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众筹买房是什么意思思,怎么操作,是否具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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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什么?“众筹”有什么样的风险?
互联网的新鲜事物,&众筹&随着淘宝&娱乐宝&的销售成功的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众筹&这一词已经不单单在网站上实行,在微博微信来也有很多发起,相信有不少人都会遇到。那究竟&众筹&是什么,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小编将为你详细解答这一一些问题。
&众筹&是什么?
众筹,英文名为&crowdfunding&,可以翻译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一般都使用团购+预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民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现在,已经不单纯是指商业项目,有时候一场旅行,一个公益活动,都可能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资金,当然,回报可能就不一定是资金,有可能是旅行的照片或者是开发的新产品。
中国&众筹&的方式:
国内的众筹和国外的众筹有一些不同,尤其是付款方式更为保护支持者的方式。国外众筹项目资金到位后,会直接发钱给项目去执行。国内则分为了两个阶段,先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只有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方式更为保护支持者。
&众筹&的类型:
对于众筹的分类,小编把它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1、非股权众筹
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制作的商品、书籍、音乐等。目前,非股权众筹网站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淘宝星愿、众筹网等。
2、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如徐小平就曾经作为天使投资人注资过聚美优品,当然,他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目前,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 、大家投、创投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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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众筹模式 该怎样避开相关的法律风险
来源:转载自互联网&&&&&&&&发布:日
关键词:&&
& & & 中国式众筹在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法律上的风险。众所周知,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最为明显和突出,因此如何合法的规避这些想必是每个玩众筹的人士最先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 & &&首先,是如何参与到众筹里去?即你想通过众筹去做什么?为了利益最大化,还是圈子还是锁定用户和传播渠道等?不同的众筹目的可能就会直接关联到众筹模式的设计。然后就是根据众筹的目的去设计众筹的具体模式和结构,比如是股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回报式众筹、公益类众筹还是混合类众筹等等。
其次再根据众筹的模式来选择具体的操作平台和方案,比如是利用第三方得众筹平台发起众筹,还是自行利用SNS社交平台发起众筹?需要根据自己发起众筹项目的具体类别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最后,细化模式。用流程和严格的法律文件固化流程,保障流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合法合规性,不触碰法律红线,从而避开。
所以说,一个好的众筹,其实就是目标与模式相匹配的过程,因此有人说,众筹模式设计者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架构设计师,直接影响了众筹的成败。
下面我就谈一谈如何避开的问题。
第一,&玩众筹如何避开刑事及行政?
如之前我所讲的一样,众筹可能触犯两大类刑事和两大类行政,其实行政与刑事具有关联性和对应性,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为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为犯罪行为。因此,将刑事与行政并列起来讲更简明扼要,便于大家了解。
此外,由于众筹类别不同,下文将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
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
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
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以下六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
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可能会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
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法律或行政?
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为了避免上述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
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
4.&捐赠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
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为了避免上述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信息,公益项目的情况;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
&&&& 如果公益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公益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
第二,&玩众筹如何避开民事?
如前文所述,众筹还存在诸多的民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一个个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具体如下:
1.作为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2.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3.对于众筹过程中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定要签署好股权代持协议,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4.作为众筹结构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
如果能够在众筹中做好以上几个方面,众筹可能会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开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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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众筹模式_汽车众筹是什么玩法_风险怎么样
  汽车众筹模式_汽车众筹是什么玩法_风险怎么样
  摘要:对这个投资机会,虽不乏业务的创新与合理之处,激进型的投资人可以先深入了解一下,看是否适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但稳健和保守型投资人就算了。
  网贷投资的收益率持续走低,开始不能满足一些投资人的大胃口了,甚至连无马哥群里个别朋友都在动念撤离。当然,在无马哥看来,P2P目前仍然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投资渠道;但是,别的理财机会也要看看&&万一有更高收益的机会呢?
  互联网金融领域从来不乏创新,当然很多只是规避监管、甚至有意欺诈的&创新&(比如前些天被微信全面封杀的&二元期权&)。今年有一类互金产品开始火起来,无马哥折算了一下,年化收益率理论上最高居然可达1000%(别数了,有3个0),你敢不敢玩?
  汽车众筹是什么玩法?
