数领报,依据卫生部门证明对部分患病人员进行发放。区分三个等级:一等150至200元;二等100至150元;三等50至100元。三、关于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可领取的经费主要由复员费、医疗保险、住房资金和一次性退役金四项构成。复员费,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依据个人入伍年限分段计算。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农村户口士官)、奖励工资和离队差旅费。保险资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退役医疗保险金按420元/年的标准支付本人;士官退出现役时,将每月个人缴纳和国家补助的医疗保险本息及军龄补助支付本人。住房资金,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士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住房资金。四、关于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不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可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标准计算。获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的可以分别增发15%、10%和5%,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五、关于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两部分组成。(一)享受人员。2类人员可享受:一是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类人员不享受:一是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二是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安置的。(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日以后下达复员或退役命令的士兵,退役时给予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养老保险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按照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数额计算,至下达复员命令当月中止。符合发放条件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资金汇至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经测算,今年退役士兵可享受的退役养老保险金额为:义务兵2.36万元、下士4.21万元、中士6.91万元、上士9.99万元、四级军士长13.22万元。(三)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退出现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从日以后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数额计算,至下达复员命令当月为止。军人退役到企业或者返回城乡的,补助资金支付交给本人。经测算,今年退役士兵可享受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金额为:义务兵1.37万元、下士1.5万元、中士1.9万元、上士2.27万元、四级军士长2.62万元。六、关于新兵入伍新兵入伍后享受列兵津贴,由于集团军驻地4至9月份符合防暑降温费领取条件,9月份可领取津贴780元(含义务兵防暑降温费30元/月),10月、11月750元。享受的伙食费主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新兵入伍途中,从部队领兵接收之日起,至新兵入营之日止,享受每人每天100元的入伍途中伙食补助,以及每人每天18元的基本灶别伙食费,共计118元/人·天;新兵入伍集训期,从9月1日至11月30日,享受每人每天18元的基本灶别伙食费,另新兵入伍集训补助每人每年200元的公杂费,用于新兵连开展军事训练、思想教育、报刊订阅、购清扫工具等,每人每期7元的给养管理费;新兵分配到连队后,集团军绝大部分单位,享受每人每天18元的基本灶别伙食费,以及每人每天3元的伙食费一类补助(除司训大队、教导大队和干休所),共计21元/人·天;集团军陆航5旅部分空勤人员享受空勤灶,伙食费标准为50元/人·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下面,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全国各省市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北京市。义务兵标准为:上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士官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天津市。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5万元。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递增6%。河北省。义务兵: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士官:(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山西省。每服役1年4500元。内蒙古自治区。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辽宁省。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经济补助含优待金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 吉林省。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选改士官当年算起,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退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幅度不低于5%。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上海市。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江苏省。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并从中扣除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真敢说'增发不低于10%;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浙江省。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安徽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福建省。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江西省。 每服役1年4500元。山东省。每服役1年4500元。河南省。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湖北省。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增发20%。湖南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6000万元,对各地分档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广东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真敢说'。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的100%为发放基数,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为基数发放。四川省。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贵州省。每年3600元。云南省。每服现役1年按部队退役金4500元的80%计发。西藏自治区。 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4 增加10000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陕西省。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 5%给予增发。甘肃省。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青海省。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海南省。 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日起实行。重庆市。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那地方补助金什么时间发呢?我们了解到,去年安徽籍退役士兵,目前还没有领取这笔补助金。在咨询所在地民政局了解到,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在翌年发放,往年发放时间在10月份,今年也差不多这个时间。这几天,在搜集各省市政府官网权威发布的消息。其陕西洋县民政局官网,在8月18日权威发布了一条消息《关于发放2015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2015年度退役士兵。其具体发放时间为日-10月21日前。&当然,各省市具体发放时间还是有差别的。比如山东临清市民政局官网消息:截至7月19日,临清市已经完成本市169名义务兵、75名士官,共计244名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500元/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目前,经政府民政部门官网及权威媒体公布的信息,福建沙县、浙江慈溪、江苏扬中、河北承德高新区等省市县(区)已经完成2015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值得提醒的是,退役士兵在领取补助金时,需要本人持退伍证、身份证 、立功证书在所在地安置办办理领款手续,不得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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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昆明义务兵退伍费标准是多少 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
核心提示:教育现为您提供2016年昆明义务兵退伍费标准是多少,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教育现为您提供2016年昆明义务兵退伍费标准是多少,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新华社昆明2月15日电(王文跃、朱雄)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云南省军区司令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日起,云南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
  这是记者从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的情况。此前,由于云南省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也不统一,最高的达到11889元,最低的仅500元。此次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发放后,大多地区的发放标准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通知》同时明确,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一次的发放工作。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要求从日起,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的重要举措。适时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时发放到位,对做好新时期征兵工作,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站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15年秋季退伍军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 兴宁市人民政府
& 互动信件
15年秋季退伍军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尊敬的领导:
&& &你好,我是一名15年秋季退伍的义务兵,在步入社会的一年里,能够迅速融入社会,做好本职工作。但是,我们15年退伍的军人还有一笔一次性就业补贴,到现在民政局还说上面文件还没有下来,而其他城市来自五湖四海的战友都拿到了补贴,我代表我市全体15年秋季退伍义务兵希望领导明察。
&& &此致 敬礼!
& & 您好!关于您咨询退役士兵安置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由于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金的文件至今尚未下达,所以安置金发放的具体事宜还不清楚。接梅州市通知,预计省安置文件9月底下发,待省相关文件下达后,我们会将通知下发至各镇(街道)、各村(居)委民政干部手中,由镇(街道)、村(居)委民政干部第一时间通知到每一位退役士兵。& &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市民政局退伍办(电话:)。&兴宁市民政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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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13050。
下士(一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57592。(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50279。(县市以下户口)52229。中士(二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9817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83771。(县市以下户口)87528。上士(三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177660。(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150642。(县市以下户口)157597。(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县市以下户口)244241。(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 第608号
&&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 安 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县市以下户口)244241。(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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