  &汽车众筹&听起来很时髦,但简单来理解,不过是门倒卖汽车的生意。和传统倒卖汽车生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汽车众筹是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一起合伙集资来倒卖。
  目前市面上汽车众筹的一般玩法,简单来说分两步。第一步,汽车众筹平台联手二手车商,推荐一辆待售的二手车,然后投资人合伙把它买下,这就是众筹;第二步,再把车交给二手车商卖掉,所得到的钱,扣除平台和二手车商的佣金,剩下的按比例分给投资人。
  投资收益来自买卖间差价。第一步的买入价格,由平台和二手车商决定;第二步的卖出价格,由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共同决定,通常是二手车商将买家的出价报给平台,投资人在平台投票决定是否成交。
  这实质上就是中间商赚差价,这简直就是要跟二手车直卖网对着干啊,有没有?
  买卖标的中也有部分新车,主要是进口的新车,但绝大多数还是二手车。
  年化收益高达1000%?
  年化1000%乍一听,你会觉得肯定遇到骗子了,但事实上,并不完全是。
  举个例子:投资人众筹了10万元买下一辆二手车,最后二手车商以10.5万的价格卖出去,假如这整个过程只用了1天,那么这1天的收益率就是5%,换算一下,则这笔买卖的年化收益率就是1825%。刨去平台和二手车商通常30%-50%的佣金提成,那么投资人能获得的年化收益,就是1000%左右。
  当然能在1天出手的二手车毕竟是少数,如果销售时间拉长,年化收益率也会随之降低;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汽车众筹的收益率还是比较高的。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汽车众筹年化收益率普遍在20%以上,这可比现在的P2P网贷收益率高多了。
  规模排国内第五的汽车众筹平台,&聚创众筹&官网首页宣传期平台年化收益率达50%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个问题:万一车一直卖不出去怎么办?
  这个也是有可能的。所以,现在此类平台一般都提供保障措施,设置有10-90天的销售期,二手车商必须在销售期内将车卖出去;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平台或车商就会接盘,在投资人买入价格的基础上,加价8%-18%进行回购。
  这个保底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收益,也是相当高的;而从期限长短来看,流动性也比较强,似乎是个不错的投资选择。
  风险在加速暴露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汽车众筹行业的发展明显提速。网贷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汽车众筹平台数量是87家,然后仅仅10月份一个月,就出现了43家新增平台。
  平台众筹成交金额最高的两家融车网和中e财富,累计金额已超过10亿。有意思的是,规模排名前20的平台中,有11家来自于山东地区。对网贷行业整体有点概念的读者可能会知道,山东省的问题平台的比例一直位居国内前列。
  与高收益伴随的必然是高风险,而且风险已开始在加速暴露。截至10月底,已经有13家平台出现了问题,有跑路的、停业的,也有提现困难的。看起来像是P2P草莽阶段的情景重现。
  汽车众筹平台号称自己属于物权众筹,而该领域目前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存在较大的政策性风险。与其模式类似的&房产众筹&就是前车之鉴,今年4月起已被各级监管部门陆续叫停。(无马哥之前写过一篇房产众筹的文章,可以参考)
  而政策性风险之外,汽车众筹模式本身就包含了诸多风险点。
  首先,众筹买入的汽车产权归谁?名义上是归全体参与众筹的投资人,但目前实际的操作是平台代为持有,平台是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如果从网贷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这种模式似乎也可以看做是平台在自融,是平台借投资人的钱然后去做二手车生意,最后再给投资人收益。
  如果平台只是作为一个居间方的话(即常说的&信息中介&),那么就存在类似于网贷行业的风险,比如没有银行资金存管,平台就可能卷款跑路;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人就很难判断二手车的好坏,可能会出现黑车、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也有可能是已经被抵押的车。
  虽然平台提供回购作为保障,但这同样有很大风险:如果平台耍赖不回购了怎么办?如果平台经营不善、没有能力回购了,又怎么办?
  凡此种种问题,目前完全没有任何监管规则可依,随之而来的是问题频发。近日,一家名为万利豪汽车众筹的平台因为伪众筹骗取投资被警方查处;而就连上面规模排名榜中,排第五的聚创众筹,也在11月8日被爆跑路了。
  毫无疑问,汽车众筹高收益的背后,对应的是高风险。所以,无马哥建议,对这个投资机会,虽不乏业务的创新与合理之处,激进型的投资人可以先深入了解一下,看是否适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但稳健和保守型投资人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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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众筹公司 风险答疑录
众筹公司 风险答疑录
导读:在公司治理上,众筹公司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前,股权众筹公司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还没有来得及借鉴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治理风险已接踵而至。西少爷肉夹馍创始人之一近日在网上挑起了西少爷肉夹馍拖欠众筹投资人钱款、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话题。抛开其创始人团队内部关系问题不说,单就其中保护众筹股东权益及众筹款退款诉求,已反映了规范股权众筹操作的迫切性。
西少爷纠纷折射众筹风险
红火了半年的西少爷肉夹馍,这次着实又火了一把,不过,和2014年4月份刚创立西少爷肉夹馍时所带来的互联网营销思维和用户体验不同,这次成为焦点的缘由并不光彩。原因是创始团队在利益分配以及股权众筹上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力上有所欠缺。
按照创始人之一的披露,西少爷肉夹馍自成立以来,由于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先后发起过两次众筹,共募集了85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明确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对有关众筹人做股权变更登记,进而产生了有股东因资金需求希望及时退回股份但却长期难以解决的矛盾。而另一方创始人则认为是客户在当初众筹时没有写明付款账号和来源,导致公司没有办法核对准确的汇款账号才出现此次问题。被“踢出局”的创始人和另外几个创始人之间各执一词,看似错综复杂,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本土股权众筹的一些问题。
股权众筹之所以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上述管理和权利问题,本质上是在众筹过程中公司的股权架构、权益分配及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对于众筹人的权利保护缺乏有效的保障,同时对于众筹项目的股东监督和管理能力十分有限。
股东两种持股模式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那么,众筹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才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利于经营管理呢?要使众筹公司众多股东的股权利益得以体现,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第二种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同时,为保障股权分配利于经营管理,最好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创业初期分配股权,一般都不建议平均持股,最好有一个人对公司事务有绝对表决权,平均主义只会给团队今后发展带来很多障碍。
西少爷肉夹馍创业之初,三位众筹发起人的股权分配相对平均,工作分工也相对平衡,一人负责对外宣传,一人负责产品研发,一人负责店面运营,对于各项管理决议都是商议而行,由于团队中缺乏掌握核心主导权的领袖人物,导致内部经营和管理分歧日益凸显,最终走向团队分裂。
股权退出应透明化操作
关于众筹公司创始阶段过后投资人的股权处置问题,一般而言,如果一个项目度过了初创阶段,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那么项目可能需要经历B轮甚至C轮的融资,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项目开始之时众筹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当时众筹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那么对于管理者的集中管理能力会造成较大的制约。同时,为了给未来的股权设置和投资人入股留下更大的空间,可以采取回收部分股权的形式来扩增之前的股权。
对于众筹人的股权退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入股之后,不能随意退出,这是由于股权融资具有特殊性,投资人承担了股东的角色,其资金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退出,例如公司上市、并购等。为此,需要在股权众筹早期,融资方和投资方在协议中对后期的退股机制做出约定。比如,“人人投”作为第三方众筹平台,会对众筹资金的退出做出约束,要求投资完成之后的6到12个月内投资人不能退资,因为融资方的运营还在资金回收期,这可能会对整体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而同样作为第三方众筹平台的天使客,要求股东的退出方式必须“同进同出”,即股东商量后,退出或者不退出都保持一致行动。
西少爷在股权处置方面没有进行明确规划,且操作缺乏透明。对于希望退股的股东,西少爷存在利用投资人信息不对称而低价回收股权之嫌:针对退股股东提供退股溢价,第一批按照投资款200%退款,第二批按照投资款150%退款。创始人之一指出,在西少爷月营收200万元的背景下,该方案对投资人有失公平。西少爷出现此种问题并最终引发股东矛盾,正是在股权众筹早期缺乏对后期股权处置管理进行约定的结果。
化解众筹治理风险三路径
在公司治理上,众筹公司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前,股权众筹公司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还没有来得及借鉴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治理风险已接踵而至。
入股方式随意化。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西少爷众筹人基于信任和朋友关系,在公司及相关文件没有看到的情况下,给创始人团队投了资,将众筹款项汇入发起人个人银行账号里。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预付款,发起人将来给众筹人一批产品就算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一点关系。
众筹股东在出资之前,必须要先弄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会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算?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需要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只有规范化操作,才有权益保障。
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另一方面,从众筹公司角度来看,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几十、上百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现实操作中,很多众筹公司都经历过“一人一句”的混乱决策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而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机制。
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股市大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收益率很有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拥有大笔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不能拿到;而且,众筹公司甚至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来拒绝众筹股东的分红要求。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最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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